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俗地解釋直接稅和間接稅的區別?
請注意直接稅和間接稅在【稅務管理】、【經濟學】、【會計學】上的區別
@采悟 提到,直接稅間接稅這些名詞,通常以是否容易轉嫁來區分,從稅務管理上確實沒錯,我嘗試從會計和經濟學角度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NEW 對【轉嫁】的定義:間接稅為對商品和勞務徵稅,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通常均將稅款附加或合併於商品價格或勞務收費標準之中,從而使稅負發生轉移。此為轉嫁。
我試圖在【轉嫁】這個定義外尋找直接稅和間接稅的區別。
舉例說明:
經典的間接稅【增值稅】
當承擔一筆增值稅的時候,我們這樣做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XXX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收賬款/XXX
而經典的直接稅【所得稅】//答主弄錯了,營業稅也是間接稅來的 ,感謝 @Chauncee
1.按月或按季計算應預繳所得稅額: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 得稅
2. 繳納季度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我認為,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區別在於,最終體現做財務報表上的時候,直接稅會直接體現在財務報表的利潤表上,作為利潤表的【費用】項目,體現企業承擔了這筆稅負。因此如果從會計角度定義的話,我認為直接進入費用的,應該為直接稅,不進入企業自身費用的為間接稅。
從微觀經濟學角度我認為沒有什麼直接稅和間接稅,有稅就必然導致行為扭曲(稅收中性思想)。
首先,曼昆的驚天理論,一個物品向買主徵稅還是向賣主徵稅並不重要。向買主徵稅使需求曲線向下移,向賣主徵稅使供給曲線向上移,最終結果是一樣的
上圖:

因此,從經濟學角度,無論所得稅、流轉稅、還是其他任何稅,都是由買賣雙方根據各自供給/需求彈性來承擔的。因此從經濟學上應該沒有嚴格的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概念。
歡迎評論討論。
談論稅務問題的時候脫口而出的直接稅間接稅這些名詞,通常以是否容易轉嫁來區分,比如流轉稅為間接稅、所得稅財產稅為直接稅,大概知道這些也就夠了,其實並沒有特定的劃分標準,也沒有稅法對其做任何明確甚至模糊的定義。
深究起來,以是否容易轉嫁為標準,所得稅也並不都是直接稅,比如個稅,強勢的一方總是可以轉嫁稅負,如果你工作能力突出很搶手,老闆離不開你,那你就可以要求你的工資是稅後工資,自己不承擔個稅;你有獨特手藝,提供勞務時,完全可以要求報酬是稅後的;更明顯的例子是房產交易中的個稅,非常容易轉嫁,現實交易中也的確是由買方承擔的。只要是在交易環節徵收的稅,不論是什麼稅種,實際上都是很容易轉嫁的。
如果以不容易轉嫁為標準來界定直接稅,那最純粹的直接稅是歷史上的人頭稅和土地稅,沒有任何可轉嫁的餘地,今天呼籲的稅制改革方向是逐步過渡到以直接稅為主,殊不知我國古代歷史上大部分時間都是以直接稅為主的哦。
關於直接稅和間接稅,還有的劃分標準認為直接對個人收的稅是直接稅,否則就為間接稅;那麼只有直接對個人收取的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是直接稅,其他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都是間接稅,並且像我國目前的個稅制度,包括美國早起的個稅制度,以源泉扣繳為主,這樣的個稅也是間接稅,因為稅局是面對企業徵收的,並不是直接針對個人徵收的稅。
討論這麼多,並沒有什麼卵用,還會越看越暈乎,如果是這樣,那就只看第一段就可以了,保證你可以和別人愉快通暢的談論相關稅務話題;再繼續看下去,難免和別人因爭論是否為直接稅而撕逼不止。美國早期關於個稅是否違憲的討論中,界定個稅是直接稅還是間接稅是一個重大分歧點,有的法官就認為個稅應該是間接稅,因此並不違憲。其他關於直接稅和間接稅的劃分爭論一直就沒斷過,今天依然如此。
不請自來,
直接稅是「刀刀割的都是肉。」
而間接稅則是「溫水煮青蛙。」
意思就是直接稅是在你的收入當中直接扣除掉的部分,你可以清楚的感知到,比如個稅。而間接稅是在你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時候體現在價格當中的,貴不貴你有感覺,至於交了多少稅,你要是不考注會不學財政又不太關心這個那我估計你還真不知道。
直接稅直接由獲得利得的當事人承擔,譬如獲得工資個體承擔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間接稅通過層層流通環節最終由消費者承擔,如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等。我國大多為間接稅,包含在價格中,所以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是納稅人,僅僅認為交了所得稅才是納稅人。
作業自己寫。
個人所得稅------直接睡。
在大陸買聯想筆記本比國外貴--------間接睡。
舉一個栗子
你是個商店老闆,批發了好多煙去賣
批發的時候交給稅務局10塊錢稅⊙▽⊙
你會默默承擔這10塊錢么?
