為什麼一些香港上市公司要設置兩層 BVI 公司?

一些內地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股權結構,是設置一個cayman islands公司作為最高一層的控股公司,下設兩層BVI公司,再進一步控制香港控股公司或境內實際運營的公司。
請問為什麼要設置兩層的bvi公司,比如超大現代就是這樣。


其實問題是這樣,BVI公司的作用:迴避法規約束,稅收減免,這點我想提問者應該都明白。但是,為什麼要弄成 BVI A -&> BVI B -&> 實際業務公司 的雙層嵌套式結構?

這樣的結構事實上很常見,例如問題里提到的超大現代,還有西藏5100,中國聯通等等。有上市公司,也有私營公司,為什麼他們不一而同選擇雙層甚至多層嵌套BVI?答案是,「海外重組」。

第一,為順利進行資產所有權的轉移
這種情況多見於異地上市的公司,即所謂「紅籌架構」。
對於在美國、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如果該公司註冊為BVI離岸公司,則公司的資產注入和抽離操作可不受上市地區的法律法規約束。
中國聯通的操作就屬於這一例:中國聯通的母體為BVI聯通集團,擁有A股中國聯通600050的51%股份。2000年,聯通0762在香港註冊,並在香港上市。為了將聯通A股的資產注入聯通0762,以助其在香港融資並提振股價,聯通集團註冊了另一BVI聯通新世紀,作為BVI聯通的全資子公司。之後,聯通集團將CDMA網路的北方各省資產注入BVI聯通新世紀,而聯通0762隨即收購了BVI聯通新世紀,完成了資產的轉移。

第二,為梳理海外資產
這種情況普遍見於進行過海外擴張,但未能合理規劃股權結構的公司。
例如出版業的一家國有大型進出口企業(非上市),為進行業務擴張,曾在90年代擴張過日本、美國、歐洲、南美等地十幾家分公司和辦事機構。除一部分分公司是獨資以外,很多機構都是與當地的合作夥伴進行合資,甚至發生了交叉持股的現象。
近幾年,此公司需要準備上市,面臨梳理海外資產和收益的情況。但由於股權歸屬不同,利潤統計、徵稅、資產核算等等都有很多麻煩。於是該公司使用多層BVI結構:首先成立BVI 1,作為國內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隨後註冊若干BVI a, BVI b...等,每個BVI對應一個海外合資公司,以股權轉讓的形式將母公司的所有權轉讓給BVI a,b,c,d。最終由BVI 1公司控股,將所有BVI a,b,c,d都列為BVI 1的全資子公司。
這樣海外資產的結構通過多層BVI的形式梳理完畢,方便今後的股權操作,或者是分拆上市。而另一方面,所有海外的利潤,都可以作為國內公司的投資收益,而不是經營利潤,免徵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其實海外上市比較常見的架構是:大股東--&>BVI(A)--&>Cayman--&>BVI(B)--&>境內公司。

其中BVI公司的特點是靈活,方便,私密性好。考慮到上市前後很可能要做業務重組,增設BVI(B)的架構就是為了方便調整。這個李淼講得很清楚了。
但是BVI因為透明性比較差,在一些境外資本市場是不給上市的,所以又多了Cayman這一層。Cayman的公司比較規範,海外資本市場接受度高,通常都用Cayman公司作為境外上市主體。
因為上市以後大股東就和公眾股東等等一起持有Cayman的股份了,為了便於股權處置又多增設了一個BVI(A)公司,這樣大股東只要轉讓BVI(A)的權益,就等於是處置了上市公司的股權,而不需要真正去股市上把上市公司的股票賣掉。原因和前面講的一樣,BVI公司保密又快捷,處置起來最方便。


我想你的問題重點是在於「兩層」。

看上市公司的架構圖,看多了就會知道有一些常被用到的經典架構,Cayman—BVI—HK就是經典架構之一。在基礎結構上會根據需要融合其他的,比如多分枝,做兩層。

為表示「做兩層」也是被廣泛使用的子結構,舉例中聯重工,以HK—Luxembourg為基礎架構的經典案例:

看到在涉及跨國的地方,都設了雙層:

1. HK中有3個投資方進入,Zoomlion HK Holding和 HK SPV B的存在確保了不管投資方如何變動,香港往上到中國和香港向下到盧瑟堡的結構不會受影響。

2. 盧森堡兩個公司,LU holding A 為主控,未來所有歐洲的項目根據不同的地區或項目要求在 LU Holding B同層設立C、D、E。。。如果要完全退出義大利項目,會從LU Holding B一起向下剝離(根據歐盟的稅務要求,盧森堡公司持義大利股必須在12月以上否則出售時不能享受低稅政策,或者是其他考慮)。如果只有一間LU,就沒這麼容易了。

