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的這個觀點自然不是我自己獨創的,J. Searle 在 Mind: A Brief Introduction 直接就是這樣說的,而 G. Ryle 在 The Concept of Mind 裡面開頭批評的就是:Descartes 所持有的(被 Ryle 稱為 official doctrine 的)觀點,實際上是一種範疇錯誤。
好的那麼這篇文章講一點哲學史,當然我哲學史學得不好所以只講兩個人。
Descartes 在 Meditation on First Philosophy 裡面提出了這樣一系列的論證:
懷疑論我就不講了,自己看這個回答。
而緊接著,他確立一個絕對不可懷疑的東西,就是「I exist」 (不是「1」或者「l」或者「|」!)。事實上不是 I think 推出 I exist,而是 I think 等於 I exist。(Meditation 中沒有那個「therefore」(ergo) :I think, I exist.)
接著他就對這個 I 開始進行分析了。這個「I」是什麼?是我的肉體么?但是根據懷疑論論證,我的確可能沒有肉體,因此這個 I 就不能是我的肉體。我不確定 Descartes 的原文裡面是怎麼處理 perception 的,但是總之,I 至少包含了 think (我不確定是否等同),而事實上,我們可以論證,所有 mental 的東西都需要 I 的存在才能完成。比如說「I believe…」,「I fear …」,「I think」,……
我之前說 perception 特別難處理,不是沒有原因的。一方面,我們知道 perception 在日常的意義下依賴於 sense organ(即 body)的存在。因此當我說「I see something」的時候,這種表述方式似乎就默認了我知道我有對應的 sense organ——眼睛。但是根據懷疑論論證,我不可能知道我有眼睛,因為眼睛是 body 的一部分。那麼我們要如何調和這個困境呢?答案很簡單,做一個區分。It seems to me that I have seen something 不能推出 I have eyes. 但是 having any kind of particular sensation 總能夠推出 I exist,因為總是要一個我去擁有這種感覺。
接下來,我們可以進一步區分 mind 和 body。剛才已經說了,mind 的本質是一個 thinking thing,而 body 的本質是一個 extended substance。這是它們最根本的區分。
進一步,mind 總是一個整體,我們無法想像半個 mind 是個啥,但是我們能夠想像半個 body 是怎麼樣的。我們可以割掉一個腎去買 iPhone 或者 iPad,但是我們很難將半個 soul 賣給惡魔——一般都是賣一整套的。有人會說不是啊,火影裡面三代目就專門只封印了大蛇丸的手的靈魂啊——你這樣說就不好了,畢竟你已經在用一種物理的圖景來進行理解了,但是實際上他這樣和失去了手又有什麼區別呢?更何況大蛇丸還不停地幻肢痛呢。失掉手,或者,失掉手的靈魂,在不考慮幻肢痛的時候,只是 input 的缺失罷了。你總不能說你走到一個完全黑暗的環境中沒有 visual input 於是你的 mind 就缺失了一部分吧?也就是說,mind is indivisible; body is divisible.
在認知的方面,我們直接地知曉我們有一個 mind,但是我們總是不那麼直接地知道我們有一個 body。或者應該這樣說,我們知道自己有 mind 這一點之所以是直接的,是因為這是不可懷疑的。但是我們有 body 這一點則是可以懷疑的。
最為簡單粗暴的方式就是認為一共有四種屬性:mental and physical、mental and non-physical、non-mental and physical 以及 non-mental and non-physical。而在 Descartes 的劃分下,世界上只存在兩種屬性:mental non-physical 以及 non-mental physical。當然 Ryle 的意思是我們不能把他們並列在一起討論。他的舉例是這樣一句範疇錯誤:
She came home in a flood of tears and a sedan-chair.
