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怎麼看待同性戀?

前兩天跟基督教的表姐發生了一些不愉快,她堅持認為這種行為是一種信仰墮落。但是像荷蘭或者英國這樣承認同性戀的國家裡,就真的容納不了同性戀的教徒嗎?而且我始終認為同性戀不是一種病,為什麼連把寬容視作這麼重要的品質的基督教徒都容納不下這些人嗎?


這類問題知乎上已經有很多了,題主搜索一下以前的答案也差不多了。我再瞎扯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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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行為被認定為一種罪,這個是確定的,郭順的答案中給出的經文已經很明顯了。

基督教把很多事情認定為罪,同性戀是一種性犯罪,同為性犯罪的有許多事,例如婚前性行為、離婚、獸交,甚至手淫等等。這些事情許多人都不認為是罪,然而,從來沒有人拿這些東西出來說事,倒是同性戀被各種政治正確地拿出來講。
同性戀者順著自己的慾望行事,是一種淫亂,異性取向的,也順著自己性慾,大部分時候他們做出來的也是淫亂。被基督教認定為合理的性行為只有婚內的男女性行為。

同性戀者不被容納嗎?當然不是。基督教能容納任何人。
就好比古代教父奧古斯丁被容納一樣。他是一個浪蕩兒,玩過無數女人(與同性戀一樣,都是性犯罪)。然而他成了一個基督徒後放棄了他淫亂的生活方式。同性戀者也有信基督的,他們也和奧古斯丁一樣,他們過去的行為被認為是放蕩的,侵犯神的,他們信神後理當回頭,過一種新的生活。讓他們不再做那些事,不是很殘忍?是的,這也跟其他人沒有區別,讓一個性慾旺盛的人放棄拈花惹草的生活同樣殘忍;讓一個吸毒者戒毒更加殘忍。

再強調一遍,同性戀中我們認定為罪的是一種行為,一種性犯罪。「同性戀」這個詞本來就詞義不明,這個詞指的是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呢,還是指同性戀行為呢?反對者有個預設前提就是同性戀行為和同性戀傾向完全捆綁在一起,好像中間存在某種不可選擇的必然性,而這個預設是不成立的。任何行為都是人做出來的,即使天生傾向存在也不能為行為開脫,我們也傾向於驕傲、自我中心,我們也傾向於貪心、懶惰,有傾向不能證明行為的正當性。我們反對同性戀也不是要把他們都掰直,他們喜不喜歡異性不是我們的事,我們只是希望人都遠離淫行。

聖經漸漸讀多了,你會慢慢發現聖經標準有多高。《馬太福音》就是一個典型,哪天你讀下去,發現原本以為自己守住的戒律其實都沒守住。聖經說不可殺人,我以為我做到了,哪知不殺人其實是要求要愛人,要對身邊的人、陌生的人、甚至仇敵有愛,好了這條我做不到;聖經說不可姦淫,我以為我做到了,哪知耶穌說看到婦女起淫念就算姦淫了,好吧我也做不到;聖經要人行善不炫耀,我不得不承認每次做好事都渴望人知道……上帝是完全聖潔的,所以他的百姓也要完全聖經,而世俗法律需要考慮許多事情,往往會妥協,所以世俗法律認定為正當的也有很多實際上是不正當的。這也無所謂,從神而來的道德本來就與世俗迥異,別人犯這犯那,那時他們的事。這不僅僅是同性戀問題了,所有道德問題都一樣。

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差別也就在這裡體現出來了,非基督徒不接受聖經標準,就如許多人聽說同性戀是罪表現出的忿怒;基督徒接受了聖經的標準,知道自己徹頭徹尾是個罪人,需要被拯救被寬恕。

就像沒有人整天討論基督教中的其他道德一樣,其實同性戀的問題也真不需要拿到這個高度來討論。反基督教者為何要表現出對基督教倫理的忿怒呢?你們又不打算遵循基督的教導而活著


利未記 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未記 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羅馬書 1:26 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羅馬書 1:27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這就是忠於聖經的真基督徒的立場。


