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意義是什麼?

很多時候看到新聞時侯說,判犯人死刑,然後有些國家沒有死刑,最高懲罰也只是終身監禁。 有時候,人會認為死刑是一種解脫,這樣子的話,死刑到底有什麼意義。與死刑相比,終身監禁會相對更為痛苦嗎??

最近在個別案件中,有出現媒體過分干預而將案件渲染升級到「民憤」的地步,而使案件審判結果出現變化的事情。此時的死刑的意義又是什麼?


以前曾看到一個故事,說人死之後萬事皆空,那又何必舉行葬禮呢,找個地方一埋,塵歸塵土歸土。
然後有人回答,人死之後萬事皆空,死人看不到他自己的葬禮,但是還活著的人能看見。葬禮不僅僅是死人的葬禮,也是對生者的告慰和撫慰,使逝者安息,生者不再悲罔。
死刑其實也是如此。當罪者犯下大錯,即使給予死刑但是其實也挽不回損失。但是對罪者的死刑卻是對旁觀者的勸誡,死刑告誡者諸多旁觀者莫行惡事,行惡必有報。少一個人行了惡事,死刑就多了一分意義。
死刑的目的不在於懲罰罪者,死刑的意義恰恰是保護所有的生者。


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才會尊重別人的生命。


14年冬天,好友的大學閨蜜從外地來玩,便拉著我作陪。

女生帶著自己的侄女,一個小學五年級的女孩,叫「笑笑」。人如其名,舉手投足滿滿是快樂,從眼睛笑到了馬尾尖兒,可愛極了。

我們去爬山,去水族館,去湖邊沙灘玩沙子。朋友跟閨蜜在後面慢踱著步子嘰嘰喳喳,我看著笑笑在湖邊跑著成個披頭散髮的瘋丫頭。

笑笑滿頭大汗,劉海蜷曲貼在腦門兒,卻還裹著一條花格子圍巾,
我說:「笑笑,這麼跑出汗容易感冒,把圍巾摘了叔叔給你拿著。」
笑笑說:「好。」解下圍巾,便往橋上跑。
我記得,夕陽斜掛,橋欄上的石獅子生出詭異的陰影,卻被黃昏籠罩得格外肅穆;微風輕漾,翻騰著淡淡水腥,迎著我們撲面而來。
笑笑停下腳步,哭了。

她哭得很悲傷,哽咽得上氣不接下氣。我不知所措。笑笑姑姑馬上從後面追上來,摟住笑笑,撫摸著她的頭髮。笑笑右手緊攥胸口的衣服:「…我想媽媽…姑姑…媽媽…」

一年多前,笑笑的媽媽在家裡被殺。笑笑的爸爸在外地工作。當晚笑笑睡在里卧,歹徒把她媽媽拉向卧室欲行強姦,她媽默不作聲拚命掙脫往大門跑,就在門口被捅了幾刀。兇手也因此沒注意到卧室里的笑笑就跑了。

最開始笑笑一天都在哭,覺也睡不著。後來一天哭幾十次,直到哭得越來越少,三個月後終於能回去上學。 終於能沒心沒肺,咧著虎牙躲我身後作弄我;又或敞著紅白相間的大衣,跑成上下翻飛的蝴蝶。然而一個影子、一陣湖風,還是會讓她哭得撕心裂肺。

題主問「死刑的意義是什麼」,我覺得:
就像「人生而自由,卻又無處不在枷鎖中」,人權、人道都應該是互相的。高呼「自由」也要承認「枷鎖」、高舉「殺人犯也有人權」也要保護被害者和被害者親屬的權利。
死刑的存在,又何嘗不是一種公正?死刑的存在,又何嘗不是一種人道呢?

