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並不存在什麼「2004年修正的《美國選舉法案》」。與題中描述最接近的,是2002年的《幫助美國投票法案》(Help America Vote Act Help America Vote Act),其中確有規定,初次參加聯邦投票的選民,必須出示一定的身份證明,比如帶照片的證件,或者任何顯示有住址的電費帳單、支票、銀行結單什麼的。這點確實可能對無家可歸者造成困擾,如果他們之前沒有註冊過或投票過的話。不過這個法案的初衷是針對2000年總統大選時的種種亂象進行改革,很大篇幅是用來保障選民投票權的,比如要求地方上必須給殘障選民設立專用投票通道、必須允許那些忘帶或者來不及準備身份證明的選民先投下「臨時票(provisional vote)」並在事後補交身份證明、成立選舉扶助委員會(Election Assistance Committee)幫助有困難的地方和選民進行註冊工作,等等。所以總體上說立法意圖是好的,雖然無家可歸者這點可能考慮不周。
不過,對圖中的敘述吐完槽後,也不得不說美國的選舉制度確實存在不少問題亟待改進。其中與圖中所述有關的一項,是近十幾年來有不少州試圖利用「身份證明」的規定來限制少數族裔參與投票,具體表現為形形色色的「選民證件法」。對這個問題,我2012年大選前夕寫過一篇文章(文中【】處是2013年Shelby County v. Holder案判決後補註的內容),貼在下面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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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選暗戰:「選民證件法之爭」美國大選暗戰:「選民證件法」之爭
當2012年美國大選塵埃落定,人們或許會發現,決定大選結果的並不是雙方候選人在聚光燈前的表現,而是兩黨支持者在各地各級法庭上圍繞「選民證件法」(voter ID laws)的無聲廝殺。這一戰場上的最新進展來自8月30日:由於規定選民在投票時必須出示由政府頒發的、印有照片的身份證件,以便證明自己的合法選民身份,德克薩斯州新出台的選民證件法被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定構成種族歧視、違憲無效。
據統計,自2002年以來,全美國大大小小各種政治選舉總數以億計的投票人次中,平均每年只有8起冒名投票案件。儘管有報道稱全美國約有160個縣對選民登記表的更新不夠及時,保留了一些已去世者或被剝奪投票權的重罪犯的名字,給潛在的冒用身份者提供了可乘之機,但在小布希任總統期間,司法部曾對此在全國範圍內展開了歷時五年的地毯式排查,最終結論仍然是,並不存在任何漏判的相關案例。至於一些聲稱冒名投票現象嚴重的研究,最後都被發現在數據處理上存在嚴重問題。羅格斯大學(Rutgers University)教授羅琳·米尼特(Lorraine Minnite)在其著作《選民舞弊的迷思》(The Myth of Voter Fraud)中,對這一問題做了深入而詳盡的探討。
當然,選舉舞弊的現象確實存在,但其主要形式並非冒用其他選民身份,而是阻撓對立陣營的選民投票。比如2008年大選期間,黑人組織「新黑豹黨(New Black Panther Party)」便涉嫌對費城的部分白人選民加以阻嚇;而在威斯康星今年6月份的州長罷免選舉中,親共和黨的民間組織「真實選票(True the Vote)」假冒志願者團隊,將大量民主黨支持者集體運載到錯誤的投票站,導致後者無法及時投票。——諷刺的是,「真實選票」成立的初衷是懷疑支持民主黨的少數族裔選民冒名投票,因此自告奮勇來威斯康星監督選舉、核對投票者身份,結果卻一例冒名投票的情況都沒有發現。
1965年通過的《選舉權法案》(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第5款規定,鑒於某些州有著長期的種族歧視史,它們制定的涉及選舉規則的法案,必須通過司法部的審批後才能生效。2006年,參議院以98比0、眾議院以390比33的壓倒性多數認為,鑒於德克薩斯等7個州全境、弗吉尼亞等9個州的部分縣市,仍然存在相當嚴重的種族歧視,因此《選舉權法案》所規定的審批程序對其依舊適用。【補註:在2013年6月25日的「阿拉巴馬州謝爾比郡訴霍爾德(Shelby County, Alabama v. Holder)」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嚴格按黨派站隊,以5:4判決《選舉權法案》中用來衡量種族歧視嚴重程度的第4(b)款業已過時,因此國會2006年對該法案的續期行為違憲無效。一方面,最高法院並沒有否定第5款的效力和司法部的審批權;另一方面,司法部只有在國會找到新的種族歧視衡量標準,對《選舉權法案》重新續期之後,才能繼續運用其審批權。這一結果引發了新一輪的爭議和衝突,德克薩斯州宣布將迅速制定新的選民證件法,而司法部則表示將根據其它法律阻止州政府的這一行為。】
