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美國弗格森布朗案陪審團不起訴涉案警察的決定?

弗格森布朗案涉案警察將不被起訴,引發了弗格森鎮的局勢緊張。是否考慮到不起訴決定會引發的影響?如果不排除可能會帶來騷亂的影響他們的決定是否合理?(不懂法學,只是好奇。)

弗格森大陪審相關文檔:Documents from the Ferguson grand jury


@Hasuran Li 介紹了陪審團程序方面的內容,我補充下國內新聞媒體介紹的案發經過,白人警察Wilson公開發表的聲明,以及陪審團做出決定的2個關鍵依據。

以下內容我未做核實,僅轉述

根據新聞媒體的報道:警察戴倫威爾森在街邊發現布朗和同伴們走在機動車道上影響行車安全,威爾森邊警告他們回到人行道上去並開車向他們靠近準備開門下車,但布朗向他走來並反覆關門阻擋威爾森同時探身進車擊打威爾森頭部,威爾森拔槍被布朗爭奪後在車內開了1槍,布朗手上擦傷跑開,威爾森呼叫支援並下車,後面發生的事目擊者與當事人有分歧。包括布朗同伴在內的幾名目擊證人都表示布朗在逃跑不成背對威爾森舉手投降時被擊斃。

威爾森接受專訪講述了如下經過:威爾森在街邊要求布朗及同伴回到人行道上,但布朗衝上來反覆關砸車門猛擊威爾森頭部並奪槍,威爾森在車內開了1槍布朗手上擦傷跑開,威爾森下車後發現布朗和同伴提著一袋東西讓他聯想起臨近幾個街區剛發生的一盒雪茄搶劫案,威爾森呼叫支援舉槍指向布朗,布朗失去控制再次沖向威爾森並將手伸向腰部,威爾森認定其極具威脅故連開5槍將其擊斃。接受專訪時對布朗家人感到抱歉,但堅持自己做法沒有問題,如果事件重來一次仍會開槍。

庭審過程中主要聽取目擊證人的證詞,因為多位證人都證實布朗同伴的說法:布朗是背對威爾森時被擊斃的,這種說法和威爾森的證詞完全矛盾,如果屬實後果顯而易見。但控方出示了法醫證據,根據血液濺射的距離和位置判定布朗是正面面對威爾森時被擊中。陪審團據此再次召喚多位目擊證人要求其對證詞做出說明時,目擊者們都推翻了原有供詞,這些目擊者們都表示之所以會說謊是為了迎合社區氛圍。由此案件發生重大轉變,結果大家都知道了。

目前事態的發展已經超越了案件本身。關於警察執法是否過當,是否因為種族歧視的原因誇大了所面對的威脅,或者是故意在街上對非裔找茬,對立的雙方都堅持自己的看法。包括陪審團的組成問題,庭審細節等都被拿來一一批判,究竟誰是誰非恐怕會是個長遠的謎團,我們遠隔重洋只能試目以待了。

值得我們深思的恐怕是下面這些數據:
弗格森鎮70%是非裔,貧困率22%比全州水平高7%,市長是白人,市議會6位議員5位是白人,53位鎮警察只有3位是非裔,在2014年4月的鎮長和議員選舉中,只有12%居民來投票。


本人不懂法律。不過昨晚大概聽了一下檢察官和奧巴馬總統講話的直播,說一下直觀感受(純感受,記憶有錯也在所難免)。

檢察官McCulloch說了好久好久(以至於推特上有人吐槽說「趕緊的一句"不起訴"不就完了」、「奧巴馬宣布我們幹掉了本拉登都沒花這麼長時間」……),來來回回講的就是這麼幾點:

  • 大陪審團看了很多很多證據,比你們了解的多得多的證據。全世界只有他們有權判定事件的全貌。
  • 很多證人的證詞都不靠譜,很不靠譜。比如A如何如何不靠譜,B又如何如何不靠譜,等等。所以啊,你們網上看到的東西,不靠譜。

