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斯德哥爾摩綜合征是病不是愛?

斯德哥爾摩綜合征是一種精神疾病並且可以治癒,但是為什麼?應當如何判定是精神疾病還是真正的愛?有一些曾經被認為是精神疾病的,如今也被認為是正常的愛了,比如同性戀。真正的愛是主觀的,還是有評判標準的?


非專業回答。原想刪除以免誤人子弟,轉念一想發現這不同的答案竟成了歲月的記錄。真是有趣啊。


第一次回答。啊~

人是可以馴服的。
做課題查資料的時候看到這句話再也忘不掉。

我總認為,愛是兩個平等而獨立的個體發出的行為。而斯德哥爾摩癥狀就是通過虐待而使人質人格發生畸形的依賴。
奴隸會愛上奴隸主嗎?反過來,奴隸主會愛上奴隸嗎?

重要的事說三遍,愛需要平等,愛需要平等,愛需要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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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話在某些程度上不無道理。愛是個神奇的東西,無法計較濃淡輕重,絕對的平等無從說起。

時隔幾年,現在我會說,自由。
是的,我仍不否認平等。平等是自由的一種解釋。

人質,被挾持的,失去自由的。

自由,不是幾年裡出入買菜隨時可逃離的機會,不是在常年暴力下可以反抗的能力。

我們都聽說過,用一根輕輕的棍子插在沙地上,綁好繩子,被馴服的高大駱駝不再掙脫。

我們都聽說過,上世紀集中營里的猶太人、南京二十多萬人口、越南文化大革命中五分之一的人口怎樣被那少得可憐的另一些人,甚至是一個人消滅的。

這些是斯德哥爾摩癥狀嗎?

我不敢下結論,但從斯德哥爾摩癥狀的案例,到這些遠為人熟知的歷史慘案,我們仍能發現一些相似的地方。

真是陰吹思婷。

被馴服者何來自由?

奴役是愛戀嗎?

堅決說「不!」。奴役的本質,是恐懼!

恐懼,以至於不再逃走;恐懼,以至於甘受暴力;恐懼,以至於惟命是從;恐懼,以至於放棄自救和他人救助。

斯德哥爾摩癥狀與SM虐戀不同。人質在一開始就沒有選擇倖免受害的權利。後來呢?「人」已經被殺了,你說愛戀?你說愛戀?

作為人的成分已經毀了,忘記尊嚴、平等、追求自由與幸福等基本人權,你所有的一切都被主人決定。

只有麻木和無知地服從。

他讓你生則生,死則死,跪舔痔瘡就跪舔痔瘡,火燒屁股就火燒屁股。

似曾相識的是什麼?幾百年的黑奴歷史?被人類奴役的牲畜?還是小時候深夜最害怕的電視上故事書里的殭屍?

人類的暴力與征服的慾望與生俱來,但沒有人能剝奪他人的生命財產及各項基本權利。

把受害者的服從叫做愛戀,從而掩飾自己暴力犯罪的實質。

有此借口,暴力如此合理啊。

如果這是愛戀,請不要愛我。

世界上,我最愛自由。


所謂「愛」,是錯覺,統統是自欺欺人。

你看到對方3%的甜,就哄自己說:那人100%都甜。

陷進去之後,就要為對方97%的辣付出代價。

所謂平等?呵呵~


人人都屈服於生活的暴行,所謂的病不過是不同於主流的現象罷了。


我覺得我可以終結這個問題, 愛人本來就不是存在的, 人都愛自己.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人, 愛自己所以愛上了那個對他施暴的人.


這是感應和理性之間的問題


第一次回答問題啊)嚴肅臉:)也許斯德哥爾摩綜合症一開始是強迫性的,但之後就慢慢變成了你情我願。如果受虐者已經忘記了這個自己和她的身份在,施暴者願意回歸平等,好好過日子,日久生情嘛,人性本複雜,感情本豐富。什麼愛不愛的,很難定義。施暴者要是有一個人性的動機尚算溫柔,受虐者足夠傲氣清醒倔強。一個虐身一個囚心。到底是誰囚誰,誰是誰的主人呢?紀伯倫說過,人有兩面,一個在黑暗中沉睡,一個在光明中沉淪,除了黑暗之路,我們無法通往光明。有些愛是突然降臨的,人的感情無法控制,愛也許是畸形的,相處的每一分每一秒卻是真實的,你還在我身邊,還可以互相依偎,不再計較,不去思考,兩廂情願的在一起。)個人觀點啊,歡迎指正,勿噴:)


這樣來分析。

1.一般愛戀的環境與斯德哥爾摩效應的環境相比
斯德哥爾摩所需環境較為苛刻,且後續愛戀持續可能性較低。因為受害人心態與情感將會因重回社會受到 受到影響,且加害人的 經濟條件與社會身份都不足以達到組成社會家庭經濟單位的基本標準。
2.……

算了,斯德哥爾摩綜合征是愛戀的一種。
只是由於 戀愛雙方的 社會經濟條件差異,註定其雙方產生的愛戀不被世俗所支持。

就像弔橋效應與 斯德哥爾摩效應產生原理接近相同,但弔橋效應的雙方身份地位與經濟條件都是有很大的浮動範圍,其次也不違法。
而 斯德哥爾摩的加害人的身份地位經濟條件註定其無向下兼容能力,只有被"被害者"向下兼容的可能性。
故,這樣的愛戀,除了雙方內心認同,無其他社會認同。


因為可能會傷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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