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蒿素專利被搶注的來龍去脈是怎樣的?

中國青蒿素專利之傷啟示錄--國家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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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所知甚少,實在不勝惶恐;嘗試回答,權當拋磚引玉。

1.首先是針對題目描述中所引用的來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鏈接表示無奈——且不說這篇文章的質量如何(多處有錯,實在不敢恭維),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局如此明顯地複製粘貼了來自另一個網站的文章,卻不標明出處,實在諷刺得很。

2.其實,說屠呦呦所發現的青蒿素「被搶注」,其實是不準確的——在沒有專利法的70年代,根本沒有什麼專利申請,又何來的「搶注」?此外,根據世界各國專利法的慣例,在科學期刊上已經公開的技術,是不能再申請專利的。所以,應該沒有任何國家審批通過了保護青蒿素分子結構的專利。

我國專利法對藥物的保護,其實可能比大家想像的都要更晚:

我國在1985年4月1日才實施第一部專利法,但第一部專利法的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對某些化學發明不授予專利權:即食品、飲料和調味品;藥品(包括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劑)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疾病的診療和治療方法。一直到1993年1月1日,修改後的專利法才全面開放對化學領域發明的產品專利保護。

也就是說,屠呦呦等人的研究要晚上20年,才能得到我國專利法的保護。也許有人會問:「難道不能直接申請歐洲或美國專利嗎?」拋開其它因素不談,即使是今天,如果中國公民想申請外國專利,都要先通過國家的保密審查。在今天,這個工作是由專利局執行的。而在沒有專利局的當年,恐怕根本沒有人知道應該怎麼做、應該做什麼。另外,在70年代,我國還未與世界主要國家簽訂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我國1985年才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因此即使向外申請專利,也不一定能夠得到美國/歐洲等國的專利保護。

如果青蒿素不是在70年代,而是在今天被發現,故事會發生怎樣的變化?

今天的科研工作者在發現自己的科研成果可能有在工業中應用的價值時,一般會先考慮將自己的成果申請專利,而非直接去發表科學論文。因為如果在申請專利前先發表論文,論文中所公開的內容將有可能破壞專利法22條所說的「新穎性」,而導致研究結果無法取得專利權。在遞交出中國專利申請後,還可以根據需要,向世界上的其它國家和地區申請專利。而且,還可以針對一個核心技術方案進行多方面的專利部署——以青蒿素為例,我們可以保護其製備方法和其用途,以及其前體/合成中間體/衍生物等的結構、製備方法等等。

在某種程度上而言,青蒿素的發明高度遠遠超越了我們國家當時的發展水平和法制完善程度。這是時代之殤,大概也是中國科技發展不可避免的陣痛。

3.復方蒿甲醚專利

題主說的「搶注」,也許指的是軍事醫學科學院的復方蒿甲醚專利與諾華製藥之間的故事。但是,這裡面的來龍去脈,似乎也不能用「搶注」二字概括……

在WHO的一篇對復方蒿甲醚的發明人周義清的採訪(http://www.who.int/bulletin/volumes/87/10/09-051009/zh/)中,他是這樣描述復方蒿甲醚的專利申請以及和諾華的合作的:

1988年,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開發指導委員會也解散了。我擔心在研究停頓和國家不再重視後,會前功盡棄。當時中國沒有任何一家製藥公司有能力將此葯推廣到國外。我聯絡到國家科技部,科技部介紹我們去當時唯一有權與外國投資者打交道的國有企業——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信公司)。經政府批准,在中信公司協助下,我們與瑞士諾華公司取得了聯繫。

……

1990年,我和研究組的人在國內提交了原創專利申請。[編者按:此葯根據1993年修訂的中國專利法於2002年終於獲得專利。]專利權現在歸國家和我所在單位——軍事醫學科學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1991年,為幫助我們在世界各地獲得專利,通過中信公司,諾華公司與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及昆明製藥集團建立了合作夥伴關係。我們齊心協力,共同開發出了復方蒿甲醚。1994年,諾華公司獲得在中國境外的復方蒿甲醚專利許可使用權。此葯於1998年獲得監管部門批准,成為首個獲得國際專利保護的中國藥品。目前已有80多個國家批准了復方蒿甲醚的註冊。

其實從這篇採訪中可見,如果當時不跟諾華合作,僅憑我們國家自己的科研水平和對這個科研項目的重視程度,也許「復方蒿甲醚」這個葯根本沒有辦法被推廣出去,造福全世界的瘧疾病人。畢竟,從實驗室中發現的一個分子到進行多期臨床試驗、通過各國政府審批、優化合成路徑以大規模地在工業中生產……這之間是有很長的距離,需要很多expertise的一項工作。今天我們回望,也許覺得與諾華簽專利開發許可協議,把復方蒿甲醚的銷售權白白拱手讓人,似乎非常不值得;但從另外一方面看,諾華公司能將這個發明從實驗室推廣到全球,其付出的努力和資金也決不能用「坐享其成」四個字簡單地一筆勾銷。和青蒿素分子由於法制缺陷沒有得到專利一樣,復方蒿甲醚雖然得到了專利權,我們卻沒有能力對其進行開發和推廣,這其實也是時代的陣痛啊。