奧巴馬總統的講話也挺無奈的,司法程序裡頭他完全發揮不了任何作用,只能瞪眼看著,結果出來之後大晚上十點鐘不能休息,還得出面安撫一下大家。所以他也就講這麼幾條:

  • 大家要淡定淡定,安定團結是第一位的。部分同志激動的情緒我可以理解,但是希望大家要相信司法,相信我們的制度。
  • 事情已經這樣了,我們要往積極的方向看。以此為契機,努力推動種族平等、建設和諧社會。
  • 媒體你們不要瞎搗亂,多報道報道那些在事件中起積極作用的被害人親友(他們在維護黑人權益的同時一直在呼籲和平抗議)、辛苦工作的政府公務員、還有種族運動社團領袖等等,不要想著老去搞那些大新聞。

個人總結:美國就是這個樣子,和中國的最大區別只是,他們有一套完善、嚴格且長久不變的制度。至於這個制度會產出什麼樣的結果,那可就不好說了。各種小團體小圈子派系爭鬥民族矛盾,該有的都有,大家都在制度框框裡頭,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社會的那些多年頑疾,肯定不是一天兩天就能解決的,甚至有可能,永遠也無法徹底解決。

回答問題:我們既無法評價他的制度是否合理,也難以評價他的結果是否合理。我們只能說,這個結果是在制度框架內產生的,這個過程(結果出自製度),在目前看來,算是合理。


紐約前市長的一個講話,算是對多角度看問題的一個補充。歡迎引用。


哈哈,鑒於沒有人注意大陪審團程序和陪審團程序的區別,我就來回答一下吧
在美國有陪審團和大陪審團之分,我們平時在影視作品上經常見到的12個人陪審團,是在庭審程序中的,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而大陪審團由23個人構成,決定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當然只是在少數重大案件中,聯邦法院審理的重罪案件都必須經過大陪審團程序,各州的情況各不相同,一半的州要求對嚴重犯罪適用大陪審團程序,一般案件檢察官直接可以決定。本案涉及的就是大陪審團的裁決。
大陪審團程序與陪審團程序有個顯著不同,就是大陪審團只聽取檢察官的陳述和證據,聽取檢察官的建議,被告人和辯護律師都不參加,證人也不接受交叉詢問。大陪審團裁決只要簡單多數就可以了。所以檢察官對大陪審團的掌控是穩穩的,而且檢察官還有權否決大陪審團的裁決。有句美國的法律諺語:如果可以,檢察官能讓大陪審團起訴一隻番茄。
布朗案為什麼會是這樣,問問檢察官吧!美國歷史上類似的案件數不勝數。
想了解大陪審團程序,可以看看傲骨賢妻第3季第14集。


謝邀。

不是法律界人士,就說說自己了解到的一點點。

理論上來講,大陪審 (Grand Jury) 做出決定的依據是不應該參考輿論導向的。大陪審只看檢察官是否有「合理依據」(Probable Cause) 起訴被告。根據密蘇里州法律,12個陪審員中只要有9人同意,就可以起訴了。

根據最近的新聞報道,檢察官會向大陪審展示證據、要求每一個證人一一作證。一般來講,大陪審審閱的是一個出庭證據的濃縮版本,但是大概由於這個案子社會輿論壓力比較大,本案檢察官Robert McCulloch 表示陪審員們看了更廣泛的證據,大概聽了70個小時的證詞、見了60多個證人——包括開槍的白人警察Wilson和三個驗屍官,而且不包括文字證詞。

12個陪審員並非指定專審弗格森案,一般來講大陪審指定任期4個月,期間審理常規刑事案件。由於本案調查時間比較長超過任期,郡法官Carolyn Whittington把大陪審到任期九月十日延長至一月七日。這12個陪審員中,9個為白人,3個黑人——白人比例為75%,儘管弗格森鎮2/3的人口是黑人,這個比例與聖路易斯郡白人比例差不多(70%左右)。由於其身份保密,不太清楚具體的投票情況。

正常來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只能用於出庭,是不能向公眾展示的。但或許由於這個案子的輿論壓力,郡檢察官McCulloch表示,他正在進行一個不尋常的程序,要求像公眾公開大陪審審理期間的文字記錄和視頻錄像

