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父母虐待導致死亡只判虐待罪三年?

孩子有病母親不予治療致其身亡 獲刑三年半--法治--人民網
如何看待女孩被爸媽虐待致死但其父母僅被判四年? - 女性主義


學過古代法制史的都知道一個「准五服以制罪」原則: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
可以理解為,晚輩殺長輩,血緣越近罪越重,直至達到「十惡不赦」中的「惡逆」;長輩殺晚輩,血緣越近罪越小,甚至不構成犯罪,縣官你也管不著。父母殺子女的,擱古時候那都不叫事兒~
問題是我們現在啊,還逃脫不了這種性命也是上位者私有財產的觀念影響嗎?
作為即將員額之外的法官,虐待罪法律規定知道,與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也知道的清清楚楚,然並卵~依然解答不了這個問題,因為我內心也無數次的同問~


按照我們目前的刑法,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致人死亡跟過失致人死亡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有很大的重疊性,刑法對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到兩個的量刑基本差不多。


從性質上說,僅從法條上解釋,虐待致人死亡跟使用虐待方式殺害被害人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存在以殺人為目的,這一點跟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的區別差不多。一般來說,父母虐待子女不存在殺人的故意,所以基本是按照虐待致人死亡來定罪。


實務操作中,事實的認定是非常複雜的,比如怎麼判斷是否存在殺人的故意?


分兩塊兒來說:
一、罪名:主觀+客觀
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為例外。
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並且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間接故意)這種結果的發生。
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輕信能夠避免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虐待罪屬於自訴案件,即不告不理,但涉及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轉為公訴案件。個人認為,這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有一定的相似性,法定刑也比較接近,虐待罪中致人死亡的情形是出於虐待的故意而不是殺人的故意。
現在刑事案件一般採用客觀歸責,根據客觀行為推斷主觀方面,很複雜,而不是單單聽取行為人的陳述判斷主觀方面。
二、「你可能能破譯出一千條密碼,但你未必能解決好一個家庭問題」
家庭問題有時在用法律處理起來時是比較麻煩的。極端案件好辦,這人殺人放火無惡不作,主觀惡性非常強,斃了也就斃了,但是大多數時候沒到這種極端情況。
如果陌生人之間出現傷害、殺人事件,無非就是判刑,中國沒有辯訴交易,但可以請求被害人(及其家屬)諒解,就是賠禮道歉、賠錢,如果諒解了,可以酌定減刑什麼的,完了。
家庭成員之間可不是這樣,父母子女之間、配偶之間、兄弟姐妹之間有時用上述辦法處理有時不怎麼奏效的。
法院在處理這種案子時可要考慮處理完的後果是什麼,處理不好的話,於法院本身、於行政機關、於家庭本身都會帶來很大麻煩的。
法院在處理案子時看到的是幾大、十幾大厚本的卷宗,這都是案件情況,而旁觀者看見的只不過是和自己沒關係的一頁新聞而已。
各家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虐待致死其實不應該被歸類為過失致死,但是目前似乎沒有特別規定「虐待致死罪」,就必須返回到過失致死上,感覺像是個bug。畢竟這完全符合犯罪升級中致人死亡的情況。

以下轉自百度百科。

界限二
本罪與本法所規定的涉及過失致人死亡的其他過失犯罪的界限
本法所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況,僅就行為人的主觀意願和行為結果來說,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條件。但是,由於主體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環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體更為突出,所造成的後果更為嚴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別規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該罪同時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權規定為一個情節一併予以懲治。所以本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表明本法對包含致人死亡結果的某些過失犯罪,採取了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一般原則,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治罪。本法另有規定的,如:本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條規定的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條規定的危險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規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別規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結果的過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均較普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同或為大,因此,不論從法理上還是從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上說,都在法律條文中明確體現出對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為重處罰。體現了我國刑法一貫堅持並於本法第5條所明定的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並且有利於預防犯罪,有效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為什麼你們總是產生孩子不屬於父母,女人不屬於男人,所有人都不屬於有錢有權的大老爺,每個人都是獨立自由的個體這樣的幻覺?

