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美國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中國會將其合法化嗎?

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州政府不得禁止同性婚姻。同性戀結婚的權利是如何一步一步合法化的?中國以後會把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嗎?

Supreme Court strikes down bans on same-sex marriage


「我持異議」。並非基於同性戀能否結婚,而是基於法院是否有權認定同性戀的婚姻問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4投票通過同性戀合法化判決書後,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發表如下意見:

* * *

上訴方提出了許多基於社會政策和公平考量的論點。他們認為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一樣,應該被允許通過婚姻來證明自己的愛和承諾。他們的立場有著無法否認的吸引力:在過去的六年中,十一個州和華盛頓特區的選民和立法機構都修改了自己的法律允許同性婚姻。

但是最高院不是一個立法機關。同性婚姻是不是一個好想法與我們無關。根據憲法,法官有權力陳述法律是什麼,而不是法律應該怎樣。憲法的締造者們授權法院行使判斷,而不是蠻力或是意願。

雖然同性婚姻的政策論點也許很強大,但是同性婚姻的法律論點並不是。婚姻的基本權利並不包括強制一個州去改變婚姻的定義。而一個州決定保持自己的婚姻定義,一個在人類歷史上每種文化中都延續的婚姻定義,並不是非理性的。一言以蔽之,我們的憲法並沒有提出一種婚姻的理論。一個州的人民可以修改婚姻的定義來包括同性伴侶,他們也有自由選擇保持歷史定義。

但是今天,最高院做出了驚人之舉:強制每個州允許並且承認同性婚姻。許多人會為此感到歡欣鼓舞。但是對於那些相信法治,而不是人治的人來說,多數法官的決定是令人沮喪的。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們通過民主的進程說服其他人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功。今天這一切結束了。五位法官終結了這些辯論,並且從憲法的角度,強制實行他們對於婚姻的看法。他們把這個問題從人民手中偷了過來,對於許多人來說在同性婚姻問題上籠上了陰雲,促使了一個難以接受的劇烈社會變化。

多數法官今天的決定代表著他們的意願,而非法律判斷。他們所宣布的權力在憲法和最高院的先例中都沒有根據。多數法官明確拒絕了司法審慎,忽略謙遜,公開依賴於他們想根據自己的「新見解」重塑社會的慾望。因此,最高院宣布超過半數州的婚姻法無效,強制改變一個數百萬年來形成人類社會基礎的社會制度,一個南非布須曼人,中國漢人,迦太基人,阿茲特克人通行的社會制度。我們到底把自己當成誰了?

對於法官來說,我們很容易混淆自己的偏好和法律的要求。但是正如最高院時刻被提醒的一樣,憲法的存在是為了有著完全不同想法的人的。因此,法院並不關注法律的智慧或是政策。多數法官今天忽視了司法角色的局限性。他們,在人民還在激烈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把這個問題從人民的手中剝奪了。他們的決定,不是基於憲法的中立原則,而是基於他們自己對於自由是什麼和應當成為什麼的理解。我必須反對他們的意見。

請理解我的反對意見是什麼:這不是有關我是不是認為婚姻應該包括同性伴侶。而是有關這個問題:在一個民主的共和制國家中,這個決定應當屬於人民通過他們的民選代表,還是屬於五個被授權根據法律解決法律糾紛的律師。憲法對這個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I.

上訴方和他們的amici(法院之友)的論點立足於婚姻權以及婚姻平等。毋庸置疑,在我們的先例中,憲法保護婚姻的權利並且要求各州平等行使婚姻法。本案中的真正問題是——什麼構成了「婚姻」,或者更準確的說,誰決定什麼構成了「婚姻」?

多數法官基本無視了這些問題,把人類多年來對於婚姻的經驗降格成了一兩段的敘述。即便歷史和先例並不能完全決定本案,我不能輕易的無視先例,而不對其表示更多的敬畏。

A.

正如多數法官承認的那樣,婚姻已經跨文化存在了數百萬年。在所有的數百萬年中,在各文化中,婚姻只指代一種關係:男性與女性之間的結合。正如最高院兩年前闡釋的那樣,直到近些年來,絕大多數人都認為男性與女性之間的結合是婚姻這個定義所必不可少的元素。

將婚姻普遍的定義為男性和女性之間的結合併不是一個偶然的歷史事實。婚姻的起源不是因為政治運動,發明發現,疾病,戰爭,宗教,或者任何歷史上的時間,當然也不是因為遠古時代有意隔絕同性戀的決定。婚姻起源於一個本質性的需求:保證一對父母在穩定的終生的穩定環境中撫養一個孩子。

婚姻概念的前提如此基本以至於不需要任何的闡述。人類必須繁衍才能生存。繁衍通過男性與女性之間的性行為發生。當性行為導致了孩子的誕生時,一般來說,父母健全的孩子的成長更好。因此,為了孩子以及社會的好處,導致繁衍的性行為只應該發生在忠誠於一段長期關係的男女之間。

社會長久以來都將此關係稱作婚姻。通過賦予婚姻一種受尊敬的地位,社會鼓勵男女在婚姻之內,而非之外,發生性關係。正如一位傑出的學者說的那樣,婚姻是一種社會安排的解決問題方式,解決了讓人們願意發生性行為,願意有孩子,但是不願意呆在一起照顧孩子的問題。

這種對於婚姻的認識貫穿了美國的歷史。大多數人都接受「在美國建國時,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自願契約。」早期的美國人很相信法律學者如Blackstone,他認為丈夫與妻子之間的婚姻是私人生活中最重要的關係。他們也很相信哲學家如Locke,他認為婚姻是一個男女之間自願進入的契約,基礎在於生育,撫養和支持孩子。對於那些憲法締約的人來說,婚姻和家庭的觀念是毋庸置疑的:它的結構,穩定,角色和價值被所有人接受。