因為20年後,笑笑的母親也不會活過來,笑笑也許還會夢見夏夜的陰影、血腥味。
笑笑的爸爸似乎總不願意回家;好友的閨蜜上著大學就要幫過世的嫂子帶孩子。
兇手不只是殺害了一個人,也毀了一個家庭、改變了三個人的生活,和笑笑的童年。
天上的星星不說話,地上的娃娃想媽媽。夜夜想起媽媽的話,閃閃的淚光魯冰花。一想起笑笑,我就會想到這歌。

我不覺得死刑的存在有何不妥,不妥的只有死刑的適用範圍。
至少在笑笑這件事上 讓我們有種選擇吧:我願意原諒你;我不原諒你。


個人觀點,以現階段而言,強行將人道主義拖入刑法價值體系其實是在間接耍流氓。


盧梭曾說過:「無需問法律是否會不公正,因為沒有人會對自己不公正;更無需問何以人們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從法律,因為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

所以,說到底,我並不認為死刑是法律制定的,而是人類意志決定的,也是行兇人意志的產物——對生命的不尊重,必會產生對等的回饋。

換句話說:生命權作為基本人權,並非絕對權,人應當被作為人那樣對待,意味著人必須作為人而行為;

而法律是否要對此強加意願,值得進一步思考討論。

以終身監禁代替死刑,我同樣認為值得探討。雅科布斯認為,刑法的任務從一開始就不是法益保護,而是證明規範的有效性。所學尚淺不敢對其理論是否偏激做評判,但誠然,刑法的任務在於確證一種保護個人重要的法益和共同體社會賴以存在的法益的規範存在,個人的重要法益是個人自由在刑法上的現實化,而共同體社會賴以存在法益是個人法益的派生利益。 社會共同體賴以存在的法益被刑法加以保護的理由在於,作為個人成員組成的社會共同體,其存在是國民生活和發展的根本保障。 基於這個結論,死刑作為刑罰制度的必要性已經明確。

就是說,當犯罪人的行為侵犯了個人的根本法益和社會共同體賴以存在的根基法益時,即作為共同體成員的生命,被個體殘忍的嚴重暴行予以剝奪,或者共同體成員賴以生存的社會共同體由於該犯罪人的侵害,而處於瓦解崩潰的現實緊迫危險時,死刑應當被加以適用。 而終身監禁尚不能完全提供完全的保護,例如對於那些不可矯正的反社會的,甚至在其整個餘生中會潛在地保持對社會危險的罪犯,終身監禁就不具有充分的預防作用,而是是對罪犯提供了保護。

樓上很多優秀答主已經細述了死刑的效益和功能,就不重複了。

最後想說,所有的法律人無論秉承什麼觀點,其實並不是歌頌死刑。各國法律也對死刑的適用加以諸多限制。我真切的相信,我們在未來必將建立一個完美的社會,那裡絕對不需要死刑作為刑罰。

死刑最終會消亡,但不是現在。現階段死刑的存在或許是社會、法治甚至人類發展的代價。


但我們都知道揠苗助長的典故,不是嗎?


大多觀點是經常討論的,這裡我說一下大家沒注意到的一些問題:

1:死刑是否影響犯罪率?

人口大國排名(2014):

1中國 1369202232 死刑執行量約5000
2印度 1166079217 死刑執行困難,數量不明,而且應該有私刑的存在


3美國 307,212,123 部分州廢除死刑,但總體執行量還是可觀的,執行周期在10年左右
4印度尼西亞 240,271,522
5巴西 198,739,269 多次恢復死刑,犯罪率居高不下
6巴基斯坦 176,242,949 宗教國家
7孟加拉國156,050,883
8奈及利亞 149,229,090
9俄羅斯 140,041,247 保留死刑,實際執行為0,人口密度較小
10日本 127,078,679 保留死刑,然而需要首相簽字,實際執行較少
11墨西哥 111,211,789 2005年廢除死刑,然後。。。。。。。。


12菲律賓 97,976,603 多次廢除死刑,攢一波殺掉的感覺。天主教。犯罪增長30%以上(求證實)

13越南 86,967,524
14衣索比亞 85,237,338
15埃及 83,082,869
16德國 82,329,758 歐洲發達國家
17土耳其 76,805,524
18剛果(金) 68,692,542
19伊朗 66,429,284 死刑數量第二,宗教國家

另外:韓國 實際上已廢除死刑?我不是太清楚,據說殺人犯增加32%


2:廢除死刑的經濟成本

以中國為例,每年5000例死刑,重犯罪增加30%,犯罪年齡:我估算為30歲(畢竟年輕人。。),人口壽命80歲,平均入刑50年,積累人數達到:

5000X1.3X50=325 000, 約33萬人

這考慮到只是死刑犯/准死刑犯 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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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長吳愛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情況(2012)