同性戀當然不是病,即便是現代醫學界也早已下定這樣的結論。


而聖經里也沒有任何確鑿證據可以用來反對我們現在一般所說的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性行為。「同性戀」和所謂的「犯罪」這二者之間本來就沒有直接關係:同性戀者間的戀愛不單因是「同性間的」就一定「有罪」,異性戀者間的戀愛也不單因是「異性間的」就一定「無罪」。


無可否認的事實是,包括美國在內,現在世界上支持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的社會、基督教會都越來越多。而即便是西班牙、阿根廷、葡萄牙、巴西、盧森堡、愛爾蘭、哥倫比亞等等這些國民中天主教徒占絕大多數的國家,恰恰也是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列的國家。(天主教徒的信仰就也是「基督信仰」)

我目前常在【(中國)同志基督徒網站.cn網站】http://www.tzjdt.cn/ 總結、更新各類相關信息,其內容可幫助回答這個問題。


另見我2014年時寫的一個「長篇」分析: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寫在後面的「前言」】很久前就發現,雖然網上英文搜索可以查到很多「正面」幫助同志基督徒解讀聖經的網站信息,但國內中文搜索的話除了個別網站能提供少量類似信息,其他大量的都是「反同」的聖經解讀。作為一個不受英語語言問題限制的同志基督徒,我覺得自己有責任通過對英語/漢語相關信息的查讀,也提供出一份中文的資料,幫助國內(對聖經有一定了解的)同志基督徒至少更全面的了解相關信息,不至於只能了解到「隨處可見的」的「反同」宣傳。不過由於自己的一些個人問題,總覺得寫資料的事情可以拖拖再說。直到最近閱讀蘋果公司CEO(Tim Cook)出櫃的新聞報道,很受啟發,終於決定動筆,也貢獻出我自己的一份微小的力量。

應該說,我所遇到的「反同」的基督徒們也為我這份資料提供了很多素材,甚至就在我剛發布這系列文字時候,本地的基督徒團契QQ群的「反同」管理員就把我踢出,生怕讓更多人對「反同」的聖經解讀有所「挑戰」。其實我寫這份資料,更多的是想強調一些「白紙黑字的」事實以及一些明顯的推理邏輯,讓想尋求真理/上帝的(同志)基督徒可以借著我所提供的事實「線索」自己去驗證、思考。不管持不持「反同」(反對同性性行為/反對同性婚姻)的觀點,都應該是基於「盡量全面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之上。(難道應該故意不理上帝讓人們看見的事實而只能空等上帝的「其他啟示」?)

這「相關信息」,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聖經本身。比如,只看「和合本」中文聖經(舊版)的話,不容易意識到聖經里(申命記、約伯記、列王紀)居然有對「男廟妓」的描述,而「和合本」中文聖經2010年修訂版就修正了對應的翻譯,並且該聖經至少通過互聯網可以很方便的閱讀到。不僅如此,至少自2010年起,網上也提供了工具可以很方便的查閱中文/英文聖經文字所對應的比如希伯來、古希臘語原文,「你」只需要懂中文或英文,幾秒鐘就可以查出對應的聖經原文單詞在整本聖經哪些地方出現,並有參考釋義。這樣即便聖經不同版本翻譯不同,「你」也很容易知道它們在聖經原文里是同一個單詞。

問題在於,不論是聖經翻譯的問題,還是有什麼新的歷史文獻發現,「你」真的去尋求、了解這樣的事實了嗎?還是,只攥著恐怕「過了時的/謬誤的」舊資料不願面對?……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引子】[路加福音11:23]里,耶穌說:「不跟我一起的,就是反對我;不與我一起收聚的,就是在拆散。」這裡是在說,信耶穌/信魔鬼,沒有「中間路線」;而在現代社會裡,同性戀平等(婚姻)權益的相關問題也是一樣,沒有中間路線——消極的所謂「不參與」(即便嘴上說「中立」),實際造成的效果就是在維護「對同志平等權益的剝奪」。這就好比在近代歷史上,在「奴隸爭取自由」、「婦女爭取平等投票權」等問題上故意置之不理(勸人不要參與「平權」的爭取),實際造成的效果就是在維護「對奴隸、婦女平等權益的剝奪」。

「同性婚姻合法化」正確的話,「反同」基督徒們的「上帝反對現代社會裡的同性婚姻」的觀點必然就是錯誤,沒有絲毫「真理」可言;認定聖經里沒有任何地方反對現代社會裡的一般的同性戀愛行為,自然就可以下結論:「反同」基督徒們所認定的「上帝反對任何同性性行為」的觀點必然是「完全的謬誤」,沒有絲毫的正確性。這樣的「完全對立的」兩方面的觀點,並不是什麼可以混淆的中間路線。(難道既可信耶穌也可信魔鬼?難道可以「半罪人半義人」?)

