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專利描述都那麼拗口?

「本發明涉及一種網路會話內容確認方法及裝置。在一個實施例中上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驟:輸出該第一用戶的發言內容;若接收到伺服器發送的第一確認請求則在該網路會話的界面中顯示第一介面;若該第一介面檢測到預定的輸入操作則獲取與該第一用戶關聯的第一用戶帳號,該第一用戶帳號為不同於該第一網路服務的第二網路服務的帳號,並根據該第一用戶帳號建立該第二網路服務的會話。上述的方法及裝置可讓用戶方便的從第二網路服務的渠道確認網路會話中的內容,提升了網路會話的安全性。(QQ空間)」完全不知所云。。。人家論文的用語就自然得多。專利為什麼要用這樣的語言?


專利寫作的特殊之處,在於它既是科技寫作,又是法律寫作,所以它比一般的學術論文和法律文書在行文上都要更拗口一些。

作為科技寫作,專利文書的特點是專業術語多,還得向公眾和審查員解釋清楚一項技術發明的運作原理,而論文是面向純專業人士的,不需要每個地方都照顧到閱讀者的感受。如果技術原理沒解釋清楚,很可能通不過申請,或者對將來的保護造成潛在麻煩。

而作為法律寫作,又要強調邏輯和結構,杜絕歧義,這就要求一句話要兜來轉去說明白,不留任何死角,所以體現出來就是句法結構森嚴,外行人看來可能就是啰嗦,因為你不知道它這麼兜轉其實是在掃清死角啊。

專利寫作有固定的格式要求,這種格式要求本質上就是「不說人話」。比如最嚴格的權利要求書(Claims),前序部分怎麼寫,特徵部分怎麼寫,有很多套話可以應用,你只需要把你的發明套進去就行了。

而且中國的專利申請系統要和國際上接軌,文書寫作格式也多少照搬了英文專利寫作的那套方法,所以在句法結構上顯得有些歐化。比如權利要求書里的每一項權利要求,就是一個前置名詞,接修飾限定的從句,這個從句很長很長,但它連一個獨立的句子都不是,看上去很頭輕腳重。這樣的好處是你一眼知道要保護的內容是什麼,它有什麼特徵,但確實不算優美的文章。權利要求書的寫作嚴格到每個定冠詞的使用都有講究,用「a」還是「the」,或是不用,都會影響你表達的含義。

用題主舉的例子來說:

本發明涉及一種網路會話內容確認方法及裝置。在一個實施例中上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驟:輸出該第一用戶的發言內容;若接收到伺服器發送的第一確認請求則在該網路會話的界面中顯示第一介面;若該第一介面檢測到預定的輸入操作則獲取與該第一用戶關聯的第一用戶帳號,該第一用戶帳號為不同於該第一網路服務的第二網路服務的帳號,並根據該第一用戶帳號建立該第二網路服務的會話。

「網路會話內容確認方法及裝置」是這項專利的標的內容,聽起來很大很空,一般人都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但這種描述性的用語就給未來的保護留下了廣闊的餘地,只要你符合這種描述,就可能已經被它涵蓋了。

接下來的實施例方法步驟描述中,大量名詞出現重複,這是為了避免指代的歧義。大量「該」的運用,相當於英語里的定冠詞「the」,是指提到的對象是前文出現過的同一對象。分號和逗號的區別運用,是為了在長句中建立層次,避免理解混亂。「若」、「則」、「並」等關聯詞的運用,是為了明晰操作中的邏輯關係,指出前後步驟的實施存在條件,以及並列,等等。

總是先有了發明,後才根據發明來寫文書,但文書是對發明的準確還原。所以如果你覺得專利文件拗口,我覺得你不妨在閱讀過程中,在頭腦里根據描述去還原它的方法過程和實物形態,若是迅速還原出來,證明它的描述是有效的。如果遇到模稜兩可的地方,多半是寫得不好。


給 @magasa 跪了,《虹膜》主編能把這個問題講得如此透徹,實在出乎我的意料。 p.s.《虹膜》不錯,我在拇指閱讀買過合訂本。

在他給的答案基礎上,作為從業人員,我再補充幾句。

專利文件的拗口,一部分原因是法律語言本身所需要的嚴謹以及出於擴大保護範圍的需要,之前回答的人已經說過。這種情況在其他部門法比如民事合同里也存在。比如漢語里很少像英語一樣用定冠詞和不定冠詞通篇區分特指和泛指,但專利文件里不得不用」該「或」所述「來強調特指,否則可能導致保護範圍不清楚。前面的答案都有涉及,在此不再重複。