憲法完全沒有提及婚姻,締約者們而是完全授權州政府調節丈夫與妻子之間的家庭關係。毋庸置疑,在建國時,每一個州——每一個州直到十年多前——都將婚姻的基礎放在傳統和生物學。本案中的四個州也是同樣。他們的法律,在建國前後,都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甚至當州法律沒有明確定義此的時候,沒有人會懷疑婚姻的意思。婚姻的意義無需多言。

當然,很多人試圖定義婚姻。在第一本Webster美國字典中,Webster將婚姻定義為「男女之間的法律結合「,目的為「防止兩性之間的濫交,促進家庭生活和諧,保證孩子的成長和教育。」19世紀一本婚姻法著作將婚姻定義為「男女之間存在的一種民事結合,目標基於性別之間的不同。」Black法律詞典第一版將婚姻定義為「男女終生法律結合的民事狀態。」

最高院的先例對於婚姻的描述也與其傳統意義相符。早期的先例將婚姻稱為「一男一女之間的終生結合」,這種結合構成了社會和家庭的基礎。沒有這種結合,也就不會有文明和進步。最高院後來將婚姻成為我們生存和存在的基礎,這種理解暗含了繁衍的意義。

正如多數法官意識到的,婚姻的一些方面在漸漸改變。包辦婚姻慢慢的被基於浪漫之愛的婚姻所取代。州法律取消了coverture(已婚男女成為一個法律個體),而承認婚姻雙方各自的地位。婚姻的種族限制被許多州廢除並最後被最高院廢止。

多數法官認為這些變化並不是表面上的變化,而是深入婚姻結構的內部。但是,這些變化並沒有改變婚姻的核心結構:一男一女。如果在coverture廢止前,你問任何一個大街上的人婚姻的定義,沒有人會說「婚姻是一男一女的有coverture的結合。」多數大法官也許正確的指出了「婚姻的歷史是一個傳承和改變皆有的歷史」,但是婚姻的核心意義卻從來沒有改變。

B.

在最高院廢除婚姻的種族限制之後不就,明尼蘇達州的一對同性戀伴侶申請結婚證。他們認為憲法強制州允許同性婚姻,正如憲法強制州允許跨種族婚姻。明尼蘇達最高法院在Baker案中駁回了他們的類比,聯邦最高院也同樣駁回了上訴。

在Baker案之後的幾十年中,更多的同性戀出櫃,許多也表達了希望他們的關係被承認為婚姻的願望。漸漸的,更多人開始將婚姻視為同性也可以獲得的東西。最開始,這種對於婚姻的新看法處在少數派的地位。2003年,麻省最高法院認定麻省州憲法強制認同同性婚姻。許多州——包括本案中的四州——通過了州憲法修正案,採取了傳統上對於婚姻的定義。

在過去的幾年中,對於婚姻的民意快速變化著。2009年,佛蒙特州,新罕布希爾和華盛頓特區率先修改了婚姻定義,允許同性婚姻。2011年,紐約州立法機構也同樣跟上。2012年,緬因州的選民們全民公投允許同性婚姻:而僅僅三年前,他們在全民公投中拒絕了同性婚姻。

總共加起來,十一個州以及華盛頓特區的選民和立法機關改變了他們對於婚姻的定義,囊括了同性伴侶。五個州的最高法院根據州憲法認定同性婚姻。其他州保持了對於婚姻的傳統定義。

上訴方提起訴訟,認為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和平等保護條款強制各州接受並且承認同性婚姻。在一個審慎的意見中,聯邦上訴法院承認了同性婚姻的民主「動量」,但是認定上訴方並沒有從憲法上闡述為何拒絕同性婚姻違憲,也沒有闡述為何應該將此決定從州選民的手中剝奪到法院手中。聯邦上訴法院的決定是對於憲法正確的解讀。我會確認此意見。

II.

上訴方首先認為本案四州的婚姻法違反了憲法正當程序條款。美國政府首席法律(即司法部長)在口頭辯論中清晰地辯駁了此論點,但是多數法官仍然幾乎完全根據此條款做出了決定。

多數法官在最高院的正當程序條款先例中找出了四個「原則和傳統」支持同性婚姻的基本權利。但是事實上,多數法官的意見在原則和傳統上都沒有任何根據。他們所依據的所謂傳統其實是無原則的傳統:比如已經被駁回的最高院先例Lochner。多數法官的意見,刨去光鮮的外表,其實就是說正當程序條款給予了同性伴侶婚姻的基本權利,因為這對他們和對社會都好。如果我是一個立法者,我也許會根據社會政策來考慮此觀點。但是作為一個法官,我認為多數法官的觀點是不合憲的。

A.

上訴方的「基本權利」論點是憲法解釋中最敏感的一種。上訴方並不認為州婚姻法違反了憲法列舉的權利,比如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權。畢竟憲法中沒有「伴侶和理解」或者「尊貴和尊嚴」條款。他們的論點是婚姻法違反了十四修正案的隱含權利,即自由不能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

最高院對於「正當程序條款」的解讀也有實體權利的組成部分:一些自由權利,不管通過什麼樣的程序,都是無法被州剝奪的。因為有些自由,如此深的植根於我們人民的傳統和良知中,已經成為了基本的權利。這樣基本的權利除非有極具說服力的原因不然不能被剝奪。

允許未經選舉產生的法官來選擇哪些權利是「基本的」——然後根據此來廢除州法律——造成明顯的司法角色的困擾。我們的先例因此堅持法官應「極度審慎」的選擇哪些是基本權利,以避免正當程序條款無形中變成最高院法官的政策傾向。

正當程序條款是一劑狠葯。最高院在痛苦的經驗中,也學會了使用正當程序條款時所需要的剋制。最高院第一次使用正當程序條款下的實體權利是在臭名昭著的Dred Scott案中。最高院廢止了密蘇里州的一條廢奴的法律,認為此法律違反了奴隸主的隱含基本權利。最高院判案時,依賴於自己對於自由和財產的意識。最高院認定「如果法律,僅僅因為公民將此財產帶到了某一個州,而剝奪他的財產,那麼此法律與正當程序是不相符的。」在反對意見中,Curtis法官解釋道:當固定的法律解讀規則被拋棄,當個人的意見控制著憲法的意義時,「我們失去了憲法;我們的政府是人治的,被那些暫時有權利解釋憲法的人統治著。」