從上述報道上來看,大陪審的判決還是依照程序的。由於細節沒有披露,我不好說這個判決是否公正,但還是可以看出來,輿論壓力的確是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的


另一篇的報道則指出了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儘管絕大多數案件大陪審會予以通過,但在涉及到警察作為被告人的案件時,大陪審總是判定不起訴的 (Grand juries nearly always decide to indict. Or at least, they nearly always do so in cases that don』t involve police officers)。

該報道給出了一個聯邦法庭的數據:2010年一共有162,000個案子過堂給大陪審,其中只有11個是不起訴的。儘管地方法庭並非聯邦法庭因而無法直接比較,但法律界人士通常認同,檢察官沒有批准獲得起訴的案子,是極其罕見的 (Still, legal experts agree that, at any level, it is extremely rare for prosecutors to fail to win an indictment)

關於為何涉及到警察的案子總是不起訴,文章介紹了三個蠻有趣的解釋:

  1. 陪審員偏見:
    或許陪審員總是傾向於信任警察。認為他們在使用暴力時是出於公正的目的,即便有證據顯示並非如此。
  2. 檢方偏見:
    由於檢察官依賴於警察的調查取證,他們可能有意或無意出示不那麼有說服力的證據給大陪審。
  3. 檢察官出於輿論壓力不得不硬著頭皮提出控訴:
    這個解釋比較正能量。一般來講,檢察官只有在證據充足、有自信通過控訴請求的情況下,才會提出控訴。但如果是一個引入注目的案子,比如說像弗格森案一樣,白人警察打死了黑人,檢察官會迫於公眾壓力提出訴訟——即便是在他們認為證據略有不足的情況下。

大陪審對弗格森案的裁決,具體是哪一種,鑒於證據沒有披露,恐怕也不好作出判斷。但我個人認為1和3這倆解釋二選一吧。

另外,不得不說,這個案子發酵到這種程度,也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弗格森本地的種族關係或許並不像某些左派城市那樣和諧。


嚴格的「獨立法治」必須嚴守「強條件下的程序正義」和「司法實踐結果的獨立性」。

但是公眾政治在很多國家,尤其是新羅馬,都會通過所謂的某些群體製造的主流輿論來干擾司法實踐的結果。而在本來平權時代遺留問題過多(準確的說美國為首的英語國家從未解決過),造成話題敏感性,引發司法實踐後遺的公眾事件。而美國從新自由主義開始,一直習慣於靠公眾政治和社會輿論來解決大部分涉及敏感社會觀念的事件,並幾乎成為重要立法訴求渠道,還成了公眾自己製造的「私人法庭」。。故而,在種族問題上,新羅馬在引起公眾政治上逆向反饋到司法判決上這是「正常現象」。。。

而大陪審團(Grand Jury)本來就是「嚴守程序正義」的產物,在法律程序上明顯證據不足(他們自稱閱讀了廣泛的證據材料,依然不足以完成程序),而涉案警察又查不出有種族傾向的情況下,自然只能放棄起訴。但是這依然是罕見的,因為大陪審團放棄起訴的例子在美國並不多,出於政治前途和滿足公眾輿論的前提,某些大陪審團會將此類案件強行推上去,以滿足「公眾需求」,但是這次卻完全沒有,不過涉警先例的案件中,不起訴才是常態。當然,這裡程序上有些人有些誤解,由於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原則 ,即使被起訴,原告wilson也不會獲罪,只是程序性逮捕,然後宣告被告人權利,再進行庭審,故而即使大陪審團提出上訴,也不等於Wilson有罪。具體程序可以參考 @張宇嘉 的答案。。故而如果,真正意義的縣郵政局從審理上連程序原則都構不成,那麼即使起訴,被告獲罪的概率也很低。。

而檢察官McCulloch出於這個壓力,宣稱要將審理過程細節公開,來緩解這次公眾事件,並表態「已經審理了足夠多的材料」,不過這次最倒霉的,還是出不上力,也不好表態的奧巴馬童鞋吧。。


當然,美國自新自由主義以來,公眾政治家們和大部分輿論傾向一向對於本國司法並不信任,相當多的人認為在此類案件中,包括去年的zimmerman案一樣,檢方是有明顯傾向的,當然,他們給出的理由是檢方的證據全部來自於警方,故而此類案件不可信。。。遠達不到公平。。故而,即使大陪審團給了定論,那又怎麼樣呢?