頗為諷刺的是,「反同」基督徒們愛用比如「你怎麼知道同性婚姻是絕對正確的/你怎麼知道『普通同性戀者能象異性戀一樣戀愛』一定是真理」來作為自己(消極)「反同」的理由。這正如同當初那些從耶路撒冷下來的文士,用「不是耶穌,而是鬼王別西卜趕鬼」的質疑來給「自己不信靠耶穌」找借口。可同樣的理由,也可以用到「反同」基督徒們自己身上。

[路加福音11:19]里,耶穌反駁說:「我若靠著別西卜趕鬼,你們的子弟趕鬼又靠著誰呢?」同樣道理,「反同」基督徒們自己的「反同觀點」就能是「絕對正確」、「一定是真理」了嗎?「反同」基督徒們自己為什麼不因為「不能保證絕對正確」而放棄自己的比如「同性戀一般只能單身而不能追求同性婚姻」的觀點呢?「反同」基督徒們自己為什麼不因為「不能保證一定是真理」而放棄比如「因同志身份而剝奪同志基督徒領聖餐的權利」的做法呢?

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在現在這個「反同」基督徒們連「埃博拉病毒」都要栽贓給同性戀/同性婚姻的年代裡,不支持同性戀平權就是「反同」,沒有「真正的」中間路線。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1:「創世」故事決定了上帝反對同性戀?】對聖經《創世記》開篇的解讀,「反同」基督徒們常用的一個邏輯就是:「同性戀」是因「罪的出現」而產生的,所以「同性戀/同性戀愛行為」就一定是「罪」。這個邏輯最大的問題在於,隨「罪的出現」而產生的人類行為就都是上帝所反對的「罪」嗎?

人類把罪引入以前,亞當和夏娃都是裸體的,而我們現在「日常要穿衣服」就是因罪而產生的後果之一,那是不是因此「我們日常穿衣」就成了上帝所反對的「罪」呢?或者說,「日常要穿衣服」這樣的外在行為,顯明了我們的「罪性」/「原罪」,因此,比如我們在家裡要盡量如亞當/夏娃「當初」一樣裸體,這樣才是符合上帝心意的/符合上帝「設計要求」的?這樣才能「幫助」我們盡量遠離罪性?

人類把罪引入以前,亞當和夏娃恐怕左、右手不分慣用,那在罪的影響下,我們現在成了左/右撇子,於是神就會因此反對現在的左/右撇子嗎?不「矯正」成比如「左、右雙手不分慣用」的話,就是破壞上帝創立的「秩序」、就是違背神的「本意」、就是犯「罪」嗎?

即便是現在人類的「獨身(侍奉神)」,那也是隨罪的出現而產生的後果,所以神就會僅僅因為「當初亞當和夏娃不獨身」而要判定現在人類的獨身(侍奉神)行為都是「罪」嗎?……

顯然,包括「同性戀/同性戀愛行為」在內的現代社會中各種人類行為都是在罪影響下的,而他們絕不可能僅僅因為「是罪影響的結果」、僅僅因為「當初亞當和夏娃沒有這樣做」就「順理」都成了上帝所反對的「罪」。「反同」基督徒們不過是自己給上帝限定了所謂「上帝的本意」,畫框框把上帝圈在「反同」基督徒們自己所定義的「秩序」里罷了。(好象「只有這樣的秩序才是上帝所能掌控的」似的)

