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霍布斯、洛克社會契約論的異同點?


三位哲學家的社會契約理論區別很大。要比較異同點的話,就必定要涉及其理論的具體內容,而這方面的知識可能是一些讀者所不甚熟悉的。答主擔心直接進入主題作分點比較的話,會容易讓人有種雨里霧裡的感覺。因而,答主會首先分別簡要重構霍布斯、洛克、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並在重構的過程中具體比較三種理論在細節上的異同;之後再把三位哲學家打包在一起,和其他一些政治哲學家的理論作一些更為宏觀的比較。在行文時,答主會儘力讓自己文字做到對沒有相關專業知識的讀者也能友好,如果有難懂的部分,請不用顧慮,直接留言就好。

出於某些原因(知乎專欄),這篇回答最近吸引了一些關注。重讀後我做了部分措辭上的修改,併產生了一些對這篇回答本身的想法。考慮到讀者的閱讀體驗,我謹將把這些內容附於文末。

一、霍布斯的社會契約理論

1. 自然狀態是戰爭狀態

在社會和政治哲學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們應該如何生活在一起?」

這個問題有一個大前提,即我們已經生活在了一起——我們生活在國家中,生活在社會裡;受法律的約束,受政府的管理。那麼,為什麼我們要生活在一起?其次,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政治、社會問題,我們應該如何才能活得好?

自然狀態也許可以看作為一種逆向思維。既然我們想要知道生活在「國家」中意味著什麼,那我們不妨從設想一種沒有國家的生活開始我們的思考。這種國家建立之前的狀態,通常稱為「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那麼,在自然狀態下人是什麼樣的呢?

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是平等的(《利維坦》13.1)。這種平等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每個人都有可能被殺——雖然有的人可能天生打架是要厲害一些,但如果我們把人類當做一個整體看待,這種區別就不是那麼顯著了;就算你打架再厲害,也很難保證沒人能治得了你,實在不行別人還可以群毆你(13.1)。其次,每個人都對自己的智力感到滿意(13.2)。簡單地說就是,我們每個人都覺得就自己最聰明了,而至少剩下大部分人都沒自己聰明吧(13.2)。(不妨思考一下:霍布斯的這種「平等」和我們通常認知中的「平等」有何異同?)

對於霍布斯來說,自由就是不受外部權力的制約(14.2)。在自然狀態下,不存在國家,也就不存在統一的、強制的國家權力,所以每個人都也都是自由的。這意味著,自然狀態下的每個人都能夠完全不受外部力量限制,完全遵從自己的理智和判斷,能夠為了保全自己而自由地運用自己的力量、做任何自己覺得適當的事情(14.14)。易言之,每一個人對每一件事物都享有一種「自然權利(jus naturale)」,樹上的果子是我的,天上的鳥兒是我的,甚至就連別人的身體也是我的(14.4)。

這種自然權利可能帶來紛爭。假設有小張和小陳兩個人,他倆都想吃一個果子,而如前文所述他們都對這個果子享有自然權利,那怎麼辦呢?一個好果子不能侍奉兩個主人呀。那就只好打一架了唄。關鍵是,這一打,贏家當然就不會只甘於贏一個果子了,他還會想要輸家也變成自己的戰利品——征服他或者直接殺掉他(13.3)。

這樣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就岌岌可危了(13.3-4)。所有人都可能威脅自己的生命,所有人都是自己潛在的敵人,必須得隨時提防著。萬一哪天有個傢伙來搶我的果子把我殺了可怎麼辦。在這種情況下,最合理的策略可能就只能是先發制人了——如果我能在其他人征服我之前就先把其他人都征服了,那不就萬事大吉了(13.4)。

於是,由於人們互相不信任,容易起爭執,起了爭執還無法讓人信服的權威來裁決(不存在國家),自然狀態下很容易出事。

霍布斯認為,競爭、猜疑和榮譽是人的天性(13.6),如果沒有一種統一的權力讓大家都乖乖聽話的話,人就只可能互相開戰,而且這種開戰是每個人跟每個人開戰(13.8)。所以,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其實是一種「戰爭狀態(State of War)」(13.8)。

這裡有必要對霍布斯對「戰爭」的理解做一點補充詮釋。我們一般認知中的戰爭,粗略地說基本是一夥有組織的人跟另一夥有組織的人互相火拚;但這不是霍布斯的「戰爭」。自然狀態下的戰爭不是美國打ISIS,而是老王打老李、小黃打大黃;不是「團隊競技」,而是「個人競技」。其次,這種戰爭並不是說每時每刻大家都在不停地互毆,戰爭狀態就像它的名字一樣更多的是一種「狀態」(13.8)。這可能有些類似於冷戰,更多的是一種劍拔弩張的狀態,但並不是從頭到尾都在正面硬剛。再次,霍布斯同意他所言的這種戰爭狀態很可能從沒有在這個世界上出現過,但是他同時又認為像美洲這些地方的人就是生活在自然狀態中(13.11)。最後,霍布斯認為在戰爭狀態中,無所謂對錯,也無所謂正義與非正義;「沒有統一的權力便沒有法律,沒有法律也就沒有非正義"(13.13)。

霍布斯對自然狀態(戰爭狀態)下人類的生活有一段十分出名的描寫:

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舉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等都將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們將不斷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將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13.9,黎思復、黎延弼譯本,強調樣式為答主所加)

所幸,雖然這種生活槽糕透頂,但霍布斯同時也暗示,這種情況並非完全是絕望的,人們還是有可能逃脫自然狀態的(13.4)。

2. 自然法與國家的誕生

霍布斯認為,人畢竟還是害怕死於非命,我們畢竟還是想要保全自己;其次,我們還是想要通過自己的努力過上更舒適的生活(13.1417.1)。因此,在理性的指引下,人類可以發現一些「和平條款」。這些和平條款使逃離自然狀態成為了可能,霍布斯稱之為「自然法(Laws of Nature)」。

霍布斯主張,出於理性,人們會同意這條法則:

每一個人只要有獲得和平的希望時,就應當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時,他就可以尋求並利用戰爭的一切有利條件和助力。(14.4,黎思復、黎延弼譯本,取消了原文中的強調部分)

這條法則的意思是:在其他人無意尋求和平的時候,我們有權動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來保全自我;但當其他人有意尋求和平的時候,我們也應該積極尋求和平(14.4)。

「尋求和信守和平」,霍布斯將其稱為「第一自然法」,抑或「自然的基本法(Fundamental Law of Nature)」(14.4)。有了這條自然法,人們終於有可能逃離自然狀態而建立國家了(14.5)。

具體要怎麼做呢?霍爺放了個大招:

當一群人確實達成協議,並且每一個人都與每一個其他人訂立信約,不論大多數人把代表全體的人格的權利授予任何個人或一群人組成的集體(即使之成為其代表者)時,贊成和反對的人每一個人都將以同一方式對這人或這一集體為了在自己之間過和平生活並防禦外人的目的所作為的一切行為和裁斷授權,就象是自己的行為和裁斷一樣。這時國家就稱按約建立了。(18.1,黎思復、黎延弼譯本,取消了原文中的強調部分)

這裡面信息量大到可能需要另寫論文才能說清,所以答主也就只能儘可能簡要地解釋一下這個過程。

首先,各部門注意一下,大家要開會了。經過討論,大家決定建國。(18.1)

於是,大家兩兩簽訂契約。這是霍布斯理論非常獨特的一點。比如有小明、小紅、小亮三個人,那麼不是三個人一起簽契約,而是小明和小紅簽,小明和小亮簽,小紅和小亮簽,這樣子一共簽三份契約。(18.1)