4.原文中提到的華立與健橋的糾紛,似乎與題主所想問的問題並不是特別相關,只是國內葯企圍繞青蒿素類藥物的一個專利糾紛,在這裡不作展開。如果有興趣,這篇報導提供了一些背景資料:華立葯業:一審敗訴青蒿素第一案

5.追溯青蒿素及青蒿素類藥物的專利歷史,逐漸浮現在眼前的是一個遠遠超前於國家發展階段的發明不斷遭受各種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困境的歷程。我們在想起造福人類的科學發明時,似乎更多地把目光投射到最初作出發現的科學家們。但是,從實驗室的一個分子到你我手中的一顆藥丸,這中間必不可缺的是許多其它領域人士的專業知識、經驗,以及各種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配合。常說我們國家「落後」,其實這「落後」不僅體現在科研水平,也更體現在「我們並非規則的制定者」上。由於國際規則不是我們定的,所以在學習的過程中,難免遭遇挫折,遭受暗算,撞個頭破血流。發生在青蒿素上的一系列失之交臂固然令人扼腕,但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許是不可避免的,是一個國家科研成長所必須付出的代價。樂觀地想,正所謂「失之東隅,收之桑榆」——經過了這樣的慘痛教訓,想必我們的科研界和企業界以後一定會竭力避免再在知識產權方面出漏洞。


謝邀。

青蒿素有效單體沒有專利權保護,而複合蒿甲醚雖然沒有被搶注,但世界除了大陸以外地區的藥品銷售權已經轉讓給了「諾華」。

1. 1969年,屠呦呦所在的中醫研究院接到了一個「中草藥抗瘧」的研發任務,代號523,成了當時研究防治瘧疾新葯項目的代號。屠呦呦加入了中醫藥協作組,與軍事醫學科學院的研究人員一同查閱歷代醫藥記載,挑選其中出現頻率較高的抗瘧疾藥方,並實驗這些藥方的效果。

2. 1971年下半年,屠呦呦由用乙醇提取改為用沸點比乙醇低的乙醚提取,1971年10月4日成功提取到青蒿中性提取物,獲得對鼠瘧、猴瘧瘧原蟲100%的抑制率。

3. 1976年,「523任務」項目組科學家得到了一條讓他們倍感緊迫的消息:南斯拉夫植物化學家也正在從蒿屬植物中分離青蒿素的類似物質。事後證明,南斯拉夫科學家從黃花蒿中分離出的是青蒿乙素。為了搶在外國人前面發表論文來證明青蒿素為中國人所發明,屠呦呦等於 1977 年在《科學通報》公開了發表了青蒿素這一新的化學結構,於 1979 年 5 月出版的《化學學報》上發表論文《青蒿素的結構和反應》。

4. 1990年,為了控制瘧疾對青蒿素的耐藥性,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在治療中必須將青蒿素同別的抗瘧葯聯合使用。中國科學家接著發明了復方蒿甲醚Coartem,這是一種基於青蒿素的復方葯,該葯到現在為止還是世衛組織唯一批准的抗瘧復方葯。

5. 1991 年 6 月 5 日,周義清等以 CN90106722 和 CN91102575 作為優先權文件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提交了 PCT 國際申請WO9202217A,該申請請求保護一種復方蒿甲醚的抗瘧組合物。該申請在全球 49 個國家獲得專利授權。

6. 1994年,瑞士藥廠諾華買走了復方蒿甲醚在中國以外市場的銷售權。中國的藥廠則繼續為諾華提供生產原料。而中國科學家仍擁有該方在中國國內的專利權。然而,為了滿足發展中國家對更為便宜的單方青蒿素的大量需求,中國的藥廠仍然繼續著單方的生產。

7. 2004,由於避免了青蒿素類單方藥品的缺陷,復方蒿甲醚被列入世界衛生組織(WHO)基本藥物核心目錄,市場對青蒿素類製劑的需求呈幾何量上升。

今天,諾華在中國買走的專利葯——復方蒿甲醚製劑成為世衛組織推薦用藥的最大受益者。2005年,諾華獲得世界衛生組織6 000萬人份的預測訂單,2006年為1億人份,2007年為1.2億人份。


樓上「知乎用戶」的回答很到位了,我補充一下。

  • 首先,大部分記者、小編都缺乏常識,也缺乏基本的責任心。

例如報道某公司獲得某項專利時,連專利號是多少都不提。

  • 第二,自然存在的物質,不能獲得專利。這個規定全球適用。

青蒿素如果是天然存在的物質,這是沒辦法獲得專利的。

  • 第三,自然存在的物質的某種屬性,不能申請專利。這個規定全球適用。

例如,青蒿素具有抗瘧屬性,這個不能申請專利。

  • 第四,使用自然存在的物質的某種屬性去解決某種問題,這個可以申請專利;但是,(人類)疾病的診斷與治療方法,不能申請專利。這個規定在絕大部分國家適用。

例如,使用青蒿素(的抗瘧屬性)去殺菌消毒,這個可以申請專利。
但是,使用青蒿素去治療/抑制人類的瘧疾,這個不能申請專利。

  • 第五,提煉/生產某種自然存在的物質的工藝/方法,這個可以申請專利。這個規定全球適用。

基本上,青蒿素能夠申請專利的,主要是這個方面了。
根據現有的信息,這位先生在70年代或80年代,就公開了青蒿素。我估計也不可避免地透露了他/她提取青蒿素的過程。因此,這個提取過程已經公開了,不能申請專利了。
但是,歐美在工藝、提煉方面的實力較強,也許歐美的藥廠開發出更好的提煉工藝或製造工藝,並對他們研發出來的新工藝申請了專利。——這個談不上搶注啊,這個工藝就是人家搞出來的嘛。