法律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並能看出一個國家的性質。在這個國家孩子大部分是父母的財產,少部分是國家的財產。


沒有經濟獨立,你在父母的面前無異於貓狗。

我曾經親耳聽一個父親對他的孩子說:「我養你有什麼用?還不如一條狗,我回到家它還會對我搖尾巴!」

這句話透漏了父親非常中國的價值觀:拿人家手短,吃人家嘴軟

你看,同樣都是吃我的,住我的。狗會對我搖尾乞憐,你卻對我愛答不理,甚至不好好學習,還敢頂撞我?這樣人不打的長記性,打誰?

他對你每一分投入都是要有回報的,你的狀態(性別,成績等)低於他的心理預期,他怎麼可能不憤怒,於是用暴力或冷暴力的方式逼你走到他希望的位置。

看清楚了吧,他的道理是只要你端著他給的飯,你就得服他的管。

不服管就繼續打,要麼打服,要麼打死。

就這麼簡單。

社會主流思想如此,當發生類似惡性事件後,你認為他們會被判多少刑罰?

父母怎麼會故意殺死自己的孩子呢?過失殺人,減刑。

孩子死了,父母本身痛苦的快要死了。犯罪嫌疑人悔過,減刑。

再痛哭一下孩子有多叛逆,反正死人不會辯解。

他們說:父讓子死,子不得不死。

可是!讓子死的父,哪有資格做父親?

要知道,中國有句古話,叫做「虎毒不食子」。


同樣地,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所以你倒是反殺啊


我還是吐槽一下,這事兒是在中國是屬於過失殺人,因為虐待行為的主觀意圖不是殺人,而且沒人會承認明知道可能會虐待死還繼續虐待。
所以只能按照過失殺人來判刑。

同時,這樣的法律實際上是由現實需要的,如果是發達大城市出現這樣的情況,通常量刑不會那麼短,但是在於一些地方量刑就會短。

這就好像很多地方對於人口販賣行為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是一樣的,這很多時候是因為社會總體生產力不夠,產業化程度不夠造成的。

如果你在人口販賣嚴重的地方搞嚴管,那麼結果就是很多人暗中更多的墮胎,殺掉小孩,或者乾脆不給小孩看病和只吃很少的東西,減少撫養成本提高死亡率。

同理,如果你在這些落後的地方因為虐待小孩不小心弄死了,那麼就會演變成為更多人「預先『虐待,就是日常給予較少的食物和較少的醫療來降低養育的風險成本,結果就會導致本來可以活得比較好的孩子也會被這樣虐待,導致整個地區的整體競爭力降低。

so
殺人在群體里也是現實需要,法律本身也是保證社會流暢運行和為高等階級謀利的工具,所以這麼做合情合理。


從題主給的第二個案例來看。有虐待,故意傷害和過失殺人三個情況。但是法律最終只判了四年。
大家都應該知道以後該怎麼殺人了吧。一槍爆頭的那都是不懂法的SB。以後殺人就虐待。最多再加上個非法拘禁。最終算下來可比直接殺人划算多了。


謝邀。法律滯後,呼籲全國人大代表多關注。


因為你們被媒體控制了唄,不用管證據唄。

法官可不能和媒體似的什麼都不顧,隨便拿被害人的說辭定罪量刑。

說句不好聽的,某些不做全面報道的媒體都是在犯罪


董珊珊案不也只判了六年半?


