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for Aliens)俗稱外僑旅行證,系一國政府依照法律規章頒發給居住在本國境內外國人的旅行證。此種旅行證在形式上大多數同一般普通護照。封面上印有發證國國徽,並用發證國官方文字和英文(或法文,或發證國所在地區國家的通用文字)印有發證國名稱和「外國人旅行證」 或「旅行證」 字樣。個別國家(如荷蘭)的此種旅行證在封面上無任何標識,而將旅行證的名稱印在第一頁上。發證國頒發此種旅行證的目的,在於向持證人提供一種能用作代替其國籍國護照的旅行證,供持證人到發證國以外旅行。旅行證必須有持證人簽名方為有效。旅行證的有效地區和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根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持證人如欲前往旅行證有效地區的國家旅行,必須事先辦妥前往或途經國家的簽證。持此種旅行證不影響持證人的國籍。持證人不是發證國國民,不享有發證國外交代表或領事代表的保護,也不免除持證人遵守發證國有關外國人居留和出人境的規定。持證人如欲返回發證國,一般需要持有有效的人境簽證或人境許可證。此種旅行證系發證國政府財產,持證人必須妥為保管和使用。持證人如果取得其國籍國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此種外國人旅行證即告失效,並須將其繳回原發證機關。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頒發此種旅行證。
Travel Documents)泛指一國政府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頒發給境內外國難民的旅行證。通常特指一國政府根據1951年7月28日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28條及1967年1月31日《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頒發給合法在其領土內居留的難民的旅行證。在形式上與一般的普通護照相同。發證國頒發此種旅行證的目的在於向持證人提供一種能用作代替其國籍國護照的證件,供持證人到發證國領土以外旅行。旅行證必須有持證人簽名方為有效。旅行證的有效地區一般為世界各國,或由發證機關視需要限定的地區;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根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為一年或兩年。持證人如欲前往發證國之外旅行,必須事先辦妥前往或途經國家的簽證。但是,歐洲委員會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冰島、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愛爾蘭和瑞士根據1959年4月20日關於取消難民簽證的歐洲協定的規定,同意締約國一方境內的難民持有效難民旅行證前往締約國另一方境內訪問不超過三個月者免辦簽證,超過三個月或要求多次入境者仍需辦理簽證。持證人如獲准在第三國居留,原發證國所發的旅行證即告失效,持證人如想再到別國旅行,必須按規定申請並領取新居留國的旅行證。發證國一般允許持證人在旅行證的有效期內或主管機關簽注的期限內無須另申請簽證即可返回發證國,但往往要求在人境時出示持證人在該國的居留登記證,以便辦理人境手續。此種旅行證為發證國政府財產,要求持證人妥為保管。如有損毀或遺失,在發證國境內,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在發證國境外,應立即報告就近的發證國領事機關。持此種證件不影響持證人的國籍或國民地位。持證人無權享有發證國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的保護,也不免除遵守發證國關於外國國民居留和人出境等項規定。持證人如果從國籍國政府取得本國護照,則所持的旅行證即告失效,並須將此證繳回原發證機關。談到難民旅行證,不能不提及「南森護照」 這一名稱。南森護照(Nansen Passport)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發給歐洲難民和無國籍人的類似護照的身份證件。因由南森創意,故稱南森護照。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戰亂和國家領土的變更,歐洲出現大批難民及無國籍人;而內戰。外國武裝干涉和饑荒又使大批俄國難民流落異國,引起國際社會普遍關注。國際聯盟於1921年任命挪威著名海洋學家、極地考察家和社會活動家弗·南森博士(Dr.Fridtj of Nansen,1861~1930)為國聯高級專員處理俄國難民問題。南森倡議召開國際會議,以便有關國家向難民頒發一種代替護照且具有國際旅行效力的身份證件。1922年有53個國家參加的日內瓦會議通過關於發給俄國難民身份證的協議。該協議後來得到國聯行政院承認。按照協議規定,此種身份證由難民所在國頒發,有效期一年,是否延期或更換由發證國酌情處理;如發證國沒有明示許可,持證人去他國後無權再返回發證國。這種身份證有助於難民申請居留、就業或前往第三國的人境簽證,避免停留國當局的任意處置。根據後來的有關協議,此種護照也發給來自亞美尼亞、亞述、庫爾德、敘利亞、薩爾等地的難民和無國籍人。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和蕭條籠罩全球,各國政府採取保護本國勞工的就業政策,對外來移民採取限制措施,南森護照遂失去應有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難民旅行證件多系參照南森護照制定。
5、無國籍人旅行證:無國籍人旅行證
(Travel Document For Stateless)泛指一國政府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頒發給境內無國籍人的旅行證。通常特指一國政府根據1954年9月28日聯合國《無國籍人地位公約》第28條的規定頒發給合法在其領土內居留的無國籍人的旅行證。此種旅行證的形式同一般普通護照。發證國頒發此種旅行證的目的在於向持證人提供一種能代替國民護照使用的證件,供持證人到發證國領土以外旅行。旅行證必須有持證人簽名方為有效。旅行證的有效地區和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根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持證人如欲前往旅行證有效地區的國家旅行,必須事先辦妥前往或途經國家的簽證。持證人如獲准在第三國居留,原發證國所發旅行證即告失效;持證人如想再到別國旅行,必須按規定申請並領取新居留國的旅行證。發證國一般允許持證人在旅行證的有效期內或主管機關簽注的期限內無須另申請簽證即可返回發證國,但往往要求在人境時出示持證人在該國的居留登記證,以便辦理人境手續。此種旅行證系發證國政府財產,要求持證人妥為保管。如有損毀或遺失,在發證國境內,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在發證國境外,應立即報告就近的發證國領事機關。持此種旅行證不影響持證人的國籍或國民地位。持證人無權享有發證國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的保護,也不免除遵守發證國關於外籍人居留和人出境等項規定。持證人如果從原國籍國政府取得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則所持的無國籍人旅行證即告失效,並須將此證繳回原發證機關。英國、法國、比利時、盧森堡、立陶宛等國頒發此種旅行證。
