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律」的區別是什麼?為什麼「律師」不叫「法師」?

這個問題糾結了好久,網上有解釋說法和律的含義不同,可是辭典里對於律師的「律」字的解釋就是「法律」,這讓我感到迷茫。另外如果法和律二字含義有區別,那法官也應該叫律官才對是吧?


要說清楚「法」和「律」字的差別當然要從這兩個漢字的形成說起。
「法」字,其實原來是古代中國的圖騰——「灋」,許慎在《說文解字》上說"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由此看來,灋字乃由三個部分組成:
一為水,象徵平之如水,公平正直(但是也有認為水的原始功能是流放之意),一為廌,為傳說時代世襲司法事務的圖騰,由圖騰崇拜演化為氏族禁忌,這種禁忌即為最早的行為規範,是法律的前身,另一為去,意思為「棄去」,象徵廌用獨角觸去不直。
由以上三個部分,即可發現中國古代的「灋」字包含了三個層面:
1、「灋」是當人們發生糾紛時,由人與「廌」共同主持的一種裁判活動;
2、「灋」是透過裁判而向人們宣布的一種公平正義的行為準則;
3、「灋」是具有特殊強制力的行為準則。而「灋」之所以具有強制力,就在於它是一種社會權威機構的衍生物,這個機構被抽象為「廌」這個圖騰。
而「律」字最初的解釋為"律呂之律",即「律起於黃鐘」。它的意思是說,用「手」拿著一根管,管的下面有個發聲孔,這個「聿」字的出現則使得所有的合奏樂器有了統一定音的參照,即「一律」,整齊劃一。而所謂「黃鐘之官」,乃十二律之中聲,以其極平均而正確,故謂之」中聲「,所以能為標準之標準者,以其中也。故」律「者,制裁萬物之最嚴格者,凡平均、正確、固定可為事物之標準者,皆得以」律「名之。其後」律「字又被用於」律歷之律「,但仍然保留了」聿「的統一、一致與一律。再後來,則進入了」律統之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相互征戰,軍事建設相應地發展,於是需要軍隊的步調一致,進退之間,令行禁止。《易經》中說「師出以律」。《爾雅》說「律,常也,法也」,《說文解字》說「律,均布也」。因此,「律」具有將不和諧、不規則的事務,規範為協調、統一的意思。
由上看來,「灋」字的創設顯然有一種自然法的含義,即認為世間有一種正義,可以藉由廌來做判斷。而「律」字的產生並無自然法的意味,而是純粹從實證的角度出發,認為世間可以有一套規範的體系,其所重視的並非「正義「本身,而是在於秩序。由此觀之,「法律」似乎可以被看作是「正義的秩序」。《管子·七臣七主》篇說:「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這是「法律」二字運用之始,而從其解釋來看,也可以說是自然法與實證法的結合。
雖然,我們現在常常將「法」「律」二字合用為「法律」,用以指示所有國家制定的有強制力的規範,而且我們往往制定的是「法」,當然還有一些「條例」。但是回溯中國古代立法,其實「律」才是大宗。李悝的《法經》是唯一一部以「法」命名的法典,在這之後,秦商鞅定《秦律》,漢蕭何定《九章律》,再到《魏律》,晉《泰始律》,《梁律》,《陳律》,隋《開皇律》,唐《唐律》,宋朝借鑒《唐律疏議》與後周《顯德刑統》,編成《宋刑統》,再到明朝《大明律》,清朝《大清律例》,可見中國古代之法律,多以「律」名,而少「法」。即便到清朝末期設立修訂法律館引進外國法律時,亦多以「律」名之,如1903《欽定大清商律》,1906延請一批日本學者幫助起草刑律、民律、民事訴訟律、刑事訴訟律等。1908年頒布《欽定憲法大綱》,算是重新又出現了以「法」為命名的狀況。此時,中國的立法進入到了「法」與「律」混用的時代,如1910《法院編制法》,1910《大清現行刑律》,1911《欽定大清刑律》,1911《大清民律草案》,而中華民國建立後亦是如此,191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暫行新刑律》,此後逐漸用「法」漸多,而「律」漸少以至於無。後來所立的也都是以「法」為主,如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其實在立法者看來,彼時的「法」與「律」二字似無差別。那為何會有一個從「律」到「法」的過程呢?中間的緣由我也不清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於1896年制定《民法》,1899年制定《商法》,1907年制定《刑法》,而清末民初中國學生在日本留學者眾多,其中學習法政學生又為大宗,因此「律」「法」之流變或許與日本之翻譯有關。
最後,第一個可以問的問題是為什麼叫「律師」而不叫「法師」,回答中有很多戲謔的答案,但是其實「律師」的在中國古代文本中的本意也是含有宗教意義的,如佛家稱熟知戒律並能向人解說者為律師,《涅磐經·金剛身品》中就有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說,是名律師"的說法;道家將修行的某個階段或境界稱之為律師境界,《唐六典·尚書禮部》記有"道士修行有三號:其一曰法師,其二曰威儀師,其三曰律師",因此「法師」被提前註冊了這一說法顯然並不具太強的說服力。中國傳統上也存在著訴訟服務者,他們幫助百姓寫訴狀,參與訴訟,幫助民眾申冤,人們習慣上將他們稱作「訟師」或「狀師」,但是在官方話語中,官方往往覺得人民正是受到了訟師的唆使,才去衙門「刁告」,因此漸漸將訟師賦予一種消極的評價。而當十九世紀四十年代,中國與西方開始打交道時,一開始也是用「訟師」、「狀師」乃至於「法師」指代lawyer一詞的。據邱志紅的研究來看,1871年陪同崇厚前往法國的翻譯張德彝是第一個以「律師」來形容現代法律服務者之人。從19 世紀70 年代張德彝率先使用現代意義上"律師"這一辭彙開始,到戊戌及清末修律時期,各種文獻中開始大量使用"律師"一詞指稱西方的法律專業服務人員,但基本上專指參與華洋訴訟的外國律師,而且"律師"與"狀師"、"訟師"混用的現象仍很突出。然而,1906年沈家本與伍廷芳在制定《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時提出構想「律師,一名代言人,日本謂之辯護士。蓋人因訟對簿公庭,惶悚之下,言詞每多失措,故用律師代理一切質問、對詰、覆問各事宜。」而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頒布施行《律師暫行章程》,從此「律師」此一名詞算是被正式確定下來了。至於為什麼張德彝當時用的是「律師」而不是「法師」,個人猜測是否和當時清朝的律法以「大清律」為名,因此選用「律」字而非「法」字。
關於「法官」名稱的由來,我個人尚未看到合適的解釋,但是事實上在中華民國的立法中,一開始法官都是叫做「推事」,而這一名詞則是沿襲了古制。後來才改成了「法官」,而目前在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中仍然保留了「推事」的名詞,其即為法官。
我想說的是,其實目前看來「法」和「律」字在解釋上並無差別,而之所以形成「律師」或「法官」這兩個名詞,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歷史上的偶然。
然後黃源盛老師的書寫得很不錯。