  • 第六,實施某種提煉/生產方法的設備,這個可以申請專利。這個規定全球適用。

與第五一樣,這個設備,誰搞出來,誰就可以申請專利,談不上搶注。

  • 第七,周邊專利。

人類技術的進步是逐漸積累的,大部分積累都基於現有技術的改進。
因此,也許存在無數種對現有的提煉/生產工藝進行改良的工藝,這些改良方案,理論上都是可以申請專利的。
但是,這不是搶注。

  • 第八,只有經濟作用沒有正能量的專利。

舉個例子,假如某種工藝能低成本、高效率地提取/生產青蒿素,同時得到廢渣A,而廢渣A一點用處都沒有。
這種工藝已經被申請專利了。
作為一種戰術,可以申請一種提煉/生產廢渣A的專利....然後說對方生產青蒿素的過程中也實施了生產廢渣A,所以專利侵權……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AzMjcyOA==mid=209105677idx=2sn=146ccc616558f6f086cb355126368537scene=2srcid=1006rCC5PF4erbCQlBPn5VIw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d

可以看下這個,就明白了!新聞上只會斷章取義,歸根結底與中國專利保護制度和社會發展導致這種問題。


這兩天朋友圈就諾獎事件刷屏了,如果你想了解青蒿素被發現,以及將其作為藥物的技術方案被發明的前前後後,多讀幾篇文獻然後梳理下就能大致清楚

我讀過的一篇文章中就提及,即便青蒿素拿到了專利,因專利能收到的錢也有限,因為基於這種化學物質用來治療瘧疾的葯似乎並沒有「很好」的市場,主要是賣給欠發達地區,對此我無心去求證

另外對於專利,用搶注似乎不妥,畢竟是申請專利,而非註冊專利,註冊的是商標

對於整個事件,我感興趣的不是有沒有很好的專利申請,為什麼沒有,因為這套東西是成熟的,任何一個醫藥大廠對於專利申請都有著成熟的操作流程,這套流程以及精通這套流程的人都是可以「流通」的,對失敗案例分析並沒有太大的價值或者說放到今日並沒有太多的必要,因為成功的流程就在那裡,沒有必要再從失敗中尋找教訓。

讓我感興趣的是科研領域對於首次發現權的執著,之所以感興趣是因為我之前從未接觸過,在這之前上個月也看到過一起爭奪首次發現權的事件(清華北大老師搶磁感應受體蛋白),饒毅 關於青蒿素還有「砒霜」發現史的文章讓我感到驚訝,還得再說一遍,之所以驚訝是因為最高學歷是本科的我從沒有接觸過真正的科學研究,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沒想到人類對於先發現者的推崇從地理大發現過渡到科技大發現上……先發現者,或者說先被認可的先發現者 永遠會頭戴王冠,


專利何來搶注一說?


雖然是利益相關方,但是作為諾華的員工,還是要弱弱的說幾點:
1. 進公司的時候,就被宣講說蒿甲醚的公益故事。諾華在蒿甲醚這個產品上,是以成本價進行銷售的;
2. 蒿甲醚的銷售,不計入諾華的財務報表,是完全單獨核算的;
3. 我和昌平工廠的同事聊過,他們都很為能生產這樣造福人類的產品自豪

以下是另外一位諾華員工這幾天寫的一篇文章,供大家參考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M0ODc2Nw==mid=210826597idx=1sn=12b95c9acf25afd3d0dcdf1cae7c513fscene=2srcid=1009hyysSThKLZFxk0542KFt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key=2877d24f51fa5384fd7a888b793cfbdf0351e053868e99f7bdda48b4546a62ae13af2b3f412a302ed3ff4a4b1afe375bascene=2uin=MTA3MjI3Mjk0Mw%3D%3Ddevicetype=android-19version=26020533nettype=WIFIpass_ticket=e0LhHwguzzncHDlkYkPr8Do57PC5HqvcN3euPyxpNNbBUCLHm%2BCxUBbRVi%2BHEkWF
第一位在大陸完成的科學工作得到了諾貝爾獎,可喜可賀,實至名歸。

屠呦呦能得獎有兩個主要原因:第一,因為她參與發現的青蒿素救了幾百萬瘧疾患者的命;第二,因為她活得久,從1972年分離出青蒿素到現在已經過去了43年。1972年什麼概念?上海市人均月工資56元,習大大19歲,彭麻麻11歲。


屠呦呦年輕時工作照。

青蒿素是100%中國原創,在全世界救了很多人的命,這個值得驕傲,毋庸質疑。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世界上的青蒿素的商業化主要由外國公司完成,先是法國的賽諾菲,後來主要是瑞士的諾華。

中國發現的東西,為啥最後落到了外國公司的手裡?