Permi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系中國的一種護照代用證件。有一年一次有效和兩年多次有效兩種版本。採用簡易本式護照形式,用特製證件紙印製,共八頁。封面頂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國徽下面依次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字樣及旅行證號碼。封二為請求頁,內容為「希有關軍政機關對持證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第一、二頁為個人資料頁,包括照片、持證人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點、職業和偕行人。第三頁為有效期及發證機關頁。兩種版本分別印有「本證一次有效,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和「本證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兩年」字樣。第4~8頁為簽證頁。封三為空白頁。旅行證的有效地區為世界各國。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凡未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需要回國探親、旅遊、經商或定居者,包括已在外國取得居留權的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以及臨時出國的中國公民在國外遺失護照後需要回國者,均可申請旅行證。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證供持證人回國使用,或回國後在旅行證和有關國家的簽證有效期內返回原居住地。需多次入出中國國境者可申請兩年多次有效旅行證。如獲第三國許可,持證人可憑旅行證經過或前往第三國。旅行證期滿作廢,不得延期。發證機關是中國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Seafarer』s
Identity Certificate,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系中國海員出人中國國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現行的海員證在形式上如同32頁本式護照。封皮為深藍色,封面中央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頂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字樣,底部印有「海員證」 字樣。封二為請求頁,用中文和英文印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第七條的規定頒發此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證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 第一頁為名稱頁,用中文和英文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字樣及編號;第二頁為持證人照片和持證人簽名頁;第三頁為持證人個人資料頁;第四頁為有效期頁;第五頁為頒發機關和頒發日期頁;第六頁為延期頁;第7~30頁為簽證頁;第31。32頁為備註頁。封三為持證人須知頁。除封面證件名稱和封三持證人須知只使用中文外,海員證內各項目均用中文和英文書就。海員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或其授權的港務監督頒發,發給在國際航線航行的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海員和由國內有關部門派往外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海員。海員證的有效期限,由頒發機關根據海員出境任務所需時間長短確定,最長不超過五年。海員欲到境外執行任務而海員證有效期行將屆滿時,應由海員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按規定程序提前到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辦理,並將原海員證交回;海員在境外執行任務而海員證有效期行將屆滿時,應由海員所在船船長出具書面報告,到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海員證延期手續。所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有效期不足兩年的海員證,不得辦理延期手續。海員在國內遺失海員證,持證人應立即向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報告並申請補發;海員在國外遺失海員證,應由所在船船長持書面報告,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補發。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前往世界各國和地區有效。中國海員持海員證出人中國國境,無需辦理簽證。海員持海員證乘坐服務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應在出境前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的人境過境簽證。中國政府同羅馬尼亞、波蘭、立陶宛和前蘇聯簽訂的雙邊互免簽證協議規定,雙方海員持海員證人境、出境或過境免辦簽證。海員證僅限持證人在為其申請辦理海員證的單位工作時使用。海員脫離原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應將海員證交回,由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送交原頒發機關註銷。海員證的申請、頒發、使用、繳銷和管理應按照中國交通部1989年12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辦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國人旅行證(Aliens Travel Document,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系中國政府應請求頒發給境內外國人(Aliens)的一種國際旅行證件。此種旅行證在形式上同一般的本式護照,共20頁。封皮為深灰色。封面上方用中文繁體字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中間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下方用中文繁體字、法文和英文印有「外國人旅行證」字樣。證內各項目均用中文繁體字、法文和英文書就。封二印有「本旅行證供外國人國際旅行使用,持用本證不影響持證人的國籍」。證內各頁內容為:」第1頁,旅行證的名稱、號碼、持證人姓名、國籍;第2頁,持證人職業、出生年月日、姓名、偕行兒童;第3頁,持證人照片及持證人簽名·;第4頁,本旅行證有效地區和有效期、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第5頁,備註;第6~20頁,簽證頁。本旅行證的有效地區一般為世界各國,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根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本旅行證由中國外交部領事司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為本旅行證的簡易本,國內發證機關為外交部領事司;中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可頒發此通行證。持有上述「外國人旅行證」 或「外國人通行證』的外國人如欲再返回中國,須申辦中國的人境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