從另一方面來講,現代社會中不論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都絕不可能僅靠著刻板追求那「罪到來之前的」亞當/夏娃的行為(盡量裸體?盡量與異性戀愛?)而讓自己「脫罪」[羅馬書3: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現代社會中的「同性戀」和「異性戀」的關係,並不是「罪性多」和「罪性少」的關係,而是「同為罪人」的關係。[羅馬書3: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2:「獨身」是上帝給每個同性戀的恩賜?】「獨身」侍奉主,是上帝對某些基督徒特別的呼召、給某些基督徒所賦予的特別恩賜。這獨身的恩賜,與「性取向」並無「直接聯繫」。而「反同」基督徒們則愛宣稱:「獨身」是神所「推薦」給一般同志基督徒的「唯一」道路;只要「你」去走「獨身」這條路,將來神憑他的大能就「一定」可以讓獨身的「你」感到「完全滿足」。

問題是,這獨身的恩賜,是人憑著「刻意獨身」就一定可以「賺」來的嗎?又憑什麼去宣揚說,一般同志基督徒只能「獨身」呢?[創世記2:18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世」故事裡亞當也並沒有以「把神當自己的男朋友」來放棄自己的人類配偶,是「神自己的大能」不足以滿足亞當嗎?很明顯的事實是,神自己也不能輕易替代人類的人類伴侶。當初與亞當這樣的「異性戀男子」合適的人類配偶,就是夏娃這樣的「異性戀女子」;而現在一般與同性戀男子/女子合適的人類配偶,則是對應的其他同性戀男子/女子。

異性戀基督徒可以選擇單身侍主的同時,一般並沒有被衛道士們剝奪結婚的權利;而大多數同性戀基督徒所面對的是「同性婚姻權利被剝奪」的現實,在這樣的逼迫環境下「沒的選」而單身不婚,和「異性戀基督徒那樣受主的特別恩賜而自願單身」,根本不是「同等環境下的」一回事。就好比,有人明明是被別人用刀捅死的,「反同」基督徒們卻非要說成那人是自殺的、是神賦予了(其實恐怕並沒有的)特別「恩賜」。

雖然現在所謂「矯正同性戀」的錯誤觀念大都已被破除,但「反同」基督徒們仍愛用「偽科學」宣稱什麼比如「腦部的同性戀慾望與身體的同性戀行為直接相關,只要自己嚴格禁止同性戀愛行為,加上對上帝『足夠的』禱告,就終能基本消除同性戀的慾望而滿足於單身侍主」。而這種說辭,顯然不過是改頭換面了的「舊」欺騙把戲罷了。(只不過把「矯正同性戀」換成了「滿足於單身」)

某些同志基督徒當然有可能象那些獨身侍主的異性戀基督徒那樣受主的呼召、領受「獨身」的特別恩賜。但絕不是「同性戀的性取向」就註定了同志基督徒一般「只能」獨身。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3:「同性戀」一詞在(英文)聖經中一直都存在?】「反同」基督徒們聲稱因為英文聖經里對應明確使用了「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所以聖經里一直都是在說:同性戀(「親男色的」)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6:9-10;提摩太前書1:9-10]。事實是,(英文)聖經是直到接近20世紀中期,才在某一版本中開始引入「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的,雖然這個詞至少早在19世紀就已經用在其他文獻中。

「反同」基督徒們愛說,不能隨便接受對聖經「新的」譯讀;傳統的,比如「同性戀」這樣的翻譯才是更為可靠的。這話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就20世紀中期以前的「傳統」而言,人們在聖經中並沒有使用「同性戀」一詞啊,在相關章節里「同性戀」這樣的翻譯本身在當時就是「新的」譯讀;若以「當時的傳統翻譯」為準,就不應該接受聖經相關章節里「同性戀」這樣「新的」翻譯嘍?……

有聖經開始使用所謂「同性戀」的翻譯,主要是因其對應的古希臘文單詞可以拆分為「男性-床」,而這個「床」含有「交媾」之意,所以合起來引申為「同性戀」的意思。且不說從「男性-床」到「同性戀」還有很大的「距離」需要跨越,這種「翻譯邏輯」很明顯的一個不合理之處就是泛指「同性戀」而不特指「男同性戀」——女同性戀怎麼會被「男性-床」這個詞包括進來呢?而 「單詞拆分法」這種翻譯方法本身也未必可靠,就好比中文裡表示國家的「葡萄牙」一詞,如果拆分為「葡萄-牙」這樣去理解將會完全偏離原意。更為可靠的驗證方法是看這個古希臘文單詞在早期基督徒文獻里是怎麼使用的。在至今所發現的文獻中,相對釋義比較明顯的「例句」是用這個古希臘文單詞來描述當時的「孌童」行為,比如成年男性對兒童男(廟)妓的性剝削。這個在聖經中翻譯為所謂「親男色的/同性戀/homosexual」的古希臘文單詞在某些早期文獻里甚至被用來描述男性對女性所實施的(性侵)罪行。(肛交?性暴力?)

