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童是一種「疾病」還是一種「性取向」?目前學界的態度如何?

本題已加入知乎圓桌 ?向兒童性侵「說不」,更多「兒童性侵」相關話題討論歡迎關注。

同性戀曾經也被認為是一種病並被要求強制接受治療,然而現在很多人接受了同性戀只是統計學上佔少數的正常人。

當然戀童完全不會如同性戀一樣被接受,因為戀童不是愛上戀童者而是兒童,後者不但缺乏反抗的能力,連自我意識都不一定健全。

然而也有很多戀童人士是單純的喜歡,並不會有實際行動。這一部分人在DSM-V 中已經被移出了精神病,但是卻引發了某些人的抗議。


感謝邀請。

我並沒有精神病學背景,寫這篇回答對我來說純屬「文獻查閱基本功練習」。既然題目問的是「目前學界的態度」,那麼,我想,回答的主要目標應該是儘可能客觀全面地呈現學界動態,我會有意識地明確指出哪些部分是我自己目前的理解——因為這些想法可能極不成熟,甚至存在錯誤。

第一,DSM-V對戀童障礙的診斷標準,所謂「戀童的性取向」具體指什麼?

另外,DSM-V還提到,一些戀童障礙患者會刻意否認自己對兒童的性衝動(甚至是性行為)和主觀痛苦感受,「多次試圖和兒童發生性行為」是診斷的「充分非必要條件」。

DSM-V關於戀童障礙的診斷標準主要受爭議的點是圖中高亮文本的那部分,如果個體報告了對兒童的性衝動,但是並無負面情緒的困擾,同時,個體的社會功能沒有因此受到限制,更沒有將自己的性衝動付諸行為(個人理解:從沒有焦慮情緒困擾這一點來看,這種衝動應該是很容易控制的,並不構成明顯的對他人與社會的潛在危害)。

需要注意??DSM-V在對戀童障礙的鑒別診斷中明確提出了「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有一部分個體可能會對兒童實施性侵犯或做出其他傷害行為,並且「缺乏內疚、羞恥、或焦慮的感受」,因此可能會被診斷為「反社會型人格障礙」而非「戀童障礙」,也可能被診斷兩者共病——因為這部分人的社會功能是嚴重受限的(甚至有過違法行為),絕對不是DSM-V中所提到的「具有戀童的性取向」的情況。

最近國內報告出數起兒童性侵案件,目前來看,國內社會對「兒童性侵」與「戀童障礙」這些話題的關注主要的角度是兒童保護以及法制健全。而被DSM-V排除到診斷標準外的那一部分「具有戀童性取向」的個體,目前似乎並不在討論的範圍之內——因為根據完整的診斷標準來看,這部分人構成的潛在威脅可以說是微乎其微的。

根據我目前的理解,舉一個可能不太恰當的例子:如果我做出了搶銀行的行為,就會被抓起來,如果精神病醫生診斷我因為精神障礙而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我就得接受治療,「搶銀行」這個行為足夠說明我社會功能受損並且很可能對他人造成威脅;如果我並沒有做出搶銀行的行為,但是每天都想著這件事情,並且因此茶飯不思,痛苦焦慮,也不能正常上班,那我可能會發現自己社會功能受損了,然後自覺去醫院看精神科,得到診斷,接受治療,警方暫時不會理我,因為我沒傷害他人;如果我每天都正常作息,尊老愛幼,工作積極,人際良好,但每天晚上要花十幾分鐘幻想一下自己明天搶銀行,想完就睡,第二天按時起床上班——那估計警察和精神科醫生都沒空理我,就算是我這麼想一輩子,對我自己和全社會來說都不是什麼問題。

我目前非常困惑的一個點是這樣的:被DSM-V認為「具有戀童的性取向」的人究竟有多少呢?會不會幾乎不存在呢?心理測量中有時候會講究「維度」和「分類」,比如,最初的「依戀類型」主要分為「安全型」,「焦慮型」,「迴避型」三類,後來有了內部工作模型之後,就有了「焦慮維度」和「迴避維度」,不再是「一刀切」,而是一個連續的維度;也有人認為「同性戀——————異性戀」是一個維度,甚至有說法是,「絕對的異性戀在人群中是少數派,大多數和異性結婚生子的人也曾經對同性有過性衝動,只不過沒有強烈到要付諸行動。」具體到「戀童」,如果確實存在一部分人會對兒童有性衝動或者性幻想,但是這種性喚起又沒有強烈到要做出行動,那麼,是不是戀童這件事情也可以理解為一個維度?程度輕的不會被精神病學界特別關注,嚴重的會被診斷為「戀童障礙」?如果這是一個維度,個體程度的變化又是怎麼發生的?根據DSM-V的說法,戀童障礙患者會不會變成「具有戀童性取向的個體」?「具有戀童性取向的個體」會不會有一天患有戀童障礙?另外,既然是「精神障礙」,那麼是否存在有效的預防措施?患者愈後應該怎樣防止複發

第二,目前學界關於戀童障礙的研究在討論什麼?

DSM-V是2013年正式發布的,目前這個回答下比較學術的兩個回答都是2015年寫的,所以我查的文獻也都是近幾年的。

首先,每一年都有很多很多很多很多以神經成像為基礎的研究

研究多了自然就會出現文獻綜述,我查到的綜述有這麼幾篇:

  • The neurobiology and psychology of pedophilia: recent advances and challenges, 2015年發表於Frontiers in human neuroscience,DOI: 10.3389/fnhum.2015.00344
  • Mohnke, S., Müller, S., Amelung, T., Krüger, T. H., Ponseti, J., Schiffer, B., ... Walter, H. (2014). Brain alterations in paedophilia: A critical review. Progress in neurobiology, 122, 1-23.
  • Capra, G. A., Forresi, B., Caffo, E. (2014). Current scientific research on paedophilia: a review. Journal of Psychopathology, 20, 17-26.

這幾篇文獻我都沒怎麼看,用英語學認知神經科學對我來說實在難度太大,所以我也很難呈現研究者發現了什麼結果。我想,這一部分的科普工作更適合認知神經科學/腦科學等話題下的活躍回答者來完成。另外,幾乎每一篇文獻的結尾處都有指出:這些發現未來有可能用於戀童障礙的診斷和治療。同時,綜述也提到了一些未來的研究方向,比如,樣本量應該更大,比如,「戀童障礙」患者也是分不同情況的,如果想得到更清晰的結論,可以把不同的情況進行比較,分類討論。

補充一句,我在心理科學進展官網上搜索「戀童」,居然沒出現結果……不知道這是因為搜索方式的問題還是確實缺乏國內的研究,如果真的沒有研究,是因為文化的禁忌還是因為法制的缺失,總之我個人對於國內認知神經科學充滿了信心(至少比對國內心理諮詢行業的信心多五倍TAT),希望兩三年後再搜索類似關鍵詞能夠看到令人激動的結果。

其次,針對預防兒童性侵的研究也有一些

顯然美國比國內製度上要完善成熟得多,有一本專門的期刊就叫做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不過似乎這一部分更像是「常規話題」,並不是「近期熱點」。而且,我好像覺得,在學術上「兒童性侵預防」和「戀童障礙診斷」這兩個話題並不是綁定的。也許有這種感覺是因為我弄錯了什麼。