Dred Scott在南北戰爭的戰場和第十三到十五修正案中被駁斥了,但是其對於正當程序條款的解讀又重新出現了。在一系列20世紀初的案件中,其中最著名的是Lochner,最高院駁回了一系列干預公民自由締約權利的州法律。在Lochner中,最高院認定紐約州限制烘培店僱員每周最高工作時間的法律違憲,因為「在我們的判斷中,這條法律作為一條衛生法律不必要也不恰當。」

Lochner的反對法官們認為這條法律可以被視作對於烘培店僱員健康問題的恰當回應。多數法官的結論意味著我們的憲法必須接受一種特殊的美國大多數人都不接受的經濟理論。正如Holmes大法官說的,「十四修正案並沒有實施Spencer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著作《社會統計學》。」憲法並不是體現某一種特別的經濟理論的。憲法的目的是所有有著完全不同見解的人們。我們認為一些見解或自然或熟悉或新穎或震驚並不能讓我們直接得出這種見解是否違憲的結論。

在Lochner之後的幾十年中,最高院認定接近200多條法律妨礙個人自由,因此違憲。通常這些案中的反對法官都在重申「違憲的標準並不是我們認為法律是否符合公眾利益。」Lochner及其之後的案例,讓法官將自己的政策偏向上升到了憲法保護自由的地位上。我們不得不把法院看作是一個立法機關。

終於,最高院認識到了錯誤,並且發誓不再犯錯。我們後來解釋道:「我們已經長久拋棄了這樣的見解:即正當程序條款允許法院因立法機關的決定不明智而認定法律違憲。我們已經回到了原始的憲法理論,即法院不應越俎代庖,用自己的社會和經濟信念來代替立法機關的觀念。」我們同樣說道「我們並不是一個超級立法機關,我們也不應考量立法的智慧。」因此,我們的規則是:法院並不會僅僅因為一個法律不明智,或者不符合某種特別的理論,而認定此法律違憲。

駁斥Lochner當然不意味著完全拋棄隱含基本權利理論,而最高院也沒有這麼做。但是為了防止Lochner這樣的將個人偏好變為憲法要求的錯誤,最高院現代的實體正當程序理論強調了「司法自我剋制」的重要性。我們的先例要求隱含基本權利必須是「客觀並且深深植根於國家的歷史和傳統,」並且「隱含於有規則的自由概念下,以至於如果這些權利被犧牲,那麼自由和正義都不復存在。」

最高院在Glucksberg案中最清晰的指出了在認定隱含基本權利中,歷史和傳統的重要性。許多其他案例也採取了同樣的標準。

對於歷史和傳統的依賴迫使我們不止局限於被挑戰的法律。因為在此領域中標準存在之少,植根於歷史的方法逼迫法院更加克制。突然劇烈的增加一個權利會使得此權利脫離自己的根系。在這個尋找隱含基本權利的過程中,唯一能夠保證克制的方法便是「不斷的堅持對於歷史的尊重,對於社會基本價值的認識,以及對於聯邦主義和三權分立的敬畏。」

B.

多數法官完全沒有意識到上述的背景。原因很簡單:他們對於實體性正當程序條款的侵略性的使用和我們數幾十年的先例脫節,並且讓最高院回到了Lochner時代沒有原則的判決。

1.

多數法官的主題是:婚姻是令人嚮往的,上訴方向往婚姻。多數法官的意見描述了婚姻的極度重要性,並且強調上訴方並沒有想要對此制度表示不敬。這些毋庸置疑。的確,上訴方以及許多和他們一樣的人們的對於婚姻的嚮往正是為什麼許多美國人轉念支持同性婚姻。但是,從憲法的角度來看,上訴方向往之真誠無關。

當多數法官觸及法律的時候,他們通常依賴討論婚姻的基本權利的判例。但是這些判例並沒有說任何想要結婚的人都有結婚的憲法規定的權利。而是要求州,在對於婚姻傳統理解的制約下,解釋對婚姻設置的壁壘。在Loving案中,最高院認定種族限制違憲。在Zablocki中,債務限制違憲。在Turner中,對囚犯的限制違憲。

先例中沒有一個涉及到婚姻的核心定義:一男一女的結合。Zablocki和Turner中被挑戰的法律並沒有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其中兩方都未入獄。」Loving中被挑戰的法律也沒有將婚姻定義為「同種族中一男一女的結合。」去除婚姻的種族限制並沒有改變婚姻的意義,正如去除學校中的種族隔離沒有改變學校的意義一樣。正如多數法官承認的一樣,婚姻,作為一種制度,在上述判例中,隱含了一男一女的關係。

一言以蔽之,上述判例代表的是一個重要但具有局限性的結論:對於傳統定義下婚姻的某些限制違反了正當程序條款。判例並沒有提及一種強迫州修改婚姻定義的權利,而這正是上訴方在本案中所需要的。上訴方和多數法官都沒有列舉一個判例支持此中憲法權利。這樣的判例不存在,而這已經足夠駁回他們的上訴。

2.