簽訂契約的大家選定一個「主權者(Sovereign)」來執行契約,也即把大家所有的權利和力量轉讓給此主權者(主權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群人)。這樣,主權者就成為了一個代表所有人的共同人格,所有人都必須服從這個共同人格的判斷和意志,都必須承認這個共同人格的一切行為(17.13)。霍布斯說,這便是國家的誕生,也是「利維坦(Leviathan)」的誕生,更是「活的上帝」的誕生(17.13)。

需要指出的,但是由於主權者的任務是強制將契約付諸實施,所以主權者並不是社會契約的參加者之一,更直接地說就是主權者不用在社會契約上簽字。其次,這個主權者是由「多數」決定的——這個地方霍布斯的語言有一點含糊,他指的可能是相對多數也可能是絕對多數。(18.1)再次,這個「主權者」雖然是「代表」,但並不是像現代民主制國家的代表那樣,只代表自己選區的選民,而是代表所有人,包括那些當初不同意讓這個人或這群人當主權者的人。在後文中,霍布斯寫道:「由於多數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見宣布了一個主權者,原先持異議的人這時便必需同意其餘人的意見;也就是說,他必須心甘情願地聲明承認這個主權者所作的一切行為,否則其他的人就有正當的理由殺掉他」(18.5,譯文來源同上)。

最後,有關這個被建立的國家。

首先,這個國家的目標是很微小的。在之前的引文中,霍布斯提到建立國家的目的就是「在自己之間過和平生活並防禦外人」(18.1)。人們想要的不過是,不要過像戰爭狀態里那樣糟糕的生活,只要能保全自己,過上勉強還算可以的生活(或許連小康都算不上),就足夠了。(如果不好理解,不妨比較一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 vs. 共產主義遠大理想)

其次,這個國家的權力是絕對的。霍布斯承認,雖然主權者也可能作出不公正的事情,但由於主權者的所有行為和裁斷都是由人們授權的,所以這並不是不義的行為;而且,其實一個人甚至並不能說主權者的行為對他構成了侵害,既然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他授權的,他總不可能自己侵害了自己吧(18.6)。於是,人們不可以用任何手段懲罰主權者,更別說推翻主權者了(18.7)。

二、洛克的社會契約理論

1. 洛克的自然狀態

對霍布斯來說,自然狀態下的生活是一種糟糕透頂的生活,因而為了逃離自然狀態、過上稍微好那麼一點的生活,人們甚至寧願接受「絕對主義」的國家。

洛克的自然狀態則大大大為不同。

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State of Perfect Freedom)」,意思是,人們能夠「在自然法的範圍,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政府論·下篇》2.4,葉啟芳、瞿菊農譯本,強調樣式為答主所加)。

請特別留意一下答主加粗的那幾個字,這是洛克理論與霍布斯理論十分顯著的不同點:在洛克的自然狀態中,人們的生活是要受到自然法的約束的(2.4)。換句話說,雖然自然狀態「先於政治的」(不存在國家,即政治制度),但自然狀態不是「先於道德的」(存在自然法,即道德制度)(2.4-6; Friend 2016)。(具體有關洛氏自然法與霍氏自然法的差異,各位朋友不妨移步同一問題下另一位答主 @白兔糖 的回答)

因而由於自然法的存在,洛克的自然狀態儘管是一種自由狀態,但絕不是「放任自由狀態(State of Licence)」(2.6)。洛克這樣說:

在這狀態中,雖然人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時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佔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2.6,葉啟芳、瞿菊農譯本,強調樣式為答主所加)

於是,與霍布斯極為不同的是,由於存在「維護和平和保全全人類的自然法」,洛克的自然狀態可以說是相當和平的(2.6-7)。之前我們提到,對於霍布斯來說,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就是同一種狀態;洛克不同意,他認為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不是一種而是兩種狀態,並且自然狀態下和平才是常態(3.19)。洛克甚至這樣寫道,「這就是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的明顯區別,儘管有些人把它們混為一談:它們之間的區別,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狀態和敵對、惡意、暴力和互相殘殺的狀態之間的區別那樣迥不相同」(噫怎麼有種奇怪的味道23333)(3.19,譯文來自商務印書館「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改動了譯文的標點,強調樣式為答主所加)。

當然,這並不等同於,在自然狀態下人們不能進入戰爭狀態(3.17),這是接下來答主要詳細闡述的問題。

我們留意到剛剛那段引用中一個很特別的表述:「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在前文中我們提到,霍布斯認為任何人對任何事物都享有自然權利,甚至包括其他人的身體(《利維坦》14.4)。如果我們一定要說霍布斯的自然權利是一種「財產權」的話,那麼它也更類似一種公共的財產權,而不是私有的財產權。與霍布斯不同,洛克指出,我們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都享有排他性的財產權,同時我們對自己身體所從事的工作與勞動亦享有財產權(《政府論·下篇》5.26);洛克還進一步認為,即使自然狀態中沒有政治和法律制度,更一般意義上的私有財產權也依然可以存在(5.27)。當然,我們一定得問,這要如何做到呢?洛克會回答說,當一個人把自己的勞動摻進一樣東西中時,他(她)就享有了對它的私有財產權(5.27)。

這裡以答主為例具體展示一下洛克有關私有財產權的觀點。

假設答主想擁有一塊無主的土地。(當然,如果答主徑直走到那塊地上就大聲宣告說,這塊地是答主的了,洛克大概會氣得跳起來。)

洛克會說,首先,這位答主如果你想取得這塊土地的財產權,你必須保證會通過自己的勞動來利用(比如耕種)這塊土地(5.27)。這就好像在知乎上答題一樣,你不可以佔個坑就不管了,必須要好好勞動好好耕耘,不能任其荒蕪(答主很懺悔)。

其次,答主必須保證在開墾這塊土地以後,剩下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還要多」(5.33)。比如說,答主不能主張全世界每一塊土地都是自己的,而必須讓其他所有人都有足夠可以利用的土地。

再次,答主必須保證這些剩下的土地和答主開墾的這塊一樣好(5.33)。比如說,答主不能把九大商品糧生產基地全部據為己有,而讓其他人去開墾茫茫戈壁。

最後,答主必須保證在消費完這塊土地生產的產品前,它們不會腐壞(5.31)。比如說,答主不能開墾整個成都平原,以至生產的糧食太多答主從早吃到晚都吃不完,最後都腐壞了。

從答主的例子里我們看到,在洛克的理論里,政治制度、國家權力等與私有財產權的來源關係不大,因而私有財產權可以安然地存在於「先於政治的」自然狀態中。(這種自然狀態下的財產權在洛克的社會契約理論中十分關鍵。)

現在我們不妨考慮這一種情況:如果有人故意違背自然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的話要怎麼辦?例如,小陽偷了小白的財產,小白應該怎麼辦呢?要知道,自然狀態下沒有統一的、強制性的國家權力,也就沒有警察、軍隊、法院、城管(誤)等等。這意味著,小陽和小白的糾紛沒有辦法得到權威者的裁決(3.1921)。

在自然狀態中,沒有權威者來裁決糾紛於是就只能將訴糾紛於戰爭(當然還可以訴諸上天,只是卵用)(3.19)。回到小陽和小白的糾紛,洛克就會說,小陽其實已經把自己置於了戰爭狀態中,小白因而也有權發動戰爭來自衛,且小白有權合法地把小陽殺掉(3.17-19)。只是,要是打不過,似乎就完蛋了?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自然狀態存在的一些缺陷:

第一,「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種確定的、規定了的、眾所周知的法律」(9.124)。如小陽那樣,自然法有可能被違背(也可能自然法不被一些人所理解),因而自然法的約束力可能並不夠強。

