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代理墊資辦理公司註冊,如何定義為「抽逃出資」? 墊資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辦理公司註冊,1000萬的註冊資金全部由代理墊資,驗資後代理將資金撤出,是否能定義為「抽逃出資」? 墊資是否屬於違法行為?據我所知,現在有大部分的公司都有墊資註冊的行為。再者,我了解到在深圳今年已經實行了註冊資本認繳制,在這種情況下,墊資是否是違法行為?剛剛創業,希望普一下法。普及法律,功莫大焉啊。


墊資註冊公司是典型的抽逃出資行為,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註冊資本認繳制是指出資可以分期繳納,不是不需要繳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樓主的問題其實可以歸納為:註冊資本認繳制對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認定「兩虛一逃」(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和抽逃出資)特別是抽逃出資有何種影響?這個問題是深圳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研究論證階段需要廓清的一個重要問題,可以專門寫一篇研究論文。這裡本人就所參與、了解的深圳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特別是註冊資本認繳制和「兩虛一逃」的關係做一個簡要回答。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什麼是註冊資本認繳制?註冊資本認繳制源於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這一規定是對老公司法實繳制的修改,標誌著我國正式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注意:註冊資本認繳制目前只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最新改革動向,深圳市有可能在全國率先對股份公司設立實行認繳制)。實繳改為認繳,最大的變化就是,以往註冊資本需要真金白銀,現在只需要股東口頭或書面的出資承諾、出資協議、公司章程等,不需要第三方驗資或財產過戶證明。(非一樓認為的可以分期繳納)但是,新公司法確立的認繳制卻並未真正實踐過。因為,一方面新公司法對認繳制並未做進一步細化規定,缺乏實操性;另一方面,基於新公司法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仍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需要申請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和財產過戶證明材料,這其實與老公司法的實繳制沒有本質區別。由於該規定在實踐中被各級工商部門普遍遵守,從而使公司法有關註冊資本認繳制的規定變成空文。2013年3月1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上述規定進行了矯正,其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商事登記機關只登記全體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申請人無需提交驗資證明文件。至此,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認繳制才在深圳市真正落地。2013年10月25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推進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據此,認繳制在全國範圍鋪開推行,指日可待。


其次,註冊資本認繳制和「兩虛一逃」的關係。從表面看,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只是設立公司時無需再提交驗資等出資證明材料,但深究其背後的立法觀念演變,可以發現,實繳到認繳最根本的變化是:由行政管制到股東自治(這也是公司法2004年修改時一貫的立法理念)。實繳制下,股東瑕疵出資、抽逃出資不僅面臨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追究,更重要的是極有可能承擔嚴格的公法責任,即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和司法部門的刑事追究。但認繳制卻與此相反,股東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及股東瑕疵出資、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被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股東是否遵守出資承諾,是否誠信出資,基本由股東自負自責,而行政監管和刑事追究則退居次要地位,這意味著國家機關對此類事件不再主動介入。此種情況下,實踐中大部分為規避註冊資本實繳制而實施的「兩虛一逃」行為,在認繳制下基本喪失了生存的土壤和存在的意義(僅就設立公司而言)。直白地說,就像今年10月24日兩高兩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0條(該條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使嫖宿幼女罪近乎虛設一樣,認繳制最大限度地壓縮了「兩虛一逃」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的適用空間,使後者基本成為空文。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僅為法律邏輯上的推演,在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兩虛一逃」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條文修改或廢除之前,其規定仍是有效的。另外,認繳制絕不是對「兩虛一逃」的鼓勵,任何時代,誠信都是做人做事的基本要求。


參見http://blog.sina.com.cn/s/blog_7271c8d10100u2xf.html


理論上說這種行為涉嫌抽逃出資罪,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那麼可以不予追究。


由於目前剛剛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修正案,認繳制已經被正式寫入法律,所以討論這個問題還是必須放在實繳制的前提下。在實繳制的情況下,墊資後抽逃無疑是違法行為,但是構成犯罪還需要進一步考量抽逃出資行為的惡性程度和危害結果。
說回認繳制,個人認為強制出資義務的免除並不能視為對股東義務的免除,應當承擔的責任並沒有減少,只是這樣的變化將誠信置於監管之前,考驗的是公司股東的誠信度,當然不排除在修正案剛開始施行的階段少數人利用某些漏洞或者尚未完善的制度惡意逃避應該承擔的義務。


