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和註冊制,這些制度安排的核心區別是什麼?

政府管制較多的領域,尤其是債券,信託等金融行業,經常聽到以上四類審批方式,審批、核准、備案、註冊,管制依次放鬆,具體差別是什麼,流程上有什麼差別,每一種方式如何定義,決定權到底在誰手中?疑問很多,無處求解,望各位大神指點迷津。


目前得票最多的@mudbear有地方出錯了,所以忍不住回答一下。

我們國家在行政監管的時候,常見的措辭包括審批、核准、備案、登記和註冊五種,憑印象流簡單說一下,如果有理解錯誤的,請打臉。

審批制是指某一政府機關對一件事項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審批通常是事先進行的,而且會對申請事項和申請材料做實質性的審查。

關於核准制,@medbear的答案中認為核準是做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這一點是錯的。許多採取核准制的事項同樣需要進行嚴格的實質審查,至於核准和審批為什麼要區分開,其實我也不知道,我一直覺得兩件事情是一樣的。當然嚴格從法條的角度看,核准嚴格程度似乎低於審批,以下引用一小段法條,大家可以感受一下。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准,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

備案制倒確實是形式審查,政府機關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理論上並不對申請文件的內容做實質性審查。但備案未必是事後的,有些時候也要求在實際行為發生前完成備案。

登記制是出題人沒有提到的,實際上也是一種極常見的類別。登記同樣是形式審查,所以登記和備案的含義是比較接近的。但是登記的事項通常是公開可檢索的,比如公司登記、不動產登記等,因此有一些法律事項只有完成登記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而備案通常和事項本身是否有效沒關係。

註冊和上述四種都不太一樣。註冊一般是指申請人要取得某種特定資質,或者加入某種特定行業組織需要進行註冊,所以上述四種通常是和政府機關打交道,註冊則通常是和行業協會一類的機構打交道。

還需要最後補充兩點:1、我們國家在行政許可領域採取的措辭遠不止上述五種,有些事項直接使用「許可」,其含義和審批是基本一致的,還有些領域會使用一些特定的措辭,其含義只能對法律做進一步理解了。2、上面說的只是理論,實踐中因為立法本身技術有限,有些法條的措辭是不恰當的,更常見的問題是,政府機關的具體辦事人員對這些措辭不加區分,一律採取實質審查的態度,比如有些地方工商局會對公司章程的具體條款說三道四。3、這些措辭和具體流程無關,有些審批三天就能搞定,還有些備案一年都做不出。4、政府耍流氓的時候,根本不在乎措辭和法條。比如75號文補登記明明是法律規定的,但是在上海外匯管理局就是不能做的。比如沒有任何法規禁止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互聯網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但是實踐中通管局就是不發。比如,外資併購條例規定關聯交易的外資併購由商務部審批,但是實踐中商務部從來沒有批過。說多了都是淚。

最後簡單列一下生產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時可能碰到的不同環節,大家感受一下。
1、工商局名稱預先核准;
2、發改委外資項目核准;
3、環保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審批;
4、商委外資企業設立審批;
5、工商局公司設立登記;
6、稅務局稅務登記。


審批制:我說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核准制:材料都弄齊了給我看看就行;
備案制:跟我說一聲有這回事兒就行;
註冊制:大爺您來了,吃點啥要點啥我這就給您記上~

補充一下:
從審核的嚴格程度來區分,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註冊制;
從責任的承擔和追究來區分:
審批制,誰批准的誰負責,批錯了挨板子,出了事情擔責任;
核准制:準是准了,形式要件都符合,實質風險不負責;
備案制:事後才知道的,當然不擔風險,但是賬給記上了,有案可查有數可考;
註冊制:微博會員推廣啦~

