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收養制度是否過嚴?

和室友聊天,她講起對賣孩子(自己的孩子)不是那麼反感,因為會有人自己生孩子賣給無生育能力的人,我非常震驚,表示為什麼不領養而使用這種反人類的方式。
室友表示對於農村人來說各項標準都過於嚴苛,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包括父母雙方普通話、學歷、家庭月收入等。
個人感覺成長的心理環境歸屬感對孩子來說其實是遠大於文化、經濟水平的。所以請問我國現行制度是否合理。
又及:在美國遇到了很多收養中國女童的夫婦(還有生病的男童,聽他們說你們不會遺棄健全的男童感覺很丟臉),對他們來說,收養的條件和標準又是怎樣的呢?
又又:實際實施時和收養法內容有什麼區別。


來,我來講個故事。

前段時間因為工作的關係,研究了國家的保險相關法律。
裡面有一條很有意思,「未成年人的意外險保額不能超過10萬」。當初看到這條法條的時候我覺得很突兀,連上海的牌照都快10萬了,這點錢作為孩子的保額未免太低了。

後來請教了保險業的人,才知道背後的故事。

某地夫婦曾從福利院收養了個小孩,愛惜的不得了,給吃給穿還給上了巨額人生意外險。結果沒過多久,孩子莫名其妙的就去世了。夫婦傷心之餘,領到了巨額保金。又沒過多久,同樣的戲碼再次上演,父母又賺一筆。雖然警察也高度懷疑,但無奈孩子太小,夫婦又守口如瓶,沒有什麼證據,只能不了了之。後來,保險公司動用了一些灰色力量,才搞清楚,原來夫婦領養孩子之後再殺害來進行騙保。
為了避免這樣的道德危機,保險公司才決定「未成年人的意外險保額不能超過10萬」。

好了,故事講完了,雖然有點偏題,不過我想你應該理解我的意思了。


從題主的文字里,感覺並不是收養制度過於嚴格,而是任何制度在農村都很難得到配套支持。
就像絕大多數被拐賣的婦女都會被賣到農村去類似的,任何公共、商業類服務,都不是以農村為主要市場對象,不可能考慮怎樣適應農村的實際情況,更不可能去給農村足夠的資源。
就好比目前的各種網路服務O2O,又有幾個是面向農村人口的需求為主要市場去設計和運營的?
以前協助企業打假取證,經常會有整村參與的產業化造假,當地縣鄉的工商公安輕易不敢嚴格執法去取締,因為在制度設計之初,就對這部分人群選擇性忽略掉了。
記得01年回老家,一個經濟條件相對富裕的村莊,夜不閉戶的那種,仍會有人通過收買的方式娶妻,而我老家的親戚經營著村裡唯一的百貨店,供應著全村的日用雜貨,但大部分都是假冒偽劣。
竊以為,習慣性的以統一的思維考慮問題,卻不能改變已經割裂的群體差異。


為了保護被收養人啊~但是人們一提起福利院可能就覺得裡面的孩子不健康,更多人想要一個孩子都會通過買賣而不是領養,也感覺蠻無奈的。。。有時候我也不太懂為什麼要把孩子當做是人生必備的重要過程去費盡心機想要得到,大多數買賣的嬰兒都是被自己的父母親賣的,既不可思議也不可原諒。。。


對於收養孩子來說,最大的問題並不是收養制度的嚴苛 ,而是當今社會的福利制度以及傳統文化。

養孩子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如果孩子再生什麼大病,對家庭來說又可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中國人收養孩子來說,無非是將來可以給自己養老,或者說已經有兒子了,不想再生,想有個女兒。大多數人收養孩子無非是這兩個目的。

並不是美國人收養孩子比中國人容易,美國人收養中國孩子和中國人收養中國孩子,不用想就知道哪個更麻煩。

但問題的根本在於,中國人願意收養什麼樣的孩子?

《收養法》的規定的確嚴苛,但我了解到的是如果收養的是福利機構的棄嬰,收養條件是可以適當放寬的。現在隨便一個城市的福利院照顧的棄嬰都是成百上千,也就是說,如果中國人要收養孩子,福利機構有很多符合條件的孩子可以被收養,但問題是這些被遺棄在福利機構的孩子都是殘疾、腦癱,從福利院收養一個殘疾孩子,然後照顧他一輩子,有多少人願意這樣?