多數法官認為「還有許多其他的判例」涉及結婚的基本權利。雖然並不完全清楚,但是他們似乎指的是基本隱私權利。在基本隱私權利的第一個判例中,最高院認定禁止使用避孕藥的刑法違憲。最高院強調此禁令侵入個人隱私,使得警方可以搜查夫婦的神聖居所。最高院認為這樣的法律違反了隱私最基本的含義:獨處的權利。

最高院在2003年的Lawrence案中同樣運用隱私權利認定德克薩斯州的雞姦禁令違憲。Lawrence案中,最高院認為針對雞姦的刑法,正如針對避孕藥的刑法一樣,侵入個人隱私,進入到了最私人的人類行為,性行為,在最私人的地點,家中。

Lawrence和其他隱私權的一系列判例都並不支持上訴方所說的。和禁止避孕藥和雞姦的刑法不一樣,這裡的婚姻法並不涉及政府侵入私人空間。婚姻法沒有創造任何的罪名,也沒有施加任何的懲罰。同性伴侶可以自由的生活在一起,進行親密行為,並且建立家庭。沒有任何人因為現行的婚姻法而必須孤獨終生。同時,這些法律也沒有妨礙獨處的權利。

因此,隱私權的判例並不支持多數法官的意見,因為上訴方並不尋求隱私。相反,他們尋求的是對他們關係的公眾承認,以及相應的政府福利。我們的判例一貫拒絕訴訟方打著憲法自由的幌子,向州政府要求福利。因此,雖然隱私權判例的確保護了同性伴侶之間的親密行為,它們並沒有提供一個正面的權利要求政府重新定義婚姻,或者要求我們認定傳統婚姻法違憲。

3.

也許意識到了先例對於他們論點的有限支持,多數法官放棄了最高院在Glucksberg中規定的對於隱含基本權利的審慎態度。多數法官今天的意見事實上逼迫我們駁斥Glucksberg,最高院最重要的實體正當程序的判例。

只有一個判例支持多數法官今天的方法:Lochner。多數法官的意見開始提及上訴方「定義和表達他們的身份「的權利。多數法官後來解釋道:「婚姻的個人選擇權利隱含於個人自由獨立的概念中。」這種對於個人自由的理解讓我們回想起了Lochner中的「每個人個體自由的基本權利。」

公平的來說,多數法官並沒有說個體自由是完全無限度的。他們所設的邊界是和他們所謂的「理性考量」一致的,來源於他們對於「不公正的內涵」的「最新見解。」事實上,今天的決定完全基於多數法官自己對於同性婚姻支持的信念,認為「否認他們的權利會讓他們作為一個人感到缺失。」不管這個論調在倫理學上是不是站得住腳,在憲法上來看,它的基礎和Lochner中裸露的政策偏好毫無兩樣。

多數法官意識到了今天的判例並不是第一次最高院被要求審慎的來決定一個基本權利。我們同意。最高院在Lochner潰敗之後就意識到了對於隱含基本權利的審慎的重要性。今天,多數法官再次忘記了這點,將Lochner時代的巨大錯誤又重新犯了一遍。

今天多數法官的意見很快產生的問題就是,州是不是可以保持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結合的定義。雖然多數法官隨機的把「二」這個數詞家了進來,但是他們完全沒有解釋為什麼「二」這個婚姻的核心定義可以被保持,而「男女」的核心定義卻不能。從歷史和傳統的角度來看,從異性變成同性的跨越比從兩個人變成許多人的跨越更大,畢竟後者在世界許多文化都存在。如果多數法官願意做比較大的跨越,很難看出為什麼他們不願意做小的那個跨越。

我們會很震驚的發現,多數法官的大多數論斷同樣可以用在群婚上。如果「兩個男人或者兩個女人結婚在一起的結合有著同樣的尊嚴,」為什麼三個人的就沒有了呢?如果同性伴侶有憲法賦予的結婚權利因為他們的孩子會少一些意識到自己家庭缺失的折磨,同樣的推斷難道不適用於三個或者更多群婚的家庭么?如果沒有結婚的機會是對於同性戀伴侶的不尊重,那為什麼這樣的剝奪機會對於群婚家庭就不是不尊重呢?

我並沒有想要在所有角度上等同同性婚姻和群婚。也許會有些區別使得兩者變得不同。但是如果有的話,上訴方並沒有指出這些不同。在口頭辯論中,被問到群婚的時候,上訴方說因為州「沒有這樣的制度。」這正是我想說的:本案中的州同樣也沒有同性婚姻的制度。

4.

最後,多數法官提供了也許是判決中最清晰的見解。多數法官認為同性婚姻不會「對他們自己或者是對外界產生任何的傷害。」這個論點和Lochner再一次驚人相似。

在Lochner時代和現在,傷害原則在哲學中比在法律中更多出現。在道德哲學中,將個人充分自我實現放在社會法律制約之上是否吸引人值得爭論。僅僅因為一個法官相信傷害原則就將此原則,打著「正當程序」的幌子,賦予特殊的道德、哲學或者社會意義是不足夠的。在本案的問題上,的確有一種正當程序——民主程序。因此,法院必須跟隨法律,而並不是某種社會理論。正如Friendly法官,跟隨Holmes大法官在Lochner中說的那樣,十四修正案並沒有實行Mill的《論自由》正如它沒有實行Spencer的《社會統計學》。它也當然沒有實行一種對於婚姻的觀念。

多數法官對於正當程序的理解給最高院的未來鋪上了一層難熬的遠景:如果一個經歷了所有人類可記載歷史的社會制度都不能阻擋司法政策制定,那什麼可以?但是多數法官的方法對於法治同樣危險。堅持所有隱含基本權利都必須植根於歷史和傳統的目的在於保證當未經民選的法官廢除代表人民意願的法律時,他們基於一些超越了他們自己想法的東西。最高院今天不僅忽視了我們國家的全部歷史和傳統,還積極的詆毀它,只願生存在當下的世界中。我同意多數法官的觀點,不公正的本質在於我們在當下不一定能看出來。正如上訴方所說的:時代可能看不清真相。但是如果看不清歷史,這就是自負且不明智的。「過去永遠不會死去。過去甚至都不曾過去。」

III.

