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制度和盜版/無版權,哪個更能鼓勵創新?

http://www.ruanyifeng.com/blog/2009/11/why_i_love_piratebay.html 這篇文章有些偏激,但他讓我覺得,這個問題並沒有標準答案。


這是個好問題,但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哲學或經濟學問題。我沒有答案,但先拋幾塊磚。

這裡似乎有個假設,即版權的目的是鼓勵創新。這假設並不一定成立。
唯一完全符合這個假設的,就我所知,只有美國版權法。美國憲法第八條講:「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根據這條,國會有權制訂專利法和版權法。但是注意,美國最開始只保護美國自己作者的版權,直到二戰前後(即美國已變成文化作品輸出國的時候),才開始保護其他國家公民的版權。但這恐怕不是後發展國家不保護版權的借口,因為時代是前進的,全球化是加速發展的,文化產品的貿易已經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80年代末的WTO談判就確立了這個原則。現在已經發展到討論互聯網服務是否也屬於受WTO保護的貿易(你懂的)。這裡有點扯遠了。

其他早期的版權法總的來說是對技術進步的反動。最早的版權法出現在十八世紀英國,主要是因為古登堡印刷機的普及觸及了書商的利益。在很多歐洲國家,版權叫做「作者權」(「author"s right「),除了反對技術,還有保護人權的一面,特別是法國,對作者和作品的關係似乎看得過於崇高,將作品看作作者人格或人身的一種延伸來保護。

中國著作權法(即版權法)的目的,根據其總則,是「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不多說了。

拋開版權法的主觀作用,現在討論一下客觀上現有的版權法是否能鼓勵創新(我想這裡的「創新」應該指的是創作。另外,無論初衷如何,由於幾個國際條約的存在,現有的各主要工業國版權法原則基本上相同。)

有些創作純屬作者滿足表達的意願(比如這篇短文),但還有非常多的創作保證很多人的飯碗。尋求保護的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如果沒有保護,很多投入就變得沒有意義。我不下結論,只建議您至少考慮幾點:

-- 非常多投入大量資源製作和推廣出來的音樂、圖書、電影都是賠錢的,因為有太多不確定因素,特別是消費者難以琢磨的偏好。製作這些的公司往往等著非常受歡迎的作品出來才賺錢,如果沒有保護,就恐怕沒有大製作,也缺了多樣性(這點和風投/VC這行業有點神似)。

-- 很多人有反大公司情結,非常幼稚。想一下就知道,大公司本身都是個人組成的,它們的投資人背後也都是個人(即便是有錢人,在正常社會裡也通常是誠實賺來的)。另外,任何投入大一點的作品,製作過程通常被細分外包給很多小公司和個人。

-- 保護產權是增加供給的最好方式,而且和限制知識傳播沒有邏輯關係(可以想像,如果中國市場上沒有大量的盜版美國電影,是否會從一方面刺激本土電影的發展)。

-- 自由軟體(或開源軟體)豐富了軟體授權的方式,是好現象。很多大公司(如IBM)意識到有好處,也提供一些開源代碼,以培養生態系統。但是,迷信開源非常幼稚。其實,現在各種開源協議的授權條款和對下一步開發者的要求的變化過多(當受制於多種開源協議的代碼在一起時尤其頭疼)。事實上,如果你會和大客戶做生意,我的預設建議是不要用開源代碼(Android是個例外,因為它使用的是相對簡單的Apache License),如果你只想關起門做極客,那是另外一回事。這是個比較複雜的話題,建議大家看http://en.wikipedia.org/wiki/Open_source_software,會有深一點的理解。

- 完 -


我們不可否認,有關版權的訴訟多在公司間發生,但有沒有想過,為什麼總在公司間發生?

毫無疑問,只有類似公司這樣有足夠實力的經濟組織才會為商業目的為版權支付較為豐厚的授權費用。而能讓公司為那些辛苦耕耘的創作者們支付報酬的原因,並不是公司們具有悲天憫人體恤辛勞創作的情懷,而是因為版權制度,因為法律。

我們可以想像一下,沒有版權制度存在的文化領域,一個有價值的作品內的信息在最初披露時便會被這些公司零成本的無限量的複製,作品創作人的投入無從回報,久而久之,我認為將會出現比版權壟斷更為嚴重的權貴壟斷。
即:權貴先支付訂金,有能力的創作者為其創作,然後這些為生計而創作的作品中的大部分可能會被埋在有錢人的城堡里,永遠不會為大眾所知。

現行的版權制度也許不能鼓勵創新,但卻為那些有能力創作的人提供了起碼的保障。即使實際上盜版猖獗至斯,但只要作者想要去通過版權來獲取一定的報酬,版權制度仍然為其準備了請求權基礎。
如果沒有版權制度,作者們很可能一無所得,那時他們的創作所得不是自己所應得,而是靠著別人施捨。