目前,全國共有監獄681所,在職監獄人民警察30萬名,押犯164萬人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4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犯罪。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95.4萬件,判處罪犯115.8萬人。依法嚴懲煽動分裂國家、暴力恐怖襲擊等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嚴懲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審結殺人、搶劫、綁架、爆炸、強姦、拐賣婦女兒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案件25萬件,判處罪犯32.5萬人

美國的囚犯人數超過226萬,居全球第一,每年耗費納稅人680億美元(來源為新聞,如果有問題請提醒一下)

美國數據(FBI):

In 2013, an estimated 1,163,146 violent crimes occurred nationwide, a decrease of

4.4 percent from the 2012 estimate. 暴力犯罪數量約為116萬件(2013),我查到的

Arrests for Violent crime暴力犯罪逮捕人數 是329,703

Aggravated assaults accounted for 62.3 percent of violent crimes reported to law

enforcement in 2013. Robbery offenses accounted for 29.7 percent of violent crime offenses; rape (legacy definition) accounted for 6.9 percent; and murder

accounted for 1.2 percent. (Based on Table 1.)


以美國犯罪率為標準估算一下的話,中國的犯罪數量可以再漲4倍,服刑人數可以過千萬,再創造100萬的就業崗位

3: 廢除死刑的機會成本

實際上大多數國家在廢除死刑後都面臨監獄膨脹的情況

國內按照681所監獄164萬人計算的話,平均每個監獄不到2500人。

美國為了降低成本則有著10萬人的大型監獄,我個人認為大監獄風險會更大

方法1:降低成本:墨西哥政府的監獄水平。。。黑幫老大隻要不死,就可以威脅控制監獄工作人員,最後逃脫刑罰

方法2:市場化:國家的負擔是小了,風險全轉移到市場了。。。我不相信中國會這麼做

方法3:多減刑:最常規,最隱蔽,也是社會爭議較小的做法。會增加輕犯罪率,也有後續風險。


4:死刑犯們的考慮

理想化的話當然是把他們關一輩子無期徒刑,但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對於大多數重犯而言,只要活著就有機會:

1 大赦

2 減刑

3 在社會不穩定的時候搞暴動,逃離監獄


減刑應該是最常見的,我不知道有多少「無期徒刑」 是真正的終生監禁,希望有人提供一下材料

然而對整個社會而言,監獄暴動是風險最大

幾十萬 死刑犯/無期徒刑 如果暴亂起來,除了軍隊根本無法鎮壓

因為 反正都不會死,幹嘛不暴動一下呢?


想起了一篇舊文,重新貼過來。由於年代太過久遠,沒有查到這篇文章的實際版權歸屬人,在此如有侵權,請告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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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醒來過了1000贊,本人已嚇尿。趕緊補充兩句。我對於是否廢除死刑的思考不夠專業,就不發表看法了。轉載的這篇文章知名度很高,在知乎就被貼過很多次,如果搜死刑相關的問題的話,很容易遇到這個故事。之所以再貼一次是因為搜到的答案大都沒有圖,所以我特意補了圖上來。本文確實有煽動情緒和雞湯的效果,所以應該理性看待。

感謝評論中 @legendary 對於本文後續的補充。同時,我本人更加推薦 @薛夫 的答案。

再次感謝大家的評論和答案,本人才疏學淺,不會講道理,只會貼故事,切莫效仿,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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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全部為轉載,無任何本人編輯,本人無法辨別真偽。


日本未成年人死刑的真實案例: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兇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

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柜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規定20周歲為成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

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蘇醒),

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奸。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

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桉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你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麽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 - 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

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

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桉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 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

路卻拚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 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 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

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 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這兩個字 。

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

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佔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

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 「改正檢察審査會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像本村先 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

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 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

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 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

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

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兇殺案的審判 ,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 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 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 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 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 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奸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污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

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

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

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本村洋雖沒有龐大律師團助陣,卻不是孤軍奮戰,2008年4月22日高院開庭,4千位日本民眾齊聚替本村加油打氣,福田終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訴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說,「我會把判決書帶到墓前讓妻女知道。」在被判死刑後,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為,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網友認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沒有親人、好友被凌虐殺害,你不懂那種痛!社會要和平本該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沒資格談人權!法律保護人,人但不該保護加害者。」

兇手 福田孝行

被害人母子

曾經幸福的一家人

英俊又年輕有為的本村洋,就這樣被毀掉一生,不殺,決不是寬恕跟原諒,而是縱容,縱容會導致更多的受害者發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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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告訴其他人:這樣做,就會死。

