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如何禁止濫用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

一般的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制度,即損失的錢不會超過當初投入的錢。那麼法律是如何防止一般人通過開n家分公司來進行風險隔離的?

例如我是一個基金公司我成立100個分公司,每個分公司去大量賣期權。虧了就宣布破產,賺了的分公司自己留著。這種免費保險在法律上是如何被禁止的?


話說我沒看完問題就答題了囧,這個……題主指的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呢?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人格。分公司的話不能破產,其債務由總公司承擔,不能如題這般操作。
子公司是由母公司作為股東出資成立的一家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子公司的話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來保障如題這種事情發生之後債權人的利益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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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或稱「揭開法人的面紗」。
意思即是說股東濫用法人的人格獨立,即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實際上指的是股東的有限責任),只要虧損就宣告破產,這樣惡意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法律就突破法人人格獨立這一原則,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承擔責任。
我就拿我們老師上課給我們講的案例來說這個制度是什麼意思好了:
美國的人身損害賠償一般都很高,計程車肇事造成人身損害計程車公司將面臨巨額賠償,所以一家計程車公司為了規避巨額賠償帶來的虧損,就自己作為股東,讓旗下的每個計程車都成立一家公司,公司旗下的財產就一輛計程車,出了事故就賠一輛計程車,一輛計程車不夠賠就宣告破產,以此來規避巨額賠償,嚴重的侵害了受害者的權益,因此美國的法院就突破了公司人格獨立與股東的有限責任這一原則,認為計程車公司濫用了公司人格獨立與股東有限責任這一原則,惡意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利益,責令作為股東的計程車公司承擔責任。
中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先理解公司的本質:
公司是一種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組織,具有獨立於其股東的獨立人格,即獨立的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獨立、財產獨立和責任獨立既是公司獨立人格的表現,也是公司獨立人格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

公司人格獨立制度使得股東僅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負債,從而限定了股東的風險範圍,能夠有力地鼓勵和促進投資。

但是正如題主理解的那樣,這一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存在一種道德風險——公司股東可能會濫用這種獨立性,謀取不正當利益,侵害債權人利益。

為了消除公司人格獨立制度的這種負面性,通過法律的制度設計進行補充,防止股東規避法律,濫用有限公司責任制度,這就是所謂的 「公司人格否認制」,或者又稱為「刺破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我們國家對人格否認制的一般規定,主要見於《公司法》第20條:

  1. 確立原則: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資格和股東有限責任;
  2. 濫用行為: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3. 濫用後果: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一個有特殊規定意味的是《公司法》第63條:

規定的是對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否認制度。在此情況下,公司股東僅為一個主體,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時(即存在財產混同的情形),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項都是關於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二者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

1. 適用對象:
前者是一般規定,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
後者僅適用於一人公司。

2. 構成要件:
前者——
①行為: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的行為;
②結果:造成了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結果。
以上兩個要件都是需要債權人在起訴股東時舉證證明的。但是,在實踐中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對於債權人而言是存在較大舉證難度的,因為以上證據很多都掌握在公司手中,債權人的舉證成本高,而舉證不能又將使債權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後者——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
此時,債權人僅需提出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而由股東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不存在財產混同。

至於實踐中怎麼操作,存在哪些問題,那要攤開來討論又是長篇大論,暫且不談。

只是題主的問題不免還要扯到什麼是「濫用」?判斷標準是什麼?所以順便在這裡說一嘴。目前我國司法實踐比較認可幾個判斷依據有:

1. 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例如:股東不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利用其控制管理之便轉移公司資產。現在新《公司法》廢除了資本實繳制,採納了資本認繳制,如果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了一個很長的認繳期限,那麼公司資本很有可能長期不足,但是股東可以說「我是在按章程履行啊,只是期限還沒到嘛。」這算不算是「濫用」?目前好像還沒定論。

2. 人格混同
例如:股東與公司之間資產不分、人員交叉、業務相同。

3. 過度控制,公司空殼化
例如:股東控制公司,謀取個人利益,公司喪失獨立的意志和利益。


以上各位回答得比較完整,我就不多說了,謝謝邀請


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最終承擔責任的還是總公司;子公司才有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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