與其說《收養法》太苛刻導致中國人收養困難,不如說身體健康長得漂亮的棄嬰太少,根本滿足不了中國人收養孩子的需求。做個不恰當的比喻,「物以稀為貴」,好東西都想要,可根本是供不應求啊!

說福利院不願意讓中國人收養孩子,完全是不符合實際的,因為棄嬰人數太多,福利院是希望這些孩子回歸家庭的,有人收養當然很好,可現實情況是想收養的人多,看了福利院孩子之後,真正願意收養的人少甚至沒有。

即便是中國人收養了孩子,人生路漫漫,這個孩子如果一切都好,那沒問題,一旦這個孩子不好了,可以去「退貨」啊,找到福利院,告訴人家自己沒能力照顧了,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都會辦理「解除收養關係」,試想一下,一個被收養的孩子在家庭生活了很長時間,然後他每天面對的爸爸媽媽去辦了一個「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然後他又回到了福利院,這對孩子是多大的傷害?

來說涉外收養,1993年簽署的《海牙跨國收養公約》是跨國收養的基礎,當然,這個公約也是為了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各個國家的收養也都要遵守這個公約,所以說,跨國收養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不吹噓美國比我們好,但實際情況是中國人不願意收養的孩子美國人好像並不介意,各種重度殘疾,甚至艾滋病的孩子,他們都會收養,而且從孩子被收養後反饋的情況來看,孩子的確是得到了很好的照顧。

網上新聞可以很容易找到美國人收養中國孩子的人數,但這些孩子中間,有多少孩子是完全健康的?

所以,不是《收養法》的問題。


歪個樓。

首先,目前國內關於子女收養這塊法律並無新的出台,沿用的基本規範仍然是1999年開始實施的《收養法》。

立法者從對被收養人有利的角度出發,比較嚴格的規定了收養的程序和對收養人的要求條件。(我個人是支持這種嚴格標準的。)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
以上《收養法》嚴格規定了一般意義上的收養條件和程序,但是對某些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收養,又有一定的軟化。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其次,對於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的情況,也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進行規定。

第四條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
   前款規定的收款人的收養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一)跨國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五)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並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
如果這些標準達不到,被收養人被收養後,可能連基本的生活都無法保障,如此還不如不被收養,讓其生活在福利院。
而且,相對完善的立法背後,還是需要去執行的。事實上近些年,對收養的執行是差的不能再差了,偏遠地區或農村地區,關於收養這塊簡直了……(無力吐槽)

———————————我—是—華—麗—的—分—割—線———————————
題主所問:(不喜勿噴!)

1、有人自己生孩子賣給無生育能力的人……這是販賣人口!是要追究刑責的「拐賣婦女兒童罪」,人不等同於商品,不能進行肆意買賣。這也是近年打擊拐賣、販賣人口力度越來越大的原因之一。

2、農村人來說各項標準都過於嚴苛……是的,很多地方農村條件並不好(並非歧視農村,答主本身也是農村出身),但是獨居老人或單親家庭又想要子女。試問,既然自身條件都如此不理想,自己溫飽問題都解決不了,如何分擔更多的精力或責任來給孩子?
誠然,孩子的心裡成長環境是要遠大於外在的經濟、文化水平的,某些地區也的確存在如題主所說的兩難境地,這就涉及到取捨問題了。但是從一般意義上說,客觀條件好的,也並不是不能給與孩子良好的心裡成長環境。立法者考慮的是,通常情況下,經濟發展較為完善,對孩子心裡關愛較為全面的收養人,是能夠達到上述標準,也是可以為孩子帶來更好的外在和內在發展機會的。

3、現行收養制度是否合理。這個問題,不好直接給與答案。立法具有滯後性,90年代的收養法放諸現在,的確有其局限性,例如收養關係解除被被收養人不利如何解決處理?等等,在此不再贅述。關於收養的司法解釋也未見及時出台過,只是相關部門規章較多了(如下)。

《民政部、公安部關於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民發〔2015〕159號)》、《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確定第二批收養評估試點單位的通知(民辦函〔2014〕393號)》、《民政部關於規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06號)》、《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開展「嬰兒安全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民辦函〔2013〕234號)》等等。

在此只是希望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能早對收養作出新的規定,最高院出台個解釋也好。

