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的博物館可以出售藏品嗎?

我查過資料,國外的博物館及美術館是可以出售一部分藏品的,而似乎國內公立的博物館和美術館對於藏品只進不出。假如此種狀況持續下去,會不會出現市面上流通的精品古董和字畫會不斷減少,從而導致藝術品市場的衰退?假設國家開放公立博物館和美術館出售和購進藏品的權力,那對於整個市場又會有什麼影響?


1.這個問題確實是現在國有博物館管理的一個問題——如果某件藏品被認定為不再適合收藏的話,應該怎麼辦?

《文物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四十五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這個另行制定的辦法,請往下看

《博物館條例》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藏品屬於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國有博物館藏品屬於文物的,不得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非營利組織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藏品;藏品屬於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博物館藏品屬於文物或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護、管理、展示、處置、進出境等還應當分別遵守有關文物保護、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條例提到了幾項禁忌,但是博物館終止後藏品究竟怎麼辦?還要往下看

《博物館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國有博物館終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接收。
非國有博物館終止的,其藏品屬於法律規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許其以法律規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應當轉讓給其他博物館;接受捐贈的藏品,應當交由其他博物館收藏,並告知捐贈人。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不夠本館收藏標準,或因腐蝕損毀等原因無法修復並無繼續保存價值的藏品,經本館或受委託的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後,可以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退出館藏。
退出館藏申請材料的內容,應當包括擬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稱、數量和退出館藏的原因,並附有關藏品檔案複製件。
第二十三條 國有博物館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退出館藏申請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複審。專家委員會複審未通過的,終止該藏品的退出館藏程序。
專家委員會複審通過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在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有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公示30個工作日。期間如有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願意接收有關藏品,則以調撥、交換等方式處理;期間如沒有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願意接收有關藏品,則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統一處置。處置方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處置所得資金應當用於博物館事業發展。國有博物館應當建立退出館藏物品專項檔案,並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專項檔案應當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非國有博物館申請藏品退出館藏,申請材料應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書面意見。博物館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退出館藏的決定,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換句話說,國有博物館的藏品退出館藏,屬於文物的,要經過重重手續認定,優先在博物館間流通,如果沒有其他博物館願意要,雖然沒寫明其他的辦法,但是規定了個原則:「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統一處置。處置方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處置所得資金應當用於博物館事業發展。」沒有明確的說明可以流入市場,但其實是開了行政個口子,但是以現在的大環境,恐怕還沒有走到這一步的個案出現。

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出台比較晚,當年是有些地方性法規有過市場化嘗試,譬如2001年發布的《上海市文物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保存的文物中,屬於無館藏價值需要處理的,應當經市文管委審核批准後,進行公開出售或者拍賣」。
現在看來和上位法規也有衝突,但是反應了文物界對不再收藏文物的處置意見,其實也是有過探索的。

2.我覺得這一「只進不出」的實際現象基本上對文物拍賣市場沒有影響。因為自打90年代文物拍賣市場合法之後,就沒有哪家博物館有資金大批量的購入拍賣市場的文物到能夠實際影響文物合法流通的地步,目前大一點的博物館文物徵集經費也不過以千萬計,鮮有上億者,小的博物館甚至拿不出錢來做徵集,這點資金與文物市場的存量相比,簡直是滄海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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