在正當程序論點外,上訴方還認為平等保護條款強制州承認同性婚姻。多數法官並沒有認真對待此論點。他們對此的討論,說實話,很難看懂。中心論點似乎是平等保護條款和正當程序條款之間存在著協同作用,因此一個條款的先例同樣也可以適用於另一個條款。除此之外,判決中沒有任何接近最高院同樣判決平等保護條款的案例中的分析。法學院的案例彙編中都明確的寫著「現代最高院平等保護條款的分析基於手段—目標分析:法官詢問政府的區分性標準是否與其所追求目的足夠相連。」多數法官今天的方法完全不同。他們寫道:「正當程序條款下的權利和平等保護下的權利也許基於不同的理念,並不永遠相同,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它們都是相同的。在特定情況下,一個條款的解讀可以認為更精確的闡釋了另一個條款的解讀。」

多數法官接下來草率的做出結論,認為平等保護條款同樣支持他們的判決。但是多數法官甚至沒有寫哪怕一句話,平等保護條款到底是不是提供了一個獨立的理由。但是不管怎樣,本案中的婚姻法並沒有違反平等保護條款,因為區分異性和同性伴侶與州「保持傳統婚姻架構」的合理政府利益有相關性。

我們同時需要意識到上訴方挑戰的是哪些法律條款。雖然他們討論了一些與婚姻相關的附帶法律權利,比如探視權,但是上訴方訴訟的核心是總體對於婚姻的定義,而非那些特定的條款。依我來看,如果上訴方挑戰的是一些附帶法律權利,那麼平等保護的分析可能有所不同。當然如果挑戰的只是那些權利,我們也就不需要處理同性婚姻的問題了。

IV.

最高院的合法性最終建立於人們對於它判斷的尊重。這種尊重來源於人們的感覺——以及事實——最高院在根據憲法和法律給出判決時謙虛而剋制。多數法官今天所預想的最高院的角色,和謙虛而剋制正好相反。不斷的,多數法官讚美司法機關在帶來社會變革中的作用。在多數法官的心目中,是法院,而不是人民,應該創造「新的自由」,應該提供社會問題上的話語體系,應該保證中立的討論,而非鄙夷的評論。

最體現多數法官令人震驚的司法霸權的便是他們對於同性婚姻公眾討論的描述以及不屑。的確,多數法官承認在一邊是數千年的不同文化的人類歷史。但是在另一邊,有著許多的訴訟,許多深入的地區法院判決,無數的研究、報告、書籍和學術論文,以及超過100份法院之友。為何我們要讓此民主進程繼續下去?現在就是憑藉五個律師「更好的理解」,讓最高院來決定婚姻的意義的時候了?

建國的人們一定會看到多數法官對於最高院角色的認識感到吃驚。畢竟他們冒著生命和財產的危險為了自治的權利而奮勇鬥爭。他們從來都不會想到將此社會政策的決定權讓渡給未經選舉的法官。他們也不會對一個賦予法官基於討論駁回立法機關政策決定的制度感到滿意。「憲法並沒有將立法或是行政機關放在一個電視答題節目參賽選手的位置上,如果時間到了他們還沒答題,並不意味著司法機關就可以去搶答。」正如去年多數法官在Schuette案中闡述的「假定選民們不能理智的做出選擇是一種對於民主過程的踐踏。」

最高院權力的累積並不是在真空中進行,而是有代價的。多數法官很清楚這一點。在這裡以及在很多地方,人們都在進行嚴肅和深入的關於同性婚姻的公共討論。他們看到選民們仔細的思考同性婚姻議題,投同意或反對票,有時候改換主意。他們看到政治家們同樣不斷的去思考自己的立場,有時改換方向,有時堅持己見。他們看到政府和企業修改自己有關同性伴侶的政策,並且積极參与討論中。他們看到了其他國家民主接受劇烈的社會變動,或者拒絕這麼多。這樣的民主思辨的過程讓人們仔細思考一些他們之前都不會認為是問題的問題。

當我們通過民主手段做出決定時,有些人當然會對於結果感到失望。但是那些失敗的人們至少知道他們有自己的發聲權利,並且因此,在我們的政治文化中,甘願接受這樣的失敗。同時,他們可以準備再次提出此問題,希望說服足夠多的人重新思考這個問題。「這就是我們政府系統的工作方式。」

但是今天的最高院停止了這一切。通過憲法解決這個問題將此問題從民主決策中完全剝奪了。在如此重要的問題上終結民主進程時會帶來嚴重的後果的。終結辯論會帶來閉塞的思想。被阻礙發聲的人們更加難以接受法院在此問題上的判決。正如Ginsburg大法官曾經觀察到的:政治進程在移動著,也許並不足夠快,但是立法機關正在傾聽並且改變著。拙劣的司法干預只會帶來,而不是解決,糾紛。的確,不管今天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們多麼的歡欣鼓舞,他們應該意識到他們永遠失去的東西:一個真正獲得承認的機會,這種承認只能來自於說服其他公民他們的提倡的爭議性。正當改變的清風輕撫過他們的髮髻的時候,他們已經失去了這一切。

在創造權利這件事情上,聯邦法院一貫很笨拙。聯邦法院的憲法權力僅限於解決具體的糾紛;他們不像立法機關一樣可以解決人們的各種隱憂以及預判可能存在的問題。比如,今天的判決,就提出了許多關於宗教自由的問題。許多正派好人從宗教的角度反對同性婚姻,而他們的宗教自由的權利——和多數法官想像出來的婚姻權利不一樣——是受到憲法的明確保護的。

對於宗教信仰的尊重驅使在每一個民主實行同性婚姻的州的選民和立法機關都同時實行了對於宗教活動的特殊照顧。但是多數法官今天的同性婚姻的判罰卻沒有任何此類的特殊照顧。多數法官暗示道有宗教信仰的人可以繼續鼓吹並且教授他們的婚姻觀。但是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卻是人們「行使」宗教的自由。不幸的是,「行使」並不是多數法官用的詞。

當行使宗教的自由和新創造的同性婚姻的權利衝突時,會產生許多的問題。比如,當一個教會學校只向異性結婚雙方提供住宿,或者當一個宗教收容機構拒絕同性伴侶收養小孩時。毋庸置疑,這些問題很快就會出現在最高院面前。不幸的是,有信仰的人很難從今天多數法官的判決中得到任何安慰。

