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簡單的解釋一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的論奴隸制一章?


主要是說為什麼要反對奴隸制?盧梭認為自由是上天賦予人的禮物,所以放棄自己的自由成為奴隸的人理智出了毛病,如果全國人民這樣做,那就是全國人民都瘋掉了= =然後接下來盧梭論證就不再是人為什麼不能放棄自由而是論證為什麼說放棄自由的人都是瘋子。自由是人一切權力的基礎,「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做人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並且放棄自由是一種既不等價又無交換的條件,他不同於財產的轉讓行為,因為人的「財產一經轉讓後,就變成了與我無關的東西,別人如何濫用,與我沒有關係,然而,如果別人濫用我的自由,那就與我有關係了。」當一個人成為他人的奴隸之後,他的一切都歸屬於他人,那麼奴隸制里的社會條約即是一個荒唐的條約:「我同你訂一個一切義務全由你承擔,而一切好處全歸我所有的約定」所以盧梭認為人的自由權既是一種權力,又是一種義務,即使一個人自願成為另一個人的奴隸,這行為也是不合法的。然後盧梭在前幾章論證了「強力不構成權力;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威才有義務服從。」所以戰爭不能合法的把戰敗國的人民作為奴隸,因為戰爭本身也是一個強力的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自由是不可轉讓的,是上帝賜予人的最珍貴的禮物,放棄自由的人是不需要憐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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