故而,說到底種族平權以及各種平權遺留下來的問題從來在公眾意識中沒有得到真正解決,而僅僅靠公眾語境中的意識凈化和政治正確來脆弱地維繫,根本解決不了任何實質性問題,怎麼轉換為公眾的共同價值觀並反饋到公眾意識上,且在實質上,政策上解決種族問題這是新羅馬必須要做的。。

至於公眾輿論反饋司法嘛。。。。不想評論


「依法治國」是不會考慮「司法實踐結果會不會帶來群體事件」的。

不要拿道德價值論,合情合理(情在理前)思維來看待新羅馬帝國的內政嘛;不予起訴在程序上合法,在實踐上符合一貫的循例,就算在公共政治上引起了一些後果,反正也不是第一次了。。。

另外知乎上果然有很多愛(mei)國好公民,反而以我校校長為代表的知識分子和以90個城市居民為代表的老百姓都是別有用心反對合眾國法制,妄圖螳臂當車的匪徒啊23333

紐約時代廣場有這麼一副標語,我倒是不評判對錯。。。只是翻譯過來太好玩了——「Only Revolution can bring justice」,這不就是「革命無罪,造反有理」么 =- =|||


這個案子本身證據是相當清楚的,個人認為,陪審團決定不起訴在法律上是正確的。而且在美國,法院傾向於信任警察,這和警察自身信譽建設以及在該國的地位是分不開的。
確實有些證人稱被害人沒有抵抗,但這和證據、以及其它證人的說法是矛盾的,只能解釋為某些證人因為種族原因撒謊。
兩個可以確定的事是將肢體伸進車內攻擊警察(警車內血跡為證),與在追捕中試圖逼近警察(子彈正面擊中與旁觀者證言)。這兩件事只要成立,警察開槍就是有理的,儘管可能有更好的辦法減輕傷害。
以上均為本人個人看法。不保證正確。
但是這在政治上是不是正確就不好說了,至少黑人是不能接受這個結果的。這和是否有錄像無關,因為鬧是出自情緒和社會環境,而非有多麼確鑿的證據,這個案子本身只是個導火索。至於黑人在鬧的過程中搶劫,對他們來說太正常、太普通了,不值一提,呵呵呵。
對了,給上面那些答案提供一個細節,「無辜」膀大腰圓的被害人,死前搶了一家印度裔的店。那位印度裔把照片給了警方披露,讓黑人們在輿論上處於劣勢,這次騷亂中,黑人們再次光顧了他的店。黑人整個群體就是這麼被「歧視」的。


2014/11/27更新
網易另一面:

六十秒讀懂專題:美國警察槍殺黑人青年案,陪審團不起訴白人警察並非包庇警察,而是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在證詞相互矛盾的情況下,不能證明被告有罪就只能推定其無罪。陪審團內部必須意見統一才能做出裁決,要想對警察威爾遜提起訴訟就必須要有9名成員同意才成。陪審團不起訴也不代表無罪,只是形式上無充分理由起訴,民事上依舊可能提起訴訟,獲得民事賠償。

1.陪審團不予起訴的原因:60位證人的證詞存在相互矛盾,不足對警察提起從一級謀殺到過失殺人等五種可能指控

陪審團只是普通公民,不需要任何專業的法律訓練,也無需精通法律條文,檢察官事先不會告訴陪審團應考慮哪些具體指控,然後陪審團成員根據聽到看到的證據,以法律和事實做出真實的判決,投票表達自己的觀點。