3. CIFA Italy是在義大利的實際有產出的公司,如果義大利業務擴展,可以在CIFA同級別再設立其他子公司單控項目。為確保義大利其他項目不受CIFA單個項目的影響,多加了Italy SPV D為主控,並且在盧森堡上層結構變動時也不會波及義大利項目公司的股權結構。

總結:
1. 為啥要做結構,要那麼多不同屬地公司混起來?主要為享受雙邊稅務協定的優惠。
2. 為啥邊界都做雙層?方便資產剝離,避免資產剝離時改變主體結構1,避免結構變動後不能繼續享有1已有的優惠政策。

歡迎指正,引用請註明出處。


大概理解題主意思了,題主指的是國內走VIE通道企業最常見的一種紅籌架構。

網上找了好久沒找到滿意的圖,特地去自己畫了幅。(題主所說的是在香港上市,我這兒用的是最常見的模式,在開曼群島上市。其實差別不大)。

下面就來一一解釋一下四層架構每一層的作用。

下面就來一一解釋一下四層架構每一層的作用。

First,第一層BVI公司。眾所周知,BVI註冊離岸公司程序非常簡單,幾乎一天就可以完成,都不需要股東董事的資料。這就極大的提升了股東的隱密性,同時可以隱藏一些問題股東。並且在BVI註冊的公司費用低廉,如果主體業務不是在BVI運營的只需要每年交一定的年費即可。至於稅務方面的具體優惠我不是特別清楚。另外說一個BUG,如果開曼公司上層直接是實際控股人,那麼股東在上市公司的分紅需在180天內匯入境內,如果是BVI則可以逃脫掉這一規定。

Second,開曼群島註冊的公司。一般企業會決定把這一層作為上市主體。肯定有朋友會問為什麼不是BVI公司呢?你想想BVI註冊公司如此簡便,什麼股東董事都不需要核查,如果你是聯交所的監管者你敢讓這種公司在你的交易所掛牌上市嗎?開曼群島的審查雖然相對非避稅地寬鬆很多,但是相對BVI還是嚴格些的。

Third,第二層BVI公司。我想題主的主要疑惑就是在這一層。我覺得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得資產交易的成本更低更便捷。比如公司想出售最底層的公司,直接可以以開曼公司為賣方出售第二層BVI公司的股權,這樣不僅省下一大筆稅費而且還方便。

Fourth,香港公司。許多走VEI通道的最後一層設置香港最主要就是因為香港與內地有稅收優惠。08年新稅法實施以後,中國開始向外資企業徵收20%的股息預提所得稅,一般減免下來也得10%左右。但對於港澳以及新加坡塞席爾等地降低至5%。所以很多中國企業把最後一層架構設置在了香港。


你舉的例子就是典型的「紅籌架構」,通常紅籌架構的每一層級和作用如下:

開曼下面的BVI公司,並不是必須的,它的作用按我的理解是便於在境外完成資產交易,例如資產重組和剝離,尤其是以後如果需要賣掉最下面一層的業務時,直接把BVI公司賣掉就可以了,省稅省事。

開曼下面的BVI公司,並不是必須的,它的作用按我的理解是便於在境外完成資產交易,例如資產重組和剝離,尤其是以後如果需要賣掉最下面一層的業務時,直接把BVI公司賣掉就可以了,省稅省事。
至於通過香港的SPV公司來控股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目的是為了享受境內針對香港的預提所得稅優惠。


為了方便間接股權轉讓不被資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發現,這也是國際避稅地存在的目的。


A公司一直在與美國某一公司C做生意,並取得一定數量的營業收入和利潤,A公司也按照取得的營業收入及利潤向當地政府納稅。如果現在改由A公司註冊一家BVI離岸公司B(實際上同A屬於一家)作中轉,再用B公司的名義買貨給美國的C公司,然後BVI公司獲得的利潤一部分打到A公司賬戶上,那麼A公司的營業收入和利潤可以自己選擇一小部分。其餘大部分的收入和利潤由B公司反映,這樣A的稅款會大大降低,而B公司因是離岸公司本身不需要任何交稅。

