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市在我國是怎樣的法律地位?

憲法上說我國三級行政區劃:省、縣、鄉。其中並沒有地級市,請問它算什麼?


首先,我國法定的行政體系是 省-縣-鄉 三級

其次,為了便於管理,省下面設置了專區,以便管理下屬各縣。專區是省的派出機構,具有一定的臨時性,一般擁有黨委和行署。兩套班子,沒有人大和政協,只有上級人大政協派下來的人大工委、政協工委。而地級市是將專區常置化的產物,增設了人大和政協。

由此,我國行政體系形成了事實上的 省-地-縣-鄉 四級制度。

參考資料

1 地級市

2 專區


按嚴格的法律講,地級市是個區域概念,他所轄的縣市等其實都是代管,代省行使管轄許可權


題主確定看的是我國憲法?我只是百度了以下就發現以下條文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所以首先我國行政區劃不是省縣鄉三級,其次地級市是有明確規定的,屬於省的下一級。


普通的地級市對應《憲法》中「較大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概念。(寫於 2014 年)

2015 年以後,地級市可以對應《立法法》中具有(有限)地方立法權的「設區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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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上,1982 年以後,中國(不含港澳)的行政區域依照《憲法》第 30 條第一款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注意到(二)中的「市」不僅包含縣級市也包含地級市(較大的市)。所謂「市管縣」則來源於第 30 條第二款:

……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還應注意到縣升格為縣級市時,相應法律文件上寫的都是「撤銷 A 縣,設立 A 市,由某省直轄,B 市代管」云云。理論上地級市不能再分為縣級市,但是可以管轄。

地級市和縣級市之間還有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區別。按《憲法》第 97 條第一款,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2015 年以後,地級市依《立法法》第 72 條第二、六款享有(有限的)地方立法權: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佐證

地方當局在正式公文中一般使用「設區(的)市」,罕見「地級市」。如在福建省政府文件信息公開網站中(福建省人民政府-最新文件)將所有的文件劃分為:

省政府文件

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省政府部門文件

設區市政府文件

【設區市政府文件】里包含了廈門市政府的文件。

附註

各種市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不同的定義,需要小心區別.譬如《憲法》和《選舉法》中的設區的市應做狹義理解,即實際上有設區的市(否則人大代表沒法選);但《立法法》中卻似乎要做廣義理解成可以設區的市。

總結一下:無論何種市,在《憲法》中均是我國的二級行政區。同時《憲法》和《選舉法》將這些市分為兩類(是否直選);而《立法法》則將市分為三類(是否有地方立法權及立法範圍)。

此外,根據中央編委的行政指令,《立法法》概念的設區市又可以分為兩類(所謂副省級市)。按這個思路追根溯源,在一開始的地市大概只是行政指令下的編製層級罷了......

以上內容均為瞎扯歡迎反對。

問題:市、區可分為鄉、民族鄉、鎮否?


這個涉及到中國的發展戰略。

「市」這個行政建制在辛亥以前不存在,後來民國初期開始在城市設立「市」一級行政單位。

傳統體制中國是城鄉二元體制,「市」就是城市地區(應該說是較具規模的城市地區)的行政單位,而「縣」則是對農村為主的地區的行政區劃,「市」本身也不是一個行政級別,而是分為三級:直轄市(省級)、省轄市(地級)、專轄市(專區轄市,縣級)。49-78年中國的「市」浮動於150-180個之間,總體而言增加的不多。

省一般下轄縣有幾十上百個,所以不易直接由省管理,因而由省一級政府派出專區(地區)行署,行署專員負責專區(地區)行政事務,專區主要是管縣的,的人也可能下面轄有縣級市。在此情況下,「地區」僅僅是省一級政權的派出機構,根本不是正式的一級政權單位,也就沒有與之對應的人大、政府等機構。但是「市」是一定有完整的政權系統的。

直轄市最初也是基本不管縣的,但是從50年代開始為了管理規劃的方便,北京、上海兩個直轄市把鄰近的幾個縣吞掉了,天津1967年恢復直轄後,也在此後幾年中吞掉了原天津專區的幾個縣。但是一般地級市轄縣極少,應該說是「代管」縣,比如滎陽縣一直是鄭州市代管,同安縣由廈門市代管。比較例外的是遼寧,80年代以前就開始大規模地由地級市代管縣,因為遼寧工業化水平高,大型工業城市多而縣少,再單獨建立地區行署會顯得疊床架屋,所以83年全國行政區劃改革前後就已經基本實現地級市領導縣了。

總的講,「專區/地區」和「縣」對應的是農村社會,「市」對應的是城市社會,行政區劃對應了二元社會經濟的格局。

1983年開始,中國開始了行政區劃的大改革,因為要打破城鄉二元體制,所以開始大規模地將縣合併進其鄰近的地級市的過程,或者直接由地區改組為地級市。

到了2015年,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已經撤銷,連西藏日喀則和昌都都改為地級市了。但是很多地級市的改革實際非常勉強,傳統上沒有一個市轄區的地級市,因為那就是縣級市了,但是後來一些中心城區規模不夠的地區,只能勉強設立一個市轄區,比如衡水市的桃城區,商洛市的商州區,日喀則也僅有一個桑珠孜區,昌都只有一個卡若區。

可以看出來,未來大概是要讓地級市正式成為居於縣和省之間的一級政權。


反對樓上的部分答案。

地級市是可以管轄縣的,代管的只是縣級市。參見《國務院1996年12月2批複國函[1996]111號》:「將荊州市管轄的京山縣劃歸荊門市管轄和將荊州市代管的鐘祥市劃歸荊門市代管。」

地級市管轄縣的法律依據為憲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在此意義上,所有管轄縣的地級市都是較大的市,有別於立法法上「較大的市」。


原來是省一縣(市)一鄉三級行政,但是一個省有幾十個縣市,特別偏遠山區省難以直接管理,就再設地區(行署)作為省的派出機構管理一個市和周邊若干個縣。

地級市是在九十年代由原來的地區(行署)與所在市合併的結果。


依照憲法,地級市不算一級行政單位,只是省的派出機構,代省政府管理鄰近的(縣級)市和縣。不過跟憲法很多條文一樣,這只是用來擺的,實際上從設立地級市以來就是一級行政單位。


發條上講的市分為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其實,一般地級市都叫做設區的市,只有少數地級市不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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