不提出指控是因為許多證人的說法相互矛盾、前後不一致,甚至與物證不符。舉例來說,14號證人對趕來的地方警察說,布朗被槍擊後,舉起雙手投降了。聯邦調查人員再次向14號證人核實時,證人卻無法判斷,布朗的手勢是投降,還是檢查受傷的手。證人也不能確定,布朗的手心當時是向著自己,還是警官。而後者表明了投降意圖。不過該證人又說,布朗受傷後沖向了警察,威爾遜警官一邊高喊「站住」,一邊開槍,「每喊一次就開一槍」。

而正是這種互相矛盾的證詞實在太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警官有犯罪嫌疑須提起刑事訴訟,大陪審團決定不予起訴涉案警察。

2.陪審團的決定基於無罪推定,不能證明被告有罪,就應推斷其無罪:美國刑事審判中為防冤案,即便被告有可能犯了謀殺罪,但未達到「沒有合理懷疑」的法律標準,也必須無罪釋放

陪審制是基於無罪推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判例法,指出無罪推定不僅停留在向陪審團提交案件階段,在交叉詢問期間,在陪審團評議案件期間,直到形成判決前,都要貫徹無罪推定。如果陪審團未做無罪推定,即使法官對陪審團運用合理懷疑標準進行充分的指導,法庭裁決仍可撤銷。

曾任辛普森案辯護組組長的哈佛法學院法學家德施沃茲指出,「刑事審判從來不是為了伸張受害者正義。如果是,那麼判決的結果只能是一個:有罪。因為刑事案件中只有一人受審,如果被認為無罪,那在定義上受害人的正義就不存在。」即便一個被告有可能犯了謀殺罪,也必須無罪釋放。這是因為「有可能」沒有達到嚴格的「沒有合理懷疑」的法律標準。刑事審判只是追求一個結果:證明沒有合理的懷疑。」

3.陪審員要中立,判決前的媒體報道傾向於警察「有罪」不能干擾陪審團的決定:2011年佛羅里達州訴凱斯?安托尼謀殺案,因媒體報道太多,只能在170公里之外的皮尼拉斯縣挑選陪審團

為了減少外界的影響,除了終審裁決時,陪審員不得與任何人,包括其他的陪審員討論案件,不能看與本案有關的電視、廣播、報紙的新聞報道。2011年佛羅里達州訴凱斯?安托尼謀殺女兒案,因為媒體報道太多,為了找到中立的陪審員,法官只能在距離170公里之外的皮尼拉斯縣挑選陪審團。當裁決無法在1天內作出,且該案件被熱點報導的情況下,法院可能命令對陪審員進行隔離,要求其住宿在賓館或不與其他人接觸。如O·J·辛普森案??件等極端罕見的案件中,陪審員被隔離了整整8.5個月。

4.陪審團審判有一致裁決的要求,內部必須意見一致方可做出裁決:若要對警察威爾遜提起刑事訴訟,必須要有12名陪審員中的9名同意才成

就聯邦層面來講,第六修正案 (關於刑事審判中的陪審團)和第七修正案 (關於民事審判中的陪審團)中隱含了一致裁決的要求。這一立場也被反覆闡明:1930年的巴頓訴美利堅合眾國案的判決指出,對憲法第六修正案中「陪審團審判」的理解必須遵從普通法的傳統,其中就包含了一致裁決的要求。1948年的安德雷斯訴美利堅合眾國案的判決指出:「當適用聯邦憲法第六、第七修正案進行陪審團審判時,陪審員內部必須意見一致方可做出裁決。」

陪審員隨後在法庭上聽取控、辯雙方律師詢問證人、提供證據以及法庭陳詞,在就相關情況進行充分的「秘密評議」後,無論要做出有罪還是無罪裁決,均需首先在其內部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會導致無效審判 (mistrial)的出現。根據密蘇里州的法律,陪審團對是否提出刑事指控只需要9名成員同意即可,勿需12名成員一致通過。因此,要想對槍殺黑人青年的警察威爾遜提起刑事訴訟,就必須要有9名陪審團的成員同意才成。

5.警察「無罪」不代表「無過錯」: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僅進行有罪或無罪結論的認定,不對個別事實認定裁決,警察威爾遜不被起訴是因陪審團找不到合理理由起訴而非沒有過錯