參考資料:

黃源盛,中國法史導論,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邱志紅. 從 「訟師」 到 「律師」——從翻譯看近代中國社會對律師的認知[J]. 近代史研究, 2011 (3): 47-59.


「法」和「律」在當下是沒有意義上的區別,但若對兩個漢字的本意和源頭一探究竟,或許可以提供一種理解角度。

「法」字在表示「法律」的時候,帶有「公平」「正義」的意味。「法」字在古代寫作「灋」,其中的「廌」是古代傳說中的一種神獸(不是戈壁灘上的那個),能分辨是非,傳說若一樁案件有多個嫌疑人,廌就會用犄角去頂真兇。左側的「氵」,則表示像「水面」一樣平直。右下的「去」,好像是說對罪犯的懲罰,即趕出去、流放。所以,「灋」這個字在表示「法律」的時候,意義是「法律乃平直如水,以明斷是非,違法必誅之」。故,凡與「法」相關,大多和法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相關。(此部份來源:中法史筆記)

有沒有覺得「廌」好像就是一個法官大人?(我可不是說法官是神獸… 謝絕查水錶…)所以,「法官」這個稱呼,非常符合「依法維護公平正義」的意義。相比,「律官」則不那麼合適。

「律」字在表示「法律」的時候,沒有「公平」「正義」的意味,更強調「約束」「律條」的成份。再加上「法師」這個詞早在漢語中有特定的意義被佔用了,誤打誤撞只剩個「律師」,反而更貼切律師這個職業。我倒並不是說律師可以枉顧法律的公平正義,而是說律師的工作更貼近法律的文本形式(即「律,律條」)。律師要利用自己對法律文本的理解和組合,為當事人爭取其應得的最大利益。

在英文中也可看到一些類似的現象。律師大家都熟悉,就是「lawyer」,以「law」為本;一般的法官是「Judge」,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則是「Justice」,和「正義」是一個詞。再比如在韓語中,法官是「???(裁判官)」,依法為正義而裁判;而律師則是「???(辯護士)」,以法為當事人辯護。至於英語中的「right」,源自於德語的「recht」,不過已經超脫於「recht」太多了,現今和中文的「法」並不那麼近,就真的只是比較多的指「權利」「正確的」,在某些慣用語中也還有「正義的」的意思。