我想到的另一個原因是,從業人員都在自覺和不自覺地模仿國外專利的寫法。

需要解釋一下,國內的專利制度從創立之初即和國際接軌,而且80-90授權的申請大多數都是國外申請人提交,因此初期代理人撰寫專利必然會參考國外先例。這也導致,代理人常常不由自主模仿英文專利文件甚至是英文專利文件中譯文的習慣表述。

比如,國外專利文件里到處都是」According to one of the embodiments (the present invention)...",國內申請人的專利文件里也到處都是「根據一個實施例(實施方案)(本發明)....」、「根據本發明所述的..."。實際想表達的意思不過是:」舉例來說,可以是這樣...「,"本發明的...."。「根據」用得多少有點莫名其妙。再比如,涉外代理人通常把」preferably"翻譯成「優選」,所以國內專利里也到處都是「優選」,實際要表達的意思不過是「最好」、「較好「、「為宜」...類似的行話舉不勝舉。

個人認為,無論從語言還是法律的角度,專利界的這些行話在維權時都不太可能帶來任何好處,但由於是約定俗成,師傅帶徒弟,一代一代就這麼傳下來,再晦澀難懂,只要長期沿用,也就見怪不怪了。

行話之所以流行,是因為降低了同行間的溝通成本。


其實吧,撰寫好的專利申請文件以及後期的授權文件,不同的讀者可以針對性的閱讀不同的部分。
1、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僅僅需要閱讀摘要就可以了,知道這是個什麼方案,關於什麼就行。
2、而想要了解專利的讀者,可以直接看說明書,從技術領域、背景技術到具體的方案都有比較白話的描述,也就是說的都是「人話」,理解起來不費力氣,並且還會有流程圖或者其他附圖作為參考,這部分要是寫的不容易理解,那是撰寫人或者代理人技術功底有問題。
3、而類似發明的撰寫者或者代理人,就需要研究權利要求了,也就是最「不是人話」的部分,其實,這才是最考驗代理人對方案理解、以及整體邏輯布局的地方, 要做到覆蓋範圍廣、方案描述完整、技術特徵新,不是很容易的,需要對本領域常用技術的清晰了解,足夠的信息概況能力、絕對嚴謹的邏輯思維才可以做到,尤其對於大型企業,一個專利文件的保護範圍是至關重要的,也許一個詞的使用就會涉及到另一家企業侵權與否,可能就是千萬上億的賠償,所以,權利要求書部分是最能體現撰寫者或者代理人技術的地方。為了實現儘可能大的保護範圍,第一條權利要求也就是獨立權利要求的用詞、限定都是極為重要的,
當然,要是通信類的,尤其是關係到通信協議標準的PCT申請,那用詞,不僅要考慮到英文翻譯習慣還要參考通信常用語,寫出來得更不是「人話」了,這點深有體會。
就這樣吧,感覺這行挺鍛煉人的。
------------------------------------------為什麼格式都排好了,一發布就全亂套了-------------------------------


專利文件是法律文件,是確定權利及權利範圍的基礎。
通常你去看一份法律文書,也不是讓人容易閱讀的。
所以,專利文件拗口,主要是因為專利文件要使得記載內容更加嚴謹,更能確定權利,爭取獲得更大權益的一份法律文件。不能拿論文來比,代理人看到論文式的技術交底書通常會很頭痛!


原因眾多,簡單說最主要的兩點,一類是專利申請時都希望使自己的專利權得到較大範圍的授權,因此會使用很多上位的概念來替代具體的用語,比如用「無線通信設備」來替代「手機」,這樣,在以後的技術演進中,如果發展出了更多的下位技術,也可以保護住自己的權利,像「智能手錶」說不定也可以落入到「無線通信設備」;另一類原因,則是晦澀的用語不便於查找,目前的全球專利數量已經超過了9000萬,如果競爭對手在預研時,因為檢索策略不完善而漏檢,則後面會留下很大的尋利機會,因此很多專利會「刻意」晦澀。另,論文的目的大多數是為了讓行業內人獲知自己的研究成果,因此肯定是越容易為人獲取到越好,因此不會這樣。就因為專利的這個特點,還促成了一門生意,專利數據深加工(或叫專利數據改寫),湯森路透就是這方面全球領軍企業。