主要就一個字:弱。

中國人不傻,也知道瘧疾葯非常匱乏,青蒿素賣到其它國家可以賺錢,但當時的中國製藥企業弱爆了,沒有人知道如何才能把藥物賣到國外,不知道怎麼做國外認可的臨床實驗,不知道怎麼銷售。我覺得最重要的是,當時中國沒一家企業能按照國際標準生產藥物,產品無法通過WHO認證,因此青蒿素最開始只能小規模在中國,越南之類的地方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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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988年,賽諾菲最早介入,和桂林製藥合作,開始在世界其它地方推廣青蒿素單獨作為藥物治療瘧疾。

但很快大家就發現單獨使用青蒿素不夠,因為瘧疾蟲會產生抗性,藥物會失效。怎麼辦?

人們想到,使用兩個機理不同的抗瘧疾藥物組合。好比想要殺死一群老鼠,你先選擇凍死它們,一舉殺死了99%的老鼠,但不巧有隻老鼠穿了棉衣,凍不死,咋辦?再來給它烤火,穿棉襖的老鼠也就不行了。因此,一會兒冷,一會兒熱的組合殺法比單冷單熱的藥物都要有效。

基於這樣的想法,中國軍事醫學科學院90年代開發出了一個很有效的組合:青蒿素+苯芴醇,或者叫復方蒿甲醚。這個組合殺瘧疾效果非常好,抗藥性很低。

和其它中國單位一樣,中國軍事醫學科學院也沒有能力把復方蒿甲醚賣到其它國家,於是它到處找國際大藥廠合作,但感興趣的很少。因為瘧疾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幾乎絕跡,多數大藥廠對針對「貧窮國家」的藥物是不太感興趣的,根本賺不了什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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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此時,諾華出現了,當時諾華很少做熱帶流行病,瘧疾更是完全沒做過,它為啥對青蒿素有興趣?菠蘿了解到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第一,大藥廠發展到一定時期,除了賺錢,還承擔著社會責任。1979年,諾華就成立了一個可持續發展基金會,宗旨是為貧窮國家大規模人口疾病找到新的治療藥物,青蒿素類抗瘧葯正好和基金會的宗旨一致。

第二,諾華部分高管對開發植物里提取的天然產物非常感興趣,因為很多著名的藥物剛開始都是從大自然中提取的,比如從黴菌中提取的青黴素,柳樹皮中提取的阿斯匹林,罌粟裡面提取的嗎啡。諾華擁有全世界最大規模的「天然化合物庫」,這些來自植物、動物、黴菌中的化合物,是大自然的饋贈,希望它們能帶來幫助抵抗人類疾病的藥物。

因此,諾華老大們聽說中國青蒿素的故事後立刻兩眼放光,多次親自飛到中國了解情況。最終於1994年和軍事醫學科學院協商獲取了復方蒿甲醚的國際專利。

諾華拿到這個專利後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優化藥物,讓它效果更加穩定,最重要的是進行了大規模科學臨床對照實驗,證實了復方蒿甲醚有高達95%的治癒率,3天就可以殺死體內所有寄生蟲,幾乎沒有毒副作用,這才讓青蒿素的功效得到世界認可,順利在歐洲、非洲上市。

復方蒿甲醚很成功,在它出現前,平均每30秒就有一名兒童因瘧疾死亡,而到了現在,這個數字到了平均60秒一名。治療效果已經如此顯著,但距離完全成還相差很遠。


因瘧疾死亡的病人中有86%是5歲以下的小孩。

從中國的角度,青蒿素是一個有點遺憾的故事,因為中國發現了它,但卻沒能推廣到世界其它地方。

但從全人類的角度,我們慶幸有賽諾菲,諾華這樣的頂尖製藥公司慧眼識珠,並且願意投資把中國科學家的發現進行商業化,用嚴格的臨床測試,無可爭辯地證明了其療效。沒有它們的努力,青蒿素不可能這麼快被國際社會認可,青蒿素也很可能無法在屠呦呦有生之年獲得諾貝爾獎。

中國科學家做出了飛機原型,跨國藥廠讓飛機翱翔天空,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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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說諾華搶了中國公司的生意,賺了本該屬於中國人的錢,其實就青蒿素本身來說,諾華是一直不賺錢,甚至虧本的。從研究,到生產,到銷售,諾華為復方蒿甲醚項目的總投入在1億美元左右,但這個葯價格呢?8毛!

對諾華來說,這主要是一個公益項目,不賠本就好。一個製藥企業能力上能做而不去做,是虧心的事。而企業這樣做了,對形象、聲譽都是很好的。

但我覺得,大企業開發針對貧窮地區傳染病的藥物,看似公益,但其意義遠超企業形象工程。任何流行病都必須有人研究,即使它只發生在貧窮的非洲,因為我們永遠無法預測寄生蟲,細菌,病毒什麼時候會變異,成為一個無法控制的疾病,想想艾滋病毒,想想去年爆發的埃博拉。無論是政府或基金會支持的研究,還是藥廠做的「公益藥物開發」,其中積累的知識,都可能在未來阻止一場足以毀滅人類的災難。

難得的是,諾華不僅做了這個「公益」,而且做得非常專業,非常持久。不僅一直在對復方蒿甲醚進行改進,而且針對瘧疾藥物的新一代藥物開發一直在持續進行。

比如復方蒿甲醚最開始是藥片,而瘧疾患者多是小孩,通常需要把藥品碾碎磨成粉末給他們吃,而且復方蒿甲醚有苦味,小孩不願意吃,這導致喂藥費時費力,而且劑量不準。

針對這個問題,諾華最近開發出了嬰兒版復方蒿甲醚,藥物成分沒變,而且仍然是片狀,易於保存和運輸,但有兩大改進:

