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婚姻法》中明顯偏袒女權的規定?

婚姻法

第一章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口口聲聲男女平等,卻又總是女權至上。不是很懂你國法律。

赤裸裸的無視男方的合法權益,我從未見過如此厚顏無恥的法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司法解釋,婚姻中如果女性出軌,約炮即使天天存在但是不是天天被發現而是僅僅被發現一次兩次是不被認為過錯的。


補充:

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這一條的意思是說女方婚前不是處女,有艾滋,墮過胎,可能永遠生不了孩子而且在結婚時故意欺騙男方,男方因此接盤,被戴綠帽,感染艾滋,養老王家的孩子是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離婚並要求女方賠償精神及健康損失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都不願意給我生孩子居然還敢說愛我,居然要分我一半家產!

再補充一個我發現的可以被某些不軌女性利用的法律上的bug

根據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如果夫妻結婚以後,妻子將夫妻二人所有的財產全部用來購買姨媽巾,然後姨媽巾屬於女性專用的生活用品,那麼這個不軌女性就可以合理合法地將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轉變為女性的個人財產!!!但是男性沒有姨媽巾,所以男性不可以!!!


你國婚姻法,無恥,藥丸!!!


「如果夫妻結婚以後,妻子將夫妻二人所有的財產全部用來購買姨媽巾,然後姨媽巾屬於女性專用的生活用品,那麼這個不軌女性就可以合理合法地將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轉變為女性的個人財產!!!但是男性沒有姨媽巾,所以男性不可以!!」
這奇特的設想和腦洞讓我瞠目結舌……
退一萬步,你不會買前列康嗎?


婚姻法

第一章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照顧女方權益是法律原則。司法實踐中,除了一方有過錯的情形外,共同財產幾乎都是平均分割的。

這個照顧女方權益體現在哪一方面呢?譬如我最近判的一個案件,雙方只有一間房屋,都是窮苦人家,如果判其中一方分得房屋的話這一方沒能力向對方支付補償款,我只能判決房屋由雙方各佔一半產權。那麼這房屋具體如何使用呢?我就本著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女方使用,女方按市場租金的標準的一半每月向男方支付房屋使用費。在這件案件里,女方得到的利益僅僅是不需要搬離住處而已。

為什麼一定要照顧女方權益,不能照顧男方權益?我就是這樣漢子,不服咬我咯。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司法解釋,婚姻中無論是男方出軌還是女方出軌,只要不是持續穩定地與他人同居,僅僅有一兩次開房,是不能認定為同居,也就不能認定為有過錯。

但是司法實踐中,只要有出軌的行為,甚至有的案件只有牽著手逛街的證據,我們都傾向於認為有過錯,會考慮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這裡的出軌也好同居也好,都是針對男女雙方的的,並不只針對其中一方,並無任何偏袒。


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這一條的意思是說女方婚前不是處女,有艾滋,墮過胎,可能永遠生不了孩子而且在結婚時故意欺騙男方,男方因此接盤,被戴綠帽,感染艾滋,養老王家的孩子是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離婚並要求女方賠償精神及健康損失的。」

不管是男是女,法律並未規定婚前必須是處男或者處女,也沒有規定必須向對方坦誠性經歷。有艾滋可以起訴離婚或主張婚姻無效。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一樣可以起訴離婚。養老王家孩子或賺錢給對方養小三是可以起訴離婚並要求賠償。這裡同樣針對的是男女雙方,並無偏袒。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是因為,孩子是在女方肚子里,只有女方才能「擅自中止妊娠」。

女方不是生育工具,不生育可以起訴離婚,但不能據此要求損害賠償。

再補充一個我發現的可以被某些不軌女性利用的法律上的bug

根據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可以有很多。女方有姨媽巾,男方有剃鬚刀。另外,如果購買專用生活用品超過合理限度,我們也會考慮分割超過限度的部分的。

終上所述,是題主藥丸罷了。


謝邀
沒發現這些條款里有「偏坦女性」的意思,約炮那條也沒特別註明性別。
不過,如果有證據出軌不忠,離婚分財產會有很大把握告贏的,男女都一樣。


謝邀

一句話:因為無法規避前現代男權制結構遺留下來的政經文體系的種種問題

等什麼時候社會上,女性在政經文體系中不再處於弱勢地位,婚姻法優先照顧女性原則就可以取消了。


你一個外國人研究我國法律幹嘛,還研究《婚姻法》?


不止,還有關於生育權,以女方為主。

不爽啊?不爽去改嘛。

這種問題究竟改叫送分題呢,還是改叫無聊題?


就是因為我國還沒有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啊,在實際生活中女性處於弱勢地位。
順便,這個問題真的不是釣魚嗎?
————————————————更新的分割線————————————————————

真的,大家都散了吧……真的不明白釣魚黨到底目的是什麼,對於社會問題解決有一丁點幫助嗎?


講真,看到你國法律四個字我我就忍不住把問題收起來了Zzz


這題主以釣魚為業,大家散了吧╮(╯▽╰)╭


不行了要笑死了。我決定也要仿照題主的邏輯解釋一下上述條文。(換個性別明明也成立啊!而且更成立好不好!)
婚姻法

第一章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口口聲聲男女平等,卻又總是男權至上。不是很懂你國法律。

赤裸裸的無視女方的合法權益,我從未見過如此厚顏無恥的法律!!!

(你什麼時候見過美國需要被保護的!需要保護的往往才是處於弱勢地位好吧!)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司法解釋,婚姻中如果男性出軌,約炮嫖娼即使天天存在但是不是天天被發現而是僅僅被發現一次兩次是不被認為過錯的。


補充:

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這一條的意思是說男方是同性戀,有艾滋,有性病,可能不育而且在結婚時故意欺騙女方,女方因此接盤,被戴綠帽,感染艾滋性病,不能懷孕是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離婚並要求男方賠償精神及健康損失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來你跟我結婚就是為了利用我的子宮給你生孩子!我不願意生你還想我給你倒貼錢!

再補充一個我發現的可以被某些不軌男性利用的法律上的bug

根據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如果夫妻結婚以後,丈夫將夫妻二人所有的財產全部用來購買偉哥,然後偉哥巾屬於男性專用的生活用品,那麼這個不軌男性就可以合理合法地將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轉變為男性的個人財產!!!但是女性不用吃偉哥,所以女性不可以!!!


你國婚姻法,無恥,藥丸!!!


我特意去翻了翻答主之前的答題記錄,我更確認了這是個直男癌,還晚期。


婚姻法明明對女方保護不利。還女權,女個毛啊。MD友善度不要了!


...excuse me?非專業人士,只不過中國的婚姻法不是一直都偏向男性的嗎?
想起來新婚姻法剛出台的時候,有一個法學院的同學和我說,老師在課上講了中國和美國婚姻法的區別,然後問在場的男生如果要離婚的話更願意在中國還是美國離,全班男生都回答中國.......


姨媽巾,哈哈哈,我還以為我上的是糗百


正常情況下,法官可能有其他考量,比如子女撫養,比如照顧老人,還有家庭貢獻,包括男方是否在婚姻中有過錯及家暴因素


我不是來答題的。我就是來問一句:小夥子你是哪國的?(??_??)

正經看答案的知友請無視我_(: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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