另外,也有很多學者在從倫理或者是人權和道德的角度討論「戀童」和「戀童者」。

比如,戀童者性侵兒童之後怎麼劃分責任歸屬(比如性侵者是因為腦損傷才做出犯罪行為);再比如,因為腦損傷而性侵兒童的犯罪者是否一定要接受強制的腦部手術,或者說他們是否有權力拒絕手術……這幾天我都知乎首頁上常常出現這個提問——對戀童癖、暴力狂、反社會者這類因生理因素導致犯罪風險較高的群體,社會應該採用何種態度?看起來全世界都在試著思考和回答這個問題,而目前還不存在哪個人,哪條法律,或者哪種社會文化,能夠給出「完美」的回答。

有一篇文獻的標題是Rethinking responsibility in offenders with acquired paedophilia: Punishment or treatment,其中指出了「acquired paedophilia」和「developmental paedophilia」是不同的。「發展性戀童」是DSM-IV和DSM-IV-TR所診斷的,這些個體可能青春期之後從來沒和同齡人建立過真正的親密關係/戀愛關係。而「獲得性戀童」指的是個體在大腦出現問題之前並不表現出戀童行為,但是卻會因為精神系統障礙而產生不可抑制的倒錯的性衝動。

Most of acquired paedophilia is described as occurring in individuals who have been free of paedophiliac behaviour prior to the onset of brain disturbance. After suffering nervous system impairment, these individuals manifest disinhibitive paraphiliac hypersexual urges.

我在很多年前就讀過有關「前腦葉白質切除術」的文章,也聽說過「頭部外傷導致個體喪失自控感和道德感」的案例,但是在第一次讀到這篇文獻的時候意識到自己在考慮「戀童癖」的時候完全沒想過這種情況。同時,作者反覆強調,「獲得性戀童」雖然有神經生物學方面的證據,但這並不意味著神經系統的障礙能夠完全解釋病因。這篇文獻對「獲得性戀童」的更為詳細的介紹我並沒有完全理解,作者的立場大概是,「獲得性戀童」是戀童者中的少數群體,這部分人也受到了很多很多來自公眾和學界的批評、指責和攻擊,然而某種角度來看,他們也飽受精神障礙的困擾,確實難以控制自己倒錯的性慾才會做出戀童行為,這些人應該被給予更多的治療(treatment)而非懲罰(punishment)。不管是從社會正義的角度還是從科研的角度,這篇文獻對我來說都是具有啟發性的。(不過我真的不是很懂為什麼這篇2015年發表的文章要引用DSM-IV和DSM-IV-TR,而不引用DSM-V……)

第三,關於「戀童的性取向」這一說法,學界作何回應?

這部分討論到的文獻如沒有明確指出期刊,則是發表於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查文獻的時候發現,一篇文章題目就是Is pedophilia a sexual orientation?這篇文章在線發布時間是2012年1月5日,比DSM-V的發布時間早了16個月。作者先於DSM-V以認真嚴肅的態度公開發表「戀童可以被視為一種性取向」這一觀點。作者主要對「性取向」的三個方面進行了闡述和分析:出現的年齡(Age of Onset),性行為與浪漫行為(Sexual and Romantic Behavior),以及跨時間的穩定性(Stability over Time)。

  • 第一,出現的年齡(Age of Onset)。個體通常在性成熟的時候(也就是青春期開始的時候)開始探索自己的性取向,並且這會逐漸成為個體自我同一性的一部分。在戀童這件事情上,被「診斷」的個體都是16歲以上的,所以比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的出現要晚一些,但也沒有晚太多,而且很多個體表示,他們在付諸行動之前就已經有很多對兒童的性幻想和性衝動。不過作者也說,由於「戀童」的罪惡感和羞恥感,缺乏證據表明「戀童者」會把這一點歸入自己的自我同一性。
  • 第二,性行為與浪漫行為(Sexual and Romantic Behavior)。男性的「性經歷史」和對「親密伴侶」的選擇可能會很不一樣(there is a large difference in the sexual histories and romantic partner choices),在沒有了社會文化和法律障礙之後,同性戀男子更傾向於擁有同性伴侶。在戀童這件事情上,兒童性侵者和兒童的情緒一致性(Emotional congruence)要高於其他的性侵情境,這意味著,戀童者從情感上期待和兒童產生更多的親密,想要有兒童的陪伴……有一些個體表示,他們不只是希望和兒童發生性關係,也希望能夠和兒童發展出浪漫關係(約會、戀愛)。
  • 第三,跨時間的穩定性(Stability over Time)。目前來看,性取向具有跨時間的穩定性,就算是用一些手段能夠暫時改變男性的性取向,但是從長期來看這些嘗試都是失敗的。在戀童這件事情上,很多研究者和實踐者認為戀童是終身的,也有一些研究者認為戀童可以被改變。但是又一個問題是——對「戀童」對改變,可能只是促進了戀童者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並沒有改變他們對兒童的性慾和性衝動。從這個角度來說,戀童者「對兒童的性慾」有跨時間的穩定性。
  • ??補充說明:這整篇文章只討論了男性戀童者,因此也只和男性的性取向進行了對比。

另外,作者在final comment的部分指出,自己的觀點只是處於學術角度,並沒有考慮法律和倫理,而且自己也不主張「一切性取向都平等」(鑒於作者把「戀童」視為性取向的一種)。

從2013年DSM-V正式發表以來,似乎很多的學者都在關注和討論「戀童障礙」的診斷標準,文獻包括但不限於:

  • Blanchard, R. (2013). A dissenting opinion on DSM-5 pedophilic disorder.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42(5), 675-678. 這篇文獻對「戀童的性取向」這個說法沒有太明確的反對,作者討論的是另外一件事情,「戀童障礙」作為「性慾倒錯障礙」的一種,那麼,「倒錯」和「正常」的分界線應該劃在哪裡呢?下圖是一個直觀展示,Tanner量表,從1到5的階段展示的是個體性成熟過程的圖示。階段1是10歲以下兒童,界定「戀童者pedophilia」;階段2和3是11-14歲個體,界定hebephilia(戀青年者);階段4是15-16歲個體,ephebophilia;階段5則已經完全性成熟,界定teleiophilia。個體衰老過程的圖示沒有呈現,不過作者提到了gerontophilia,也就是「戀老者」。作者的觀點是,「性慾倒錯」和「正常」的分界線應該劃在階段3和4之間,而目前的DSM-V劃在了階段2和3之間。也就是說,作者在強調和呼籲對14歲左右青少年的保護。