第一,它可以迅速溶解在少量水裡,方便幼兒服用。

第二,它是甜的,小孩都喜歡。


改進後的嬰兒版復方蒿甲醚。

諾華的腳步沒有停留於此,青蒿素為基礎的組合藥物雖然很有效,但仍然有大量病人有抗性,我們需要更好的藥物。

在一些政府和基金會的贊助下,諾華花了近10年時間,又開發了兩個新一代的抗瘧疾藥物KAE609和KAF156,它們在臨床試驗中顯示了顯著優於復方蒿甲醚的效果,希望能儘快用到病人身上。

把一個不掙錢的事情做得這麼高端大氣上檔次,不得不佩服諾華作為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這其中包含的科學家們的智慧。


謝邀。
樓上各位回答的很詳細了
其實沒有什麼專利被搶注一說,現在這種局面主要是因為我國專利制度出現的比較晚造成的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目的是想說明專利這個事的重要性,無奈國人對專利制度了解的太少,導致微信上各種消息滿天飛

在專利這條路上我們起步晚,吃了很多虧,也吸取了很多經驗教訓,不斷努力吧!


中國科學家屠呦呦因為發明了青蒿素榮獲諾貝爾獎,該發明惠及了全世界2.5億瘧疾患者,但中國的青蒿素在國際市場的佔有率不到1%!

1、柳暗花明——青蒿素髮明的歸屬之爭

屠呦呦領導的技術小組在1972年成功提取了青蒿素,並於同年的全國工作會上報告了這一提取方法,此後一直沒有發表有關論文。由於該項目系軍用,因此一直「秘而不發」。直到1976年,由於聽說南斯拉夫的科學家在分離蒿屬植物物質,為了保證中國人對青蒿素的發明權,《科學通報》1977年第22卷第3期發表了屠呦呦的論文《一種新型的倍半萜內酯——青蒿素》,首次披露了青蒿素化學結構及相對構型。

從現在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重要的知識財富。保護它的途徑有二: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難以通過逆向工程破解的通常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如可口可樂配方一旦公布則一錢不值,但它們硬是保護了上百年,商業秘密需要保持「秘密性」。不能通過商業秘密保護的通常通過知識產權途徑來保護,如蘋果公司甚至連手機的外觀都給申請了專利,專利需要在公開前申請註冊,並在註冊後公開。

到了這個時候,由於報告系向內部人員作出,而論文僅僅公布了原理,因此仍然可以選擇將其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或者申請註冊發明專利。然而此後有關科研人員不斷發布青蒿素相關論文,將青蒿素的提取方法、藥效等全部技術資料全部公諸於眾,導致其喪失了「秘密性」,無法再通過商業秘密加以保護。由於技術已經公開,喪失了「新穎性」,連專利的申請權也喪失了!(點評:愚昧的善良比理性的邪惡更可悲!)此時此刻,唯一的補救措施就是通過具體的每一項藥物的配方、用法、用量的不同,來申請藥物的發明專利。

但我國當時知識產權立法純屬空白,人們連「專利」的概念也沒有,只覺得發明了一項藥物,為國爭光了,因此爭先恐後地發論文「表功」。更加匪夷所思的是,當世界衛生組織在1980年提出請中方派出幾名專家,向世界衛生組織介紹青蒿素的發明情況,以「探討瘧疾化療科學工作小組幫助中國進一步發展這些化合物的可能方式」時,中方竟然欣然答應了!(點評:悲劇哇!)這一舉措讓青蒿素有關技術資料完全暴露在西方企業之下。

在這個時候,我們似乎看到了西方企業再一次利用中國技術大舉進攻中國的盛況!幸天佑中華,美國一家實驗室獲取了青蒿素的技術資料之後,在進行複核實驗時,使用了美國本土的一種蒿類植物代替中國的黃花蒿,導致實驗失敗,並懷疑中國學術造假,對該技術棄之不顧!(點評:喜劇哇!)

機不可失,失不再來。軍事醫學科學院在1982年開始研發復方蒿甲醚藥物,並在中國頒布《專利法》後迅速註冊了該藥物的專利權。與此同時,中國衛生部的官員也在國際會議上一次次地重申中國對青蒿素技術的發明權,經過多番據理力爭,國際社會最終承認了中國科學家屠呦呦對青蒿素的發明權!

總之,無論是商業秘密也好,還是發明專利也好,都要講究「悶聲發大財」,這是最好的!然而,雖然西方國家在青蒿素技術專利權之爭中打了個盹,卻在青蒿素技術「走出去」的過程中下了更大的套,更艱苦的局面現在才剛開始!