肯定把煙漲價10塊賣給別人啊!這個稅就是間接稅,因為你不是最終負擔這個稅的人~
隔壁老王是個煙民,
到你買了這批煙回去抽,
他就是這10塊錢的最終承擔者,這就是直接稅
…………………………
來點乾貨
所有稅負都有最終的承擔者,那麼根據是否直接對「最終的承單者」徵收稅款——即徵收方式來劃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
比如所得稅和增值稅:
所得稅的最終承擔者是取得收入的企業和個人,那麼其徵收也直接面對相應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
增值稅的最終承擔者是商品的最終消費者,但直接對最終消費者徵收大量商品種類的增值稅會不現實。所以,改為對商品的銷售者徵收,以提高徵收效率。
典型的直接稅: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典型的間接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劃分的標準是按照理論上能否轉嫁,或者負稅人與納稅人是否一致,但實踐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包括供給關係,買方還是賣方市場,上面 @小堯也從經濟學角度進行了分析。
從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分析直接稅和間接稅,可以說,間接稅更加側重於效率,有助於政府方便籌集財政收入(94年分稅制改革後,增值稅收入最高佔到稅收收入總額50%,目前仍高於40%,加上其他間接稅,超過70%)對於征管能力的要求不高,因為只對流轉額,尤其是收入額進行監管。對於處於發展初期的國家而言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但是這個稅種對於社會公平具有一定的負面效應,如增值稅對收入分配公平具有累退效應(兩人AB,假設增值稅稅率10%,A月收入2萬,花費1萬,總體稅負率5%;B月收入2千,花費2千,總體稅負率10%),高收入低稅負,低收入者高稅負。奧巴馬政府提議開設增值稅未通過,重要的障礙之一是其累退性,這也可解釋為什麼部分生活必需品在我國是13%低稅率。
直接稅對社會公平具有正面效應是眾人皆知,但征管要求很高,我國企業所得稅征管尚且差強人意,但畢竟有逐步建立的數據網路和發票支撐;個人所得稅就只能主要依靠源泉扣繳,而且採用分類徵收,主要原因是征管信息和技術支持跟不上。目前個人所得稅改革走向個人和家庭申報,分類和綜合結合,真正考驗的是征管能力。
當一個國家提出「提高直接稅比重,降低間接稅比重」(十八屆三中全會),言下之意是,開始重視稅收在社會公平方面的作用了,但當下的稅制結構仍然是純粹的間接稅為主,而非雙主體。
房地產是間接稅。
你以為是開發商黑心。其實是國家征了你的稅。
直接稅就是個人所得稅。
直接按你人頭收取的,就是土匪行為。當然土匪也可以告訴你這是過路保護費。
從長期來說並不存在間接稅與直接稅本質上的區別,理論上社會財富的最終分配取決於博弈能力,任何稅收稅負都會取決於博弈能力。
直接稅就是直接開給你的稅種,你會收到稅票,並且直接繳納稅款。間接稅是指並非通過你手,但是在你商品商業交換中所付款項中包含一定稅賦,並不會開給你稅票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只要商業活動中任一環節出現稅額,那麼後面環節的每一個人都會是間接納稅人,
我們收的是關稅喲…
啥米?不繳稅?
哥哥,關稅是清零了…可還要代征增值稅啊!罵咱們做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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