這就是運用離岸公司進行稅務籌劃的典型做法。稅務籌劃,人稱「智慧的文明行為」,是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期稅收負擔最小化,從而獲得合法正當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假設你全資持有BVI A 公司,而BVI A公司持有香港公司的股權,現在你想把香港公司部分股權賣掉,那麼需要在香港交印花稅。
再假設你全資持有BVI A公司,而 BVI A公司全資持有BVI B公司的股權,然後BVI B公司持有香港公司的股權,現在你想把香港公司的部分股權賣掉,那麼你可以把BVI B公司的相應股權賣掉。而且不用交印花稅。


1.海外第一層權益主體——BVI公司
在BVI註冊成立第一層權益主體BVI公司甲的原因為,BVI對公司註冊的要求簡單,成立程序快捷、維續成本低廉、保密性高;寬鬆的外匯管制;無須繳付任何所得稅、預提稅、資本利得稅、資本轉移稅、繼承稅、遺產稅或財產稅。

2.海外第二級權益主體——開曼公司
現香港聯交所接受註冊在香港、開曼、中國、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公司掛牌上市。因BVI註冊公司透明度低不易被接受,所以X公司選擇開曼作為上市主體。


3.海外第三級權益主體——BVI公司乙
該架構設計的目的在於:a、如果未來上市公司有新的業務,可在開曼公司下另設BVI公司乙,使從事不同業務的公司間彼此獨立,不會彼此牽累;b、根據香港稅法,境外公司轉讓香港股票需要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股票價值的千分之二,由買賣雙方平均分擔。因此,在開曼公司和香港公司中間加設BVI乙公司後,如果未來開曼上市公司處置中國項目權益,可以以開曼公司轉讓BVI乙公司股權的方式操作,規避香港的印花稅。


4、海外第四級權益主體——香港公司

該架構安排的目的在於,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中港稅收協定」)對於香港居民企業 取得的來源於內地的股息所得,可以申請享受預提所得稅稅率為5%協定優惠待遇,如果中國向BVI公司分配股息紅利,則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近年來,中國稅務機關對香港公司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越來越嚴格,不僅要求申請人註冊地在香港,而且申請人須為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 權的「受益所有人」。因此,即使海外架構中加設香港公司,如該香港公司僅為導管,並不代表必然會享受到中港協定優惠稅率待遇,但畢竟搭建香港夾層公司為股 息紅利享受協定優惠稅率創造了可能性。


開曼公司上市為什麼用到多個BVI公司?


假設A先生與B先生共同投資擁有一家境內公司,其中甲占註冊資本的70%,乙占註冊資本的30%。為了在香港上市首先按照在內地公司的出資比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BVI公司,收購方和被收購方在合併前後不可有任何的股權變動,只要收購方即BVI公司和被收購方內地公司擁有完全一樣比例的股東,在收購後,內地公司的所有運作基本上完全轉移到BVI公司中。接著,對BVI公司增資,再與A先生和B先生進行股權轉讓,收購他們擁有的內地公司的股權,則內地公司變為BVI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VI公司在開曼群島或百慕大群島註冊成立一家離岸公司作為日後在香港掛牌上市的公司。然後,BVI公司又將其擁有的內地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開曼或百慕大公司。搭好了框架,就能以開曼或百慕大公司的名義申請在香港上市,同時,在上市公司與內地公司之間再多設立一家公司,以利於將來內地公司具體經營發生變更或股權變動時不至影響上市公司的穩定性,起到一個緩衝的作用。BVI註冊公司要求比較簡單,只需要股東和董事各一名,兩天就可以註冊下來,然而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區接受上市。而在百慕大、開曼群島註冊公司可以在香港及許多其他地區申請掛牌上市。在國內產業和開曼公司中間加一家BVI上市公司,在重組過程中,BVI公司作為外商投資收購國內企業的主體,控股國內企業,而開曼公司又百分百擁有BVI公司的股權。如日後上市公司每有新設業務,可在開曼公司下另設BVI公司,使從事不同業務的公司間彼此獨立,不會彼此牽累。而且,BVI公司的稅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間的股權是可以完全免稅的。在多個避稅地註冊多個「殼」公司,層層交錯的控股關係,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關聯交易,甚至把不良資產注入新公司,因此架構越複雜就越安全。


註冊開曼公司擁有註冊成本低,便於管理,可在香港、新加坡、美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可設有「股東名錄分冊」且股東名冊可以不放在開曼群島上等好處,因此內地企業對註冊開曼公司十分感興趣。


架構是比較典型的紅籌架構。
就是最上一層,海外持股架構和比例,要跟國內的股東架構和持股比例相一致,這一條是出於什麼考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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