幾個美國選舉制度的bug(feature) 1. Super PAC 此舉開金錢政治之惡風 2. Winner takes all 此舉基本上杜絕了第三黨拿到相當比例選票可能性。同時選區劃分也是兩黨左右。 3. 選舉消費太高,而且是政黨或者個人自籌,所以基本上第三黨一直沒有發展空間,除非是能夠像Bloomberg那樣有錢到自己能夠承擔所有的花費(還有本次跳出來的Trump)。法國的選舉是允許政黨根據得票比例報銷開支的,同時也規定了政黨的花錢上限。 4. Vote ID Law的確是可以算
當然各州也有各州奇葩的選舉制度,例如LA曾經規定過著名的poll tax以及literacy test. 個人覺得美國或者西方的選舉的好處是,很大程度上阻隔了上層政治鬥爭向普通人民繼續蔓延的趨勢。但是壞處是現在美帝的選舉越來越有buy the ppl, fool the ppl, off the ppl的趨勢了。。
上圖是維基照搬,顯示的是早起美國不同州任命選舉人的方式。藍色的L代表州政府可以指定選舉人,我上面吐槽的就是這種任命方式,早期在美國還蠻火的。現在除了Maine和Nebraska使用綠色的D方式,其他州都是黃色的A方式。D代表Congressional district method,就是說這個州里每個選區的公民可以直接決定他們這個選區的總統票投給誰。A代表winner take all,也就是說這個州獲勝的那個黨派可以得到這個州的所有總統選票。這也是選舉人團最大的問題:它並不代表一個州所有人的利益,而是代表這個州大多數人的利益。最要命的是它使得一個州的少數群體的聲音在選舉總統時完全被忽略,導致很多非搖擺州在競選人做宣傳時被徹底忽略。
雖說表面上這種方法好像行得通:假如選舉人團是民主選舉出來的,那選舉人團投出來的總統也應該算民主選舉出來的吧?但事實上不是這樣的,歷史上曾有三次活生生的例子,選舉人團投出來的總統不是民票最多的候選人。最近的一次在2000年,當時Al Gore得到50,999,987張選票,而布希獲得50,456,002張選票,比Al Gore稍微少一點。假如按照大家所熟悉的一人一票的直接民主制,Al Gore得到的選票多,是應該當選總統的。但是因為這個選舉人團制度,總統最後在幾經波折後被布希拿下了,因為布希得到的選舉人團的票更多。之所以會出現這個現象是因為當時除了佛羅里達州外會投Al Gore的選舉人遠多於布希(多20人),但是佛羅里達州採取的是winner take all的制度,也就是說,當時雖然在佛羅里達州支持布希的人數和支持Al Gore的人數幾乎一樣(布希稍微領先百分之零點幾,具體細節至今還有爭議),但是因為winner take all制度,布希收掉佛羅里達州的所有選舉人團的選票,當上了總統。
這件事直到今天還經常被人那出來吐槽。然後有一個叫做全國普選票州際協定(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的牛掰東西出現了。這協定基本上讓各州團結起來,再不需要修改憲(dai4)法(ma3)的情況下修復這個bug。現在加上DC已經有十一個州同意這項協議了,但離勝利還稍微有一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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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了搖擺州的問題,這裡解釋一下。選舉人團的winner take all制度使得一些政治立場比較鮮明的州(比如說加州大多數人常年支持民主黨,德州大多數人常年支持共和黨,見下圖)里持不同政見的公民不願意去投票。對一個住在加州支持共和黨的公民來說,他心裡會想:反正大多數人都投民主黨,民主黨肯定贏,我投不投都無所謂。這樣減少了投票率,而且增加了2000年那種悲劇發生的可能性。
而這個winner take all制度又使得總統候選人做宣傳時為了提高性價比選擇在搖擺州上花更多時間精力金錢。比如說對於希拉里來講,反正加州、紐約常年民主,沒必要在那幾個州上花太多精力。她會選擇去佛羅里達州各種演講、致辭增加她的支持率。這是的競選時產生的福利大部分都被搖擺州吃掉了。