2、峰迴路轉——青蒿素藥物的「走出去」之殤

1972年,我國應越南的請求發明了青蒿素,1979年,解放軍在對越自衛反擊戰的戰場上第一次實際使用青蒿素藥物,這是青蒿素第一次「走出去」(點評:普大喜奔!)。改革開放之後,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中國廠方讓這一神奇藥物走出國門的心情更加迫切了。

根據規定,本國藥品投入國外使用需要先經過世界衛生組織的GMP認證註冊,確保藥廠的管理水平和生產工藝符合國際標準。為此,世界衛生組織的官員在1982年9月先後對中國的三家藥廠進行了考察。然而最終的評語是:「在生產上缺乏嚴格的管理制度;在技術要求上,特別是製劑車間的無菌消毒和測試方法還缺乏科學依據;在廠房設計與設備維護方面尚不夠合理。」

由於未能通過GMP標準檢測,青蒿素第一次「走出去」戛然而止。我國開始尋求國際合作,希望利用中國的技術在國外生產合格的青蒿素藥物,從而完成該藥物的國際註冊,這應該是中國較早的「技術換市場」。

經過世界衛生組織的牽橋搭線,我國與美國華爾特里德陸軍研究院展開合作。然而就在三方磋商過程中,瑞士羅氏製藥完成了青蒿素的人工合成,而我國的青蒿素技術也已公諸於眾,於是美方在擬定協議的時候輕視中方的利益。世界衛生組織的官員勸說中方接受沒放的條件,中方的權衡利弊之下,最終選擇了中止合作。

1985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實施為青蒿素技術帶來的轉機。此後一批青蒿素藥物迅速註冊了專利。在中信公司的協助下,中國的葯企以專利為籌碼與國外的同行展開合作。1988年,桂林製藥廠與法國製藥公司賽諾菲-聖德拉堡(Sanofi-Synthelabo)建立了合作夥伴關係。1994年,中國軍事醫學科學院將青蒿素類復方藥物的國際銷售權出售給了瑞士公司汽巴 - 嘉基(Ciba-Geigy)(即諾華製藥Novartis)。

受限於生產技術的限制,同時更加缺乏國際營銷經驗,在這些合作關係中,中方僅僅作為原料的提供方,西方的葯企將中國生產的半成品甚至成品進行包裝就拿到市場上去售賣,對中方而言,這不啻於撿了芝麻,丟了西瓜!(點評:誰說掌握了核心技術就能賺錢?該宰你的時候也是毫不猶豫的!)

據統計,賽諾菲製藥僅在2014年一年就生產了6000萬人份的青蒿素藥物。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和諾華製藥在2001年達成的協議,從2002年至2011年,諾華製藥以2.4美元/人份的「成本價」向世界衛生組織提供了7億人份青蒿素藥品,而中國藥廠的出廠價不到1美元/人份。

更令人髮指的是,中國現有的青蒿素藥物中,僅有復方蒿甲醚在諾華製藥的幫助下註冊了國際專利,其餘青蒿素藥品在國際上均不受保護。例如,賽諾菲製藥在獲得了WHO的訂單後,從中國桂林南葯採購單方青蒿琥酯原料,再加工成製劑向WHO供貨。

一步落後,受制於人,手握專利,卻受制於人,國際經濟競爭的殘酷性在這裡表露無遺。歷史一次次地告誡我們:落後就要挨打!

3、刺刀見紅——新時期青蒿素市場的撕逼大戰

隨著中國藥廠技術水平的提升,現在中國的青蒿素廠商早已通過了GMP檢測,也越來越不甘心受制於人,從90年代開始,我國的青蒿素生產商便一直試圖奪回屬於我們的青蒿素市場。

1996年,衛生部指定科泰新(一種青蒿素藥品)為中國援非醫療隊必備藥品,在中國援非的醫院裡,也少不了青蒿素藥品的身影。數十年來,中國政府向亞非拉國家捐贈了價值數億美元的抗瘧藥品(點評:有時候送錢是為了賺錢),讓中國的青蒿素藥品在世界市場上獲得了一致好評,有中國官員表示,希望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時候,將國產青蒿素在世界市場的佔有率提高到40%!

然而,世界衛生組織在2001年頒布的一個規定打破了這一願景。這一規定稱:抗瘧疾藥物必須通過WHO的質量預認證(PQ),才能進入世界衛生組織的採購目錄,而只有進入採購目錄的藥物,才有機會獲得大量的訂單。同年,諾華製藥通過了預認證,並獲得了WHO的巨額訂單。我國桂林南葯生產的青蒿琥酯製劑在2007年通過認證,而此時WHO卻停止了青蒿琥酯製劑的採購!(點評:什麼叫流氓,這就叫流氓!

為了擴大市場佔有率,中國藥廠利用非洲大部分居民無法獲得公共醫療資源的現狀,通過各種私營藥店銷售了大量的青蒿素藥物,憑著低廉的價格逐步拓寬了市場。為了應對這一挑戰,2006年,諾華將向公營機構提供的復方蒿甲醚售價降至1美元/人份。2008年,該售價又進一步降至0.8美元/人份。國際青蒿素價格大戰在不經意間悄然打響。

2014年,中國新南方青蒿科技公司決定繞過世界衛生組織質量預認證(PQ),將本公司生產的青蒿藥物免費發放給非洲島國葛摩的居民。嗣後,該藥物被證明是有效的,該藥廠以此向非洲國家推銷其生產的藥物,但卻引發了廣泛的爭議。無論該藥廠未來將走向何方,這一舉動都毫無疑問地昭示了,作為青蒿素的發源地,中國絕不能容忍在國際市場被忽視的現狀,中國的企業也絕不會坐以待斃。

隨著傳統列強屢出新招,中國企業劍走偏鋒,印度企業也不甘寂寞,在2014年憑藉著仿製的藥物獲取了1500萬人份的訂單,國際青蒿素藥品市場正在上演「三國大戰」,未來的競爭必將會日趨白熱化!