不難發現,現在聖經里「親男色的/同性戀/homosexual」所對應的古希臘文聖經原文,既和「女同性戀」毫無直接聯繫,也很難代表當今「男同性戀」的含義;其完全有可能是在表示「利用暴力、權勢、金錢誘騙等手段進行的性剝削」之意。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4:聖經中的所謂「同性性行為」與「異教崇拜」毫無關係?】「反同」基督徒們愛把[羅馬書1:27]單獨拿出來作為上帝反對(任何)同性性行為的「鐵證」。我們不妨多看幾句:[羅馬書1: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26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27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這裡26節的「因此」(包括[羅馬書1:23])指明了是在講前文所提的「異教崇拜」的事情,而(男性)同性性行為恰恰就是當時異教崇拜者的典型行為。

從舊約時代到新約時代,異教崇拜的同性性行為與「性取向」沒有直接聯繫。其相關的崇拜行為一般是男子通過與男祭司或男廟妓發生性行為「貢獻精種」,以此獲得異教所崇拜偶像的賜福。尤其舊約中,「廟妓」一詞多次被提到(取自「和合本」2010年修訂版中文聖經,其對廟妓的譯法和現代常用的英文聖經比如NIV版「基本」一致):[創世記38:21他問那地方的人說:「伊拿印路旁的神廟娼妓在哪裡?」他們說:「這裡沒有神廟娼妓。」][申命記23:17「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作神廟娼妓;以色列的男子中也不可作神廟娼妓。]……

這裡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舊約中[列王紀]里的記載比如:[列王紀上14:23-24因為他們在各高岡上,各青翠樹下築丘壇,立柱像和亞舍拉。國中也有男的廟妓。他們效法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行一切可憎惡的事。][ 列王紀下23:7他又拆毀耶和華殿里男的廟妓的屋子,就是婦女在那裡為亞舍拉編織衣服的屋子。]這裡的男廟妓也是跟異教崇拜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而他們的來源應就是「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如『迦南地』的人」的惡俗。再看看[利未記]里怎麼說的:[利未記18:1-3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這樣說來,利未記18章接下來所提的「男人與男人苟合/同寢」(包括20章13節)很有可能指的就是(包括「摩洛」在內的)源自外邦人的異教崇拜相關的事情:[利未記18: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這裡「可憎惡的」一詞在原文中也與前面提及的列王紀里用的一樣)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5:「反同」的教會牧師/神學院教授都是有上帝授予的權柄的,不認同他們的觀點就是不順服上帝?】聖經中記載了這樣一個事件,在當時包括「大祭司們」的各種「權威」(官長、長老和文士)面前,使徒彼得和約翰被禁止奉耶穌的名講道,而使徒們對此卻選擇了拒絕:[使徒行傳4:19彼得、約翰說:「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 現代社會的教會(牧師)、神學院(教授)等都不可能僅僅因為他們的(世俗)身份就能保證其說的全都是「神的旨意」。基督徒的順服,並不是「簡單的」的盲從(世俗)權威。[約翰福音7:24不要憑外表斷定是非,總要按公平斷定是非。」]