按照《劍橋插圖中世紀史》第三卷的說法,「為了維持統一,更重要的是避免家族的內部衝突,巴耶塞德一世(Bayezid I 1389–1402。——時間為在位時間。下同)首先派人殺死他的兄弟雅各布,因此開創『弒兄法』的實踐」。但《The Ottoman Empire, 1300–1650: the structure of power》一書中寫到,最早殺害兄弟的是穆罕默德一世(Mehmed I 1413–1421)。在爭奪蘇丹的內戰中,他的兄弟穆薩(Musa)打敗並殺死了兄弟蘇萊曼(Suleyman),而穆罕默德則打敗並屠殺了穆薩,成為穆罕默德一世。當然,穆罕默德他們這麼兄弟殘殺的時候,並沒有想到這是在確立一種以後可以模仿實行的慣例;他當時可能也不想自己的兒子也被這樣殺死,所以,穆罕默德一世決定給自己的兩個兒子各給一塊土地,給大兒子穆拉德(Murad)魯米利亞(Rumelia),給小兒子穆斯塔法(Mustafa)安納托利亞(Anatolia)。但他的安排不被大臣們接受。在罕默德一世死後,他們隱瞞了蘇丹的死訊,立即招大兒子穆拉德回首都繼位,是為穆拉德二世(Murad II 1421–1451);弟弟不服,也自稱蘇丹,兄弟倆又開始了一場內戰。弟弟戰敗後被處死。
1451年穆拉德二世死的時候,他也留下兩個兒子。大兒子叫穆罕默德,小兒子還是一個沒有名字的男嬰。穆罕默德繼位(是為穆罕默德二世,Mehmed II 1451–1481)時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親自去宮廷處死這個襁褓中的弟弟,以確保自己的安全。這位兇殘的蘇丹,在歷史上是一位了不起的人物。西方偉大的拜占廷帝國的首都君士坦丁堡,就是在這位蘇丹的領導下被攻陷的。當然這個兇殘的蘇丹也是將Fratricide這一習慣上升為法律的人。他制定了一個法律:「我的任何一個兒子,由上帝選為蘇丹,他為了更好的世界秩序而殺死他的兄弟們,都是恰當的。大多數烏里瑪(the Ulema)已經宣告了這個許可」。這條法律記載在《穆罕默德二世的法律書》中。後世的蘇丹都以此為根據為自己的殺兄屠弟行為辯護。
1481年穆罕默德二世一死,大維齊立即通知已故蘇丹在外地的兩個兒子Bayezid和Jem。結果Bayezid先於Jem趕到首都,即位為蘇丹,是為巴耶濟德二世(也翻譯為巴耶塞德二世Bayezid II 1481–1512)。Jem只好逃到反對奧斯曼帝國的歐洲基督教國家,客死他鄉。巴耶濟德二世老病快死但還未死的時候,他的兒子們Korkud,Ahmed,Selim將先期寶座爭奪戰。小兒子Selim去克里米亞汗,打算與韃靼的克里米亞汗結為婚姻,求得克里米亞的支援,並向老爹宣戰。Selim帶兵進入首都,迫使老父親退位。他爬上蘇丹的寶座,是為塞利姆一世(Selim I 1512–1520)。被迫退位的老蘇丹不久去世,人們普遍人們是塞利姆一世下了毒。到了1512年,塞利姆一世處決了父親巴耶濟德二世的所有孫子,也就是他所有侄兒。接著,通過內戰,他打敗並處死了兩個哥哥Korkud,Ahmed;不但處死他們以及他們的兒子,甚至還處死了他們的孫子和女婿。最為奇特的是,為了給兒子蘇萊曼接班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環境,他竟然處死了除了蘇萊曼之外的他所有的親生兒子!
塞利姆一世的殘酷做法,給奧斯曼歷史上一位偉大的蘇丹的誕生,掃清了障礙。這位偉大的蘇丹,是為蘇萊曼大帝(S?leyman I 1520–1566)。這位被稱為大帝(歷史上被稱為大帝的人不多,大概只有亞歷山大大帝、凱撒大帝、奧古斯都大帝、查理曼大帝、君士坦丁大帝、彼得大帝、葉卡特琳娜大帝以及蘇萊曼大帝等為數不多的一些統治者獲此殊榮)的蘇丹,在位時間長達46年,幾乎達半個世紀。因為他爹處死了所有的障礙,蘇萊曼大帝是在沒有任何競爭者的情況下,自然而然地上位的。因為他上位後皇族的人差不多被殺光了,他在位的時候寶座也沒有受到任何挑戰。這樣他就能夠騰出手來,將內政外交都搞得虎虎生風,奧斯曼帝國在他手上達到全盛。但到了晚年的時候,就像中國高壽的皇帝一樣,也面對兒子們爭權奪利互相傾軋的煩心事。他的兒子Bayezid逃到伊朗後,他花重金要求伊朗處決兒子,伊朗處決了Bayezid和他的兒子們以後,蘇萊曼給伊朗送去了大量的酬金。這時候蘇萊曼活著的兒子唯有Selim ,他即位後叫做塞利姆二世(Selim II 1566–1574)。塞利姆二世只有一個兒子,接班後就是穆拉德三世(Murad III 1574–1595)。
1574年,穆拉德三世在即位當天,伊斯坦布爾的目擊者看到他的父親的靈柩從宮殿抬出來,送往陵墓,而同時還有5個孩子的棺材也被抬出來,那五個孩子當然就是新任蘇丹剛剛被處決的弟弟。這位新蘇丹愛好婦女,一生共有40多個妻妾,生了130個兒子和不計其數的女兒。但當他死去時,他的兒子穆罕默德三世(Mehmed III 1595–1603)又殺死了19個兄弟和20個姐妹。這位可能是殺死兄弟姐妹最多的一位蘇丹,像割草一樣的輕鬆平常。當時歷史學者寫到:「19個無辜的王子,從他們母親的膝下奪走,加入到仁慈的真主」。當19具棺材離開宮殿大門,另一位編年史者寫到:「真主讓圍繞著御座的天使傾聽伊斯坦布爾人們的哭喊。」這位蘇丹不但殺死兄弟姐妹,甚至把自己的大兒子Mahmud也殺死,目的是防止兒子的聲望超過老子,使自己的統治受影響。