4、在美國遇到了很多收養中國女童的夫婦……因地域性因素,這種情況下會適用美國的收養法或收養條例,但因涉及中國人,我國是否給予承認呢?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一項關於跨國收養子女的公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的決定(2005年4月27日通過)》,這個公約對外國收養我國子女的情況也有相關規定,比如《公約》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中央機關職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中國收養中心履行;只有在收養國政府或政府委託的組織履行有關中央機關職能的情況下,該國公民才能收養慣常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兒童。

另,美國國內關於收養子女的規定如下(取自網路,侵刪):
1) 必須是美國公民;2) 長期居住在美國,如果暫時居住在海外,須保證在收養兒童滿 18 歲將其帶往美國居住;3) 如果未婚,須年滿 25 歲;4) 如果已婚,夫妻須至少一方為美國公民,且夫妻雙方均同意收養;(如果另一方拒絕收養,那麼公民無法單方提出收養申請。只有離婚之後公民才能進行收養,但此時需滿足對單身養父 / 母的規定。)5) 符合預期收養資格的其他要求,包括犯罪背景調查、按指紋及家庭調查。
如果要詳細了解美國對收養的規定,可前往美國移民局網站:Homepage | USCIS


以上,供參考。
2015.11.20


比起收養制度,回訪制度更需要被重視。
很多事情沒想清楚,先佔個坑,想明白了答


收養問題,並不是規定太嚴。
樓上很多人也並沒說到點子上。
真相是,你如果去收養一個孩子,那是動了福利院的蛋糕的。
每個孩子在福利院生活,都是有國家撥款的,孩子能花到幾個錢?
所以這錢落到誰的口袋裡,到底養活了誰,你都懂得。
不是有點關係,有點能耐的,有幾個能在福利院領個孩子出來?除非跑斷腿,說破嘴。
至於什麼收養法,保護被收養人等選擇,我作為一個學法律的,並且司考也通過了的,就明白告訴你,只不過是規定而已。
你如果想真的了解,可以去民政部門的熟人那打聽打聽,或者經濟類法學類的教授老師也是了解這個現狀的。


說一些個人見解,權當拋磚引玉了。
我覺得問題並不是出在收養制度上,而是出在養老制度上。要知道在農村,除了低保,其他的社會福利是很難維持基本的生活的。所以農村人對孩子的需求,並不只是為了養一個孩子,更重要的是為了老有所依。因此養老可以說是剛需,所以在現有的收養制度下,買賣孩子也就是必然的了。


不是制度過嚴而是買拐來的孩子更簡單便宜


為小孩當然是越嚴格越好。


體現了對被收養人的保護


建立收養制度,不僅是為了證明收養人有能力養活兒童,更要求收養人有能力將兒童養好,保證吃穿還不夠,還有教育,以及少年兒童的心理健康成長等,農村裡面大多自身經濟條件、學歷教育都比較差,這樣的人收養小孩大多目的也只是為了養活一個勞動力而已,更別說還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兒童乞討偷盜的,假如收養條件放寬,小孩被能力不足的人或者不法之徒收養了,不光是對小孩將來各方面都不利,還會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還不如繼續待在福利院


對被收養對象要求比較嚴


個人覺得太嚴,以致:需要被收養的孩子得不到收養,被遺棄;想要收養孩子的家庭很難申請,轉而非法買賣。這兩樣都會對孩子不利,嚴苛的條件起了相反的作用。對於收養和被收養,政府有責任促進「交易」儘快滿足雙方的需求,否則就會產生悲劇,而不是築起堤壩阻礙「交易」的進行,然後進行於事無補的事後懲罰。


賣一名婦女的罪行,比賣100個小孩還嚴重!
當然,反過來說就是賣1個小孩,罪行不到販賣婦女的1%


首先,我們要看收養制度的服務對象是誰。
是被收養人。
也就是說,合理的制度就是對被收養人有利的制度。
鑒於大陸兒童福利機構的運營現狀,現有的制度是過於嚴苛的。它將大量能夠提供好於福利院、孤兒院的生活條件的領養意願者拒之門外,妨害了大部分的被收養人獲得完整家庭及更好生活條件的權利。
道理說清楚。考據帝自行搜索。
這是第一點。
蛋疼的是第二點:
這個明顯有問題的收養制度間接地使一部分被收養者獲得了遠好於預期的生活條件。
怎麼做到的?
我不說話,
我只上圖:

時至今日,我們確實已經找不出幾個不能當一門生意來做的政#府職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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