以某神學院教授所寫的一篇(中文)學術論文為例。在這篇論文里,作者試圖以[利未記20:13]這節經文所出現的位置(與其緊鄰的前後經文比較)來證明該節經文提到的「男人與男人苟合/同寢」是「以家庭的整全為出發點,而非異教崇拜」。有趣的是,該作者並未提及與之相關的[利未記18:22]這節經文的位置:[利未記18: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顯然,一定要以「經文順序」來推導的話,「男男苟合」更應該是類似「敬拜摩洛」這樣的「異教崇拜類」罪;而且第18章可以看成是按「類別」列舉這些罪,第20章不過是說這些不同類別的罪其「刑罰都一樣」:即比如「與兒媳同寢」這樣的亂倫類罪和「男男苟合」這樣的異教崇拜類罪一樣都是死罪。同樣在這篇論文里,作者為了強調[利未記18:22]這節經文中的「可憎惡的」這個詞「不是宗教禮儀上的不潔,而是上帝深惡痛絕的罪行」,列舉了這個詞在聖經中其他經文出現的情況。且不說該作者列舉的例子里本身就有不準確的,這個在聖經中出現100次以上的詞明明也用在了(該作者偏偏沒列出的)比如「埃及人和希伯來人一起吃飯」[創世記43:32]、「不可吃的物」[申命記14:3]、「心裡驕傲」[箴言16:5] 這些情況上。可見,這個詞本身並不能代表說就是我們現在一般認為「邪惡、違背基本道德」的事情。

「權威」的這種(邏輯)錯誤,查查「神的話」就能發現,而只有「神」才是這世上真正有權柄的。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6:上帝毀滅「所多瑪」城,是因為城裡全都是同性戀?】創世記19章中「所多瑪的罪惡」是這樣記述的:[創世記19:1兩個天使在傍晚到了所多瑪,羅得正坐在所多瑪的城門口。羅得一看見,就起身迎接他們,臉伏於地下拜,2說:「看哪,我主,請你們轉到僕人家裡過夜,洗你們的腳,清早起來再上路。」他們說:「不!我們要在廣場上過夜。」3羅得懇切地請他們,他們就轉向他,進到他屋裡。羅得為他們預備宴席,烤無酵餅,他們就吃了。4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的人,連老帶少所有的人,個個都來圍住那屋子。5他們呼叫羅得,對他說:「今天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把他們帶出來,讓我們親近他們。」6羅得出了門,把身後的門關上,到眾人那裡,7說:「我的弟兄們,請你們不要做這惡事。8看哪,我有兩個女兒,還沒有親近過男人,讓我領她們出來給你們,就照你們看為好的對待她們吧!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請不要向他們做這事。」] 士師記19章記載了個非常類似的故事:[士師記19:22(一個利未人帶著他的妾和僕人作為「客旅」住到基比亞當地一個「好心的老人」家裡)他們心裡歡樂的時候,看哪,城中的無賴圍住房子,連連叩門,對老人,這家的主人說:「把那進你家的人帶出來,我們要與他交合。」23這家的主人出來對他們說:「弟兄們,不要做這樣的惡事。這人既然進了我的家,你們就不要做這樣可恥的事。24看哪,我有個女兒還是處女,還有這人的妾,我把她們領出來任由你們污辱她們,就照你們看為好的對待她們吧!但對這人你們不要做這樣可恥的事。」25那些人卻不肯聽從他。那人抓住他的妾,把她拉出去給他們。他們強姦了她,整夜凌辱她,直到早晨,天色快亮才放她走。]

雖然中文用詞不盡相同,但[創世記19:5]所提到的「親近」、[創世記19:8]所提到的「親近」、[士師記19:22]所提到的「交合」以及[士師記19:25]所提到的「強姦」在聖經原文中都是同一個詞。什麼行為「最合適」用來說明「所多瑪人要對天使做的」、「所多瑪人可能對羅得的女兒做的」、「基比亞無賴要對利未人做的」以及「基比亞無賴對利未人之妾做的」呢?是「強姦」,是「輪暴」。而這樣的行為表現,完全不能跟現代社會一般的「同性戀」直接劃等號。

事件中,基比亞無賴顯然不是簡單的被「同性」吸引;類似的,所多瑪人的「情慾」應主要也是針對「客旅(天使)」的性暴力和羞辱。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7:上帝明確規定了人類的婚姻制度只能是異性之間的?】基督徒對聖經里所表達的「婚姻理念」有不同觀點,這很正常;但就人類的「婚姻制度」而言,聖經里沒有任何地方明確說明:在「任何時代」人類婚姻只能是異性間(而不能是同性間)的。