第二,在自然狀態下沒有權威且公正的人來裁決糾紛(9.125)。

第三,在自然狀態下沒有權威來執行自然法(9.126)。如小白那樣,執行懲罰的人有可能反而打不過違背自然法的人,自然法如果無法執行那就只能是個笑話了。

於是,我們終於進入社會契約故事裡那個最為熟悉的情節了——這些缺陷使得人們選擇了離開自然狀態、建立政府。

2. 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洛克主張,人們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富」(9.123),過上「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8.95)。但同時,由於「人生來自由、平等且獨立」,而建立政府就意味著要受制於政治權力,所以政府的建立必須得到得到本人同意(8.95)。

具體來說,從自然狀態進入到政治社會,人們部分放棄了在自然狀態中享有的那種完備無缺的自由,即那種「在自然法許可的範圍內,為了保護自己和他人,可以做他認為合適的任何事情」的自由;此外,人們還完全放棄了個人對違反自然法者的處罰權,如小白和小陽例子中「小白有權合法地把小陽殺掉」(9.128)。

相應地,人們同意由立法機構來制定那種自然狀態下不存在的「確定的、規定了的、眾所周知的法律」,並將自己的自由置於法律的管轄之下;人們同意由自然狀態中不存在的「權威且公正的」法官來對違法行為作出裁定;人們同意由自然狀態下不存在的政治權力來執行法律,所以小白也就無權自己把小陽殺掉了(9.131)。(這裡分別對應前文指出的自然狀態的三種缺陷)

洛克總結道:「這一切都沒有別的目的,只是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眾福利」(9.131)。

這裡我們需要特別留意洛氏自然狀態和霍氏自然狀態的一個區別,答主草繪了一幅圖以形象說明:

(僅作示意用途,請不要細究「好/壞的含義」,各坐標的位置,等等;也請不要引申)

我們之前說過,於霍布斯而言,自然狀態糟糕透頂,所以人們寧可接受一個絕對主義的國家也要逃離自然狀態;但是對洛克來說卻不是這樣的,洛克眼中的自然狀態遠沒有霍布斯那麼糟,所以完全有可能出現建立了某一種形式的政府以後,生活反而比自然狀態糟糕了的情況(Friend 2016)。以答主這幅圖為例,在洛克自然狀態下的人看來,甲形式的政府或國家比自然狀態糟,所以不值得追求;但是,在霍布斯自然狀態下的人看來,甲形式的政府或國家比自然狀態好,所以值得追求。

於是,從某種意義上說,比起霍布斯理論中的人們,洛克理論中的人們額外有一條退路:在政府暴政時(或者說面對政府對「生命、自由和財富」的侵犯時),他們可以選擇解除社會契約、退回到自然狀態以保全自己,然後再尋求建立一個更好的政府(19.222)。這也就是洛克所說的:

人們參加社會的理由在於保護他們的財產(答主註:這裡的「財產」泛指我們之前提到的「生命、自由和財富」,9.123);他們選擇一個立法機關並授以權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樹立準則,以保衛社會一切成員的財產,限制社會各部分和各成員的權力並調節他們之間的統轄權。……所以當立法者們圖謀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的地位使其處於專斷權力下的奴役狀態時,立法者們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就無需再予服從,……人民享有恢復他們原來的自由的權利,並通過建立他們認為合適的新立法機關以謀求他們的安全和保障,而這些正是他們所以加入社會的目的。(19.222,葉啟芳、瞿菊農譯本)

三、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

(註:在這篇回答中,答主將關注《社會契約論》中的規範性社會契約理論。)

1. 權力的合法性來源、社會契約和公意

盧梭認為,人們只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社會契約論》1.3.4)。那麼,什麼樣的權力才是合法的呢?有的人也許會說,當然是槍杆子說了算呀。這個觀點,盧梭恐怕不能認同。他指出,強權只不過是一種物理力量,向強權屈服也不過是一種妥協罷了,絕不能稱之為義務(1.3.1)。強權並不是公理,只有「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1.4.1)。(留意這裡盧梭如何反對霍布斯所支持的絕對主義國家)

要怎麼樣才能達成約定呢?我們之前提到,霍布斯的「主權者」是由「多數」決定的。但盧梭強調,這可能是有問題的(1.5.3)。在霍布斯那裡,存在一個預設前提——少數服從多數——可這個前提不是不證自明的:至少必須所有人一致同意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式,才能實行多數表決(1.5.3)。易言之,如果自然狀態下的人們想要通過多數決通過一份社會契約,他們必須首先一致同意多數決的規則,再遵循多數決的規則表決這份社會契約。但是,盧梭堅信,社會契約不能夠僅由多數通過,而必須要經所有人一致同意(4.2.5),這裡他有一段名言:

唯有一種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須要有全體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會公約。因為政治的結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願的行為;每一個人既然生來是自由的,並且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任何別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認可就奴役他。斷言奴隸的兒子生來就是奴隸,那就等於斷言他生來就不是人。(4.2.5,何兆武譯本,強調樣式為答主所加,我們會在後文再說到這句話)

這份契約的內容是什麼呢?盧梭認為,其主旨是:

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6.9,何兆武譯本)

簡要地說,通過這份社會契約,人們同意組成一個共同體,並將每個人在自然狀態下的一切權利(留意這裡與洛克理論的區別)都轉讓給這個共同體(1.6.9)。就像每一個都有自己的意志一樣,這個共同體也有自己的意志,盧梭稱這種公共意志為「公意(The General Will)」(1.6.10);又像每個人的意志都為了自己的福祉服務一樣,公意也是為了公共福祉(The Common Good)服務的(2.1.1)。

有了霍布斯的鋪墊,這段話看起來像是比較熟悉的語言,但其實水相當之深。這裡有必要詳細詮釋一下公意這個概念。

首先,公意不是每個人個別意志的總和(Sum of Particular Wills),後者盧梭稱為眾意(Will of All);其次,公意也不僅僅包括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最後,公意甚至也不是多數意志(Majority Will)(2.3.2)。那麼什麼才是公意呢?盧梭說,公意就是「除去個別意志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外剩下的差值的總和」(2.3.2)。

這種時候就需要一個例子來救場了:

假如有小黃、小白、大黃、大白四個人。

  • 小黃反對建有軌電車線、支持 LGBTQ 平權、反對脫離歐盟;
  • 小白支持建機場、反對建有軌電車線、支持 LGBTQ 平權、反對脫離歐盟;
  • 大黃反對建有軌電車線、支持 LGBTQ 平權、支持脫離歐盟;
  • 大白支持建有軌電車線、支持 LGBTQ 平權、支持脫離歐盟。

記票:

  • 建有軌電車線:一人贊成,三人反對;
  • LGBTQ 平權:四人贊成;
  • 脫離歐盟:兩人贊成,兩人反對;
  • 建機場:一人贊成。

在本例中:

  • 個別意志是:小黃的意志、小白的意志、大黃的意志、大白的意志;
  • 眾意是:反對建有軌電車線、支持 LGBTQ 平權、反對脫離歐盟、支持建機場、反對建有軌電車線、支持 LGBTQ 平權、反對脫離歐盟、反對建有軌電車線、支持 LGBTQ 平權、支持脫離歐盟、支持建有軌電車線、支持 LGBTQ 平權、支持脫離歐盟(直接把四個人的意志加在一起,但不進行抵消);
  • 共同利益是:支持 LGBTQ 平權(四個人都贊成);
  • 多數意志是:支持 LGBTQ 平權(多數人贊成),反對建有軌電車線(多數人反對);
  • 公意是:支持 LGBTQ 平權(抵消後四人贊成)、支持建機場(抵消後一人贊成)、反對建有軌電車(抵消後兩人反對)。

這裡請特別留意一下公意與多數意志和共同利益所包含範圍的區別(答主用粗體標出了)。另外也可參考答主製作的這張表格:

這個例子還存在一個十分重要的推論需要我們留意:由於公意並不是每個人個別意志的總和,出於我們的個別福祉,我們的個別意志是有可能與出於公共福祉的公意相違背的——例子比如大白支持建有軌電車線而公意反對(1.7.7)。這樣的話,如果大白執意違抗公意,管你有條件沒條件反正他就是要強行建有軌電車線,其他人能拿大白怎麼樣呢?或者不妨說,如果這樣的話,那麼由大小黃大小白組成的這個共同體,意義又何在呢?因此,盧梭強調,社會契約除之前所提到的那一條外,還包含著如下的規定:

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1.7.8,何兆武譯本)

2. 社會狀態

隨著公意的形成,人們就由自然狀態進入了社會狀態(1.6.610)。盧梭相信,這會帶來這樣的變化:

首先,天然自由將轉換為社會自由和道德自由。天然自由即個人能力所能達到的自由,而社會和道德自由是指被社會和道德限制的自由(1.8.2-3)。盧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Man was born free, and he is everywhere in chains)」便與此直接相關(1.1.1)。在自然狀態下人生而自由(享有天然自由),但在社會狀態下,由於社會和道德的限制人們會失去這種天然自由,因而「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可是人終究應該是自由的,所以好的社會應該能夠通過社會和道德自由來重現天然自由,即在不回退到自然狀態的前提下實現如自然狀態下那般自由。

聯繫上幾段中提到的社會契約第二條,「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由於服從公意是為了實現人的自由,因此強迫一個人服從公意,也就是要「強迫他自由(Be Forced to Be Free)」(1.7.8)。這是一處為許多人所津津樂道的「悖論」——我們如何能強迫別人去做違背其意願的事,並說這是在使他們自由呢?在上一節的時候我們也提到過,盧梭主張社會契約必須經全體一致同意通過,「每一個人既然生來是自由的,並且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任何別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認可就奴役他」(4.2.5)。所以,這要怎麼理解呢?

我們不妨模擬一下在盧梭這裡人們應如何進行表決。假設B國召開公民會議,要決定是否脫離歐盟。依據通常的認識,這時人們應該根據自己的意願來投票。這確實是我們的通常認識,但卻是對盧梭的誤解。盧梭會說,你不應該根據自己同不同意脫歐來投票,而應該根據你認為脫歐符不符合公意來投票;如果你認為脫歐合乎公意(而不是你認為脫歐正確或合乎你意),那麼你就應該投贊成票,反之亦然(4.2.8)。

那麼我們要怎麼知道公意是什麼呢?畢竟,人民是可能被遮蔽雙眼的,他們甚至可能會想要不好的東西(2.3.1)。首先,盧梭主張人們應該充分了解情況並進行討論(2.3.3)。其次,與現代國家通常採用的那種民主制不同,盧梭強調不應該允許任何派系、小團體、小集團等存在,因為此時「投票者的數目已經不再與人數相等,而只與集團的數目相等了」(2.3.3)。這樣,「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以產生公意,而且討論的結果總會是好的」(2.3.3)。

因此,盧梭這樣寫道:「因此,與我相反的意見若是佔了上風,那並不證明別的,只是證明我錯了,只是證明我所估計的公意並不是公意。假如我的個別意見居然勝過了公意,那麼我就是做了另一樁並非我原來所想要做的事;而在這時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4.2.8,何兆武譯本)。

由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所帶來的第二項改變是,「對一切所企圖得到和所能得到之事物的無限權利」將轉換為「對一切所擁有事物的所有權」(1.8.2)。簡單地說,盧梭也有一套如洛克那樣佔地盤(賦予財產權)的系統。之前我們提到,洛克系統的四個要點是:付出勞動、剩下足夠多、剩下足夠好、不會腐壞。盧梭的系統有些不同,這裡還是以答主為例說明:

好的,所以答主又來佔地盤了。

那麼,答主首先必須確認這塊地上沒有人居住(1.9.3)。其次,答主只能佔有滿足答主生存所需的那麼多土地(1.9.3)。第三,答主必須付出勞動,耕耘這塊土地(1.9.3)。最後,答主引用盧梭用以給《社會契約論》第一章結尾的一段話給這一部分作結:

我現在就要指出構成全部社會體系的基礎,以便結束本章與本卷:那就是,基本公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從而,人們盡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於約定並且根據權利,他們卻是人人平等的。(1.9.8,何兆武譯本)

(這裡有一個小插曲…答主在引用這一段的時候注意到手上的英譯本和中譯本有明顯的衝突。英譯本說,「instead of destroying natural inequality」;但中譯本卻說,「並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所以到底是平等還是不平等呢?答主考據癌晚期,便找了學習法語的朋友幫忙考據原文。然而…出於眾所周知的原因,盧梭的這本書可能太過生澀,學法語的朋友們紛紛叫苦「喵的這是法語?看不懂!」不過,最後大家還是一致認為中譯本是正確的翻譯,中譯本6666666)

四、霍布斯、洛克、盧梭社會契約論的異同點

涉及三位哲學家理論之具體內容的異同處,這裡不再贅述。有心的讀者可以參考後文中提供的擴展閱讀資料從不同方面(如自然狀態的情況、社會契約的內容、創製國家的目的等)對三位哲學家理論再進行梳理比較。雖然這可能顯得比較臭屁,但還是有必要說明:答主在上文對三位哲學家社會契約理論的簡短重構,不指望也不可能涉及到其理論的全貌,甚至會忽略掉不少重要的部分;而這其中也含有許多對原始文本的現代解讀,但這些解讀(乃至重構本身)都有可能是不正確的。

這一節中,答主將主要把霍布斯、洛克、盧梭置於整個社會契約理論的演進歷程中以作一處更宏觀的比較。我們不妨將這一演進歷程整體稱為西方哲學的「社會契約傳統(The Social Contract Tradition)」。

霍布斯社會契約理論起於對人類心理的一些規範性描述:「競爭、猜疑和榮譽是人的天性(《利維坦》13.6)」,在自然狀態下由於不存在強制性的國家權力,「人的生活將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13.9)」。所以,人們會選擇建立國家以保全自我並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過上更好的生活(13.1417.1)。在這裡,霍布斯將參與社會契約的各方都看作是自私的理性人,他們都有自己的利益,而社會契約正是要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討價還價。社會契約傳統中的這一進路可以稱為 Contractarianism (無通用譯法,社科院哲學所陳德中研究員譯為「契約至上論」,南京師範大學哲學系陳真教授譯為「自利的契約論」,也有譯為「契約主義」「契約論」的)。

從盧梭開始,事情漸漸開始起了變化。盧梭引入了「公意」這個概念,我們之前提到,我們應該根據一件事合不合乎公意來投贊成或反對票,而不是根據這件事合不合我們的意來投票(《社會契約論》4.2.8)。從盧梭這裡,社會契約傳統中開始出現一種與 Contractarianism 逐漸分離的進路,我們可以稱之為 Contractualism (亦無通用譯法,陳德中譯為「契約論」,陳真譯為「非自利的契約論」,還是有譯為「契約主義」「契約論」的)。其大致思路是,考慮到每個人都是我們一樣平等而自主的自由人,我們不應該出於使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訂立契約,而是也應該尊重其他人,應該讓這份契約對每個人來說都是正當的。這條進路在康德那裡越發成熟,後來的羅爾斯也是沿著社會契約傳統中的這條路往前走下去的。

有關羅爾斯及更現代的哲學家從性別、種族等方面對社會契約傳統提出的批評,我在另一篇回答中 社會契約論理論有哪些優勢及不足? - Shannon 的回答 有一些簡要介紹,可供讀者參考。