法律性文件,講求嚴謹,只能犧牲順暢咯


說白一點,專利的權利要求是合同而非論文,你想想打官司的時候怎麼字斟句酌,你就明白它為什麼這麼寫了。


這個這個.....好多攻城獅都問過這個問題了。我來給個不嚴謹且輕逗逼的回答吧。
專利簡單來講,就是你公開一份優秀的技術給大眾,作為回報,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你一個特權,在預定期限內你對該技術具有專利權,可以限制、許可他人對該技術的實施,從而促進整體技術的發展。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說明書和說明書附圖用來向大眾公開你優秀的技術,然後權利要求書中是你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你的特權。
假如現有技術只有碗,但是你發明了一個陶瓷帶把手的白色杯子。你向大眾公開了該陶瓷帶把手的白色杯子,然後自己寫了一份權利要求書「一種材質為陶瓷、帶把手的白色杯子」。很快你會發現,別人塑料的杯子、黑色的杯子都出來了,但是你的權利要求無法涵蓋別人的偷梁換柱,根本沒用,合著白給大眾做貢獻了。而專利代理人會幫你把權利要求書寫成「一種器皿,包括一個用於盛放液體的部分和一個用於手持的部分」。然後你驚奇的發現,nnd,夜壺都包括進去了.....


豈止是繞口,對於不熟悉這一行業的人來說,那些代理人寫的專利案子用詞簡直就是【不說人話】!

其實吧,這事真不怪他們。

和面向普通大眾的文案不同,專利寫作的遣詞構句有其行業的特殊性,它需要具有極其強烈的邏輯縝密性和完整的敘述結構,不允許在文字里出現模稜兩可的歧義用詞。同時,專利寫作也不同於學術論文,因為學術論文主要是面向給純專業人士閱讀的,許多「小兒科」的公式公理和實驗證明可以簡略的一筆帶過。但是,專利文書是要把一項專利技術給徹底闡述清楚的,這是它最主要的功能用途。所有專利文書的文字,都是要拿去給審查員讀的。如果專利文書寫的不夠透徹清晰,讓審查員看不懂,那就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了。

另外,中國整體的知識產權行業起步較晚,早期並沒有建立起一整套國內的行文習俗。強行與國際化接軌的結果,就是大家在行文時不自覺的模仿起了西式文體,甚至有許多從業者乾脆寫成了翻譯體。再加上同行們約定俗成的交流習慣,就慢慢給專利制度加上了一整套讓外人晦澀難懂的表達體系了。

利益相關:超凡知識產權


覺得專利文件拗口的其實主要是在權利要求部分,在說明書部分特別是具體實施例這一塊,一般人都不會覺得拗口的。
權利要求部分為什麼會覺得拗口,我認為有兩方面原因:
一是為了追求權利的最大化,權利要求都是上位概括,看下面這個例子

覺得不知所云?其實說白了就是qq上的好友上線的話發送頭像抖動或者嘀嘀嘀的聲音告知你某人上線了。

覺得不知所云?其實說白了就是qq上的好友上線的話發送頭像抖動或者嘀嘀嘀的聲音告知你某人上線了。
如果只是大白話的把這個方案寫出來,保護的範圍會非常小,顯然是不利於申請人的。
第二,專利文件畢竟還是屬於法律文件的大範疇,涉及到權利的保護,對行文和用詞肯定要嚴謹。

其實覺得不好理解的話去閱讀專利文件的說明書,特別是具體實施例就很清楚了。


就我個人感覺,專利撰寫不叫拗口,而是正式化,標準化,總想著用上位概念來加範圍。
我覺得大多數拗口都是上位概念的運用導致的


看來這行我幹得有點久了,感覺題主舉的例子完全不拗口啊

其他答案說得很詳細了,補充一點:很多外國人在中國申請的專利由於翻譯的問題會導致特彆拗口。畢竟屬於法律文書,翻譯只講究信達雅中的「信」。


看是誰寫的 呆灣的風格就挺好的 看得懂不拗口 走PCT和巴黎公約的 是因為翻譯的水準爛 有次給一個牛逼的代理所的代理人打電話 他居然技術方案完全不懂 我當時簡直驚呆了(因為那真是一個高大上的所)。翻譯的人不懂技術 你說怎麼可能翻譯的好呢。

所以國外的案子都不說人話。

最刺激的國內的個人申請,讀起來有時候菊花都痛。


如果不拗口,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容易被無效。

依照我自身撰寫專利文件的經驗,那就是絕不要使用白話來形容你要保護的技術特徵。

因為絕大多數審查員根本沒時間看你的特徵到底是什麼。如果你寫的很白話,那麼他們就會以為你的特徵就是現有技術中的特徵,並且按照摳字典式的邏輯無效你的專利,而不論你的技術特徵本質上到底是什麼,現有技術的特徵和你的雖然描述相似,但方案實則不同。

舉個例子,你要保護一種固定手機的裝置,如下圖所示:

其實質是通過在基體下方的塑料延伸壁,在手機背面垂直於手機,在手機厚度方向施加壓力,將手機壓在手機托架上。但是如果你用白話描述:手機被卡扣卡在手機托架上。

審查員就會搜索「卡扣」兩個字,然後找到這樣一個專利:

然後僅憑其說明書中僅僅出現一次的「卡扣」漢字,就覺得這個專利公開了卡扣。所以你的專利無效。

所以,如果你能夠使用諸如「底部基體延伸獨立懸臂」或者「垂直方向彈性夾持件」之類的描述,就千萬不要使用「卡扣」這種白話描述。因為審查員真的沒時間去認真看相關的描述,他們真的會摳字典。

相關文檔:

涉案專利201420487078.6 一種手機立體眼鏡中的利用卡扣固定手機的裝置

無效決定:第 30229 號 「

1、權利要求1保護一種手機立體眼鏡中的利用卡扣固定手機的裝置,證據3公開了一種可更換顯示裝置的帶姿態感測器的立體成像裝置,並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徵: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可更換顯示裝置的帶姿態感測器的立體成像裝置包括支架主體、雙目透鏡、顯示裝置固定架和姿態感測器(參見證據3第0027段),所述顯示裝置固定架(用於固定手機,相當於本專利的手機托架)上設置有用於固定顯示裝置的鎖緊部件,該鎖緊部件可以是卡扣、綁帶、彈力帶等,總之一切可以將顯示裝置固定到所述顯示裝置固定架上的部件都可以(參見證據3第0034段);相機、手機、視頻播放器等均可以作為顯示裝置固定(可見證據3公開的成像裝置可包括手機)在本實用新型的顯示裝置固定架上(可見鎖緊部件採用卡扣時,即相當於手機被卡扣壓在顯示裝置固定架上),得以實現逼真的3D視覺體驗(參見證據3第0035段)。

無效中的證據3:CN201320580987.X-一種可更換顯示裝置的帶姿態感測器的立體成像裝置

2017年7月16日更新:這事神了:

我沒想到居然這個專利有了戲劇性的變化。小米科技,在2017年,就完全相同的特徵申請了專利!可以看看他們是怎麼寫的。可是說是完美的切題了。明明就是這麼個結構,小米科技整的一套一套的。

還有一件特別巧合的是,兩專利的附圖的標號中的123所指代的東西都是一樣的。1是手機托架,2是卡扣,3是手機!

小米科技4年之後,就完全相同的技術申請了專利,還是發明專利!

而且還是一模一樣的描述和特徵和標號!

神了神了。特別是小米科技的描述。簡直神了。這兩個專利簡直就是為這個題目準備的!

要是小米這個發明還能授權,就更神了!


其實是題主理解能力有問題吧…如果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不能清晰表達其要表達的意思,那麼此文書即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即為無效文書。專利認證出個無效文書…那我們可以說其實我們沒有抄襲剽竊啊,那個文書我根本看不懂啊,然後就可以免罪了,人生不要太愜意。


我自己都看不懂自己的專利說明書……


除了拗口,還有一點就是大量的行業內專用的名詞,不要說對於普通人,對於專門從事該領域的人來說也不是都能輕鬆的看懂。
說一下我的看法,不一定對,單純的個人理解:
1. 為了擴大保護範圍而進行的上位。
比如就是把信息發送到手機上,但是你很少會看到直接寫手機,而更多是說終端,或者通信終端。因為手機就太具體了,如果我發送到pad上可能就避開你的保護範圍了。這種上位多了之後可能會造成理解上的障礙,使整體感覺不流暢。例如說 「坐在沙發上」很好理解,說成「坐在一種傢具上」就讓覺得很奇怪。

2. 為了提高授權率
這種行為有,並不鼓勵提倡,說白了是為了授權,特意說的比較拗口,難理解,給審查員一種很高深的感覺,同時,說的複雜拗口,就會使一些特徵不容易被檢索到。

3. 對外文專利翻譯能力的限制
這種在國外申請中非常常見,國外來的專利翻譯,要麼是代理人翻譯,要麼翻譯公司翻譯,代理人複查。翻譯的水平就在這體現了,有時候外文的雖然能理解,但是要寫成中文就沒有那麼好寫了,再加上外文如果本身也寫的很拗口,翻譯過來可能更複雜。

可以看看外國進來的專利,很多對比文件都是從國外的優先權文件的審查記錄中找到的。審查員對他審的專利非常有可能看不懂,據說,只是據說,有個潛在的規定,就是你都看不懂了,就不可能駁回這個專利。