  • Briken, P., Fedoroff, J. P., Bradford, J. W. (2014). Why can』t pedophilic disorder remit?.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43(7), 1237-1239. 這篇文獻也沒有對「戀童的性取向」進行反駁,而是強調「戀童障礙」也應該可以標註「緩解in remission」(比如「戀物障礙」和「易裝障礙」被標註「完全緩解(in full remission)」的條件都是「在不受控制的情況下持續至少5年,個體沒有痛苦或社交、職業貨其他功能方面的損害」),至少一部分的戀童障礙患者可以在接受治療之後具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且恢復正常的社會功能,對於這部分患者,診斷標準里不標註「完全緩解」是不公平的。而且,這似乎也暗示相關的藥物與心理治療是沒什麼作用的。(我個人的理解,診斷標準不可標註「緩解」約等於宣判「病情無法控制,得了這個病的人再也好不了了」)
  • Balon, R. (2014). Politics of diagnostic criteria: specifiers of pedophilic disorder in DSM-5.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43(7), 1235. 這篇文章也在討論「在受控制的環境下」和「完全緩解」的情況,和上一篇的中心思想類似。
  • Ross, C. A. (2015). Commentary: Problems with the sexual disorders sections of DSM-5.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24(2), 195-201.這篇文獻發表於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其中一小部分提到了「戀童的性取向」這個說法並表達了對DSM-V的支持,這篇文章還提到,APA(美國精神病學會)2014年1月發表聲明說要修改「戀童的性取向」這個說法,作者認為以修改措辭來回應公眾質疑可能是個錯誤。

In the face of significant criticism of its inclusion in the DSM-5, the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 has statedits intention to remove the term Pedophilic Sexual Orientation from the diagnostic manual. Removing that term in response to public criticism would be a mistake. Experiencing ongoing sexual attractions to prepubescent children is, in essence, a form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acknowledging that reality can help to distinguish the mental makeup that is inherent to Pedophilia, from acts of child sexual abuse.

查文獻之前以為DSM-V關於戀童障礙的診斷標準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戀童的性取向」這一說法,看了文獻才意識到,精神病學界關注到了更多有待商榷的地方,期待修正版。

同時,我注意到了2016年有一篇文獻題為Defining sexual orientation,作者討論了「性取向」的定義(並不針對「戀童」),並且提出了「性取向」的六個特點:

  • Lust(性慾);
  • Relative Immutability(相對不變性);
  • Fluidity(流動性,作者確實提到性取向是可能改變的,文獻中的一個例子是,20多歲的人不太會對50多歲的人有性衝動,但是等這些人到了50多歲,對50多歲的人的性慾要比對20多歲的人的性慾強得多……說實話我個人不太能理解這個例子);
  • Early Onset(早期出現,在性成熟之前可能個體就有覺察);
  • Consequences(結果,或者說是影響,個體探索或者不探索,表達或者不表達自己的性取向,是否按照性取向去追求親密關係,對於個體的健康和生活滿意度存在影響,至於影響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因人而異,也因不同文化背景而異,);
  • Life-Long(終身的)。
  • 雖然這篇文獻並不針對「戀童」,不過既然這個知乎提問涉及「性取向」,其中的一些觀點可以作為參考。

另外,補充一篇恰好遇到的「老古董」文獻早在1978年,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就發表了關於性侵兒童者的性取向的研究,題為Adult Sexual Orientation and Attraction to Underage Persons,研究者把成年男性性侵者分為兩類,一類是「固著類」,另一類是「退行類」。「固著類」性侵者和現在對戀童障礙的定義類似,長期以來同齡人很少有性衝動而一直被兒童性吸引;「退行類」則是指性侵者主要對同齡人有性衝動,對兒童的性衝動只是偶然。結果發現,這個研究中,所有「退行類」性侵者都是異性戀者,對女童的偏好遠超出男童。而「固著類」性侵者對男童的偏好略高於對女童的偏好,而且他們對和成年同性建立親密關係毫無興趣,不斷表達出對成年男子性徵的厭惡,覺得「男童」之所以吸引他們就是因為還沒發育。研究者因此推論,在兒童性侵這件事情上,異性戀男子也許比同性戀男子更為危險。我並不了解當年的理論框架,不過當年技術手段有限,測量的都是外顯態度,這在近四十年後的今天看來似乎不太靠譜。引用這一篇,是想要說明,精神病學領域變得快,一篇在發表時看起來靠譜的有突破意義的文獻也許用不了四十年就會被認為「這裡面的漏洞很明顯啊」,而一些最初被認為「你別鬧了」的說法也可能在幾十年後被認為靠譜得不得了(當然也可能被認為「只有幾十年前學者才可能出現這種錯誤」)……五年前我並不理解普通心理學老師所說的「五十年後可能發現目前教科書里的內容一大半是錯的」,現在似乎有一點點懂了。

最後,重申一遍,我目前並沒有精神病學背景(而且估計以後也不會有)。

關於戀童障礙更深入的討論,請參考這個回答:洪嘉君:戀童癖是怎樣的?是怎麼形成的?

關於戀童障礙更深入的討論,請參考這個回答:洪嘉君:戀童癖是怎樣的?是怎麼形成的?

關於戀童障礙更深入的討論,請參考這個回答:洪嘉君:戀童癖是怎樣的?是怎麼形成的?

寫這個回答大概是我距離精神病學最接近的一次體驗,整體來說還算有趣,不過神經成像的部分確實沒看明白。最重要的是,我再一次看到了自己無知的部分,同時也看到了社會輿論對科學界對潛在影響。這些東西會不斷提醒我對未知領域保持好奇、謙遜與敬畏,也提醒我對少數群體、對精神障礙患者、對每一個人抱有尊重和開放,尤其是在那些我感到難以理解的事情上。

主要參考文獻:

Balon, R. (2014). Politics of diagnostic criteria: specifiers of pedophilic disorder in DSM-5.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43(7), 1235.

Blanchard, R. (2013). A dissenting opinion on DSM-5 pedophilic disorder.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42(5), 675-678.

Briken, P., Fedoroff, J. P., Bradford, J. W. (2014). Why can』t pedophilic disorder remit?.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43(7), 1237-1239.

Gilbert, F., Focquaert, F. (2015). Rethinking responsibility in offenders with acquired paedophilia: Punishment or treatment?.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38, 51-60.

Groth, A. N., Birnbaum, H. J. (1978). Adult sexual orientation and attraction to underage persons.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7(3), 175-181.

Moser, C. (2016). Defining sexual orientation.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45(3), 505-508.

Seto, M. C. (2012). Is pedophilia a sexual orientation?.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41(1), 231-236.

以上文獻我都已經通過種種方法下載到了,如果你對其中某一篇或者某幾篇特別感興趣卻不方便下載,可以私信聯繫我,不過我猜想……大多數看文獻的人應該是「苦大仇深」多於「如饑似渴」吧……

以下是用Google Scholar搜索的截圖,覺得放在前面回答中特別礙事兒,貼在最後供參考:

Pedophilia,27100個結果。

換一個拼寫方式,peadophilia,14200個搜索結果。

搜索Pedophilic Disorder,19000個結果,而且前三名都針對DSM-V。

如果只看2013年以來的文獻:

pedophilia,7380搜索結果。

paedophilia,3820搜索結果。

Pedophilic Disorder,8160結果,數量上超過pedophilia,DSM-V飽受爭議。

另外,我之前有一次手抖搜了pedophilia disorder,然後發現…十幾年前也有人批評反對DSM-IV的診斷標準。


補充一下 @女木水 的回答。其實就是給題主分享一篇文章:
你今年16歲。你是一名戀童癖者,但你不想傷害任何人。你會怎麼做?
↑文章里敘述了一個戀童偏好者互助小組的故事。這很痛苦,確實是的,就像你很想喝一口酒,但是你知道終其一生你就是不能喝哪怕一滴一樣。能忍住真的很了不起。