也許今天判決最令人沮喪的一點便是多數法官對於辯論對方的攻擊。多數法官虛偽地說道他們不會貶低那些因為良知不接受同性婚姻的人。但是緊接著另一句,他們便說傳統婚姻定義的必然後果便是貶低同性伴侶。這樣的不一發生了很多次。根據多數法官的意見,那些只不過是信仰我們全部的歷史中對於婚姻的定義的美國人——特別是那些數千萬投票支持傳統定義的美國人們——他們貶低,鄙視,並且給他們的同性戀鄰居們帶了尊嚴上的傷害。這樣的攻擊會在社會,在法庭上都產生嚴重的後果。多數法官即便可以認定憲法保護同性婚姻的權利,也不應該把每一個不持有多數法官的「更好的理解」的人歸結為頑固派。

在所有這些面前,我們可以構想一個完全不同的最高院的職責。這個構想更加的謙遜和剋制。這個構想懷疑法官的法律能力同樣代表著他們的道德和哲學能力。這個構想意識到法官是非民選的,因此他們的合法性依託於他們自我的限制。這個構想更加符合歷史的經驗,以及大法官們越界給最高院和國家帶來的問題。這個構想並不自負,不會認為一個全世界各地的人數千年所認定的一個社會制度,只在一朝一夕,就會被現在這一代,就會被最高院,瓦解。

* * *

如果你是贊成同性婚姻的美國人,不管你是什麼性向,請慶祝今天的判決。慶祝你們終於達成了一個渴望已久的目標。慶祝你們獲得一種新的表達忠誠的方式。慶祝你們所獲得的新的福利。但是請不要慶祝憲法的成功。憲法和同性婚姻完全無關。

我持異議。

PS:全文由袁幼林翻譯(耶魯法學院在讀研究生)


這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律問題!

如果法律規定同性婚姻是合法的,那麼請問同性戀難道就不痛苦?他們就不會被歧視?他們就不會被認為是異端?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性質定義,回到問題的本身,什麼時候中國將同性戀合法化?

我的回答是,短時間不會!因為你們不重要!

也許我說的比較激進,但是在我的認知範圍內,我的判斷就是這樣,因為你們不!重!要!

想像一下,中國有多少同性戀?如果你按照所謂的天然比例來計算,我也只能說你畢竟連清。那只是理論上的數字,根本毫無意義。有多少人敢真正站出來承認並為自己的權利吶喊?你們的聲音比廣場舞大媽們要求物價穩定、自己孫子能夠就近上學的聲音小多了,比整天呼籲著要奪回釣魚島收復台灣的憤青們小多了,甚至比能夠知道什麼叫圖樣圖森破的人還少,那麼當你作為一個國家的執政者的時候請問我為什麼要考慮你們?美國需要選票而成為執政黨,這是他們的規則。然而我們遠遠比他們複雜得多,民族、歷史、傳統、現實、人口、社會,沒有一樣東西是美國曾經經歷過的,而這些東西,沒有一樣對於同性戀婚姻法有正向的推動作用,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還是反過來的。別跟我提民主,民主不能當飯吃!

所以問題來了,當你既沒有提案權利有沒有立法權利時,你靠什麼爭取?網路?遊行?醒醒吧,還是去掙點錢養家糊口或者說活下去比較重要。

法律規範的是人們的行為,而不是道德。即使有一天立法了,你們改遭受多少白眼還是要遭受多少,並不會因為所謂的合法性而減少。

如果問我對於同性戀有什麼看法,我會回答,沒有看法。首先,我不是,其次,跟我沒有任何關係。同性戀也擁有著人的基本權利,也需要關注和理解,他們都是我們這個世界芸芸眾生中的一份子,沒有人有權利去鄙視他們。

最後送一句話給所有同性戀的朋友們,如果你只在乎你們是不是有合法的婚姻關係,那麼你們和那些「生殖戀」又有什麼區別?一個真正的,神聖的婚姻有且僅有一個原因,並且有也僅有一個目的,那就是愛。如果你真的那麼在乎政府或者社會對於你們的身份關係的承認,那我只能說,也許你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會失望,但是如果是真愛,請不要放棄。

祝願所有心懷真愛的人能夠得到真愛!

並且,堅決不匿名!


我看到知乎上很多關於同性戀的問題答案下面一堆匿名用戶。

在知乎這個相對來說比較寬容的環境里,很多人連承認自己的性取向都不敢,更何況現實?

美國通過同性結婚法案那是人家大批美國同志半個世紀鬥爭的結果。

你還待在柜子里,承認都不敢,何況鬥爭?

微博上呼籲通過同性婚姻的微博一呼百應,現實中的提案寂靜無聲。

指望在網路上倒倒苦水說說可憐,就能博取同情改變社會?

別光看到人家的結果,看不到人家為了結果的努力。

哦,對了。雖然我國對同性戀的態度不是很寬容。但是騙婚死全家。

不匿。

以上。


僅分享李銀河發佈於新浪的博文 http://card.weibo.com/article/h5/s#cid=230418473d53360102vub7from=1053093010wm=3333_2001ip=180.160.237.213


我信仰人人生而平等平權,對於美國通過的法案內心高興更多一些。我希望未來的世界能更加包容。

以下來自網路

1924年12月10日

德國移民Henry Gerber在芝加哥成立了美國第一個公認的同性戀權益組織。伊利諾斯州特許發行了美國第一本同性戀出版物:《友誼和自由》。

1962年1月1日

伊利諾斯州廢除了雞姦法,這是全美第一個廢除該法案的州。

1969年6月28日

石牆暴動

石牆是美國紐約市格林威治村的一家酒吧。當時紐約正在肅整同性戀酒吧以及同性情侶。在一個早晨,警察突擊檢查了該酒吧並毆打了顧客。這引起了一場暴力示威衝突。石牆暴動常被認定是美國史上同性戀者首次反抗政府主導的迫害性別弱勢群體的實例,亦被認為是美國及全球同性戀權利運動發跡的關鍵事件。