因為「虐待」是一件很難界定的事。
把你鎖在屋裡一整天懲罰你算不算虐待?如果因為飢餓突發暈厥結果後腦著地死了,算不算故意殺人?怎麼調查?怎麼取證?再極端一點,你家孩子不聽話你打了他屁股一巴掌,結果孩子一激動反上來一股酸水把自己嗆死了,判你個故意殺人你冤不冤?
所以說我認為虐待致死,可以認為是主觀沒有殺人意願的過失殺人,判3~7年還是很合理的。題主問題隱含的導向「虐待致死應當等同故意殺人」是過激的,雖然適合了情節嚴重的虐待,但是不合適情節較輕的管教。
但是!
但是!
但是!
不是說虐待就可以肆無忌憚的發生!我們應當學習歐美,有完善的未成年保護法和強大的執行力!虐待致死是一個較長的過程,我們應當從更早就開始介入並阻斷其發展,而不是加大事後的懲罰力度。
立法角度講,應當增大虐待(兒童)前期的處罰力度,比如2次以上報警就可以拘留數日,出來再犯就可以長期拘留甚至判刑。兒童可要求隔離其父母,可要求在福利院生活由社會撫養(這還得靠經濟發展社會才養得起)。
執行角度講,應當加強虐待事件的執法力度,快速出警強行介入,別去幾個警察就知道和稀泥,第一次嚴厲口頭教育,第二次直接帶走拘留,出來再犯檢察院公訴,情節嚴重直接判3年,別等到死人了再判。當然,執法硬氣還得有法可依才行。
我認為以上,才是我們社會應當努力的方向。立法和執法不是一朝一夕能長足進步的,畢竟執法成本擺在那裡。現在把全國各地的警察,都弄成帝都警察這麼公正廉潔高效尚且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慢慢發展吧,著急也沒用~


我還是那句話,不懂就不要強答,即使說點沾邊的也好啊,有的回答的是什麼?

虐待致死可以看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法條,具體判刑還要看相應的量刑情節。如果真是基於故意的完全可能定性為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而不是所謂的虐待方法殺人有著更輕的罪。

刑事案件很多情況遠比想像的複雜,而不是根據一個簡單的結果就去定罪量刑的。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其實,虐待罪中致人死亡還得看主觀惡意,有殺人的故意應當直接判故意殺人罪!


虐待罪(親告罪),虐待至人死亡只是適用公訴的要件。成立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必須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實施暴力手段等進行綜合判斷。如被告人雖然實施家庭暴力經常、持續、反覆,但㈠主觀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故意,㈡持兇器實施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㈢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by the way
虐待被監管人罪 虐待被監管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侮辱罪(親告罪),抗稅罪,妨礙公務罪,致人重傷死亡的 ,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脫逃罪 脫逃中使用暴力至人重傷死亡,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遺棄罪 (純正不作為犯)致人死亡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以下主觀動機的,㈠對於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㈡不履行撫養義務使得被害人缺乏照料死亡,㈢遺棄被害人至人跡罕至的場所,使得被害人難以得到救助。轉定故意殺人罪。
非法行醫罪 至人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以下)
強制猥褻婦女罪,導致其自殺身亡的,不屬於結果加重犯(不升格法定刑)


因為封建等級制度的餘孽還沒被完全清除。


因為資本所統治的社會中道德本然不具有任何價值


講個笑話,一十三歲的小孩有戀母情結,他擊昏並強姦了一名三十歲的婦女。歡迎懂法律的人來判斷,小男孩最後受到了什麼懲罰。


一 、先講講過失致人死亡的幾種情形:
(1) 我國的《刑法》對於過失致人死亡作為結果加重犯的情形有:
A 要求行為與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故意傷害致死,強姦致死,非法拘禁致死,搶劫致死。
B 不要求行為與死亡結果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致死。
包括被害人自殺的情況,也按照結果加重認定。其中綁架致死刑九修正案按照結合犯處理。
(2)將過失致人死亡擬製為故意殺人罪的:例如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人死亡。
(3)將過失致人死亡轉化為故意傷害罪的:例如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
(4)過失致死與基本犯罪行為擇一從重的:例如搶奪過程中致人死亡(依據司法解釋)。

二、關於虐待罪與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的界限:
主要依據刑法的犯罪構成和分則條文具體分析。
2015年四機關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其中定罪量刑提到一個界限的問題。
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的暴力手段與方式,是否立即或直接造成被害人傷亡後果等綜合因素判斷。

也就是說,如果虐待超過界限,有了故意傷害和殺人的故意,是要認定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在此基礎上,如果之前的行為構成虐待罪的情形下,是要與故意傷害或殺人罪數罪併罰

我相信,只要不是上面這幫人當法官,這案子判不歪。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很合法,應該呼籲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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