「這是作品的稿酬,希望能繼續提供優秀的作品。」
「寫得還湊活,但我不花錢也可以看到,算了,看你可憐,這有兩個硬幣,拿去吧。」
後者對於文化人來說,並不體面。


有版權=有償共享=勞動交換=產業興旺。盜版是版權的死敵,良好的版權保護制度,可致盜版於死地,是產業興旺的土壤。
無版權=共產=無產。愛好能產生一定量富餘物,不會產生產業。無產指無產業。當富餘物產生到一定程度,可以進行商品交換時,催生版權。
版權一旦產生,成為獲利物時,便成為盜取對象,有效打擊盜版,為完善和創新版權制度提供動力。
無版權催生版權。盜版是創新版權制度的動力。
  盜版現象不再存在時,表明版權制度完全保護了產權。盜版現象不在存在時,版權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只要存在商品交換,這種理想狀況不可能發生。
  版權和盜版現象的相互作用,是現代社會版權制度創新的持久動力。


吃飯跟不吃飯,哪個更有利於促進健康。


「版權制度」是什麼?討論這個問題前需要先界定。

美國的「版權制度」對創新的鼓勵顯然遠大於中國的「版權制度」。

所以這個問題至少應該拆分為兩個:

1. 有無「版權制度」,哪種情況更能鼓勵創新?

2. 哪種「版權制度」更能鼓勵創新。

我覺得第二個問題更有意義。

更重要的是,版權制度自身也存在創新問題。

Richard Stallman最牛叉的一點,就是在美國的版權制度框架下,創造出GPL,利用版權制度所保護的著作權人的權利,鼓勵創新與分享,與那些「版權制度」直接獲益的行為鬥爭。

有沒有這種創新的「版權制度」,對創新的意義也是完全不同的。

對應於GPL對軟體創新的鼓勵,假如有作者聲明:「我的文章可以免費進行非商業用途的傳播,其他人也可以自由地部分或者全文引用我文章中的段落,但只要引用了我的文章而創作出的新文章,也必須作出與本聲明同樣的聲明。」

在中國的「版權制度」下,這有可能嗎?


這種事情不能理論先行。版權法一百多年(?)了吧,那麼整個二十世紀缺少創新嗎?這是鐵板釘釘的事實。Miles Davis 缺少創新嗎?坂本龍一缺少創新嗎?蘋果缺少創新嗎?Ivo Pogorelich 缺少創新嗎?Glenn Gould 缺少創新嗎?

盜版催生什麼創新了?Creative Commons 催生什麼創新了?


確保權利能得到保障是所有事情的基礎。


說白了,版權=Money。

就好比國家最高科技獎獎勵500WRMB,但是作家的版權收入又和一次性獎勵不一樣,它是靠一本一本積累出來的。本來說好的有500WRMB,那些不知名的紙質盜版商和數字盜版商搶了100W,突然百度這個挺有錢的人也跳出來,搶走你300W,作家只能抓住百度說,「就是你搶走了我400W」。

這個比喻也說明,版權制度只是保護了創作人的利益;物質的刺激確實能鼓勵後來的創新,但也可能會導致創作人喪失創作的動力。創新最重要的因素並不是物質,而在於時刻的創新意識。


中國的互聯網已經發展了20年,靠模式創業已經走到盡頭,革命性的技術也很難在短期爆發。今天制約整個互聯網行業發展的不在是資本供應和用戶習慣,我認為是版權貿易。

互聯網企業的傳媒屬性,決定了網站離不開內容。過去國家缺乏網路執政能力。網企通過爬取內容,近乎0成本的獲取內容,實現了飛速的發展。而內容原創者除了少數的網紅,普遍缺乏內容變現的通道。盜版猖獗下,連知名的歌手都不再發新的專輯。我們都知道,任何一個正規的企業都不可能靠盜竊原材料維持長久的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是任何一個國家的基本國策。去年烏鎮互聯網大會,主席提出網路環境治理,明確表態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12月18日,國務院引發了《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家新聞出版和廣電總局、國家版權局去年也密集出台了多項措施,糾正網路環境下的侵權問題。音樂、網盤逐一被治理。今年反盜版的「劍網行動」的重點將針對文字。

中國已經步入工業化後期,電商只能解決資源和產品分配的不均,並不能實現國家經濟結構的轉型。對比發達國家,居民文化產品的消費未來一定會超越日常消費品,內容原創的網生比例還會進一步提高。我相信,尊重知識,鼓勵原創,理順版權關係,一定可以改變中國互聯網的國際地位。版權經濟也一定會引領後互聯網時代,成為經濟結構轉型的主要抓手。


到目前為止,版權仍是「褒義詞」。中國2000多年一直沒有知識產權制度,也確實沒什麼創新。搞出四大發明的人,都沒發財,甚至沒人知道他們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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