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做低股價,然後用公司資金回購股票嗎?

如ipo價格20元,ip規模20億, 之後不斷發布業績下滑等消息,把股價做到10元,然後把所有股票回購, 回購價格10億, 這樣是否一下子白白賺了10億呢? 然後做高股價,做到30,之後又做低到10元,如此反覆,公司不是可以不斷賺錢了么? 這種情況可能發生么?


由於很多原因不可能。

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回購自己股份只能因為很有限的幾種原因,並且回購之後有明確的處置路徑和限制時間。為了把公司法落實得更細緻,監管機構還制訂了一大堆管理辦法,詳細規定回購事前應該如何制定計劃、如何審批、如何核查、如何接受監管,事後如何處理。

光是回購這一件事你就解釋不過去。

其他還涉及到挪用募集資金、發布虛假信息、財務配合數據造假、瞞過聰明的機構投資人等等環節,這些比回購更難。

所以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


當然可以,而且是鼓勵。不過中國上市公司很少這樣做。美股市場多得很。


這得看市場,明目張胆那肯定是被規則堵住的

常年廝混的大A股市場就有個。。。健康元一邊大股東減持股份,另一邊上市公司回購,大咕咚減持股價高於上市公司回購價,你說說咋回事呢,自己高位滿倉救誰還是真看好自己家


可以


本來我想引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法》、《刑法》相關條文來論證題目中做法的違法性,後來仔細閱讀題目發現根本不通順。

IPO20億,大部分股票都在股東手裡被限售(限售期三年),市面上流通股只是很少一部分。也就是說題目中所說的做法根本不可能實現的,自然沒有作答的必要。

舉個例子,IPO後總股本20億,其中流通股30%,70%都是大股東手裡的限售股,限售期三年,全部回購是不可能的【即沒有對手盤】。更何況股價漲再多也只是賬面數字,變現要在三年後。

如果僅僅靠30%流通盤買賣盈利,《證券法》、《刑法》都有操縱股價相關的條文。操縱股價進去的人實在是太多了,走好不送。

現在所說的市值管理,在股價的炒作上確實利用了A股的種種特性,但是在具體操作層面絕大多數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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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幾個市值管理的例子

獐子島:關於總裁辦公會成員計劃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601010:文峰股份關於公司股東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更正公告


不請自答。這麼做是確實是有利可圖的。很多公司都這麼做了,所以法律需要設計一些條款,來保護無知散戶的利益。但有的時候,你真的不能怪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黑心,確實是市場太不爭氣了。

我舉一個A股的例子:寶鋼股份

寶鋼股份完成50億元回購計劃

http://tv.baosteel.com/web/plc/upload/2012.pdf

寶鋼前兩年的股價最低到過3.5元左右,市凈率跌倒0.7左右,股息率超過4。保持這麼高分紅率的同時還在不斷回購自己的股票,市場當時是怎麼看的呢?

寶鋼股份50億回購打水漂 QFII逢高套現

「打水漂」是當時的主流觀點,現在寶鋼都要到10元了,這些財經新聞就是用來打臉的。


沒記錯的話,公開發行募集的資金是有嚴格使用方向和限制的,嚴禁拿來二級市場買股票。


1.公司不可以有操縱股價的行為。

交易異常,證監會會問話的。如果是上市公司或利益方散步不利於上市公司的信息,有意打壓股價,監管部門要懲罰的。

如2015年證監會對金宇車城虛假信息的處罰

2015年6月9日,金宇車城收到中國證監會《稽查專用介紹信》,公司董事長鬍先林、副董事長彭可雲、總經理陳敏、董秘羅雄飛亦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及個別董事、高管涉嫌 「編造、傳播劍南春借殼金宇車城」虛假信息,被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重慶證監局調查。

  經查明,唐均在羅雄飛的安排下,使用「經向公司內部人士求證」、「最近頻繁接觸,可能已經談妥」等看似確信又具有誤導性的辭彙,編造了金宇車城重組傳聞這一虛假信息並在東方財富(19.650, -0.30, -1.50%)股吧進行了傳播;胡先林未承認直接安排或指使羅雄飛安排人在網路上發布關於金宇車城重組的傳聞,但他向羅雄飛明確要想辦法推出澄清公告,並在5月18日羅雄飛向他彙報找人發貼的情況後簽署了澄清公告,可以認定胡先林對羅雄飛安排人員在網路上發布虛假信息進行了事先概括授權與事後認可。

我原就職的上市公司三天股價異動,證監會相關人員就問董秘等情況:有無應該披露而未披露的消息?等等, 這方面現在是很嚴格的。

2.公司股票價格後用公司資金回購股票,是對自己股票有信心的表示。

是市值管理經常用到的提升投資者對標的公司預期的方法之一。

比如恆大感覺自己股票被低估,去年就不斷回購自己的股票,這是鼓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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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的錢是講好用在什麼地方的,而且一般都是拿來燒的。如果偷著用來回購是嚴重違法的。

當然,公司掙的錢可以用來回購股票,就會有公司做差財報,然後猛回購,比如最近的American express。


假設是發生在美國

,SEC為股票回購規定了一個安全港原則。主要四條。

方式:單日只能從一個代理人/經紀人(broker)手上買。

時間:交易量一百萬刀以下或公眾持股量在150million以下不能趕在交易日最後三十分鐘交易。體量大的公司也不能在最後十分鐘交易。

價格:不能高過市價。

交易量:不能過日交易量的25%。

以上叫做"RULE 10B-18 第四條基本上宣告問題所指的回購不可能完全施行。

這還不算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這部法裡面的反欺詐保護條款。


題主的意思是大股東回購股票吧?公司自己怎麼能回購自己呢?


可以,但是有資金要求限制。所以聰明的,都是分開的。要不很容易被發現。


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回購自己股份只能因為很有限的幾種原因,並且回購之後有明確的處置路徑和限制時間。為了把公司法落實得更細緻,監管機構還制訂了一大堆管理辦法,詳細規定回購事前應該如何制定計劃、如何審批、如何核查、如何接受監管,事後如何處理。

光是回購這一件事你就解釋不過去。


可以參考這篇


陳歐表示你能不能別說出來!


有底氣的、目光長遠的公司甚至會高於市價回購。


阿里巴巴之前是不是真的做的?


仔細看了看題目,發現不管在哪個股市,題主這個辦法多次回購,都是不可能做到的啊

IPO時20元/股,融資20億,這是發了1億股股票啊

做到10元/股,回購10億元,你就回購了1億股股票了

公開市場上根本就沒有流通股了啊,拿什麼繼續做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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