總而言之,雖然在當今現代漢語的環境中,「法」和「律」在表示「法律」的時候可以互通,但由於兩字原本的意義有差異,由此來看現在「法官」和「律師」這兩個名字,其實是非常優秀的命名。


「律師」一詞出現很早。漢武帝征服西域後,佛教就開始傳入我國,一開始得來的全是梵文佛經。漢桓帝時才出現漢文佛經,佛經中的借詞、譯詞隨之進入漢語系統。「律師」也是其中之一,《捏粲經 ·金剛身品》云:「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說,是名律師。」
這時的「律師」與法律沒有任何關係,只是一個意譯的佛教用語,是對通曉律藏僧人的稱呼。佛經主要包括經藏(釋迦牟尼說法的言論彙集)、律藏(佛教戒律和規章制度的彙集)論藏(釋迦牟尼後來大弟子對其理論、思想的闡述彙集),稱「三藏經」。僧人對佛經的習得各有所長,水平較高的根據具體情況有不同的稱呼。「經師」主要是通曉「經藏」或善於誦讀經文的僧人,「論師」偏重於稱呼精通「論藏」的僧人,「律師」則是通曉「律藏」的僧人。可見,「律師」最初進入漢語辭彙系統是對僧人的一種稱呼,而且因佛教的存在而存在,並一直延用至今。

「律師」一詞發展到唐代,外延擴大了,不僅佛教僧人有「律師」的稱呼,道士也可稱「律師」,《唐六典· 祠部郎中》云:「而道士修行有三號:其一曰法師,其二曰威儀師,其三曰律師。」直到清代,才把傳授法律知識的人稱之為「律師」,與法律有了一絲聯繫。但是,它還不是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律師」。
直到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社會發生了急劇的變化,特別是1898年的戊戌變法前後,變法的中心人物和一些開明人士把西方民主主義理論和西方文化傳播進來,漢語辭彙中增加了大量哲學、政治、經濟上的名詞術語,其中,有一個舊瓶裝新酒意譯詞叫「律師」,它才是今天法律意義上「律師」的源頭。律師源於古羅馬的辯護人,他們精通法律,為當事人辯護,並不收取報酬,這才是現代律師的雛形。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律師成為一種職業,並有律師制度的保障,中國是在清末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中才首次提到「律師」。

「律師」一詞是一個意譯詞,英文為「lawyer」,法律翻譯為「law」,為什麼在意譯時「lawyer」翻譯成律師而不是「法官」和「法師」呢?
法,《說文解字》:「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說明法能夠主持公正,懲惡揚善。法形成於春秋晚期戰國早期,法是公之於眾的法典。律,《爾雅》的解釋是律的本質,《說文解字》是講律的命名,段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也」。律主要指定罪量刑的刑法典。「律」多指具體的條文,「律」比「法」更具體。佛教中「律」多為戒律,佛教中的「律宗」是依律修行的教派。因而,律師是解釋「律」的人,而非依「法」定罪的人,依「法」裁定是非並定罪的是「法官」。這也許就是現代漢語中「律師」和「法官」得名的主要原因。

法、律在法律義上是同義的,區別只是在於時代。春秋末期,「法」字廣泛使用,如李悝作《法經》,後來秦商鞅把《法經》的「法」改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新律、晉泰始律、梁律、陳律、北魏律、北周律、北齊律、隋開皇律、唐律、明律、大清律。今天,習慣上又改稱「律」為「法」,然而,「法」字又有「法術」之義,「法師」多指後一義。
由於「律師」意義較為單純,「法師」意義多,加之國人的慣常思想,佛、道、巫皆可稱作「法師」,易產生歧義,所以在意譯「律師」時舍「法師」而留「律師」。

以上是現代「律師」一詞的由來及演變。漢語系統本身是一個相對較開放的系統,漢語中有些看似平常的簡單詞語,背後卻是暗流涌動,如不細細探究,難免會張冠李戴,只有溯源分流,理清脈絡,方得真理。

以上摘自律師一詞的由來 許江律師 新浪博客。


對的。
「法官」一詞有歧義。
請聽單口相聲《鬥法》,表演者:劉寶瑞
——————
「解愛卿,咱們的法官怎麼還不下台呀?」
怎麼不下台?他得下的去呀他!他在台上那兒轉呢!
「介怎麼回四?哎這算輸了算贏了?」
他還不知道輸贏呢!
「怎麼還不搬梯子?」
沒梯子還下去。
解大人過來了:「法官!法官!請下台!」
「搬梯咂!!!」
「知道知道!別嚷!」
怕老道聽見。


司考卷五,搓火球。


當然有區別!有個冷笑話早就說明了:
如果我找個「律師」做男朋友,我媽會很高興;如果我找個「法師」做男朋友,我媽會把我打出去!