1970年6月28日

第一次同性戀遊行

為了紀念石牆暴動一周年,紐約、芝加哥和洛杉磯舉行了同性戀遊行。

1974年1月1日

同性戀不再被認為是一種病

同性戀行為不再收錄入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和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內。

1975年1月1日

Elaine Noble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公開自己同性戀身份後在政府任職的人。1975年到1979年她在馬薩諸塞州眾議院任職。

1976年11月2日

哈維·米爾克的崛起

哈維·米爾克1977年在舊金山縣議會的競選證明了同性戀群體可以組成一個選區。米爾克敏銳的政治嗅覺和煽動性的風格使他成為了一個英雄。但這同樣招致了敵意和憎恨,米爾克也成為了同性戀解放運動上第一個殉道者。

1977年1月1日

反同性戀運動

同性戀運動的興起的同時也遭遇到了大量反同性戀運動。

1977年,一名叫安妮塔·布萊恩特的美國選美大賽亞軍呼籲廢除邁阿密-戴德縣的一條法案。該法案旨在禁止對於性取向的歧視。安妮塔領導了一個叫「救救我們的孩子」的組織,她聲稱「那些人(同性戀群體)希望通過法律來告訴我們的孩子,除了現有的正常生活,還可以有別的活法。」安妮塔承諾要領導這次十字軍運動來組織美國發生之前從未發生的事。

1978年11月27日

兩起暗殺

舊金山市的市長喬治·莫斯克尼和監督委員會委員哈維·米爾克在舊金山市政府大廳被前監督委員會委員丹·懷特暗殺。

1979年5月29日

1979舊金山騷亂

懷特僅被判處7年監禁激怒了舊金山市的同性戀群體。陪審團因「精神錯亂」抗辯赦免了懷特的一級謀殺罪名。超過1000人進行了遊行,事件最終演變成騷亂。

1980年1月1日

民主黨支持同性戀權力

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一份聲明宣布他們支持同性戀權利,「所有群體都不能夠被歧視,無論這種歧視基於種族、宗教、國籍、語言、性別還是性取向。」

1981年1月1日

艾滋病出現

艾滋病的出現使得之前對於同性戀群體的認同一掃而空。艾滋病在美國出現後迅速在同性戀群體中肆虐。

1982年1月1日

同性戀伴侶福利

Village Voice是第一家為同性戀伴侶提供福利的商業機構。加利福尼亞州的伯克利市在1984年也效仿此舉,從而成為了美國政府從事該項事業的里程碑。

1987年3月24日

ACT UP,對抗艾滋病

對抗艾滋病聯盟ACT UP漸成氣候。這個機構組織了多次抗議活動,其中包括1988年的一次抗議活動關閉了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993年1月1日

夏威夷州短暫允許同性結婚

夏威夷州最高法庭判決宣布該州不能在沒有違反平等保護條例的情況下禁止同性戀情侶結婚。

1993年12月21日

不要問,不要說

美國國防部採納了「不要問,不要說」政策,該政策允許同性戀群體在隱瞞其性取向的情況下在軍隊服役。

1996年1月25日

《出租》登上舞台

涉及性和艾滋病的歌舞劇《出租》在非百老匯的戲劇界公演並且獲得了普利策獎。同年晚些時候該劇也在百老匯上演。而該劇目的創作者喬納森·拉爾森卻在公映的前一天突然死亡。

1996年9月21日

捍衛婚姻

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捍衛婚姻法案。該法案規定婚姻只能在男人和女人間發生。

1997年4月16日

是的,我是同性戀

艾倫·德詹尼斯宣布出櫃。

1998年11月3日

夏威夷修憲

夏威夷州投票通過了第二憲法修正案,該法案授權州政府通過管理和教育的方法阻止同性結婚。

1999年1月1日

加利福尼亞州的夥伴關係

加州建立了同性伴侶註冊登記處,並且首次允許同性戀伴侶到醫院探訪。

2000年7月1日

一個新紀元

佛蒙特州成為第一個同性戀伴侶民事結合合法化的州。

2003年6月23日

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

在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推翻鮑爾斯訴哈德威克案先例,以及德克薩斯州《反雞姦法》,宣布各州政府不得禁止成年人間相互同意進行的同性性行為。

2004年2月24日

布希支持禁止同性結婚

美國總統布希宣布他支持關於禁止同性結婚的聯邦憲法修正案。同年晚些時候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投票反對了該憲法修正案。

2004年5月17日

我願意

馬塞諸塞州成為第一個同性結婚合法化的州。在古德里奇訴公共衛生部案中,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判斷禁止同性結婚違反馬薩諸塞州憲法。

2004年11月2日

11個州定義婚姻

11個州通過了把婚姻定義為男人和女人結合的憲法修正案。它們是阿肯色州、喬治亞州、肯塔基州、密歇根州、密西西比州、蒙大拿州、北達科他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馬州、俄勒岡州和猶他州。

2006年3月5日

斷背山贏得3個奧斯卡獎

斷背山贏得了最佳導演,最佳改編劇本和最佳配樂三項奧斯卡獎。

2006年11月7日

8個州提出禁止同性結婚

8個州提出禁止同性結婚的憲法修正案。它們是科羅拉多州、愛達荷州、南卡羅來納州、南達科塔州、田納西州、弗吉尼亞州、威斯康辛州和亞利桑那州。但是最後只有亞利桑那州通過了該法案。

2008年5月15日

加利福尼亞州裁定禁止同性結婚違憲

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庭裁定禁止同性結婚違憲。從2008年7月16日開始,加利福尼亞州的同性戀情侶可以合法結婚。