至此,這一歷時半年多的工程終於告一段落。真的很感謝大家的耐心與鼓勵,尤其是如果沒有評論區里的大家,這篇回答是絕不可能完成的。

一些後話

開頭有提到,出於某些原因(知乎專欄),這篇回答最近吸引了一些關注。乘此機會,我重讀了全文。這篇回答的寫作始於自己的大一上學期期末,並歷經大一下學期和大一暑假的補充才得以作結。可想而知,與現在相比,當時的知識水平和表達能力還是有較大的差距。同時,限於篇幅和簡潔,我對三位哲學家也基本都只做了一種我自己比較認可的解讀,而在這其中對很多複雜的內容又只是一筆帶過,連不少可能有爭議的地方都沒有花甚至一點點筆墨。因此,在閱讀的時候,讀者應該時刻記得,我提供的只是一種可能的詮釋;讀者,尤其是哲學專業的讀者,亦應該勇敢質疑(無論是我抑或原作者)和提出問題。

不過,儘管如此,我仍希望保持本文的原貌。所以,我只修正了一些筆誤和一些不夠流暢或不夠準確的表達,沒有改變文章的結構和思路,也沒有改變文章的觀點。

最後,談一點點個人看法。政治哲學的一項重要作用是描繪理想社會,而描繪理想社會的(至少部分)初衷則是現實社會與理想社會存在著差距。我們既然生活在了一起,那麼我們就應該思考如何更好地生活在一起。從這種角度來說,政治哲學的(至少部分)目的應該是提示和批評現實社會的弊端,並提供指引我們前往理想社會的路線圖。這種對現實社會的關切,我認為是政治哲學的讀者和學者所應該懷有的。(2017年1月27日)

版權說明

答主將這篇回答設置為了禁止轉載,但這並不是對轉載的反對,而是由於這篇回答受眾應該比較小眾,所以會很好奇它可能會被用於何處,因而想要被單獨告知。如果有相關使用意向,請直接戳我就好,不過請向我說明您或您的相關組織希望通過何種方式、在何處使用這篇回答,使用這篇回答的目的或意圖,以及是否屬於商業使用(需注意的是,間接盈利(如通過商業組織的微信公號推送)也屬於商業使用);對於非商業使用,如果沒有什麼問題的話,我一般都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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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協議》

擴展閱讀

Law Notes. 「Hobbes, Locke and Rousseau Comparison Grid.」 https://www.1215.org/lawnotes/work-in-progress/hlrcomparison/hlrcomparisongrid.htm.
Laskar, Manzoor Elahi. 「Summary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 by Hobbes, Locke and Rousseau.」 http://ssrn.com/abstract=2410525.
Friend, Celest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http://www.iep.utm.edu/soc-cont/.

參考文獻

Hobbes, Thomas. 1651. Leviathan. London: Printed for Andrew Crooke.
Locke, John. 1823.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London: Printed for Thomas Tegg.
Friend, Celest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The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Accessed June 25, 2016. http://www.iep.utm.edu/soc-cont/.
Rousseau, Jean-Jacques. 1762. On the Social Contract. Translated by G. D. H. Cole. http://www.constitution.org/jjr/socon.htm.

參考譯本

利維坦 /(英)霍布斯著;黎思復,黎廷弼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
政府論.下篇 /(英)洛克著;葉啟芳,瞿菊農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
社會契約論 /(法)盧梭著;何兆武譯.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

更新歷史

2016年1月9日,完善了霍布斯部分,補充了洛克的部分,拖了這麼久實在抱歉。
2015年12月12日,填了霍布斯的大坑,十分感謝評論區各位的鼓勵。這樣一個政治哲學問題能有這麼多朋友關注,很意外但也很開心。
2016年6月17日,更新盧梭第一節。
2016年6月25日,更新盧梭第二節。
2016年6月26日,補完。
2016年7月5日,修正筆誤。
2017年1月25日,修正筆誤和表達。


@Shannon 對文本的梳理很詳細,基本上就是標準答案了。不過基於這兩年我的閱讀,我對霍布斯、洛克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了不少新的認識,而且和政治哲學教科書上的標準表述有不小出入。以下內容儘管有一些理論依據,但基本都是私貨,所以就不特別註明哪些是我個人觀點了。以下內容也不保證完整性和正確性,而且本人保留基於之後的閱讀推翻本答案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可能。下文將比較:自然狀態、自然法、社會契約的結果和後世的評價四個方面。

1. 霍布斯

1.1 霍布斯的自然狀態

(1)每一個個人天生都是獨立的;
(2)每一個人都存在各自不同的利益和觀念;
(3)因為人性中的一些固有弱點,每個人不同的利益和觀念會註定相互衝突、不可調和的,所以自然狀態下人註定會走向相互攻擊和傷害的境地,也就是戰爭狀態。

1.2 霍布斯的自然法

(1)自然法中最基礎的一條是每一個個人都至少擁有一項不證自明的自然的權利:免於暴死的權利。這一條是從每個人天生是獨立的個人推導出來的。
(2)除了每個人擁有免於暴死的權利,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很難推導出其他自然法的實體性內容,比如從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出發,無法推導出每個人都擁有幸福生活的權利,也無法推導出什麼是正義。當然霍布斯理論的自然法部分也不回答這些問題。

1.3 社會契約的結果

(1)社會契約的結果是形成一個人造的政治體,這個政治體是工具性的,其首要目的是保證成員的安全。
(2)人造的政治體採用何種政體並不重要。霍布斯本人更讚賞君主制,但他的理論和其他政體都不矛盾,只要這些政體可以保證成員的安全就可以了。
(3)霍布斯認為在政治體形成之前不存在正義,也就是前面1.2(2)提到的,霍布斯版本的自然法不回答什麼是正義。相反只有在政治體形成之後,才存在正義。霍布斯在這個問題上有一個非常霸道的觀點:在一個政治體中,法律認為是正義的,就是正義,法律認為不正義的,就是不正義。

1.4 後世的評價

(1)比較常見的觀點認為,霍布斯是一個集權主義者、雖然他的理論奠定了自然權利-自然法-社會契約這個現代自由主義的最基礎框架,但很少有人認為霍布斯是自由主義者。這裡插一句,社會契約這個範式不是霍布斯原創的,近代政治哲學意義上的契約論範式最早來自於格勞秀斯,如果追溯到經院哲學傳統,那麼蘇亞雷斯等不少人都使用過這個範式。不過霍布斯提出的框架是最乾淨和徹底的。
(2)極為諷刺的是,霍布斯的理論是所有近代契約論理論中最符合現代社會的實際情況的。現代社會是一個多元社會,不同人群之間可能無法對基本善/正義的問題達成普遍的共識,而霍布斯從不苛求達成共識,他的理論只負責回答如何維持人與人之間的安全。這和自由主義為現代政府設定的目標是一致的。
(3)同樣諷刺的是,前面已經提到了,霍布斯的理論太過徹底,所以論證雖然清晰,但也掏空了自然法理論可能蘊藏的豐富內涵。所以從自然法理論的角度,霍布斯的理論是很貧瘠的,但偏偏現代社會的法律並不那麼關心實質正義,而更關心程序上的可預見性,所以霍布斯的法律理論同樣和現代社會的法律有著高契合度。霍布斯的理論雖然比英美的法律實證主義早了將近兩百年,但是早期的法律實證主義(比如邊沁和奧斯丁)可以和霍布斯無縫對接。

2. 洛克
(以下內容相當部分來自於《人類理解論》和洛克的《自然法論文集》,所以反常識的部分很多。)

2.1 洛克的自然狀態

(1)人是上帝造的。這點和霍布斯不同,霍布斯的理論完全不依賴基督教,但洛克本人的理論中,基督教是核心。
(2)上帝造人的時候,把人設定為一種社會性的動物,所以人與人之間在本質上是不衝突的,這點和霍布斯不同。
(3)在自然狀態下,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仍然存在諸多不便。但僅僅是不便,而不是霍布斯式的險惡戰爭。