人們禁止和兒童發生性行為是因為,兒童相對於成人來說處於權力關係的下級。很多時候他們無法保護自己(體力不足以對抗,不敢表示異議,或者容易被引誘)。就像人們反對長幼的親屬間性行為一樣,在不生育後代的前提下,人們擔心的是一旦開放後,年長之人利用自己的資源優勢,迫使年幼的人和自己發生非意願的性行為(不論是不願意,還是不夠知情)。
現在的共識是,治療主要是幫助戀童偏好者在有慾望的時候如何穩住自己,控制自己不要去犯下違反法律的行為,和這種慾望和諧相處。而不是說幫助戀童偏好者扭轉性興趣去喜歡成年人……因為很難。就像之前女木水在自己回答中提到的,這是一種先天的性興趣,因為白質與普通人不同。目前的技術沒法改變白質,也就是說沒法從根源上使得戀童偏好者不會產生對兒童的性慾。
但是還是有少數人可以進入一段和成年人之間的親密關係的。特別有些偏好者喜歡的是青春期的少年,這種類型的偏好者可能可以在接受治療後進入和成年人的親密關係。


參考鏈接:
Treating Pedophiles: Therapy Can Work, But It"s a Challenge
文章中DSM手冊負責戀童偏好部分的撰寫者 Dr. Richard Krueger 指出喜歡青春期少年的戀童偏好者可能可以與成年人進入親密關係。
http://www.health.harvard.edu/newsletter_article/pessimism-about-pedophilia
裡面介紹了兩種主要的治療方法


謝邀。

題主問「戀童」(而非戀童癖/戀童障礙)究竟如何定義,我們就來詳細聊一聊到底什麼樣的人算是「戀童癖」? 它是一種精神疾病么?所有戀童者都會猥褻幼童么?

首先,戀童也分「有危害的」和「沒有危害的」兩種。

最新版的《精神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也就是第五版(DSM-5)中,「性慾倒錯障礙」這一章節中有一些修改。編寫這一章節的工作組說,他們希望在「不典型的人類行為」和那些「會造成自己精神痛苦、或對他人的精神健康造成威脅的行為」之間划上一條界線。(The Sexual and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s Work Group sought to draw a line between atypical human behavior and behavior that causes mental distress to a person or makes the person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psychological and physical well-being of other individuals. )

「戀童障礙」屬於「性慾倒錯障礙」的一種。在DSM-5中,它區分了作為一種「性慾興趣」的戀童,與作為一種「精神障礙」的戀童。

DSM-5認為,當一個人僅僅是對兒童(通常是13歲及以下)有一種強烈的「性趣」;但這一點並沒有給他們帶來精神上的痛苦、也沒有影響他們實際的社會生活功能,並且他們從未對兒童實施過實際的性行為/性騷擾,這就僅僅是一種作為性慾興趣的戀童。它並不是精神障礙。它是一種不典型的人類行為,卻不是「有病」。

而如果一個人對兒童的強烈「性趣」持續了6個月以上,同時

1)給ta帶來了內疚、焦慮、羞恥、孤獨等等感受,並且為此影響了正常的生活工作功能,或者,2) ta曾經真的做出過相關的行動(兩條中只要具備一條即可),

這種情況下ta才會被診斷為「戀童障礙」

只有16歲以上的人(且比慾望的對象至少大5歲)才有可能獲得戀童障礙的診斷。

此外,戀童障礙中有一些亞類型,有一些人只被男童吸引,有一些人只被女童吸引,還有一些人可以被兩種性別的孩子都吸引。另一種更罕見的亞類型是只對和自己有親緣關係的孩子有興趣。

「戀童」本身通常是跟隨一個人一生的狀況,一個戀童者對兒童的性趣很難發生改變。但戀童障礙患者由於戀童帶來的精神痛苦、社會生活功能損害則是可以被改善的。那些對兒童有不良行為的戀童障礙患者,也能夠通過治療更好地控制自己,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

有戀童傾向或戀童障礙的男性要多於女性。DSM-5的統計稱,男性人群中戀童障礙最高可能的患病率是3-5%。在臨床上,多用「陰莖體積描記法」和觀看兒童色情照片、影像等手段結合來進行診斷,比如觀察被試在面對兒童圖片、影像時的性喚起程度。(但在很多國家,傳播、播放兒童色情影像都是違法的,因此這一檢測手段也存在爭議。)

一些遺傳、生理因素(比如子宮內神經發育紊亂)被發現和戀童障礙相關。具有一些特定人格特點的人群中,戀童障礙也會更常見(例如反社會人格障礙患者中,戀童障礙比一般人群中常見)。此外,戀童和童年性侵犯之間也被懷疑有聯繫。戀童的成年男性經常報告說,他們在童年時曾遭受過性虐待,而且他們選擇的侵犯對象也和自己被侵犯的年齡比較接近;而女性戀童者在童年遭受性虐待的幾率則要更高,高達47-100%。但目前還不能確定童年遭受性虐待與戀童障礙的相關性。

關於戀童,有幾個常被誤解的事實:

1. 戀童不等於孌童(child molestation, 即做出侵犯、猥褻幼童的行為)。

前述介紹也已經說到,擁有戀童傾向或戀童障礙,並不意味著個體就會在現實中對兒童做出性接觸行為。事實上,大多數有戀童傾向或戀童障礙的人並沒有付諸行動。並不是所有這個人群中的人都是「壞人」他們中的很多人從未有相應的行為,並一直遭受著自我道德感的譴責,被羞恥、內疚、孤獨感折磨。

不僅如此,那些對兒童做出性侵犯行為的人,也並不一定都是戀童者。有些人是可能是因為對成年異性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因而轉向兒童進行侵犯行為;有些人則可能是反社會人格、強迫症患者或者酒精、物質濫用者。

2. 戀童是天生的。

已有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戀童是與生俱來的。也就是說,就像其他人在很小的時候就能夠發現自己的性興趣對象是同性、異性或泛性一樣,戀童者對兒童的性興趣也是從小就有的。只不過,在戀童傾向最初顯現的年齡就做出判斷是很難的。因為在年紀小的時候,還很難區分那是對同齡人的興趣還是戀童傾向;因此,需要在年齡超過16歲時才可做出診斷。

2013年,James Cantor等人的研究認為,戀童者有許多相似的生理特徵,比如大腦受過損傷,身高和IQ較一般人更低等。此外,他們的大腦白質也被證明異於常人。 「有許多治療師都在很長的時間裡試圖將戀童者變成非戀童者,但他們都失敗了。他們可以學會自我控制,可以試圖壓抑自己的性衝動,可以學會如何過上更健康的生活,但他們仍然是戀童者。」 James Cantor說。

3. 戀童者也會對成人產生性慾。

戀童者往往對兒童的性慾要比對成人的性慾更強烈,但並不是所有的戀童者,都只對13歲及以下的兒童產生性慾。也有很多戀童者對兒童和對成人的性慾是差不多強烈的。這也為這些戀童者保留了健康生活的可能——只要他們能把自己對兒童的興趣僅僅保留在幻想中,不在行動中有任何實施,而與成年人開展性和親密關係。

最後,我們來說一說題主提到的,戀童是否能在特定情況下被稱為「性取向」的問題。

· 性慾取向(Orientation)VS 性慾興趣(Interest)