就目前來講廢除死刑並非一無是處,因為判死刑的一般是蒙古小伙,而不是銀槍小霸王


謝邀:(ー_ー)!!這有啥可爭論的啊!
從法理學的角度上講,法律的本質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而依據其本質法律的作用可以分為三點。
第一是教育作用
其次是警示作用
最後才是懲戒作用。

首先,先看一個例子,前幾天的那個因為偷吃了老闆的狗,老闆是否可以直接解僱那個員工的問題上,部分人的基本論調是「老紙的狗都被他吃了,老紙咋就不能直接解僱他?解僱他還違反《勞動法》?」

但是事實就是這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但是,並沒有一條是符合的!
而且,我其實一直有一個疑惑,狗這種東西應該是屬於特殊動產,嚴格意義上講需要登記後才能體現其所有權,那個老闆到底給狗辦沒辦戶口,沒辦戶口的話,那從《物權法》的角度上講,那條柯基的確算是野狗,好吧!扯遠了!
⊙﹏⊙

所以,用人單位的確不能因為一條狗而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因為有這種「老紙的狗都被他吃了,老紙咋就不能直接解僱他?解僱他還違反《勞動法》?」的論調存在。

所以可以看得出,有一部分人根本不知道不能隨意開除別人,可以看出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法律意識,所以就導致一個問題,有些行為在一些人看來是不違法的,但是其實質的確是違法的。
所以法律就需要告訴你,大部分人的想法是什麼,其原因就在於法律的本質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所以法律就是得到大多數人群承認的行為準則。
說白了就是「全國人民教教你怎麼做人!」
由此可得出,法律最主要的作用在於教育。


第二個作用在於警示,比如在案例里我寫了,如果隨意開除,將承擔違約責任,其依據就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是如何賠錢的條款,手機碼字就不寫了〒_〒)

所以,由這一點就可以看出,法律的一個作用就是在警示人們該做啥,不該做啥!說白了就是頭上給你掛個大棒子!告訴你,你如果不聽話,那麼就休怪我無情了!
╮(╯▽╰)╭

當然最後如果你還是不乖乖聽話,那麼我法律的最後一個作用就要付諸行動了!那就該賠錢賠錢,該咋辦咋辦!執法機關就代表人民來打你板子
╮(╯▽╰)╭
謝謝觀看。


死刑的初衷對所有人的保護。

遠古時代,有部落里的成員被別的部落打死了,假如你衝過去把人一頓砍,人家以後就不敢招惹你了。假如你是這個部落的酋長,你選擇了忍氣吞聲,天天受人欺負,那麼你就會和其他所有沒有選擇復仇的部落一樣消失在了社會形成的長路之中。

這就是復仇者倖存,直接導致了復仇這個詞,以血還血以牙還牙這個詞,已經融入在了我們的血脈之中。換句話說我們現在所有人,都是復仇者的後代。

但是低人口低生育短壽命,已經漸漸無法支撐這種整天打打殺殺的復仇制度。國家的出現也為規則的制定提供了可能。我們看到群體復仇,慢慢變成了血親復仇。就是部落的恩怨已經下降到了家庭層面。再後來血親復仇變成了本人復仇。再往後,國家收回了復仇的權力。

就是刑罰,死刑是最重的刑罰,但是跟以往誅九族,絞刑,分屍相比,還是保護。

(這樣回答了為什麼有人覺得死刑可以廢除,因為幾千年的規律,是刑罰永遠是越來越輕的)

所以法學上常說,刑法不是一部傷害罪犯的法律,是一部保護罪犯的法律。

假設今天沒有法定的死刑,大家還是私刑。犯下死刑的罪犯擱以前,不少比例的都要被殺全家。難聽,但是是事實。

所以,雖然是殺伐,但死刑其實是溫柔的。


"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刑罰的目的僅僅在於: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
——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
所以,從某個角度講,死刑犯已經被認為是難以避免再犯的,因而需要採取死刑這種最極端的刑罰來防止他(她)「重新侵害公民」。
PS:天生是惡魔的人可能沒有,但是惡魔確實存在。


有人說,中國網民總是感動和憤怒之間來回切換,
我同意
當他們感動的時候,他們會說「天朝苛政猛於虎啊!要求取消死刑!」
當他們憤怒的時候,他們會說「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要求XXX直接判處死刑!」