2.2 洛克的自然法

(1)粗略的說,洛克認為自然法是人類理性對上帝神法理解的結果。
(2)因為上帝的神法可以是豐富的,所以洛克的自然法內容也可以是豐富的。因此洛克的理論可以推導出每個人都擁有幸福生活的權利,而霍布斯的自然法卻做不到。
(3)有觀點認為,洛克本人對財產權的論證是高度宗教性的,「勞動」之所以可以作為論證的依據,是因為人通過「勞動」創造了財產被類比於上帝通過「勞動」創造了人(此處論證詳見塔利的《論財產權:約翰洛克和他的對手》)。

2.3 社會契約的結果

(1)社會契約的結果是形成一個人造的政治體,這個政治體同樣是工具性的,目的是克服自然狀態下的諸多不便。所以這個政治體的功能比霍布斯的設定更豐富,但兩者的實質是相同的。

2.4 後世的評價

(1)常見的觀點認為洛克的契約論框架和霍布斯是類似的,洛克在霍布斯的基礎上增加了對財產權的論證和可以反抗暴政的論證。事實上,洛克和霍布斯的論證思路是很不一樣的,洛克的論證和基督教有密切關係,而霍布斯的論證基礎則是心理學的。
(2)洛克的理論在當時的英國並沒有特別大的反響,但是在美國立國時,卻是最重要的政治理論來源之一。在所有近代自然法思想家中,洛克擁有最崇高的地位,被認為奠定了個人自由的基礎。而且洛克的理論也被進一步精鍊,成為一些現代政治理論的原型,比如諾齊克的理論。
(2)極為諷刺的是,洛克本人是一個虔誠的信徒,而且是比較激進的加爾文宗信徒。所以洛克本人不是個人主義者,他本人的論證和宗教有著更密切的聯繫,和現代社會則是不匹配的。所以那些依託洛克衍生出來的現代政治理論,無論本身是否成立(插一句私貨,我個人認為諾齊克的理論缺乏信服力),洛克如果能夠看到,多半是接受不了的。
(3)即使刨去宗教的部分,洛克本人的理論仍然不是個人主義的(此處可以參見《人類理解論》描述語言和法律的章節)。

3. 盧梭

3.1 盧梭的自然狀態

(1)盧梭認為人生來是獨立的個人,而且生來是可以自給自足,既不依賴與其他人,也不會和其他人發生衝突。所以盧梭是個人主義者,而且和霍布斯、洛克的起點均不相同。
(2)盧梭認為隨著文明的發展,個人自給自足的狀態被打破了,人和人也不可避免的需要共同生活。所以在個人與社會的關係問題上,盧梭和霍布斯、洛克均不相同,盧梭認為人結成社會是「歷史的」原因,而不是「思辨的」原因。

3.2 盧梭的自然法

(1)盧梭認為在自然狀態是存在自然法的,但是人類結成社會之後,這些自然法是否仍然具有指導作用就不清楚了。這一部分我不懂,我目前的理解是,即使盧梭認為存在自然法,也不認為自然法可以直接指導政治生活。

3.3 社會契約的結果

(1)盧梭認為人結成社會是註定會發生的事,這個過程可以是胡亂和隨意的,並且形成一些較糟糕的社會,也可以是合理的,並且形成較美好的社會。盧梭的社會契約就是一種合理的方案。
(2)盧梭是一個傳統意義上的共和主義者,所以盧梭理想中的美好社會更接近傳統的共和主義信念。即通過社會契約結成的共同體本身存在內在價值,而不是一個消除個人生活不便的工具。所以在這個問題上盧梭和霍布斯與洛克持相反觀點,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論中幾乎沒有共和主義的影子。
(3)從共和主義的角度,我們就可以輕易的理解「公意」和「眾意」的差別。「眾意」是每個個人從一己私利出發,通過簡單的計算人數形成的觀點。而「公意」則是每個人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通過對話、協商、投票等政治活動形成的觀點,這個觀點體現的是共同體的意志,而不再是個體的利益。
(4)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人與人之間的利益、觀念分歧是不那麼重要的,這些分歧不是簽訂社會契約的原因,在結成共同體之後,這些分歧又可以通過政治活動被消弭的。所以簽訂社會契約時,人有沒有「個性」無關緊要,作為對比,人的「個性」衝突卻是霍布斯最關心的問題這一。而簽訂社會契約時,不關心「個性」的特徵如果被推到極限,那麼許多無個性的理性的人彼此之間簽約和一個理性的人自己和自己簽約就變成了一回事。這可以解釋康德自認受惠於盧梭,而羅爾斯又自認受惠於康德和盧梭。

3.4 後世的評價

(1)後世對盧梭的評價是矛盾的。一方面,許多最傑出的政治哲學家,比如前面提到的康德和羅爾斯都認為自己受惠於盧梭。另一方面,許多人認為盧梭需要為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暴政負責。
(2)霍布斯和洛克儘管都是出了名的前後矛盾和不一致,但是盧梭在自己作品中的形象差異更大。盧梭在為波蘭和科西嘉島制定憲法時,是非常嚴謹和講究實際的科學家;但是在《懺悔錄》中卻是浪漫主義的一面。嚴謹實際的一面很快就被遺忘了,而浪漫主義的一面自啟蒙運動後期到法國大革命被急劇放大了,這些都是霍布斯和洛克從未涉及的。不過浪漫主義這一部分我不懂,沒法多說。
(3)插一段純私貨,有一種觀點認為啟蒙運動的思想家用抽象的理論不切實際的改造社會,並導致了糟糕的後果。不少英美思想家(比如哈耶克)很喜歡類似的說辭,而盧梭是最經常被批評的靶子。但這種臉譜化的說法就我個人的觀點是極不誠實的。一方面,是孟德斯鳩在啟蒙運動早期提出在政治研究中重視對實際問題的考察,所以啟蒙運動的思想家比之前任何時代的政治思想家都更關注一個國家的氣候、風土、人文和歷史。另一方面,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在啟蒙思想的指引下,通過理性思考成功建立的國家;而英國在19世紀針對原有成規陋習的全面改革是邊沁基於功利主義不懈奮鬥的結果,而那些所謂的自發的/有機的/漸進的變革不被稱為拖後腿已經算客氣了。
(4)同樣諷刺的是,從結果上看,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信奉的傳統共和主義觀念在18世紀末成了一種過時的理論,這裡可以對比《聯邦黨人文集》和《社會契約論》對相同問題給出的不同理解。具體而言,共和主義傳統在18世紀之前是主流政治理論之一,馬基雅維利、哈靈頓、盧梭的作品中都可以看到明顯的共和主義色彩,而共和主義的很多原則和現代自由主義的確是很難調和的,甚至以自由主義的視角看,共和主義的很多原則是錯誤的。但是共和主義的影響力在19世紀和20世紀大大降低。在這種情況下,不反省19、20世紀的政治思想出了什麼問題,卻把一個18世紀的人拉出來背黑鍋是毫無道理的事情。


約翰·洛克《政府論》讀書筆記

著作背景:為在混合憲政體制下反抗國王的合理性提供辯護。

一、自然狀態的特徵:平等:人類原來生活在一種完美的自由狀態中,它們在自然法規範的範圍內,按照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決定自己的行動和處理自己的財產和人身,這是一種平等的狀態,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P3;在那種完全平等的狀態中,根據自然,沒有人享有高於別人的地位或對於別人享有管轄權P5;自由:人的天賦自由就是不受人世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用服從任何人的意志或立法權,只以自然法作為準則。P15;有權利與傷害邊界:自由狀態是由自然法統治,為每個人遵守。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願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每個人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不能有侵犯他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人們要保護其餘的人類。P4;任何人不能指望把我置於他的絕對權力之下,迫使我成為奴隸。P11;理性:人們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擁有對他們進行裁判的權力的人世間的共同尊長,他們正是處在自然狀態中;向戰爭狀態的易轉換性:避免戰爭狀態是人類組成社會和脫離自然狀態的一個重要原因。P4;自然狀態的缺陷:在自然狀態下缺乏統一的法律作為裁判衝突的共同尺度、一個裁決一切爭執的裁判者和權力作為正確判決的支持和後盾。P78自然狀態中,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定的法律來審判一切爭執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P78在自然狀態中,往往缺乏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讓它得到應有的執行。P78自然狀態中的個人權利:第一是在自然法的許可下,為了保護自己和別人,可以做他認為合適的任何事情。P79第二個權力是處罰違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權力。P79