如前文所述,DSM-5中區分了作為一種「性慾興趣」的戀童,與作為一種「精神障礙」的戀童(即被診斷為「戀童障礙」)。在精神障礙中,有這樣一大類被統稱為性慾倒錯障礙,其中包括窺陰障礙、露陰障礙、摩擦障礙(喜歡在人群中摩擦摩擦)、性受虐障礙、性施虐障礙、戀童障礙、戀物障礙、易裝障礙及其他。

在過去版本的《美國精神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中,性受虐、性施虐、以及戀童都被稱為一種「性興趣」(Masochistic Interest, Sadomasochistic Interest, Pedophilic Sexual Interest)。

但在最新版本的《美國精神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中,性受虐、性施虐、以及戀童在一定情況下被稱為了一種「性取向」(Masochistic Orientation, Sadomasochistic Orientation, Pedophilic Sexual Orientation)。

2013年底,《美國精神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剛面世的時候,關於戀童的這個用詞改變在美國掀起了軒然大波。

這是因為,Orientation 這個詞語暗示了「正常」和「允許」。同性戀、雙性戀等都被稱為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過去他們也曾經被DSM收錄認為是一種疾病,後來它們被從疾病範疇內移除。當時有人批評DSM-5應該保持一種政治中立的態度,而對於戀童這個用詞的改變是一種有政治色彩的表態,有一些法律層面的暗示。他們認為這個用詞的改變,表示美國心理協會(DSM的編寫組織)認同激進派的一些法律主張,甚至有批評者在當時提出這種用詞的改變是戀童癖合法化的前兆。

為此,美國心理協會曾於2013年年末發布新聞,表示用詞的改變只是一個「打字錯誤(typo)」,並強調了對於針對兒童的性犯罪行為的深惡痛絕。他們還表示會在未來再版的DSM-5中更正這個錯誤,重新用Pedophilic Sexual Interest(性興趣)來稱呼戀童。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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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對社會總體有害的「性取向」都是,疾病,瀆神和有罪的。反之則是癖好,慾望,性取向。

社會不是一成不變的,社會的需求也不是一成不變的。當人口是社會緊要的資源的時候,女孩十六不嫁,男孩十八不娶就是犯罪;同性戀更是要被燒死;曾經糧食非常珍貴的時候,佛經裡面詛咒每個浪費哪怕一粒米的人下地獄,明初時代溫飽似乎不是大問題所以《西遊記》里唐僧前世浪費了幾粒米,結果就在現世生一場病了事。

上古的時候,人類亂倫,群交,獸交,吃人肉都不算是疾病,今天多上上網都可以算「網癮」。總之,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真的只是一個概念,僅僅取決於人所處的社會。

我們該做的就是在什麼社會就做什麼事,譬如戀童,在家裡偷偷看看片lu一下也就算個癖好。要是去付諸於行動或者還要拍片那絕對是疾病。再或者到處哭爹喊娘說自己被歧視,也必然被人往死里整。這就好比在當今社會,沒有人敢說自己愛吃人肉。儘管我們的老祖宗曾經都有這個癖好。

有人說,疾病不應該跟道德綁定在一起。那就需要給出一個萬古不變的疾病定義,可是滄海桑田,哪裡又有什麼萬古不變的東西呢。


萬惡淫為首,論跡不論心,論心自古無完人。

看是否有跡了。


戀童癖確實是一種性取向,但是在世界各國都是非法的!


註:以下資料來自維基百科,方便牆內的知友參考。

  在2010年前,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F65.4)中將「戀童」定義為「一種對兒童,通常為發育前或青春早期的男孩或女孩的性偏好」。

  比較權威的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第四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也將其定義為對兒童的「病理性性偏好」。

  然而,在2013年5月18日出版的第五版《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DSM)指出:「傾向」與兒童發生性行為者,將與「實際」發生性行為者作出區隔,前者將不再被診斷為「病態」,僅視為一種戀童的「非典型性取向」。

  美國精神病學會代表雷布蘭查爾德表示,「部分戀童傾向者仍保有理智,儘管兒童會引起他們的性慾,但他們仍支持並遵守法律禁止與兒童發生性行為的規範。我們認為,不應該以『精神病患』看待這些人。」這次修改是學界首次將戀童定義為一種「性取向」,但引發民眾抗議,被認為是「戀童行為合法化」的前奏。在社會壓力下,美國精神病協會於2013年11月發表聲明,稱「性取向」一說是一個「錯誤」,並將性取向改成了「性興趣」(Sexual Interest)。

  最新研究成果認為,戀童癖者的大腦中的「白質」異於常人:簡單的說,灰質構成大腦,白質在灰質之間傳輸信號。正常人在看到兒童時會產生保護欲、而戀童者則是產生性慾。這些科學研究的發現,都指向一個越來越被學界接受的結論,即戀童是一種天生的性取向。

  荷蘭是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在同性戀逐漸被社會接受之後,一些荷蘭人慾籌組一個提倡戀童與人獸交合法化的政黨,他們主張應將性交年齡降低為12周歲。這個政黨的名稱被翻譯為「慈愛、自由與多元化黨」(荷蘭文:Partij voor Naastenliefde, Vrijheid Diversiteit,略稱PNVD;英文:Party for Neighbourly Love, Freedom, and Diversity;日文翻譯為慈善?自由?多様黨),黨派領袖Ad van den Berg提出他們的要求:「禁止只會讓兒童對性行為更好奇。」「我們一直受到刻意忽視的待遇,政治人物提到戀童癖者都是從負面角度來談,好像我們是罪犯。」表示他們不應受到歧視。然而,因為荷蘭民眾並不買賬,他們在2006年10月時發起的競選簽名並未獲多少關注,最終他們沒能成功參加競選。2010年3月,該黨解散。

  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的同性戀平權運動當中也出現了一個北美男人男童戀愛協會,以「促使禁止男人與男孩間發生性關係的法律自由化」為宗旨。但它在1995年因受到美國輿論的強烈批判與執法部門的掃蕩而瓦解。

  補充:

  北美少年愛好協會(The North American Man/Boy Love Association,NAMBLA)是美國一個以「促使禁止男人與男孩間發生性關係的法律自由化」為宗旨的非法組織。

  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的主要據點是美國舊金山與紐約。北美少年愛好協會還呼籲議會立法或修法使兒童能在「不受性騷擾與性剝削的前提下擁有性的權利」,該組織宣稱自己「沒有任何事或人是違法的」、「不支持或鼓勵任何想要轉介援交的人士」。

  北美少年愛好協會每個月會在全美各地舉行例會,每年在紐約還會舉行一次全國大會。據1980年代初的報道稱,該組織有超過三百名成員,其中甚至有知名人士如詩人艾倫·金斯堡與作家塞謬爾·迪蘭尼為其立場辨解。在這之後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的組織規模一直都是秘密,但根據一份聯邦調查局的秘密調查檔案顯示,該會在1990年代中期時已有1100人的規模。最後在1995年時,北美少年愛好協會因受到美國輿論的強烈批判與執法部門的掃蕩而瓦解。現在該組織的全國總部只在舊金山留下幾個極少回應的聯絡信箱。