在青蒿素拯救的人命面前,一切的經濟利益都是渺小的。但因為我們知識產權意識薄弱而損失的經濟利益,是十個諾貝爾獎都無法彌補的。亡羊補牢,猶未為晚,殷鑒未遠,在夏後之世。過去一段時間,「山寨經濟」早就一批企業,甚至早就了一個世界級的巨無霸,但「山寨」行為極大打擊了社會的創新精神,純屬殺雞取卵。圍繞一個專利進行布局,保持領先優勢,獲取壟斷地位,追求長期效益,是一個長期性、全局性的工作,我們必須做好這一工作,屠呦呦女士的獲獎再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知產人,加油吧!

PS:本文首發」智合法律新媒體(微信號:zhihedongfang.)「《青蒿素之殤》


首先,樓上已經說了,我國的專利法是82年才有的,70年代我國沒有專利法,自然人們也不會有註冊專利的意識。

其次,沒有專利法,就代表也沒有專利代理從業人員。雖然中國後來頒布了專利法,但中國專利制度開始真正像模像樣是21世紀以後的事兒,尤其是中國專利代理人有能力處理好國際專利申請恐怕是近幾年的事情了,所以屠教授即使是晚發明20年,這個知識產權依然很難維護好。
(專利申請不想普通人想像的那樣註冊提交一下就行了,從文書撰寫、流程操作上有一系列複雜的流程,專利文件本身作為法律文書,如果起草的不好或不嚴謹的話實際上和沒有申請的區別不大的,所以要保護好知識產權的話,國內如果缺少靠譜的知識產權從業人員是不現實的)

再次,一套完整的國際專利申請極其花錢的,即使我們只考慮五大局(中美歐日韓,專利制度要求如果要在某個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權保護,則必須在該國按照該國的相關規定走一遍完整的專利申請流程),費用的大概是1-2w美金/每個國家,也就是說,在世界主流國家全部申請專利的費用分分鐘幾十萬,在六七十年代這個費用...恩,說實話即使是今天,國內除了華為這樣的企業都幾乎沒有會去這麼乾的。

綜上,這不是外國人搶注不搶注的問題,這個東西說白了,專利權神馬的根本就落不到我們手裡


中國文革時期,科研經費相當低

就是越戰,給了青蒿素一個機會

據說中國領導人是應越南請求

才舉全國之力攻堅瘧疾的

那會兒老科學家基本都被鬥倒了

所以項目里凈是中青年,屠呦呦作為中醫研究院中藥研究所實習研究員

加入進去的時候是39歲。

那會兒研究方向之一就是從中藥古方里找

在成百上千種中藥里,青蒿一直表現不好,一直就不是首選

後來屠呦呦率先想到是提取方法錯了

改用乙醚,結果用乙醚 得到的青蒿提取物抗瘧性超強

幾乎達到100%

後來屠呦呦把這個方法在1972年全國工作會上一報告

大家就都知道了

事情壞就壞在這兒

如果那會兒屠呦呦在大會報告前發表論文的話

就沒有後面那麼多糾纏了

可惜當時的環境根本不讓發表什麼論文

發了也不許署名

所以沒轍啊沒轍……

找到方法之後就想法兒提純唄

屠呦呦組裡的一個人1972年底率先得到了「青蒿素II」結晶

另外有雲南和山東省藥物研究所分別在1973年4月和12月得到「黃蒿素」(雲南)和「黃花蒿素」(山東)。後來1974年鑒定,認為這三種東西都是一個物質,都叫青蒿素了

本來,無論按照方法還是純化

屠呦呦小組都是最早的

如果她在純化後也能立馬發文章的話

估計也省了日後很多麻煩

但撇開這事不提

屠呦呦最落人把柄的

是她組的青蒿素II臨床試驗結果奇差

借用:兔子
老師

雲 南與山東的青蒿素做臨床試驗都獲得效果好、副作用小的評價,可屠呦呦組的8例臨床試驗卻在其中5例惡性瘧患者身上出現1例反覆、2例無效、2例心臟毒性反 應的不良結果,不得不把試驗停掉。據此,雲南和山東都認為屠呦呦當時所得的青蒿素II其實根本不是抗瘧有效單體,所以真正的青蒿素是由他們首先提純得到
的。

另外,他們還強調為什麼他們的產物效果好呢,是因為他們獲得青蒿素的方法跟屠呦呦不一樣,所以說他們不是從屠呦呦1972年會議報告受到的啟發,所以他們其實是獨立想出來的,跟屠呦呦無關,所以屠呦呦沒道理成為青蒿素的唯一發現者。

這 種說法成立嗎?

不過,為什麼屠呦呦小組最初得到的青蒿粗提物抗瘧
效果顯著,而進過純化的提取物臨床試驗卻出奇的糟糕?