關押這些王子的地方,叫做Kafes(籠子),也叫做gilded cage,在後宮的第四庭院,但事實上不一定確實把他們關押在籠子里。總的來說,他們被嚴格地隔離在後宮,被蘇丹和太監嚴格監視,他們不得離開後宮,不得結婚生子。他們如果能夠離開或者結婚生子,那一定是因為他們繼承了蘇丹大位,做了蘇丹。如果沒有機會繼承蘇丹大位,則一輩子就這樣被關老關死。前面說過的穆罕默德三世(Mehmed III ),是最後一位在做王子的時候就生了孩子做了父親的,此後三百年再也沒有任何一位王子,在當蘇丹之前能夠有孩子。這些被關押在gilded cage中的天潢貴胄的唯一用途和希望,就是將來有機會當蘇丹。當然,等待往往是漫長的。歷史記載說,最漫長等待的紀錄是39年,也就是說,一位蘇丹繼位後,在蘇丹的大位上呆了39年,直到他死去後,在Kafes中苦苦等待了39年的候選者,只有其中最年長的一位才能走出這個籠子,而更多的可能等不到下次機會到來的那一天,就老死了。奧斯曼帝國的末代蘇丹Mehmet VI Vahidettin,在熬到56歲的時候才當上蘇丹。此前,他的叔叔和三位兄長依次擔任蘇丹,他自己被隔離在後宮和the Cage,等待接班。
所以,應該這樣去理解你課本上的這段話:第一:並不是美國的選舉制存在問題,而是所有的選舉制都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第二:在任何一種選舉制度下,都可能出現一部分應該或者說原則上應該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無法參與到選舉中去。第三:選舉制度並不能真正代表民眾的聲音,只是統治階級為了安撫社會不良情緒採取的一種政治手段而已。 ~~~~~~~~~~~~~~~~~~~~~~~~~~~~~~~~~~~~~~~~~~~~~~~~~~~~~~~~~~~~~~~~~~~~~~ 另外建議你閱讀:圓桌騎士會——從君主制到君主立憲制。了解選舉制的產生,《資本論》了解社會發展史的基本原理,以及康有為,梁啟超,孫文(字中山),他們關於中國社會民主制發展的思路,相信你就會有一套你自己的看法了。
美國人口3.2億,有選舉資格人數約2.4億,登記為選民的人數約為70%,投票率按40%算,共7千萬人會投票,獲得其中超過50%的選票也就是3500萬張選票即贏得大選,3.2億的人口,不到九分之一的人就能決定總統人選,真是不可想像。
沒服過刑,也沒有投票權啊
每個系統要挑問題都能挑出來,WINDOWS還經常打補丁呢。
In fact, democracy itself has big problem - the great philosopher Plato had discussed this problem 2400 years ago in his book of "The Republic". Well, this book is the foundation of western democracy. History has proved that democracy may not serve the country best. For example, Greece, where the first democratic government was founded 2500 years ago, has big economic problem recently and has no way to come out by itself. In order to get vote, politicians usually make empty promises or use war (invasion of other countries) to consolidate their power. Those will do no good to the country and the long term welfare of its citizens. Therefore while seeing the good side of democracy, we need also beware of its bad side. This US election shows its ugly side.
選舉制度最大的缺陷是與他的初衷相背離。 選舉制度是民主的表現,是讓人們選出最好的有利於他們生活的。 然而實際的效果往往是選出宣傳的最好演講得最好的,而不是那個最有能力做好這份工作或者說最有利於人民的。
這涉及到政治博弈,需要了解近代以來中美關係的微妙變化。從美蘇冷戰蘇聯解體以後,威脅最大的社會主義國家就是中國,美國一直宣傳民主社會/資本主義的優越性,並且一直通過思想導向/和平演變瓦解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 然後你看到的這句話出現了教科書里。 如果你沒時間看書,也可以看看紀錄片《較量無聲》,這裡說的比你教科書還全。
問題不在缺陷,在自我修復的方式。可以查閱美國制憲和民主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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