二、個人權利的特徵(聯繫密爾):(1)個人權利在國家權力面前的絕對地位:社會中人的自由就是只服從經人們同意才在國家內部建立的立法權,只服從立法機關根據人民對它的委託而制定的法律。P15;這種不受絕對的、任意的權力約束的自由,對於以個人的自我保衛是如此必要和有緊密聯繫,以致他不能喪失它,除非連他的自衛收單和生命一起喪失。P15(2)生命權的非個人支配屬性:任何人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把自己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力交給別人。P16(3)財產權的社會屬性:人要把東西擺脫自然狀態存在,必須加入勞動,才能成為自己的財產。在通過契約維持的共同體中,只有從公共物品中取出一部分脫離自然安排的狀態,才有財產權。P28(4)個人權利的邊界性:P36(5)個人權利的條件性:當他達到成熟的境界,就連可以被認為知道遵循法律的程度和應用自由的程度,從而獲得自由。P36(6)理性:人的自由和依照自己的意志來行動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為基礎的,理性能教導他了解他用於支配自己行動的法律,並讓他知道他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聽從到什麼程度。(7)天然具備的個人權利;每個人天生具有雙重權利,包括他的人身自由的權利,別人沒有權力加以支配;第二是他和兄弟能繼承父親財物的權利。P121

三、政治社會與個人權利的讓渡:(1)國家的目的:政治社會的首要目的是保護財產P52;公民社會的目的是避免和不就自然狀態的種種不合適的地方,而這些不合適的地方是由於人人是自己案件的審判者而必然產生的,於是設置一個明確的權威,當這社會的每一成員受到任何損害或發生任何爭執的時候,可以向它申訴,而這社會的每一成員必須對它服從。P55;每個人只有一種方式就是放棄自己的天賦自由,接受公民社會的限制,就是達成意志意見,加入共同體,保障權利不受侵犯。P59人們聯合成國家並服從政府的統治,最重大、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在這方面,自然狀態有著很多缺陷。P77(2)國家成員的特點(公民的平等性):在這個社會中,每個成員都放棄這一自然權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會所建立的法律請求保護的事項都交由社會處理。P53;法律一經確定,任何人不能憑藉自己的權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優越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屬胡作非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P58(3)國家與個人關係(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他就授權社會,或者授權給社會的立法機關,根據社會公共福利的要求為他制定法律,而他本人對於這些法律的執行也有儘力協助的義務。P54(4)國家的合法性來源(政治共識):任何共同體既然只能根據它的各個個人的同意而行動,而它作為一個政體又必須行動一致,這就有必要讓整體的行動以較大的力量的意向為轉移,這個較大的力量就是多數人的同意。P59(5)國家作為工具(個人權利在在國家面前的絕對神聖性):公民雖然讓渡權利組成國家,但只是處於各人為了更好保護自己、他的自由和財產的動機,社會或立法機關的權力絕對不容許擴張到超出公共福利的需求之外,而必須保障每個人的財產。P80(6)國家的解體:1.暴政:暴政是行使越權的、任何人沒有權利行使的權力,不是為了處在這個權力之下的人們謀福利,而是為了獲取他自己私人的單獨利益。P127;強力只能用來反對不義的和非法的強力。P129;2.原因:解散共同體的唯一途徑就是外國武力侵入征服它。P134;政府還會從內部解體,當立法機關變更時,政府解體,這種情況一般是由國內濫用權力的人造成的。P135;掌握最高執行權的人玩忽職守,讓制定的法律無法執行也會造成政府解體。P137;政府解體還可能因為立法機關和君主中的任何一方在行動上違背所受的委託。P139

四、國家權力的特徵:(1)正當性:任何一個人只要他舉不出正當理由來設想,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強力和暴力的產物。P2;不基於權利以強力加之於人,不論有無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種戰爭狀態。P13(2)公益性:政治權力是為了確認和保護財產而制定有關死刑以及各種較輕處罰的法律的權利,以及為執行這些法律和保衛國家免受外來侵略而使用共同體力量的權利,而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公眾福利。P2;法律的真正意圖是指導自由讓人追求自己正當利益,法律的規定不會超出受其約束的人們的一般福利的範圍。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和擴大自由。P35(3)有限性:社會中人的自由就是只服從經人們同意才在國家內部建立的立法權,只服從立法機關根據人民對它的委託而制定的法律。P15;公民雖然讓渡權利組成國家,但只是處於各人為了更好保護自己、他的自由和財產的動機,社會或立法機關的權力絕對不容許擴張到超出公共福利的需求之外,而必須保障每個人的財產。P80

五、國家權力的類型:(1)立法權:1.立法權屬性: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還是當共同體一旦把它交給某些人時候,它便是神聖的和不可變更的;如果沒有得到公眾所選舉和委派的立法機關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無論採取什麼形式或以任何權力做後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P83;立法權是指享有權利來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來保障這個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力。P91;2.立法權範圍:對於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立法權不是絕對專斷。P84;立法機關不能以臨時的專斷法令進行統治,要有長期生效的法律並由有資格的著名法官來執行司法和判斷臣民的權利。P85;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剝奪任何一個人的財產。P87;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權力不能轉讓給別人。P89;3.立法權地位:為了保護社會而行動的有組織的國家中,雖然只能有一個最高權力,即立法權,其餘一切權力都是而且必須處於從屬地位。P95立法權之所以是社會的立法權,既然是因為它有權為社會的一切部分和每個成員制定法律,制定他們的行動的準則,並在法律被違反時候授權加以執行,那麼立法權就必須是最高的權力,社會的任何成員或社會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權力,都是從它獲得和隸屬於他的。P95;4.立法權與公民的關係:人民設置一個立法機關,其目的在於讓立法機關在一定的實踐或在有需要時候行使制定法律的權力,如果他們為強力所阻,以致不能行使這一對社會如此必要的、關係到人民的安全和保護的權力,人民便有權用強力來加以掃除。P98(2)執行權:1.行政權屬性:由於那些一時和在短期內製定的法律,具有經常持續的效力,並且需要經常加以執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一個經常存在的權力,負責執行被制定和持續有效的法律,所以執行權和立法權往往是分立的。P90(3)對外權:包括戰爭和和平、聯盟和聯盟以及同國外的一切人士和社會進行一切事物的權力就是對外權。P92(4)特權:統治者在某些場合應當有權減輕法律的嚴峻性和赦免某些罪犯,因為政府的目的既然是儘可能保護所有的人,只要能夠證明無害於無辜者,即使有罪的人也可以得到寬恕。P102

六、其他權力:(1)父權:1.屬性:父權固然是一種自然統治,但決不能擴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轄範圍,父權決不及於兒女的財產,兒女的財產只有他們自己才能處理。P109;2.條件:父權只是在兒童尚未成年而不能管理他的財產的情況下才會存在。P111(2)政治權力:1.屬性:政治權力是每個人交給社會的他在自然狀態中所擁有的權力,社會通過明確的委託,把它交給社會為自己設置的統治者,這個權力起源於契約和協議,以及構成社會的人們的相互同意。P109;2.條件:政治權力是當人們享有歸他們自己處理的財產時才會存在。P111(3)專制權力:1.屬性:專制權力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絕對的、專斷的權力,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這不是自然授予的權力,是戰爭狀態的延續。P109;2.條件:專制權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沒有財產的人的權力。P111(4)征服權:1.屬性:人不能通過征服得到支配那些同他一起進行征服的人的權力。P114;征服者只能對那些實際上幫助、贊成或統一使用非正義的武力來反對他的人擁有權力。P115;征服者在正義戰爭中得到的支配那些被他大白的人的權力是完全專制的權力。P116;征服者沒有權利對被征服者發動戰爭,他用武力強加給被征服者的政府,對他們沒有任何約束力。P121