  北美少年愛好協會在1970年代不安而紛亂的政治氛圍中創立,特別是在1969年紐約石牆騷亂爆發後,同性戀解放運動的興起使得同性戀權益受到進一步的檢視與關注。但儘管孌童喜好曾作為議題被討論,但同性戀社群的目光仍聚焦在警察的執法過當、反歧視、同性戀者的就業與其衛生保健等議題。

  直到1977年底,多倫多警方突襲刊載作家傑拉爾德·漢文章《男人愛男孩,男孩愛男人》的同性戀社群報紙《政治實體》後,孌童喜好才搏得足夠的關注,並促成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的成立。

  1977年12月,警方突擊搜索一棟位在波士頓郊外的里維爾市的房子,並逮捕24名男性。他們被控以100項重罪罪名,包括性侵多名年齡介於八至十五歲的男童。薩福克縣檢察官加勒特·伯恩發現這些男子涉嫌使用藥物與電視遊樂器引誘男童到一棟屋子裡進行性行為並拍下男童的性愛照片。其中兩名被逮捕的嫌犯表示,這次逮捕只是冰山一角。此語隨即引起媒體的關注,當地報紙甚至刊出了被告的照片與個人檔案。

  同性戀報紙《男同志報》的編輯認為逮捕是出於政治動機,他們和其他人在波士頓的同性戀社區目睹了檢察官的搜捕行動,確信這是「反同性戀的政治迫害」。同年12月9日,他們組織波士頓-波伊西委員會,以作為和1950年代波伊西市的相似事件的連結。該組織發起贊助被告的活動,並散發傳單告知大眾事件的詳細始末。在這之後薩福克縣檢察官加勒特·伯恩競選連任失利,案件開始對被告有利,最後所有的指控都被撤銷,僅少數幾名被告被判處緩刑。

  1978年12月2日,波士頓-波伊西委員會召開「少年愛好與性行為年齡研討大會」,吸引將近150人參與。在會議結束時,約30名成年男性與少年決定成立一個少年愛好組織,即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簡稱NAMBLA。

  反NAMBLA的聲浪在數月後自同性戀社群內部浮現。在1979年時,第一個大型的同性戀權利遊行在華府舉行。在北美少年愛好協會主導的籌備會議上,遊行以「要求同性戀青少年擁有充份的權利,以及修改性行為下限年齡的法律」作為主要訴求。但是在第一次全國同志社群代表大會上,一個女同性戀團體要求修改其訴求,否則將抵制遊行。因此訴求最後被改為「保護男女同性戀少年與少女不被任何法律在學校、家庭或職場上遭到歧視與壓迫」。

  1980年時,一個名為「女同志核心力量——蕾絲邊與同志驕傲遊行委員會」的團體宣布抵制一年一度的紐約同性戀驕傲遊行,因為他們發現這次遊行依然由北美少年愛好協會所籌劃與主導。隔年,一群女同性戀者以威脅將告知校方為要挾,促使康乃爾大學同性戀研究社撤銷在每年五月的同性戀節時邀請北美少年愛好協會創辦人到校演講的決定。在之後的幾年,同性戀權利團體不斷試著阻止北美少年愛好協會參與同性戀驕傲遊行。

  北美少年愛好協會很快發現到自己面臨被排擠與孤立的窘境。同性戀權利組織因背上虐待兒童等指責而放棄原本更寬容的訴求,改為和主流社會站在同一陣線。現在,同性戀權益組織與北美少年愛好協會完全劃清界限,並表示不認同其目標,也不贊成其參加同性戀驕傲遊行,使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等訴求較邊緣化的團體逐漸消失。

  國際男女同性戀聯合會(ILGA)在1983年時接納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為其會員,但之後不斷有內部的反彈聲浪要求ILGA與NAMBLA劃清界限。尤其因為ILGA在聯合國取得諮詢地位,連帶使得北美少年愛好協會也擁有此諮詢地位。隨後共和党參議員傑西·赫爾姆斯提出法案將凍結聯邦年度預算中的聯合國會費部份,直到美國總統柯林頓可以證明沒有任何聯合國組織「給予官方地位或許可那些鼓動、縱容或謀求戀童行為與虐待兒童的合法化的組織」為止。該法案被美國國會通過,並於1994年公布施行。

  在這之後ILGA進行內部投票,以214-30票驅逐北美少年愛好協會和另外兩個與之相關的團體。它們被認為是支持與促進戀童癖的非法組織。儘管ILGA驅逐了NAMBLA,但聯合國仍然決定撤銷ILGA在聯合國的諮詢地位,直到2006年時ILGA才得以重回聯合國。

  同性戀反誹謗同盟(GLAAD)通過譴責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的決議,表示:「GLAAD無法認同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的主張,例如去除為了保護少年少女而設的禁止成年人與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的法令。這些目標構成了虐待兒童的事實,我們對此表達強烈譴責。」而全國男女同性戀者工作團隊也在董事會上譴責北美少年愛好協會:「我們譴責一切企圖虐待未成年者的成年者的訴求,包括性暴力和任何其他因素。因此,NGLTF譴責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的組織目標,以及任何性質相似的組織。」

  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現在已經衰落。由於現實因素,該團體已不復存在,只剩下幾名維護網頁的愛好者。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網站上的地址在紐約,而聯絡電話地址則在舊金山,用以提供北美少年愛好協會刊物的銷售。

  一些反兒童虐待團體、基督教團體、猶太組織、反戀童癖組織、反性虐待組織與執法機構認為NAMBLA是鼓勵與宣揚對兒童性剝削的邪惡組織。《聖地牙哥聯合論壇報》專欄作家歐尼奧·索托在2005年2月寫道:「執法人員和精神病醫生表示,雖然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的成員人數不多,但該集團有一個能透過網路連結的危險網路以擁護那些虐待兒童者的行為。」

  北美少年愛好協會反駁表示,這些反對言論都建立在對兒童的「性虐待與剝削」上,但該組織「沒有從事任何違法的活動,我們也不鼓勵任何人應該這樣做。」

  北美少年愛好協會還駁斥大眾普遍認為成年人與少年發生性行為會對後者帶來傷害的說法,其理由為:「成人和少年的性經驗是否會帶來傷害,應取決於兩者間是否為相互自願。」為了支持此一立場,北美少年愛好協會還引用一份1998年刊載在《心理學公報》上的論文《關於兒童性虐待的後設分析》,並在其網頁上簡要概述論文內容為「一個對少年愛好者而言的好消息」,並聲稱其內容顯示:「平均而言,近70%的男性在研究報告中表示:對少年時期與成年者的性經驗持正面或中立態度。」但一些研究者對這份論文的結果表達懷疑。

  幾乎所有同性戀組織都反對北美少年愛好協會的主張,並認為他們會連帶被反NAMBLA的人士一併蔑視。此外他們還拒絕北美少年愛好協會參與相關的同志遊行,認為他們以「保障少年的性自主權」為借口行性侵男童之實。


自己再怎麼變態但不會對別人造成困擾和傷害,這是你的自由,愛怎樣就怎樣。

因為自己的癖好傷害強迫猥褻別人,對別人帶來不愉快的影響,你就是犯罪,就是人渣。


戀童應該認為是一種非典型的性取向,不是病態。之所以不受歡迎是因為成年人與兒童發生關係時兒童身心都會受到傷害。

個人認為如果可以推行兒童娃娃(現在多被禁止)以及 VR 性行為中提供兒童形象角色,則一方面可以為那些有戀童傾向的人提供發泄性慾的途徑,另一方面避免真實的兒童受到傷害。這種措施只有在未來才能實現(技術允許)。