曾參與當年項目的化學家吳毓林猜想,原因也許出在原料植物的選擇上——中藥藥材中有兩種所謂的青蒿, 黃花蒿(Artemisia annua)和青蒿(Artemisia apiacea),現在知道僅黃花蒿中含有青蒿素,而且黃花蒿中青蒿素的含量與產地大有關係,中國北方產的黃花蒿中青蒿素含量極低。因此,也許是屠呦呦組
前後採用的藥材產地不同,造成了藥效的天壤之別。從這個角度來說,當時屠呦呦其實都沒有搞清到底該用哪種植物提取……

說回科研體制。後來屠呦呦他們還是發了論文的,1977年第一篇中文論文,以「青蒿素協助組」作為集體筆名, 1982年發表英文論文,集體筆名「青蒿素及其衍生抗瘧葯合作組」。這種貌似公平、實際上嚴重不公的署名方法真是為日後的紛爭埋下地雷陣了。

另外,對於這麼重要的原創新葯(中國僅此一例啊),在發表論文前,屠呦呦還應該為藥物化學結構申請專利的。可惜當時中國完全沒有專利制度,也沒有知識產權的概念,什麼都沒有


屠呦呦發明了青蒿,但她沒有專利,相關技術材料好多部門都有,誰都搶著和外商合作,唯獨沒有她的事」,《青蒿素髮現始末》一文報道說,屠呦呦當時所得到的最高獎勵是1979年國家發明獎中的一個二等獎,獎金5000元,分到她手中的只有200元。

2011年一篇《青蒿素髮現始末》的文章介紹,青蒿素按說是中國的知識產權,應予保密或是專利方面的保護。可惜那時人們不懂這些,而且1979年,一個曾在屠呦呦科研綜合小組裡工作過一段時間的人,將有關青蒿素的材料連同部分原料,偷偷地拿到國外,泄露給外國的同行。

青蒿素的信息泄露到海外,某國一位長期從事抗瘧王牌氯喹葯研究的科學家聞訊非常震驚。上世紀70年代末中國剛啟國門,這位科學家便以參加某一學術活動的名義,專程到北京,通過有關領導的安排拜見了屠呦呦。

1980年12月5日,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馬勒博士,寫信給中國有關部門,「提議」在中國舉行一個會議,請中國醫藥學家向世衛組織指派的6名西方醫藥專家,介紹研發青蒿素的全面情況,並對介紹人員的身份提出具體要求,從而為「探討瘧疾化療科學工作小組幫助中國進一步發展這些化合物的可能方式」。

屠呦呦在專訪文章中表示,以今日眼光看,這是一個近似荒唐的「提議」,我們的知識產權,憑什麼要全面介紹給你?但在那時,這樣的「提議」竟被有關部門同意了。

1981年10月,國際會議「青蒿素專題報告會」在北京舉行。按照有關部門指令,屠呦呦被指定為首席報告人,並被強令要求將最實質性的內容和盤托出。這樣,中國人自己發明的青蒿素,就在毫無保護的狀況下流失了。然而奇怪的是,青蒿素的秘密無償地提供給全世界,西方一向以競爭見長的製藥業反應卻很遲鈍,似乎並沒把這一抗瘧的新葯放進眼裡。

2001年歐美八國峰會上,美、英等八國首腦為攻克瘧疾、肺結核等世界性傳染病,作出向有關基金會捐資13億美元的決定,這消息立刻吊起了製藥商們的胃口,好多藥商來華尋求開發抗瘧藥物的合作。

據國內媒體報道,歐洲一些聰明的藥商早已開始悄然行動。比如瑞士一家製藥公司與中國有關部門合作,早在上世紀90年代末期,就在北京郊區建廠,在青蒿素的基礎上生產出抗瘧的復方本芴醇,然後在40多個國家申請了專利。法國的一家藥廠也與中國某單位合作,生產出青蒿素衍生物藥品,然後出口。

(據《南方都市報》)


沒有人提到專利有保護期限的嗎?70年代申請的也早過期了,早就成為免費公開技術了。比如偉哥好像已經過期了吧


樓上各位的回答應該是比較詳細了,我們可以簡化一下答案
1,專利的申請保護是有先後及實效的,我國的專利申請立法較晚,早期的保護意識又不強;再加上體制的問題,沒有有效的申請專利從歷史的角度上可以理解,只能遺憾了;談不上搶注,
2,發明專利的申請中主要是由獨創的技術,配方,成分;中間可能有部分成分相同的,但核心不重複就可以
3,網路上的文章大多是標題黨,主要是吸引眼球和點擊率,是極其不嚴謹並經的起推敲的,需要看的人心理清楚明白。


我個人挺好奇在期刊上發表了,專利就失去新穎性了,外國人是怎麼搶注的呢?


別說的好像現在國內科研院所專利搞得很好似得,發一個圈內很火的帖子。假如現在屠先生現在發現青蒿素,申請專利會怎樣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MwMDgzMA==mid=209998601idx=2sn=e0aff90324027cfb2478605f73514dd3scene=2srcid=1006tP8nCvDHGIUkji60iuEn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key=2877d24f51fa5384a1e5b863694dcfddd43e0e4d54477466d5200c79188427b13582d68499d8d80b590142f697a0828eascene=2uin=MjM1NzMzMzMwNQ%3D%3Ddevicetype=android-21version=26020536nettype=cmnetpass_ticket=NnLHvN01k%2FsFeDNX%2Fv6ecdRB3LgBji5e6YWXF647AzjM42Jmvu2uwD5Ct62%2BK3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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