題主所問墊資行為是否為抽逃出資,我們可以先了解何為「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解釋三》: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我理解題主的疑問,題主想要了解的的是抽逃出資與墊資。


關於「墊資」,同樣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中提到:

第十五條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我個人的觀點來看,此條並非對「墊資」行為的免責條款。而是對其違法性的注意性規定。我們看出,在條文中提到「抽回出資後又不能補足出資」,說明和上文提到的抽逃出資一樣,償還第三人之後同樣有「補足出資」的義務,及說明其實質上是符合抽逃出資的規定,該條只是單獨提出來注意性的提示。

題主所言通過中間人墊資設立公司這一行為,學界爭論較多的反而不是其是否合法,而是其到底是屬於按「虛報註冊資本」還是按照」抽逃出資」處理。

很多學者認為,雖然表面上,轉移資金這一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後,似乎程序上符合的是抽逃出資的要件。然而卻忽略了這整個過程的「連貫性「。即公司設立者在成立之初起就」蓄謀」將來的抽回出資,故其認繳註冊的資本為虛假資本,存在欺騙的故意。若定抽逃出資可能放任中間人或者發起人的欺騙行為,故似乎不少學者認為墊資後抽回更適合定「虛報註冊資本」。

然而無論怎樣,我們都可以肯定的說這種方式確實是違法的方式。

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而如果由於註冊資本虛假而造成債務人損失的,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必要時造成嚴重後果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認繳制不代表可以不出資。其實認繳制是建立在信用體制的基礎上,到國內就變了味。
其實您找墊資公司,在認繳制度下,沒有意義。不找人墊資也可以註冊公司。
找墊子公司,其實和你自己出資後立即轉出是一樣的,符合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的情形。
這樣會導致什麼後果呢?在民事上,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負債、破產或出現其他更加惡劣的情形,如果您實繳出資,那麼有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就會以公司現有資產承擔責任,不足部分不需要股東承擔。如果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可能需要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經營過程中,也可能存在貸款審核無法通過、申請特殊資質無法通過等後果


因為公司法的修改,現在的一般的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資的問題。但是如果題主的公司類型比較特別,還屬於實繳登記制的範圍,比如銀行 ,那麼是存在成立抽逃出資罪的可能的。如果不是,只是一般的創業公司,那麼你大可放心。


個人淺見,有錯乃容
記憶中是在14年開始的認繳制度,即企業發起人可以承諾在公司經營的未來一段時間內可以分期繳付或者全款繳付公司的實收資本!
一般有限公司的經營時間都會選擇30年如經營時間為2016.10.6至2046.10.5,那你公司登記註冊時可以選擇填寫2046.10.4出資也是可以成功註冊的!資金可以在2046.10.4日前分期繳付,或者等最後一天一次性繳付都一樣!但不要超過2046.10.4號這天就可以!
這個是國家的扶持政策!
接下來,你要考慮是除非你從事的行業很特殊必須要時間出資才可經營,否則沒必要考慮抽逃資金的問題!
而且公司成立後,日常的房租,工資,辦公費用這些款項,正常來說是需要企業一開始的實收資本來沖抵,但如果不實繳就需要用到向法人或者股東來借款支付,那麼可以讓會計按照企業對股東的長期負債轉出資來處理!


首先,抽逃資金是違法的,不過現在註冊公司的沒有幾個不抽回註冊資本的,一般大型房產公司或者大項目的會有監控。
中小企業基本上註冊資本也就是啟動資金,工商局也心知肚明,首次年檢的時候工商局偶爾會讓拉下對賬單,給個紅包就好了。
當然如果公司涉嫌違法或者墊資人涉嫌違法查到了就說不好,處罰可重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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