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王林遭拒? ?

今日上午,王林的辯護律師陳有西和李建輝前往萍鄉市看守所會見王林遭到拒絕。陳有西稱,看守所一位副所長出面稱「不能會見,敬請理解」。 題主想通過這個案例了解一些事情:一、看守所是否有權力拒絕律師會見嫌犯;二、律師被無故(或有故但理由不充分)拒絕會見嫌犯後有無維權渠道;三、這是否說明我國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公民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據我所知,這種情況在美國是不可想像的。


答案很簡單,有人回答了。現行法就是這麼寫的,依法辦事有錯?您說這是惡法?那沒有討論的必要了。除非修法,不然您就是違法,您就是人治。

摺疊我吧。

求求你們,沒看過刑訴法,六機關規定,高法解釋,高檢規則,公安部規定這些個文本就別出來假模假樣你說一句我說一句了好么?
中國法治已經不咋地的了,還要攪渾水煽動民意,又提不出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咱能看點書再出來指點江山嗎?
政府是蠢,人民也聰明不到哪裡去。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除了這三類,理應直接會見,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


之前有答主說了,法律規定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而就我個人的感覺,王林這個應該是涉及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了
所以為了防止串供等可能,要拒絕他與律師的見面

當然,這只是我的主觀推斷,並不代表事實真相
而現在僅憑陳有西的隻言片語進行事件還原,卻也是有些偏頗的
不過畢竟我還是認為,不能一說反貪官就什麼都不顧了,而一說人權便又全不管貪官了


謝邀!

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以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和新華社為審判機關的基礎上的。


1,看守所有權拒絕。
2,無渠道。
3,確實不完善,但是沒錯。

這裡是中國,立法的人自然有他們的考慮。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這種事情無論從法律還是人情的角度,都應該從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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