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收購如何轉嫁PE的債權,使之成為被收購公司的債權?

1、假設是PE(如KKR)借了銀行的錢買了公司原股東的股權,這明明是PE的負債,如何變成整個公司背的負債了呢?用的是什麼技術?
2、如果PE成為了大股東(但不是100%股東),且把債權轉嫁給了被收購公司。PE想用整個公司的大部分利潤去還債,小股東可以不答應嗎?


根本沒有轉嫁這回事。舉個最簡單的sources uses栗子:

原來公司有什麼債都是無所謂的,收購後整個資本結構重新strcture了。新的債都是以收購目標公司future cashflow支持的,不存在銀行借錢給KKR當股權的問題,KKR自己會出那200。

小股東如果沒有tag drag還留在收購目標公司里,收購時候就是同意了這種新capital strcture的,公司用自有資金償還利息這種事是最基本的日常經營行為,根本用不到過董事會。

SPV / BidCo什麼的一個收購步驟罷了,一般收購後要不把debt通過back to back shareholder loan推到下面公司里,要不直接合併,其實本來報表就是合併的如果沒有cash trap的話都沒差。


併購貸款一般會放給併購方或者基金下面的spv,這個spv一般會設立在某個跟被收購方稅收協定比較優惠的地區,作為併購完之後的新公司的股東。然後新公司會給股東分紅,spv拿分紅還併購貸款。要是不想拿分紅還就直接合併,把債務下沉到下面公司。

簡單說就是根本不需要轉嫁,承貸主體下沉後就變成了併購後新公司,或者傳統一點什麼都不幹,拿分紅還。


樓上的回答不十分準確,LBO的精髓在於用被併購企業的未來現金流來償還融資,增加leverage為的是提高自有投入資金的收益率。典型的操作方式是設立SPV,SPV的capital由兩部分組成,PE(有時候+management)put up 一部分股本,作為share capital,通過銀行貸款和債券等組合融資方式做一部分loan capital,比例(也就是槓桿率)根據交易不同情況有所差異。

最重要的,SPV收購目標公司之後,SPV與目標公司合併,SPV債務變為合併後公司債務,公司經營現金流可以用來償還借款。合併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如果沒有做,在中國法下就變成了股東挪用公司資金,可以參考健力寶案。

總的來說,LBO在中國很難實現,原因很多,在此不贅。


1、公司向銀行借款後,再借給股東;股東拿這筆錢還之前的銀行借款後,再慢慢還公司借款;公司這時開始向銀行還款。

2、公司當然可以用利潤甚至是自有財產還債。小股東可以起訴要求大股東歸還公司借款,或者要求公司分紅。公司分紅後,由股東償還公司借款,公司再償還銀行,就可以照顧到小股東的利益。


和樓主有一樣的困惑。

1、債權必須在被收購企業,而不是收購主體(企業所得稅、紅利稅等等),否則收購還賺什麼錢,都繳稅了。

2、要達成上述一點,大家說的套路是收購SPV與被收購公司的合併,對此很不理解。要約收購似乎並不能100%收到股權吧?我100買的股票,跌到10塊,你現在20要約,比市價高100%,但我虧損80%,憑什麼非要賣給你?

3、做一個假設:(1)公司的凈資產20億元,按照整體估值100億市值收購;(2)被收購公司存在拒絕要約的小股東,假設持有對應10%的總股本,對應市值10億;(3)收購SPV自有出資10億,融資80億,即合計收購了90億總市值(剩餘小股東10億市值),凈出資10億。結合(1)、(2)、(3),請問,在合併後,小股東持有新合併公司的股權比例怎麼計算?

從小股東角度看,新公司實際上是老公司+90億債務,因此股權比例應該大幅提升;

從收購方看,我朝原企業注資,所以你的股權比例應該大幅下降……

這種悖論如何來解釋?最後按照什麼樣的股權比例來合併呢?


1. 理論,借款並不進入PE,只是PE與銀行談好,借款主體是被併購公司,PE提供擔保,則槓桿變成被併購公司的負債。
2.公司章程或控制股東會表決,讓小股東成為消極股東


不需要吧,收購控制企業後,通過變賣被收購企業資產,取得資金回籠,通過派息或關聯交易等手段將資金打回用於收購標的資產的殼公司,再用於支付各種高息票據或銀團貸款的本息,剩餘溢利即本次運作的利潤。或者標的資產的現金流夠強直接拿出來還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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