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虐童&校園暴力事件頻發,為何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今日又看到廣西未成年人虐童案,5個犯罪嫌疑人虐待一名不滿10歲的兒童,致其身體多處淤青 軟組織挫傷。最後只有兩名滿了16歲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其餘三人批評教育。

這類事件已經不是偶發了,頻頻出現在電視網路上,有些殘忍程度簡直令人髮指!

且不論如何教育 管理避免來這類問題,連基本的處罰都沒有 怎麼能夠起到震懾的作用?

90後 00後出生的人(沒有任何批評貶低的意思,題主也是90後)由於技術進步環境改善等等原因在心智發展上相對超前,可以預見心智越來越早成熟是一種趨勢,為什麼不能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根本上是關監獄解決不了問題,關過監獄的人再犯率非常高,在未成年階段如果不能受正常的教育,恐怕更無法重新回到社會。其實應該考慮更有效的處罰方式。

德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了對未成年人的預防性羈押,對於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設置不超過15天的拘留措施。當時有觀點質疑說是將刑事強制措施用於懲罰目的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可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肯定了這種做法。

美國法律對未成年人非常嚴厲,特別是為了防止槍和毒品進入校園,專門制訂了校園凈化法,很多未成年人都因為帶槍和毒品進校園而被羈押,但是都是很短期的。

中國未成年人刑法還處在起步階段,而且未成年人刑事領域的檢察官、法官很多人對未成年刑法的理解就是兩個字「從輕」。其實,發達國家早已經過了單純從輕的階段了。

刑事責任年齡能不能降低?當然可以,現行法律上最低責任年齡14周歲本身就是降低後的結果!某些專家或者法律專業人士說什麼不能降,那是他自己都沒考慮清楚。世界各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各有不同,有的最低到7歲,這裡面有什麼複雜原理嗎?根本沒有,完全取決於立法者的選擇。還有些人說什麼,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要靠教育解決,這都是「鸚鵡學舌」。我在實踐中看到的都是從小犯罪到大,越來越嚴重,造成的危害後果越來越大。對待有的犯罪未成年人就要堅決地關起來!

我的觀點:可以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但是必須降低行政責任年齡,對未成年人用短期的行政拘留。但是,一定要有完備的未成年人違法記錄的封存和消滅制度。就是未成年人受到刑罰和行政處罰應該保密,並且過了一定時間如果沒有再犯就要銷毀。對待嚴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定要按照成年人的標準重處,該判無期判無期,該判死刑判死刑,這些人根本改造不好。


看來是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依據有人懷疑了,換種思路,還可以加入其它標準一同判斷。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還是依託於道德的教化作用,而非法律的懲罰作用。

首先,未成年人的生理年齡和心理年齡都處於較低的階段,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也正處於形成時期。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抱有寬容的心態。道德與思想的教化會比通過刑罰的懲治有效許多。

其次,"文化對人的影響是潛移默化,深遠持久的"。講白了,監獄裡的環境與文化,一定對未成年人的心理與三觀產生重大影響。如果不能讓他們改過自新,反而刺激了他的報復與犯罪心理,還真是得不償失。

最後,我希望我們都可以對他人善良一些。不管是那些不小心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還是我們這些常常以"大人"自居的成年人。


如果你去找找成年人暴力,虐待事件的發生頻率和造成的危害後果,你就知道和未成年人根本不是一個檔次的,你首先得知道,同等危害後果未成年人出了這樣的事,可以搞出大新聞的……成年人出了這樣的事,輕微是請居委會或片警調解一下要不就是默默的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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