23333 看到問題真的笑出腹肌了! 新笑點get

ps:只對這句話,並沒有針對樓主提的問題


因為商鞅變法時候改法為律了。否則現在的律師真有可能被叫做法師


  「律師」一詞出現很早。漢武帝征服西域後,佛教就開始傳入我國,一開始得來的全是梵文佛經。漢桓帝時才出現漢文佛經,佛經中的借詞、譯詞隨之進入漢語系統。「律師」也是其中之一,《捏粲經 ·金剛身品》云:「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說,是名律師。」


  這時的「律師」與法律沒有任何關係,只是一個意譯的佛教用語,是對通曉律藏僧人的稱呼。佛經主要包括經藏(釋迦牟尼說法的言論彙集)、律藏(佛教戒律和規章制度的彙集)論藏(釋迦牟尼後來大弟子對其理論、思想的闡述彙集),稱「三藏經」。僧人對佛經的習得各有所長,水平較高的根據具體情況有不同的稱呼。「經師」主要是通曉「經藏」或善於誦讀經文的僧人,「論師」偏重於稱呼精通「論藏」的僧人,「律師」則是通曉「律藏」的僧人。可見,「律師」最初進入漢語辭彙系統是對僧人的一種稱呼,而且因佛教的存在而存在,並一直延用至今。

  「律師」一詞發展到唐代,外延擴大了,不僅佛教僧人有「律師」的稱呼,道士也可稱「律師」,《唐六典· 祠部郎中》云:「而道士修行有三號:其一曰法師,其二曰威儀師,其三曰律師。」直到清代,才把傳授法律知識的人稱之為「律師」,與法律有了一絲聯繫。但是,它還不是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律師」。


  直到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社會發生了急劇的變化,特別是1898年的戊戌變法前後,變法的中心人物和一些開明人士把西方民主主義理論和西方文化傳播進來,漢語辭彙中增加了大量哲學、政治、經濟上的名詞術語,其中,有一個舊瓶裝新酒意譯詞叫「律師」,它才是今天法律意義上「律師」的源頭。律師源於古羅馬的辯護人,他們精通法律,為當事人辯護,並不收取報酬,這才是現代律師的雛形。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律師成為一種職業,並有律師制度的保障,中國是在清末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中才首次提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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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說文解字》:「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說明法能夠主持公正,懲惡揚善。法形成於春秋晚期戰國早期,法是公之於眾的法典。律,《爾雅》的解釋是律的本質,《說文解字》是講律的命名,段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也」。律主要指定罪量刑的刑法典。「律」多指具體的條文,「律」比「法」更具體。佛教中「律」多為戒律,佛教中的「律宗」是依律修行的教派。因而,律師是解釋「律」的人,而非依「法」定罪的人,依「法」裁定是非並定罪的是「法官」。這也許就是現代漢語中「律師」和「法官」得名的主要原因。


  法、律在法律義上是同義的,區別只是在於時代。春秋末期,「法」字廣泛使用,如李悝作《法經》,後來秦商鞅把《法經》的「法」改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新律、晉泰始律、梁律、陳律、北魏律、北周律、北齊律、隋開皇律、唐律、明律、大清律。今天,習慣上又改稱「律」為「法」,然而,「法」字又有「法術」之義,「法師」多指後一義。

  由於「律師」意義較為單純,「法師」意義多,加之國人的慣常思想,佛、道、巫皆可稱作「法師」,易產生歧義,所以在意譯「律師」時舍「法師」而留「律師」。


  以上是現代「律師」一詞的由來及演變。漢語系統本身是一個相對較開放的系統,漢語中有些看似平常的簡單詞語,背後卻是暗流涌動,如不細細探究,難免會張冠李戴,只有溯源分流,理清脈絡,方得真理。


如果他們會法術技能並且魔法傷害足夠的話,我想是可以被叫做法師的


法師主要是AP傷害,律師主要是嘴巴厲害。


噢,想想法庭上,一言不合就將對方變羊,多麼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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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以為法指自然之法則,律指人定之規範。而法官則隱含自然法則權威的意味。


法和律,二者除了共同的法律、規則的含義外,法還有一層含義就是「刑」,含有判決和執行的含義。律更側重與遵守的意思,在法律的範圍內運用法律。


因為「法師」早就被搶注了....


叫法師,會不會太奇怪,講真我第一反應是法師是出殺人書還是帽子


想想看,這哥們在法庭上搓個火球?凍個冰塊?

或者是這哥們在兩軍陣前一席話管教對面拱手而翔?
那是王司徒,不是法師,更不是律師


其實說到底,商鞅改法為律才是重點。


因為法師是另一個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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