對於這幾天朋友圈的東西,我就說一句,我認識的人中,接受過大學本科教育的沒有一個轉的。


我只想有些殺人者是會悔改,但很多實際上只有等到自己要死的時候才能真的搞懂生命的意義,他人的命對他而言不過兒戲,只把自己的命當命,需要時作秀表演流些貓尿以博同情,彷彿已經悔改實際上心裡得意洋洋:「看我又騙了一堆聖母為我流淚,哈哈,我真聰明,這群智障傻逼被我耍的團團轉」唯有真的讓他們面對死亡才知道,生命是生命。
同樣,法律是保護弱者和受害者的,什麼時候變成加害人和犯罪者了?如果他殺人放火遊戲人間還自認為真性情洒脫不羈,你們抓住他只是想感化他,即使他進去個三年五載,哦,對了,還有減刑,然後出來保證他故態復萌,這是在保護弱者嗎?這是再保護受害人嗎?我咋感覺在保護犯罪者啊。
既然受害人的人權和生命都沒得到犯罪者的尊重,這種犯罪者的人權和生命難道值得我們去尊重了?放屁吧。


個人淺見。

死刑可以有以下幾個作用。

1、威懾
這個應該不用多說,畢竟大部分人都怕死,可以嚇組一部分有犯罪企圖的人。
2、危險清除
對於一部分無法改造的犯人,死刑可以避免對社會的進一步侵害。
3、安撫受害者
這個也不用多說,大家應該都能理解。

在中國,我認為第三條佔了主要位置。這個是由社會價值觀決定的。同樣由於缺乏第三條原因,部分發達國家廢除了死刑。

其實從補償社會損失角度來講,我認為死刑犯無償義務勞動(類似於貶為奴隸,失去人格,化為國家財產,直到喪失勞動力或者勞動積極性再執行死刑)才是利益最大化的,但是受害者恐怕很難接受,而且這種utilitarian的主張也很難和現代價值觀相融。

多說兩句。

現代國家刑法普遍有一個問題,就是刑罰嚴重性範圍太窄,從自由刑到死刑,跨度不夠大。一定程度導致了「罪多不壓身」。好比對於毒販來說,販賣500g是死刑,販賣5噸也是死刑,500g到5噸之間其實客觀上就處於「不受額外懲罰」狀態。連環殺人強姦一類的也是如此。客觀上刑罰的威懾力還不夠,

另外,靠監禁對犯罪分子進行「改造」也很一廂情願。得了傳染病的人和其他傳染病人關在一起,一般來說只會病得更重,好像不太會好起來。

在這點上我比較支持對部分輕罪使用新加坡的鞭刑。

刑罰的本質還是通過懲罰對社會行為進行引導,而現在的刑罰在一定程度上反而起到了引導犯死刑罪名的人去犯更大的罪。

但文明使然,恢復古代的殘酷肉刑也不現實,而且肉刑的社會影響也很惡劣,所以似乎也沒什麼比現在更好的辦法。

歡迎大家在評論區展開討論。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 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 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這是日本福田孝行殺人案受害者家屬本村先生,在抗爭了9年後,終於看到司法力量把未成年主犯判處死刑後的發言,值得我們深思。


震懾


法律說:我殺你,並不完全是為了給受害人家屬一個交待,那只是一部分,更重要的是,我要讓別人知道,你被我殺了,大大方方,名正言順,氣定神閑的殺了。以後都他媽別惹我!


很多人都說終身監禁比死刑更可怕,關在裡面,一輩子出不來。但事實上,中國古話就告訴我們了:「好死不如賴活著」,所以個人認為其實終身監禁的對於犯罪的震懾是遠遠小於死刑的。對於罪犯來說,他們沒有嘗試過什麼叫終身監禁,他們也不會對此感到畏懼,但是,死,卻是人人都懂的。