密蘇里州大陪審團想要起訴開槍警察,需要有「充分理由」,由於布朗案中目擊者口供互相矛盾,疑點重重,不起訴只代表大陪審團找不到充分理由起訴,不代表涉案警員沒有做錯。在刑事案件中,任何法域的法院都不進行對個別事實進行認定的個別裁決 (special verdict),而僅僅進行認定有罪或無罪結論的一般裁決 (general verdict)。

2012年特雷沃恩·馬丁槍擊案被告社區警衛齊默曼被陪審團判無罪後,美國前總統卡特就表示,這個案子是法律問題,不是道德問題。無罪判決並不意味著馬丁是壞人齊默曼是好人,這隻意味著檢察官無力證明這不是正當防衛,不意味著齊默曼沒有做錯,甚至不意味著他沒做非法的事,僅僅是檢察官沒能證明。

6.刑事指控中,「極大可能性」也無法給被告定罪,都只能認定被告「無罪」:舉證責任在檢方,陪審團無法定罪要「怪」檢方無法給出「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據

美國刑事指控中,任何合理的懷疑都可能導致刑事控告不予成立。正如2012年特雷沃恩·馬丁槍擊案中,陪審團不能排除被告齊默曼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只能判其無罪。

在刑事案件中,要給被告定罪,檢方負有重大舉證責任,必須證明齊默曼是二級謀殺,而不是正當防衛,所要遵循的證據標準就叫「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齊默曼只需要對檢方證據提出「合理懷疑」,證明有可能自己行為確實是正當防衛。陪審團只要認為齊默曼「是正當防衛」「可能是正當防衛」「可能不是正當防衛」「不能排除正當防衛」等情況,哪怕檢方證明了極大可能是二級謀殺,都無法給他定罪。

7.刑事起訴不同於民事訴訟,「無罪」警察威爾遜還可能面臨民事訴訟:1995年辛普森殺妻案,刑事「無罪」的辛普森卻付出了3350萬美元的民事賠償金

在證明標準上,刑事訴訟要高於民事訴訟。刑事證據實行的是排除合理懷疑規則,而民事訴訟實行的是優勢證據規則,只要案件事實「有」的可能性大於「無」,就可以認定。由於美國憲法修正案指出,任何人不能因同一犯罪而受到兩次審判。因此,即便警察威爾遜被免於刑事起訴,但受害人家屬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索賠。

1995年,辛普森被指控在1994年犯下兩宗謀殺罪,受害人為其前妻妮克爾·布朗·辛普森 (Nicole Brown Simpson)和一位餐廳服務員羅納德·高曼 (Ronald Goldman),即辛普森殺妻案。刑事審判因證據存有漏洞,被判無罪。隨後,布朗 (辛普森前妻)和高曼的家人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辛普森支付民事賠償。1997年2月5日,陪審團一致認為,有足夠證據說明辛普森應為高曼的枉死和對布朗的毆打行為支付民事賠償,共計三千三百五十萬美元。


林達有本書《我也有一個夢想》,建議看看
看的多了,瞎想的就少了


被警察追了逃跑被槍射死這類事情在美國絕不是很罕見。不知道密蘇里州相關法律為何,但極有可能是允許警察在此類情況下射擊的。
有些同學不太能理解為什麼打了那麼多槍,就從這個就能說明警察是有意要殺那個黑人,但程序上講是可以這樣做的……也有過不少先例了,雖然有爭議,過去基本上也是警察沒問題的多。陪審團成員可能相對會覺得沒有那麼不合理。程序上講警察沒有什麼錯,這件事可能是有區別對待在裡面,但是從程序上來講這樣是合法的。
黑人因此暴動也是不值得提倡的。可以和平遊行示威,不能打砸搶燒。


羅生門。

我覺得 Google 或者什麼的可以考慮推出警用和反警用眼鏡了。一邊給警察用,一邊給路人甲用。

據說以色列警察已經配上貼身的微型攝像頭了。


在明確犯罪嫌疑人沒有槍支及武器並逃跑的過程中是否還有必要繼續開槍,一共12,不要以為此類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只天朝才有發生的可能。有人的地方必有江湖,有江湖就有黑幕。