聖經里是有「明確規定」的婚姻制度,比如[申命記25: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為什麼我們現在一般不再這樣實行了呢?「最簡單」的理由恐怕是:這項誡命所對應的社會條件和所針對的人群與我們現在的不同。現在包括異性戀在內的任何婚姻對象,都不應單因「不孕不育/不能傳宗接代」問題就被剝奪了結婚的權利;現在同性戀被迫與異性結婚的「權利」,也根本不是這所謂婚姻雙方的「平等」權利和「自由」意願。前面的例子說明,即便聖經中就「婚姻制度」明確有比如「一夫多妻」相關的條款[申命記21:15],我們仍需要對現代婚姻中「不可或缺的實質」與「因時事而改變的形式」加以區分——這是源自聖經的「婚姻理念」,而不是聖經對現代婚姻的「定義」。同樣的道理,[創世記2:24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句經文「嚴格」針對的是「無罪的」起初世界,針對(還未犯罪的)亞當和夏娃這樣的異性戀男女。這句經文對應到我們現在這個已經深受罪影響、跟當初的伊甸園相比已經「天翻地覆」的世界,對應到我們這樣已經與當初亞當/夏娃有各種差別、包括異性戀和同性戀在內的各樣罪人的婚姻制度,其實質是婚姻雙方「1對1的彼此忠貞」以及「相伴一生的鄭重承諾」(福音書里耶穌提到這段經文也是在回應當時法利賽人所提的「丈夫休妻」問題。[馬太福音19:3-12])。這樣的實質,不因是「異性婚姻」形式還是「同性婚姻」形式而改變。當初的「無罪伊甸園」以及人復活後去的「無罪天國」與我們罪人現在的「有罪世界」當然有關聯,但我們的行為模式,即便如異性婚姻,與「無罪世界」里的也沒說要「絕對的相同」,耶穌就特別提到人復活後不娶也不嫁[路加福音20:34-36]。

所謂的「傳統」未必適合當前,比如聖經中早期人類的「傳統婚姻」在我們現在看來就是「亂倫」。這裡的區別至少在於早期人類「近親結婚」應不象我們現在這樣有嚴重的健康問題。換句話說,「傳統」也要依當前世界的客觀環境而進行改變:比如「同性婚姻合法化」。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不是結束的「結束語」】這個系列文字主要是針對「對聖經有一定了解的」(同志)基督徒的,不過我也想藉此向還沒信主的同志們說明:不是所有基督徒都「反同」,包括異性戀在內的很多基督徒甚至是在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我不希望任何人僅僅以這個其實並不準確的「基督教反同」為由而不願成為基督徒。

即便不談宗教信仰問題,「同性婚姻合法化」究竟會產生什麼所謂的「危害」呢?難道異性戀因此就都會改變性取向或都變成獨身不婚的嗎?難道同性婚姻家庭因此就可以去「合法」搶奪「異性戀家庭里本來好好養著的」小孩嗎?難道同性婚姻家庭所養的小孩就都也會成為同性戀嗎?…… 同性戀不是疾病,正如同「異性戀的性取向/異性戀愛」也不是疾病;現代人類社會中作為「少數派」存在的同性戀是自然形成的,正如同「異性戀的性取向」也不是異性戀可以預先自主選擇的;以「強行禁止異性戀愛行為」等手段改變異性戀的性取向,宣揚說異性戀的任何異性戀愛行為都是錯誤,顯然都很荒謬,而這些對同性戀而言也是一樣的道理。

同性婚姻當然也不是解決同性戀任何問題的「萬靈藥」,就如同「異性婚姻不能用來解決異性戀的所有問題」一樣。現實是,我們並沒有因某些異性戀之間婚姻失敗的事實來使異性婚姻全面「非法化」,那我們又怎能僅僅憑著「某些同性戀伴侶婚後感情仍可能會失敗」這樣的「猜測」來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呢?

聖經里倒是有一劑「萬靈藥」,那就是歸向神的「愛」:[羅馬書13:9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任何基督徒,不論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本質上都不是通過自己的「行為」而是通過對神的「信心」得到神賜的救恩的:[以弗所書2:8-9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請允許我引用蘋果公司CEO(Tim Cook)不久前公開出櫃時的話作為這段文字的結尾:我並不把我自己當成是(同志平權運動的)「活動家」,但我意識到我已經從別人的犧牲中多麼的受益。…… 通向(司法)「公正」的陽光大道是由我們大家一起「一塊磚、一塊磚的」鋪起來的,而這就是我(為此貢獻)的一塊磚。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查經參考資料