4. 為了描述清楚,邏輯清晰(雖然拗口,但是能讓專利理容易理解,結構邏輯都比較通順)
比如說一個糖葫蘆,口語可以說 一根棍上串幾個包了糖衣的山楂。
這裡可以看出來,這糖葫蘆至少包括了三個東西,棍、山楂和糖衣,可以看到棍跟山楂之間的關係其實就是「串」,山楂和糖衣之間的關係時「包」,但是如果他們之間的關係更多,那這句話就會變的特別長,從而在理解上增加了難度。
如果說成,糖葫蘆包括棍、山楂和糖衣,山楂具有多個,依次套設在棍外,糖衣依附於山楂外。這樣一層一層的說其實很清楚,但是平時很少會有人這麼說話。

5. 不能舉例子,做類比
平時說話,如果有個東西說不太清楚,那麼我們就可以找個東西類比,比如說有個東西是桃子形的,但是在專利里這個桃子形就是很不確定的,因為桃子的形狀也不是固定的。這個時候就要花大量的語言描述這個形狀,這就出現在閱讀專利文件時候會出現用很多的語言描述一個看起來很簡單的結構。

6. 對該領域的不了解
這個比較好說,就是這東西你不懂,可能有的詞不是你理解意思

其實最拗口的部分應該是權利要求吧,說明書還有一些對權利要求部分的解釋,會相對比較好理解。
在我自己遇到的比較拗口的,或者說難理解,大部分屬於第3條說的,外國來的專利,用客戶告訴我他閱讀後的體驗來說就是「這種東西不是為人類閱讀而準備的」。

以上都是我自己的想法,僅供參考僅供參考


贊同前兩個答案,這二位作者都是IP專業人士,那麼我從專利發明人/撰寫人的角度回答下。

先後在兩家僱主發表過專利,一篇是美國專利局受理並發表,後一篇是中國專利局。
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徵就是『獨佔』與『公開』,看似矛盾,其實是以『公開』換取『獨佔』。『獨佔』就是排他性獨佔權利;『公開』則是獲得這種權利下公之於眾的義務。

由此可見,專利和學術論文的最大的區別就是專利要claim、同時claim的內容受法律保護。
回到題主問得,論文可以把語言描寫得很自然、易懂,達到知識的傳播。
但專利由於其獲得的權利(權利就是利益,代表了專利獲得/持有方的利益),所以要儘可能的擴大claim的範圍,這種擴大既有橫向的,也有縱向的。所以直觀的表現就是不用人話來描述你熟悉的東西(縱向),或者是類似於『包括但不限於』(橫向)這樣的描述。

作為技術專利撰寫人,通常是以論文的方式來撰寫初稿,然後和IPlawyer合作完善,最終提交。


專利申請文件(主要包括:摘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是一種法律文書,各國專利法對這些文書的要求都是清楚、準確和公開充分;既然是法律文書,那麼嚴密的邏輯是必不可少的,在描述技術時也就相應地注重各個技術特徵之間的邏輯關係,因此很多表述都比較固定。如問題中引用的是一件專利申請的摘要部分,「涉及一種XXXX」表明的是專利申請的技術領域;「所述方法包括:...」一般對應的是獨立權利要求的內容,此處強調「在一個實施例/優選實施例中」是為了不限制本發明所要保護的範圍;最後的「上述的方法及裝置可讓..., 提升了網路會話的安全性」體現了專利申請的技術效果。
由於我國專利制度始建於80年代,很多專利用詞會參照英美國家的寫法,例如,行文中基本見不到「it」之類的指代詞,而是the XX 或是said XX,其實也是為了避免指代錯誤而導致保護範圍發生變化;另外,化學類常見的涉及組分的權利要求經常見到「包含」、「包括」、「由...組成」這類表示方式,對應英文中的「comprises/comprising」 和「consisting of」分別表示開放式和封閉式,在專利申請文件中的作用和效果也不相同。
題主所說的與論文比較顯得晦澀難懂,而且有些技術短語多次重複略顯啰嗦,這是由於電信類專利的權利要求撰寫講究根據信號的流向來進行描述,的確很難進行閱讀(經常看了一遍瞬間就忘了前面寫了啥)。這裡說一個偷懶的方法,電信類專利,尤其這種涉及具體方法和裝置的專利申請,在附圖部分都會有對應的流程框圖,工程師/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時可參照附圖便於理解,是不是so easy~


專利描述,特別是專利中的權利要求內容,必須簡潔,完整,無歧義。所以,撰寫專利的代理人們就會盡量不用不確定性的詞語,盡量少用介詞,用主動的語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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