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親生父母殺嬰通常判刑很輕呢?

看過好幾起這樣的案例,親生父母或者親生祖父母、外祖父母親手殺嬰,最後的判刑不是緩刑就是一到三年不等,都屬於輕判,原因無非有三:嬰兒殘疾或重病,家裡無錢或不願給其治療;父母重男輕女,溺嬰習俗在建國前很流行,似乎旁人不以為然,建國後才立法制止;家長因賭氣或精神疾病等下殺手,報復配偶。
按理說,嬰兒自呱呱墜地起,其生命的權利與成人無異,為何我國判刑通過都是輕判呢?


因為我們的法律主要考慮社會危害性,父母殺自己的嬰兒,沒人因此痛苦,所以就沒有社會危害性,所以就輕判了。


觀念上來說:人多,命賤,重老輕幼(一百多年了,君臣父子觀念的流毒仍未隨帝制的消亡而去)。
法律上來說,沒有對所有人(包括嬰兒)的性命一視同仁,這是立法的問題。


1、本質上我們還是一個農民國度,父權/皇權至上的農耕意識形態還未褪去;
2、我們也是一個長於媚強凌弱的弱者民族,而嬰兒恰好是弱者,沒人在乎他們。

作為強者的美國人那種無條件保護兒童,兒童權益受損可能追究父母失責責任的做法,咱們只怕連理解都難以理解。


因為你每射一次就會殺死上億個潛在的嬰兒啊(笑)


因為法律制定者與執行者他媽沒有把他們掐死


絕大部分是媒體報道的問題,標題黨先判決了父母「故意殺害」。而在現實當中是很難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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