官方公認戀童不違法,但是與人類兒童發生關係違法,是最好的解決方法。過去這樣規定根本無解,然而技術的發展帶來了解決的可能性。

至於其他更激進的 「取向」,比如亂倫、人獸、群P等等,在不對參與者造成非自願或嚴重的身心傷害時,都可以認為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性取向,而不是犯法、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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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精神疾病與診斷統計手冊(DSM-V)的標準,戀童症(Pedophilic Disorder)屬於精神障礙的一種,發布時引起了巨大爭議,這一結論尚未有公認的定論。

戀童症的判定需要符合三個條件:

(一)在超過六個月的時間中,對以青春期前期和青春期孩子有強烈的性慾望和性幻想。
(二)實踐對幼童的性慾,包括但不限於性交
(三)加害人年滿16周歲,且比性慾對象至少大5歲以上。

這三個條件中第一條的判定比較困難,所以一般來說如果滿足後面兩條的標準即可診斷為戀童症,第三條中年齡規定的原因是青少年對性角色定位仍處於探索期,不足以成為判定理由。

在學界的討論中,戀童症、實施兒童性侵者還可以進行一些種類的細分,最常見的是 Groth 和 Birnbaum 於1978年提出的以主要性偏好對象進行區分的固定型(Fixated Type)和退卻型(Regressed Type)兩種。

所謂的固定型兒童性侵加害者通常在成長階段中的內心陰影使得無法獲得性慾望上的成熟,這種傾向也被稱為專屬型(Exclusive type),有如下一些特點:

  1. 對成年異性沒有性需求
  2. 心性發展停留在兒童、青少年時期
  3. 性侵、虐待行為通常持續多年
  4. 動機是天生且自然的,本人沒有罪惡感,每隔一段時間必須尋找兒童發泄性慾
  5. 結婚率較低

這類加害者固定以兒童為對象,可以理解為這種傾向是天生的,但天生這一判斷並不意味著這一傾向是合理、可接受的,台灣學者林明傑在2011年指出,此類加害者在整體樣本中的比例約為10%。

另一類則是退卻型兒童性侵加害者,也被稱為非專屬型(Non-exclusive type),他們的主要性慾對象並非兒童,只是更多存在與成年異性的交往障礙,所以將目標轉向更容易得手的兒童,有如下一些特點:

  1. 對成年異性具有正常的性需求
  2. 心性發展正常,有正常的異性關係需求
  3. 存在對異性的交往障礙
  4. 性侵行為是他們對成年人性吸引力的偏移
  5. 性侵行為不一定只是單純為了滿足性需求(類似強姦)
  6. 結婚率較高

加害者大多數為男性,其中大多數與異性發生過正常的性關係,但由於某些特殊的原因,例如缺乏兩性有效溝通、家庭爭吵夫妻不睦、性功能障礙、心理傷害等原因轉而將性行為目標更替為兒童,這也導致其侵害行為的發生時機、對象存在一定的隨機性性,並非天生所致。

這類加害者在數量上占所有戀童症人群的90%左右,是我們在社會上面對最多的加害者類型,理解其性侵行為的成因,有助於我們進一步建立防護體系,制定對加害者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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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Groth, A. N., Birnbaum, H. J. (1978). Adult sexual orientation and attraction to underage persons.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7, 175-181.

Terry, K. J., Tallon, J. (2004). Child sexual abuse: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In John Jay College research team, the nature and scope of sexual abuse of minors by Catholic Priests and Deac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50-2002.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

林明傑(2011)。矯正社會工作與諮商:犯罪防治的有效要素。台北市:華都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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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單回答問題:

是疾病,但同時也不是疾病。
曾經是性取向,後來他們殺了一個精神醫生醫生祭天之後就不是了。(這一句是調侃,後面有解釋)

下面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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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童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 5 版當中正式命名為戀童障礙(pedophilic disorder)。並將其定義為:對青春期前的兒童擁有強烈且反復的性衝動和幻想,且已就這種性衝動採取行動或受其困擾(比如人際關係受阻)的人。

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指出:「把戀童改為戀童障礙此一名稱,為的是與章節的其他疾病名稱保持一致。」也就是說,從嚴格的精神醫學學術角度來講,作為這個學科的學術術語的「Pedophilia」(戀童)一詞應當認為和「pedophilic disorder」(戀童障礙)同義,只是表述方式不同,這一改變是為了一致性而已,它是精神障礙的一種。

根據DSM-V,要診斷一個人患有戀童障礙,需要滿足:
「在至少6個月的時間內,頻繁而強烈地激起性的興趣,如性幻想、性慾望或性行為,對象為青春期前的兒童(一般年齡在13歲或以下)」
「 個人針對這些慾望採取了行動,或性慾、性幻想引發了顯而易見的痛苦或者人際困難」
「個人年齡至少16歲,並且比首條中的兒童至少大5歲。」

與上一版相比,DSM-5修改了「pedophilic disorder」的診斷標準,增加了對於「實際行為」和「心理困擾」的要求。既沒有對小孩子下手,又不被這種心理狀態困擾的是其例外情況,不被視為「pedophilic disorder」。

上述的例外情況,在初版 DSM-5 中被視為一種 sexual oriention(性取向),稱之為pedophilic oriention (戀童取向)。後來,由於在美國引發了巨大的非議,迫於輿論壓力,這一說法被修改,不再稱為性取向,但是這種心理現象仍不被視為病理性的「pedophilic disorder」,有這種心理現象的人士也無需接受治療。

基於上述幾條,目前,既不存在「實際行為」也不存在「心理困擾」者已被去病化,既不是「Pedophilia」也不是「pedophilic disorder」。

但是,作為學術術語的戀童和作為大眾理解的生活用語仍是有含義上的區別的,在許多人眼中,即使不滿足診斷標準的第二條也可以稱之為戀童,所以作為生活用語的「戀童」,不一定是精神障礙。

回到開頭。

為什麼說「是疾病,但同時也不是疾病」呢?因為「戀童」這個詞如果理解為醫學術語,按照醫書的定義,就是精神障礙,是疾病。但是作為生活用語,按照大家平時的習慣用法來理解,就不一定是。

那麼為什麼我說「曾經是性取向,後來他們殺了一個精神醫生祭天之後就不是了」呢?因為在pedophilic oriention這個問題上挑頭向APA發難的,是反同性戀、反性別平等的右翼反動宗教組織,美國(基督教)家庭協會,也即AFA(American Family Association)。而且美國網友在相關新聞下的評論我也看了一些,跟網易養豬場的水平有得一拼,毫無邏輯,也完全沒有懂一點心理學和精神醫學的樣子。這件事情由宗教勢力挑起、由民粹推波助瀾、以世俗醫學學界妥協告終,用「殺了一個精神醫生祭天」來形容,非常恰當。

以上。 (?????)