這就是沒受過欺負的臉。


充分表現了美國是法治社會,不會被民意綁架,干擾司法程序和判斷。


我認為案件本身沒有太大爭議,只是人民藉機發作種族歧視問題,以及發泄平時的不滿。
理由一是:警察公布事發前死者搶劫商店的監控,換來的是更大的抗議。說警察是故意詆毀死者道德,其實那些監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只是平時一直綳著種族歧視的人民根本就不想聽那些,不想和你看證據講道理,他們就是要批鬥警察,從而引起社會關注。

理由二:評審團審理這種大庭廣眾下發生的案件簡直太小兒科了,事實很容易調查清楚,並且那是捅出水門事件的美國司法系統,我不認為會暗箱操作。
所以我百分之九十相信判決。

理由三:動機。如果事情真像謠言傳的那樣,警察開槍動機是什麼?就想殺個黑人玩玩?有槍就是任性。
法官冒天下之大不韙包庇動機何在?就想弄點冤案玩玩?就想和人民對著干,良心大大滴壞?

疑問一:中國警察都人人佩戴執法記錄儀了,欠咱們大筆錢的美國日子過得真那麼緊呢?
疑問二:美國種族問題真的還是那麼敏感嗎?只要披著這面大旗誰都不敢表態質疑?
疑問三:是只有中國媒體挑事,還是所有媒體都是那麼報道的?:一名白人警察當街擊斃了一名黑人。
全世界有沒有媒體報道:一名警察當街擊斃了一名公民。


我不懂法律,但看一些統計數字,覺得美國司法在警察殺人問題上存在不正常之處。

根據一份並不完全的美國報告Local police involved in 400 killings per year,美國每年"地方警察合法殺人"大概在400左右。之所以說不完全,是因為並不是所有警局都參與了統計,也完全沒有"警察不合法殺人"的數據,聯邦警察的數據也不得而知。

而根據facebook 上一個主頁的https://www.facebook.com/KilledByPolice/timeline?ref=page_internal 統計,美國2014年已經有997人死於警察之手。該網頁通過每天分享警察殺人的新聞鏈接進行統計,從2013年5月開始。

與之相對應的,近幾年美國每年執行的死刑數都在60以下。

同時,根據維基百科,官方統計的警察殉職人員2012年是120人,2011年是160人。List of American police officers killed in the line of duty 其中有一定比例是行動中死於其他意外,而非被"壞人"殺害。

這樣的數字對比,至少在直覺上我是覺得不正常的,當然,也許在制度上這是合理的。


歧視(區別對待)也體現在自己對自己身上。車內有槍傷導致的血跡是物證,周圍群眾的說法是人證。分量不能比的。


嗯………今天老師也提到這個問題了,他說他不看新聞也知道警察是無罪的,因為90年發生過類似的事,說是5個警察攔下超速的車然後錄著相把那個人打了一頓,和這次一樣是無罪。他還說未來聯邦政府一定會介入。他還提到了調查法官不應該是那個地區的法官,應該從其他地方調來,因為他們共事過。
老師是黑人,在這邊教高中歷史。感覺還是比較公正的。他講的林肯也不是那麼正義的嘛,只是提提~~~~