當然,實踐中,不同的名詞使用和實際嚴格情況多少還是有出入。


鄙人投資主管部門人員,說下自己的淺見:
1、審批。適用於使用政府資金建設的項目。如建設局(一般政府部門都是用財政的錢)要修一條路,政府投資平台用財政撥款俢一座橋等。根據國家投資體質改革決定中的規定,審批類項目一般都需要有評估資質的諮詢單位進行評估後(評審會組織有關專家來給項目提意見),審批機關(投資主管部門,一般為發現改革部門)才可進行審批。所以有位兄台說的誰批了誰負責,批錯了只有自己擔著的說法個人認為欠妥,因為可以說投資主管部門的審批參考了評估意見,而評估意見是根據專家意見得出的,所以,如果批的有問題,個人認為,諮詢單位,與會專家都有責任。
下面說一下流程。審批一般分三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如遇重大項目還需批開工報告,鄙人沒遇上過)。根據國家中央預算內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規模小的項目可以合併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研報告,這也符合現在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的大趨勢。簡單的說,項目建議書說明的是項目該不該建的問題,可研報告說明的項目建多大規模、建設方案的選擇和投資估算等問題,初步設計說明的是項目具體怎麼建和投資概算等問題。建議書,可研,初步設計一步比一步更深入更詳細,一步比一步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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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碼字好累,晚了,明天再更新鄙人對核准和備案的理解。不當之處還請批評指正。

核准,適用於企業投資類項目(包括國有企業投資和民營企業投資)。核准手續,鄙人認為是強制性行政許可,一般履行核准手續的項目,都涉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生產力布局、關係到民眾個人或公共安全或是比較敏感的兩高一資項目等,需要非常慎重。
國家發改委每年會更新政府核准目錄,每個省也會根據國家發改委的核准目錄且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制定本省的核准目錄。核准目錄中提到的項目,必須履行核准手續,不在目錄中的項目,如各級部門沒有專項規定,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話,原則上可以屬地備案。
國家發改委制定過核准管理辦法,也會不定期更新。辦法中的相關規定,簡單的來說就是投資主管部門在履行核准手續之前,需要得到規劃局意見、國土局的意見、環評批複、節能審查意見(評估意見)等主要要件,如涉及社會穩定問題,還需提供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和評估報告。投資主管部門依據上述附件,來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據說,環評法修訂後,把環評不在作為審批要件了,據鄙人所知,發改系統還沒有明確取消環評。這個還沒深研究,還請朋友們指點。
如上文提到的,由於核准類項目都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等原因,所以地方投資主管部門除城市建設等領域的項目外,產業項目方面的核准許可權不多,大部分都在省和國家發改委。
以上。不妥之處還請朋友們批評、指正、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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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在更新鄙人對備案手續的理解。


公開發行的這些制從前往後政府的自由裁量權遞減,核心區別在於:
審批制,不設法定的條件,純靠政府判斷誰能公開發行誰不能公開發行,沒有一個固定的判斷標準。企業價值由政府判斷。
核准制,設置公開發行條件,滿足條件的可以公開發行,但在操作中具體條件的解釋和適用上,政府有一定的裁量權。企業價值由法定條件衡量。
備案制和註冊制是一個制度的兩個名字,公開發行不設條件,只要進行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政府只要求發行人將問題說清楚即可。企業價值由市場判斷。


審批制就是最開始的一批,公司上市時由每個省推薦幾個名額或者是後邊的券商推薦名額都是審批制。
之前的核准制。非常重視事前的核准。會自習盤查你的公司的財務報表以及是否連續盈利能力。註冊制度就是說你說什麼就是什麼我不查你。但是有假你要付法律責任。。


作為曾經有幸參與過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改革的人來簡單說下

沒有大家想像中的那麼繞,審批制與其他制度安排的核心區別就是是否使用財政資金

這裡的財政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政府舉債資金、土地整治收益等

使用財政資金的適用於審批制

未使用財政資金的適用於核准制和備案制

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區別在於國家相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比如一些嚴重過剩的行業,像鋼鐵、水泥,還有一些比較高端的行業,像高鐵、民航,一些比較敏感的行業,像電信。這些都是實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業都是實行備案制。

具體目錄在這裡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_2017年第1號_中國政府網。一般1-2年會更新一次。

而備案制,是企業自主決策,自由備案,並不是行政許可。某些地方把備案當做審批的前置要件嚴格來說是違法的。

參考這個國務院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負責人關於核准和備案的解釋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感到欣慰的是,近幾年國家簡政放權的力度越來越多,這意味著法治政府的建設正在取得實效。

最後,希望我們的國家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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