一.聖經

「和合本」中文聖經(1988新標點和合本/2010和合本修訂版)Chinese Union Version with New Punctuation / Revised Chinese Union Version (香港聖經公會香港聖經公會)

聖經當代譯本中文聖經Chinese Contemporary Bible

「新譯本」中文聖經Chinese New Version

NIV英文聖經(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1984,2011)

NLT英文聖經(New Living Translation)

KJV英文聖經(King James Version)

二.聖經在線閱讀/聖經「原文」查詢

https://www.bible.com/zh-CN

Home

https://bible.fhl.net/ (信望愛信仰與聖經資源中心)

http://www.biblestudytools.com/bible-versions/

三.維基百科(Wikipedia)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脫離同性戀

Homosexuality in the New Testament

四.「同志-友好」基督徒綜合資源

同志基督徒 | 在愛的旅途中榮耀神的創造 (同志基督徒中文網站)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Gay Affirming Christian Churches; Homosexuality the Bible

Gay Christian 101

Homosexuality in the Bible?

五.「傳統」解經資源

基督教查經資料總匯 (查經資料總匯中文)

Bible Hub: Search, Read, Study the Bible in Many Languages

Bible Questions Answered


國家承認,呵呵,索多瑪也承認了。大麻也合法呢。


比起同性戀本身來說……其實基督教更加反對的是同性性行為…… 依據見郭順的材料


我是一名基督徒,其實也是有這方面的疑惑,但是現在真心覺得同性戀是不可以發生的,不管是心理上還是生理上,因為聖經明確指出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基督徒要按照聖經來生活,關於你說寬容,其實我們寬容的是人,但不能寬容罪,若一個人恨惡罪,但是卻沒辦法克服罪,那麼就該接納他並為他代禱,可是若一個人喜歡沉溺罪惡當中,卻要求無條件縱容,那麼這個人是需要悔改的,基督教是有原則的,愛人卻恨惡罪也是必須的,神是有恩典的,同時也要求我們遵守他設立的真理就是聖經,希望幫到你


撇開理論定義。結合實踐,適當的肢體互動會給對方溫暖,如簡單的擁抱、親臉頰。但在進行非常規的性行為時所產生的影響,就本人意淫而言,會使身體強烈不適。不論同性異性,行為一旦超過正常範圍,就會引起內分泌紊亂。這也是本人來尋找答案的原因。

本人男,對男性無性反應。但是對女同卻有所好奇。本人目前幾乎沒有朋友,因為我不適合與人長期交往。

結合被前人引用數次的經文「羅馬書第一章」……

這時就要區分友情、愛情以及多種情感雜糅。

就以姐妹而言,關係親密是必然。但出於好奇,向對方做出性行為而產生刺激。這時作為另一方應該怎麼想?

有性反應,不等於因為自己享受刺激而應該接受。同樣,如果是異性做出這樣的行為,產生了同樣的反應,又如何?

無條件接受這種反應的情境是,雙方真心相愛並已婚,同時在此刻你情我願。

如果是本人身處其境。在意識清醒下,第一反應,「我可不想,在同性面前或對方不是『夫妻關係且非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坦誠相見」。

本人平時雖然會又是打趣,但從不想來真的。有時會意淫女同,但從不考慮男同:而且在意淫「女同」時,如果有超出普通擁抱的行為,那會對身體會有明顯不適;但如果只是簡單的相親相愛(姐妹情),則會有溫暖的感覺。

據此,我對自己小結:不支持非「夫妻且你情我願且適度」的性行為,但嚮往有一知己(能相互鼓勵,相互促進對方成長)


原教旨主義要處死,世俗化後的基督教基本上啥都看得開,沒辦法,宗教掌權是禍害,人類已經摒棄這種模式了,現代各個民主國家都把宗教自由列入憲法,所謂宗教自由,根本解釋就是「你TM滾犢子」。宗教要存活,必須適應新的變化,然後所有事情只要不違背法律就能被接受了,譬如推特上熱帖「做愛的時候喊MyJesus對不對」。

聖經字面矛盾特別多,自古以來都靠基督徒堵漏,各種解釋都有,再增加個諒解同性戀的解釋也很正常。


約翰福音有明白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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