米衛青的資料~~~

暴力事件 1991年3月3日晚上,處於假釋期間的羅德尼·金在洛杉磯的朋友家中觀看了一場棒球 比賽並喝下三大瓶烈性杜松子酒。比賽結束後,他和另外兩名黑人朋友一共三人同乘一輛車向西開上了210號高速公路 。[1] 凌晨12點30分,加利福尼亞高速公路巡邏隊(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的蒂姆·辛格和梅拉尼·辛格夫婦發現了行駛在他們身後的三人,並發現他們的行駛速度超過了每小時110英里 (177公里),超出了高速公路的限速。於是他們開始試圖讓其停下,然而金並沒有照做。在行駛了8英里(12.9公里)闖過了若干紅燈,差不多製造了一起交通事故之後。12點45分,金在3輛洛杉磯警察局 (LAPD)的警車和1架警用直升機 的堵截下停止在一家娛樂場所門前。[2] 蒂姆要求金和他的夥伴們離開車輛並按重案犯的標準臉朝下趴在地上,金的兩個朋友照做了並在後面的事件中安然無恙,而他本人則緩慢地離開車輛,扭動屁股並對女警官梅拉尼(Melanie Singer)做出侮辱性動作。當女警掏出手槍 準備進一步接近金時,來自洛杉磯警察局的孔恩警長(Stacey C. Koon)示意她退下並讓現場的所有警察收起槍支。[3] 然後在孔恩的帶領下,鮑威爾(Laurence Powell)等四名洛杉磯警察開始接近羅德尼·金,其中一人用膝蓋 壓住他的後背 試圖制服他。結果警察們反而被金扔飛了出來,孔恩於是用一種類似於Taser 的電擊槍 攻擊羅德尼。第一次射擊時金並沒有倒下,第二次射擊後他雖然倒在地上但很快站了起來並向警察撲來(事後證明電警棍因故障電壓不夠)。孔恩此時判斷他可能服用了某種增強體力的興奮劑,於是他開始抽出自己的金屬警棍 並打算用它來施行攻擊。[3] 差不多就在此時,附近公寓 內的一名愛好攝影的經理人喬治·好萊迪(George Holliday)被汽車 和直升機的轟鳴聲吸引,打開他的攝像機 開 始拍攝。此後,雖然孔恩警官曾經告誡不要攻擊頭部,但羅德尼·金的臉部依然受了傷。警察們一共揮動了56下警棍,有23次警棍沒有打中。最後,在金的請求 下,警察們停止了攻擊給金帶上手銬,並交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從金在第二次電擊後站起撲向警官到攻擊結束的這段過程都被攝影機拍下,時長約為81秒。[4] 孔恩曾說過「我曾經見過所謂的合理使用暴力,但在我14年半的職業生涯中從沒見過哪次像這樣的」[5] 鮑威爾對巡警說過「我很久沒有這樣狠地揍過人了」[6] 。後來,金因為受傷被送進了醫院 [2] 事發後5小時對金的檢測表明,他血液 中的酒精 含量達到0.19%,超過了法律 限制。[7] 1992年洛杉磯暴動 羅德尼·金


昨天CNN提到一個新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不從種族問題來看,也不從法律體系來看,單從暴力來看,絕大部分發生在當地的暴力謀殺案是發生在黑人和黑人之間的,極小一部分是發生在白人與白人、白人與黑人之間的。(我戳進去的時候錯過了嘉賓介紹),一個男的說:黑人們自己在殺戮自己,雖然他這麼說可能會被認為是種族歧視。


我覺得他的邏輯有一些問題,不能因為黑人在殺黑人了,白人殺黑人就不是種族歧視了,不過他確實提出:一旦你使用暴力或者違反法律,那麼不論是黑人警察,還是白人警察,都會來對付你。

他提出暴力這個問題是很關鍵的,它和種族問題、槍支問題交織在一起。在過去的二十四小時內,弗格森一直處於沸騰狀態,並且從弗格森點燃的怒火已經燒到了各個大城市,除了弗格森的暴力抗議,別的地方也不乏暴力事件。奧巴馬說,種族問題不是弗格森的問題,而是整個美國的問題;同理,暴力問題也不是弗格森的問題,也是全美國的問題。

CNN秉著客觀原則,同時採訪了一些支持威爾遜的人,一個女士不願意公開身份,因為她「已經因為支持威爾遜而受到了威脅」,另一位男士比較理性,他提到:無論公眾的情緒是怎麼樣的,物理證據畢竟是客觀的,證據不受情緒影響。我認為就從現有的證據來看,威爾遜的版本還是有物理證據支持的(雖然我也不是偵探,也不懂法,只是個人感覺)。

以上引用CNN處可能有記憶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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