利益相關:男,兒時被小區某戀童癖(男)猥褻過,然後我現在是名同性戀。

其實很難描述那段記憶,因為根本就剩不下多少,只有幾張靜止的圖像,甚至區分不清到底是夢裡的還是現實的,甚至這些殘存的畫面也只是到我青春期之後第一次喜歡上一個男孩子之後才復現在腦海中的。下面就是殘存的印象,除了幾任男友,沒有人知道這些。

他是小區里的一位哥哥,三好學生,長得可能很帥。當年父母在飯桌上談論小區里的年輕人時,會以他為榜樣讓我學習,並警戒我不要和小區里的某些壞孩子玩。

他確實和別的壞孩子不一樣,別的孩子會說髒話,會亂丟東西,甚至以向馬路上的汽車扔石子為樂。但他斯斯文文的,甚至很少看見他在樓下瘋跑瘋鬧,可能也是因為他比那些熊孩子年長几歲的緣故吧。

然而,他是怎麼認識我的,我不知道。我為什麼那麼信任他,我也不知道。當時我多大,我還是不知道。

我只記得,他把我拉到一個私密的地方,脫下褲子讓我幫他自慰,然後他再玩弄我的,肯定不止一次,但我只記得三次。

我只記得,他有一次叫了好幾個小朋友過來圍著我,然後讓我脫下褲子給他們看,他們在笑。

我只記得,每一次他都會說這是一件極壞極壞的事,讓我千萬不要告訴任何人。

我只記得,有一次學校發的小黃帽(便於提示司機注意過街兒童)丟了,我媽媽問我都去哪裡玩了,可能丟在哪兒了。我就帶我媽媽去那個角落裡去找,我媽媽當時說,怎麼跑到這麼黑的地方玩,我就告訴她是捉迷藏。

但如果你問我,有什麼陰影嗎?我只能說沒有,因為記憶實在太模糊。我甚至不知道那時候我多大年紀。通過小黃帽事件判斷我只能說是在小學三年級左右。

但我知道,我從小就很少去男廁所,可能覺得在同性面前暴露身體是件壞事吧,尤其是到了青春期發育之後。從那時起,便對同性的身體產生好奇,慢慢發展成一名同性戀。

這些事情到底是不是相關的,我不好說,我只能把這些事實告訴你們。

如果有什麼警示的話,那就是這些做壞事的人未必是那些壞小子。而且,他們總會有一種雷達,偵測出那些人群中容易得手的小孩子們。(後來初中的時候,上補課班坐在一個SM狂旁邊,每天上課以捶我的腿為樂,所以我還真是命運多舛啊。)

回到問題本身,以我的經歷來佐證其它答案,那就是兒童的無知和弱小屬性的客觀存在,以及我們更有可能因此不知道到底發生了多少侵害性的事故。所以,一旦戀童癖變為合法的,那後果真的不堪設想。


就甭糾結孌童(或者戀童)是不是性取向問題了,個人的自由也要有個限度,就是你的自由不能干擾他人,尤其不能傷害他人。

同性戀者之間的事,只要不影響他人,這沒問題,所以文明社會可以接受同性戀,但是,如果同性戀者去姿態他人,一樣可以告他/她性騷擾。

兒童沒有判斷力,容易受傷害,是尤其需要保護的,無需多說,各國都有法律認定和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即為犯罪,有的國家和地區定性為強姦。就這樣,還需要給孌童正名嗎?這可是犯罪,要坐牢的啊

如果覺得這是只是性取向問題,最好把這取向忍著,不然法律大棒打死你。


是一種性取向

但想要滿足戀童者的這種需求會支付過高的社會成本,因此社會不能容許戀童者滿足這種需求


純粹個人的想法。
一直認為任何性癖性向都不屬於病,但性癖必須要受到道德倫理以及法律的控制。
而最重要的一點是,不能傷害到對方。太多太多在小時候被侵犯的受害者,撇開生理傷害不說,在心理上就已經會受到難以磨滅無法治癒的傷害。這是不允許的。
其次,想要對方滿足你的性癖,對方不僅要心理成熟,還要和你處於平等地位。前一個條件不滿足的話,很可能會出現誘惑迷惑對方的情況,特別是在未成年時期,引誘一個孩子答應和你上床,和引誘一個孩子吸毒沒有什麼區別,因為孩子本身缺乏判斷能力;而後者不滿足的話,則會出現威脅控制的情況。(這兩種情況,出現在兒童身上更為甚)
這是為什麼同性戀並不是罪,兩個性別相同的人,具有成熟的獨立的思考能力,能夠平等的看待雙方的關係。但是亂倫師生戀童,以及和一隻動物發生性關係都不適合,因為其中一方都存在著無法獨立思考,不能自主做主決定的問題。

亂倫或許還能被理解,師生隨著時間也會變成同等關係,然而戀童戀的永遠都是童。
或許有人要說「我並沒有戀童,只是恰好愛上了一個小孩子」,那麼好的,請你等到這個小孩成年了再做出任何超過朋友/長輩的舉動吧,等他有了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建立了自己一套三觀,再向他示好,告訴他你的感情吧。

以上。


性取向沒有什麼正常不正常的,僅有是否會違背他人意願這一點能夠被作為是否應該禁止某種行為的標準。意願也可以理解做意志,普遍認為成年人擁有自己獨立的意志(這是值得質疑的,18歲生日那天前後發生了什麼,就讓一個沒有獨立意志的人成長為擁有獨立意志的人),而未成年人不擁有獨立意志。
雖然獨立的意志什麼時候成長出來是值得重新去考慮的,但是更年幼的孩子,顯然還是不具備獨立的意志的,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這個問題還是挺複雜的不能一概而論。有答友提到年幼時期被性侵,被迫做了違背自己意願的事情,心裡不好受,又因為不敢說出去(因為是醜事,說了覺得丟人),這就比較明顯是應該被禁止的。回到意願問題,這位答主能否被認為擁有了自己的意願呢?也就是說,幫助我們做出選擇的意志所形成的時間,可能是比我們所認為的那個時點要早的。我認為在意志形成以後,每個人是有權決定他要怎麼做的,即使是年幼的孩子。如果他覺得噁心,那就是侵犯。


我支持同性戀,但我完全沒辦法接受戀童癖。
對幼小孩子有著無法壓抑的性慾望,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
試想,如果大家理解了戀童癖。那麼強姦幼兒的犯人被抓捕後說一句自己是戀童癖就能獲得減刑或者取得某部分人的理解,那這個世界就瘋了。


同性戀可以被接受而戀童癖不可以的根本在於,同性之戀發生在具有自主意識和可以為自己決定負責的成年人裡面,他們沒有危害到任何第三者的健康或者安全。

戀童癖則不然,被戀的對象無法思考自己決定的後果,沒有辦法去思量那麼多,他們沒有完全的民事能力,這種關係註定了無法平等。


這個還需要拿出來問?有病請早點治療,不要傷害兒童,謝謝。


同性戀重點在戀,表明雙方都出於自願。戀童癖重點在癖,表明是單人意願。其實在戀童癖案例中,更多的反而是沒造成身體傷害的猥褻行為(大部分普通戀童癖或戀童癖傾向者沒有膽量進行真實性行為)。至於心理傷害還是存在非自願不公平本身是主要的定罪基準,肉體傷害顯然並非主要原因。預防發生可能的傷害可能更準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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