二元論的理解一般是將這種情況處理成一個人做了兩個行為,一個是 body 的行為,一個是 mind 的行為。或者,說這個人一方面在物理空間做了一個行為,然後額外地具有一個 mental property 叫做 intelligent。而具體的情況是這樣的:當一個人要做一個 intelligent 的行為的時候,他會首先在腦海中預演一遍,然後再將這個行為付諸實現。而這就是一個兩步的過程了。這種形式化的方法犯的錯誤和這篇文章中提到的錯誤地形式化臨時性質的情況相類似。
實際上發生的事情是:intelligence 作為一種 skill 存在,它不是一個用來描述 episode 的辭彙。我們說一個人 intelligent,是說他在某個方面擁有一種 ability 或者 skill,而不是說這個人 have an episode called intelligence 。實際上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判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 intelligent 的時候,我們並不是去觀察他的內心。我們能觀察的,並且實際上在觀察的,總是這個人的行為——即便這個人在腦袋中預演過的這個行為,只要他的實際行為沒有成功或者做得不夠好,我們依然不會誇他 intelligent。這種說法有一種類似於行為主義的危險,因為看上去就像是說,「my mind is a box which can be only looked into by myself, and the thing in the box drops out as irrelevant.」因此這種主張或許在表面上是有些過強了。但是問題在於,「irrelevant」和「不存在」的含義是不同的。mind 顯然存在,作為我們能夠使用語言的基底,作為我們能夠這樣行為的基底,它們不僅僅是存在的,甚至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們並不在日常的情況下用語言指稱它們或者提及它們,而它們也僅僅是在這個意義上 irrelevant。日常生活中人們對於聰明的判斷標準總是行為主義式的——方法論行為主義——我們除了行為還能看到什麼?如果我們同時將語言作為行為的一部分,日常生活中我們除了觀察一個人的行為之外還能看到什麼?但是與此同時,這並不是說行為(表像)相同就意味著發生了相同的事實。一個小丑摔一跤是滑稽的,巧妙的,而同樣的一個普通人同樣地摔一跤就是蠢的,人們看到前者會捧腹大笑,看到後者會生氣的罵道「這個傻逼」。類似地,同樣的鳥群南飛,有一些情況下我們將其稱為遷徙,另一些情況下就是單純地往南邊這個方向飛。這些過程並不因為行為相同,或者表象相同而成為了相同的過程。但是區分這種過程的原因也絕對不是依賴於那個對象心中的私人的 mental state 或者 mental content,而是因為我們會把這個行為放在一個整體的框架下理解。我們第一次看到一個小學生在我們面前表演算術(心算),無論他第一道題目算對了或者算錯了我們都不能知道他是否掌握了算術。一個技能不在單獨的行為中完整地顯現其自身。而當我們試圖將其描述成一種單獨發生的東西的時候,我們就犯了範疇錯誤。
第二個例子是 do sth with heed。
當我們在說一個人做事的時候是否用心時,我們並不是說發生了一個兩步的過程:(1) he is doing something,然後,(2) he is paying attention to what he"s doing. 表面上我們當然知道自己有沒有全神貫注地做某事,但是真的如此嗎?你自己好好想想是不是任何情況下你自己都知道,「忘我」這個詞不是隨便說說的。
更何況,對於別人來說,他們只能通過觀察你的行為來判定你是否有在全神貫注地做某事。但是這個地方就要注意了,這裡的判定並不是一種簡單的事實性的判定。當你在集中注意地開車的時候你也有可能出車禍,當你心不在焉的女友一邊幫你 oral 然後你一邊打電話一邊開車的時候你也有可能不會遇到車禍。但是問題在於,如果這兩種情況下各自發生了相同的緊急情況,集中注意的情況下你更加有可能快速地做出正確反應,因此使得你收到損害的比例和概率都小於心不在焉的情況。因此實際上能夠表示結果的是一種可能性的東西。而這種可能性是通過反應時間決定的,而反應時間則又是一種外在的標準了。事實上,如果你真的是像注視一個什麼東西那樣注視著你的行為本身,這種注視反而會影響你自己的發揮。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將 with heed 理解為一個二步的過程是完全錯誤的。它在日常生活中的判定實際上是依賴於意外的發生以及對於意外的應對,而和別的行為的關聯則是一種經驗式的第二步的推理。我們並不能夠直接得到打手機分散注意力的結論,我們總是設計了一個實驗說明了打手機分散駕駛員注意力之後通過實驗說明這一點。況且,就算是在駕駛中打電話這種現象本身也是一種體現在行為上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