罪犯存在的已經沒有價值或者造成的破壞遠遠大於其價值。或者嚴重威脅統治集團的利益。廢除死邢反而是對人權的最大踐踏吧。


我對是否廢除死刑持保留意見,但我希望能減少死刑。理由如下:
1:任何人包括國家政府,都沒有權利奪取一個人的生命,如論是否有罪。就如同罪犯沒有權利去奪取其他人的生命一樣。生命是具有唯一性的,它的誕生和離開都不應該由其他人所左右。政府從理論上來講,是人民意志的集合,它的舉動應該代表了大多數人的意見。每個人都沒有權利去奪取他人的生命,而零乘以正無窮的結果還是零,所以,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政府依舊沒有權利去奪取一個人的生命。而不讓政府有權利奪取其他人的生命還有一個原因是:防止暴政的產生。為了防止有一天,政府對打著公平正義的旗號,通過司法的手段來殺害它想殺害的人,從而實行暴政。
2:防止冤案的發生,我們不是神,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能。一個案子從被害人(如果還活著)到犯罪嫌疑人,從警察到法官再到圍觀群眾。受客觀條件限制每個人都只能看到了事情真相的一小部分。而我們通過所觀察到的幾個部分的現象和收集到的一點證據,是不可能完全還原一個事件的真相。所以縱然已經鐵證如山,我們還是需要一個可以挽回錯誤的機會。然而一旦死刑成立,而日後翻案,那一刻的我們又和殺人兇手有何區別呢。所以很多發達國家的終極刑法就是無期,因為這樣一旦錯了還有機會挽回。就像幾個月前新聞報道的,美國一個黑人大叔蹲了34年的冤獄被放出來,如果當初響應社會的號召判處死刑,那麼一切再難回頭。
3:對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的補償。當被害人遭遇不測後,或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後,對被害人家庭的經濟將是一個重大的考驗。若是對罪犯判處死刑,這份責任落在誰的頭上?也許你會說罪犯家屬,那麼萬一罪犯沒有家屬呢?若是有家屬,這份補償也很難落實。原因很簡單,因為「殺人償命」。罪犯的家屬往往會認為我的家屬已經為他的罪行付出了生命的代價,現在互不相欠。或者會認為「你家死了人,挺可憐的,但我家也死了人啊」 等 。 更有甚者可能會仇視被害人家屬等。這一系列原因都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得不到補償。從而導致兩個家庭的悲劇。如果你要說這樣是實現了公平正義的話。那你應該為你自己感到羞愧。 若是沒有判處罪犯死刑,首先他可以通過勞改所得來為被害人家屬提供長期持久的經濟補償。而罪犯家屬也會為了改善親人在監獄中的生活,來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補償。

以上三個理由是關於廢除或者減少死刑的。由於時間關係,說明不夠充分,舉例不夠詳細,如果有需要的可以在回復中說明,我會抽時間進行補充說明。


堅決反對廢除死刑
死刑目的不是要抹滅加害者的生命
更重要的意義是用最最嚴苛的刑罰來震懾犯罪
加害人的生命是對被害人亡靈最好的祭奠

非法律專業,帶個人情緒,不喜勿噴。

打個不太恰當比方:
現在行人非機動車各種闖紅燈,因為知道被撞了機動車全責;
倘若法律變成闖紅燈的行人要付主要責任甚至可能要反過來賠償機動車損失,看有多少人趕亂來;
倘若可以不死,急怒之下思索的無非是用十幾年的時間換N條生命;
在中國我相信會有很多人選擇如此。


刑罰存在的意義,最簡單的來講,是讓人因為恐懼後果而不敢去犯罪,由此導致犯罪率的降低。

對於不同的罪惡,應當有不同的懲罰。對於最惡劣的罪惡(連環謀殺、販毒等),也應該匹配最可怕的懲罰。

記得曾經看過一篇文章,說中國人,比起失去自由,更怕失去生命;西方國家的人,更怕失去自由,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講,中國實行死刑制度,實際是為了能對最大罪惡進行最大恫嚇。

至於死刑是種解脫這種說法,我可以理解,問主可能在想,既然死刑是種解脫,那為什麼要讓那些人得到解脫呢?一直受苦不就好了嗎?

其實我們可以換個角度來思考,解脫,意味著之前在受苦,對吧?不管你是在深山老林里提心弔膽度日如年過著野獸一樣的生活,還是在班房裡忍受孤獨與寂寞等待死亡的來臨,這些苦的根源,在於死刑啊~

換句話說,正是死刑的存在,導致死刑犯無比的痛苦,假如換成無期徒刑,犯人可能不一定受到如此煎熬哦~

綜上,死刑還是有意義滴~

另外,建議修改一下問題,至少請把它變成一個完整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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