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人有自殺的權利,卻沒有安樂死的權利?

據我所知,在大多數的國家,安樂死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個人認為,自殺和安樂死本質上沒有區別。各國也沒有法律禁止自殺,但為何安樂死卻一直得不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可?


試問你法律如何禁止自殺?判自殺者坐牢?
安樂死的一個重要特徵是需借他人之手完成自己的死亡,而這個過程完成後死者本人當時的意志就很難探究了——究竟是不是自願呢?所以出於立法政策上的考慮,安樂死是被禁止的。


人有安樂死的權利,但是沒有協助他人安樂死的權利,


如果合法化了就不好斷案了吧,萬一有個人跟你有仇謀害你把你安樂了還偽造你自己的意願想想就可怕


誰叫你活在這裡?而不是比利時!


其實人是沒有自殺的權力的,一旦你的自殺行為被人發現,人們就會來阻止你,來治療你,來挽救你的生命,而你的主觀意願是放棄自己的生命.........,你既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力,也沒有選擇死亡的權力,按照基督徒的理論那是只屬於神權力,而我們只是凡人。


教唆誘導協助自殺都涉嫌故意殺人罪。
實施安樂死過程中可能觸犯的法益同於實施自殺過程中可能觸犯的法益。
問題是,我們無法分辨安樂死是否是出於病人本身的自由意志,就好像我們在大部分情況下都無法證明自殺是否是他人教唆誘導的結果。
就好像,如果是可以接觸到安樂死藥物的醫護人員利用該手段對自己實施安樂死,那我們該怎麼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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