最近正好在看西方政治思想史,就我所了解的回答一下這個問題,由於水平有限,也沒有去讀這三位大師的原作,所以答案僅作參考,偏差之處還請諒解。
從這三個人的繼承關係來說,霍布斯(1588—1679)是社會契約論的創始人,也是三個人裡面年紀最大的,是17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洛克(1632—1704)比霍布斯晚生了四十年,也是英國政治思想家。盧梭(1712—1778)在洛克去世八年以後才出生,是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的思想家。
霍布斯認為,在國家成立之前,人類生活在一種自然狀態中。在自然狀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每個人對同一事物都具有同等的佔有、支配的權利,同時,人人都是自由的,每個人都有運用自己的權力以求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這種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權利。這就會導致人們為了保全自己,佔有物品,也許會選擇不擇手段,用傷害他人的方式達成目的。於是自然狀態下的人們就開始生活在混亂(戰爭、衝突)之中,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人們發現了自然法。自然法通過它的律令禁止人們做傷害自己生命的事,規定為了和平與安全,每個人都應該放棄自己的力量和權力,簽訂契約,建立國家。這份契約為:人們放棄自己的全部權力並把它交給一個人或由一些人組成的會議(即主權者),使其擔當起責任,利用大家交出的權力處理公共和平與安全方面的事務(處理的方法要事先經過大家同意)。而交出權力的人們就變成了主權者的臣民。
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的特點是:人們在簽訂契約時交出的是自己全部的權力和權利(除了生命受到侵害時的自衛權),而主權者則不參與契約簽訂,不受契約約束,主權者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利。
洛克在繼承了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上進行了創新。洛克也認為人們一開始生活在一種自然狀態下,但是洛克所提出的自然狀態要比霍布斯的好一些。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而且因為自然狀態中存在的自然法(和霍布斯不同,霍布斯認為是自然法引領人們簽訂契約的,洛克則認為自然法是自然狀態中指導人們生活的),使得人們擁有理性,指導維護自己的權利,行使自己的權力時,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而人們之所以要簽訂契約形成國家,是因為有個別的對自然法缺乏認識或者不遵守自然法的人,由於利害關係偏私,常常強力剝奪他人的自由,而在自然狀態中,人們無法去懲罰這樣的人,所以人們為了克服這個缺陷,決定簽訂契約,建立國家。這份契約為:人們自願放棄懲罰他人的權利,把它交給他們中間被指定的人,按照執行時要所有人一致同意的規則來行使。
洛克社會契約論的特點是:人們在簽訂契約時,只轉讓了自己懲罰他人的權利,還保有生命、自由 和財產這三個自然法為人類規定的基本權利,洛克認為這三個權利是絕對不可放棄,不可轉讓的。被大家選出來掌握權力的人(也就是霍布斯說的主權者)也要參與簽訂契約,受到契約內容約束。
盧梭同時受到了霍布斯和洛克的學說的影響。他認為,人們在簽訂社會契約時,每一個都把自己的全部權利轉讓給了整個集體;由於集體的每一個結合者的人都是這樣做的,所以其實大家都沒有失去權利,因為可以通過集體去獲得別人交出的權利,即與自己交出的權利一樣的等價物,並且可以用集體的巨大的力量保護自己。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特點是:他的思想其實已經有了民主共和的影子了,之前的霍布斯和洛克還局限於把大家簽訂契約的權力交給某一個人或者某一個小的政治團體,但是盧梭提出人們是交出權力給集體,而這個集體的主人則是這些交出了權力參與到集體中的人,集體運用權力執行的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這其中如果有少部分不服從的話,還要強迫其服從,因為他認為強迫服從並不會損害這些人的利益而只會使其自由。
除了以上三個人以外,還有荷蘭政治思想家斯賓諾莎(1632—1677)的社會契約論也比較出名。他也受到了霍布斯的影響,認為人們一開始生活在自然狀態下,一切物屬於一切人,人們沒有善惡觀念,也無所謂私有與讓與,也沒有公正不公正的問題。每個人都追求生存這一最高自然權利,因而他們都受到自然法則的支配,就像水中的魚一樣,大魚有最大的天賦之權吃掉小魚。後來,為了追求安全的生活,避免這樣互相殘殺,人們決定簽訂契約,建立國家。為了抵制人類自私的本性,他要求國家一定國家權力(以人們簽訂契約時轉讓的權利為基礎)一定要強而有力,可以隨意發布命令,用武力驅使人,用死亡懲罰人。國家還要立定法律,法律有約束一切的力量,從而使人們的生命和整個社會皆得安全。不過,他也要求國家要保證個人的政治和思想自由。


正好上過政治思想的課程,當時做了一個表格比較了相關概念

霍布斯、洛克、盧梭社會契約論下的各種概念都是有不同所指的。霍布斯的契約論甚至不被認可為社會契約,而被稱作是「臣服契約」,因為其中的「代表」——主權者是每個人上杆子求著他要把權利交給他的,目的就是為了走出自然狀態,交出契約後必須要無條件服從主權者,有了這個主權者才有「人民」,正是主權者把「群眾」變成了「人民」,但是這哪像現代國家的「公民」,明明更像「臣民」┑( ̄Д  ̄)┍。在霍布斯這兒,聯合契約(統一共同體的契約)就是社會契約,但是盧梭是堅決反對臣服契約的,他認為只有社會契約才能構建政治聯合體,而且他創造性地發明了「公意」(以人民統一的一員general will)來建立現代政治體,建立之後,所有人都平等,而且和以前一樣自由(「一樣自由」是同等程度的,而且換成了道德自由);加在一起的共同體替代了私人,每個人成為道德整體的一部分,有個新的自我。 洛克建立社會契約論時沒有描述是怎麼建立的,但他假定建立了,他的意思是:當我們組成政治社會的時候,我們唯一做的事情就是同意有個多數人決定的原則。這意味著共同體一定是被所有人接受的共同體,這個政治社會的聯合等價於多數人決定,公共行動/所有權力來自多數人決定的力量。

總而言之,霍布斯、洛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都是以自由平等的個體為基礎構建要構建合法性的主權性權力,只不過路徑不同。洛克社會契約論的描述沒有霍布斯和盧梭那麼強,但無論是盧梭的公意方案還是霍布斯的臣服方案,都不特別理想。


Hobbes解決了為什麼要有政府的問題。提出了社會契約論的基礎,提出了自然狀態的概念。
Lockes結局了政府應該是怎樣一種政府的問題。提出了限制政府權力,兩權分立的概念。
Rousseau解決了公民社會的問題,人、自由、政府之間的關係,對以上兩者進行了總結。
基本上三人構建了西方政治的基礎,大牛。
The Great Conversations, 哲學推薦教材。


恐怖。知乎越來越無趣了。 這是我們大三期末考試的一道論述題。

三位思想家的主要作品都是那個兩年的必讀書單前幾本,
盧梭的思想最易懂。 洛克也不難。 霍布斯的我沒太看。
關於這個問題的那兩次討論課被我睡過去了,真是遺憾。

但, 如果真的有心想了解這個問題, 千萬別指望三五千字一個分析就能搞懂。 推薦自己看書, 看國內外學者對他們思想分析的論文。
社科不像理工類, 原理明白了就能解釋。 思想方面的哲學, 需要全部理解再分析提煉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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