2008年10月10日

康涅狄格州同性結婚合法化

康涅狄格州最高法庭裁定同性結婚合法。

2008年11月4日

8號提案在加利福尼亞州通過

將婚姻權界定為僅限於一男一女的8號提案在加州同性婚姻合法化僅僅4個月後被通過。

2009年4月3日

愛荷華州法院廢除禁止同性結婚法令

愛荷華州最高法院廢除了禁止同性結婚的法令,成為了美國第三個同性結婚合法化的州。這條新的法令在同年4月27日施行。

2009年4月7日

佛蒙特州同性結婚合法化

佛蒙特州參議院和眾議院在推翻了州長吉米·道格拉斯的否決權之後合法化了同性戀婚姻。

2009年5月6日

新罕布希爾州同性結婚合法化

新罕布希爾州立法機關投票通過了使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

2009年5月26日

加利福尼亞法院通過8號提案

加州最高法院通過8號提案,但是該法院裁定在此法案通過前結婚的18000名同性戀的婚姻是合法的。

2009年12月15日

華盛頓特區同性結婚合法化

華盛頓特區法庭以11比2的票數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

2011年1月31日

伊利諾斯州民事結合合法化

伊利諾斯州州長帕特·奎恩簽署了保護宗教自由和民事結合法案。該法案使得同性民事結合在2011年6月1日以後變得合法。

2011年6月24日

科莫簽署法案使紐約州同性結婚合法化

紐約州州長安德魯·科莫簽署了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紐約州自同年7月24起可以合法的同性結婚。

2011年9月20日

「不要問,不要說」法案被廢除

確保同性戀群體可以服役的「不要問,不要說」政策在一個月的爭論之後被廢除。國會、總統、國防部、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都簽字同意廢除該政策。超過13000人被不光彩的開除軍籍。

2011年9月30日

國防部允許同性結婚典禮

美國國防部允許隨軍牧師主持同性戀婚禮。

2012年5月9日

奧巴馬支持同性結婚

奧巴馬總統在ABC新聞上宣稱自己支持婚姻平等。

2012年11月6日

緬因州、華盛頓州和馬里蘭州同性結婚合法化

2013年3月18日

希拉里柯林頓支持同性戀婚姻

前美國國務卿希拉里柯林頓宣布她支持同性戀婚姻。

2013年3月21日

科羅拉多州贊同民事結合

科羅拉多州成為第九個允許民事結合的州。

2013年3月26日

8號提案和捍衛婚姻法案法案在美國最高法庭

數十年來美國最高法庭在同性結婚的問題上開始出現鬆動。

2013年3月27日

完整的婚姻

經過兩天的辯論之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看似要廢除把婚姻定義為男女結合的捍衛婚姻法案法案。

2013年4月29日

NBA球員出櫃

華盛頓奇才隊的球員傑森科林斯在一次獨家專訪中宣布自己出櫃。他是美國主要體育運動中第一位公開自己同性戀身份的運動員。

2013年5月1日

科羅拉多州開始同性戀民事結合

2013年5月2日

羅德島州同性結婚合法化

羅德島州以56對15票通過同性結婚合法法案。成為了第十個允許同性結婚的州。

2013年5月7日

特拉華州:第11個允許同性結婚的州。

2013年5月14日

明尼蘇達州:第12個允許同性結婚的州。

2013年5月23日

童子軍接受同性戀

美國童子軍修改了沿用超過100年的禁令,允許同性戀者加入童子軍。

2013年6月25日

美國最高法院就8號提案和捍衛婚姻法案進行裁決

這是兩個里程碑式的裁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享受相同的聯邦福利。同時還認得加利福尼亞州禁止同性戀結婚的法案是低級法庭廢除了高級法庭的法案,這是違法的。

2013年10月18日

新澤西州最高法庭裁定該州在同年10月21日起可以同性結婚

2013年11月5日

伊利諾伊州同性結婚合法化

2013年11月13日

夏威夷州同性結婚合法化

2013年12月19日

新墨西哥州最高法庭支持同性結婚

2013年12月20日

一名聯邦法官廢除了猶他州禁止同性戀結婚的法案

2014年1月6日

最高法庭停止了猶他州的同性結婚

2014年7月18日

卡羅拉多州停止批准同性結婚

2014年10月6日

聯邦最高法庭駁回6個州關於限制同性婚姻的上訴

俄克拉荷馬州、印第安納州、猶他州、弗吉尼亞州和威斯康辛州的上訴要求限制同性婚姻的請求被最高法院駁回。

2014年10月25日

又有6個州承認同性婚姻

阿拉斯加州、亞利桑那州、愛達荷州、北卡羅來納州、西弗吉尼亞州和懷俄明州承認同性婚姻。

2015年1月16日

聯邦最高法院同意裁定在哪些州同性戀可以結婚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同意回顧之前肯塔基州、密歇根州、田納西州和俄亥俄州關於支持禁止同性結婚的上訴決定。

2015年6月26日

最高法院裁定同性結婚是一項人人皆有的權力。

2015年6月26日註定是歷史性的一天。美國的最高法宣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


一個異性戀結婚都不自由的國家 別指望他們還理解同性婚姻之自由


在平面幾何學裡面,「兩點之間直線最短」公理是無需證明的,因為,你只要找到一個反例,整個大廈就塌了。

人類社會,難道「每個人都有延續生命的義務」不是公理嗎?如果,我是說如果,如果亞當和夏娃是同性戀呢?美國高等法院要如何判?

判詞寫的好美……,我可以理解,但不認同!


美國同性戀婚姻合法的主要關鍵詞不是同性,不是戀,不是婚姻,而是平等,又一種權利的平等,而平等在中國是個[文明用語]。


我不歧視同性戀,我對同性戀婚姻持保留意見。

我堅持認為同性戀是缺陷,堅持認為先天基因缺陷導致的同性戀很少,大部分都是受後天影響改變的。但不管是先天還是後天,都是被動的;已經形成了,沒得選,這不是他們的錯,所以不能怪他們,也不能歧視他們。

但是,我心裡反對同性戀婚姻,反對同性戀家庭撫養孩子。理由很簡單,不能讓孩子也沒得選。再說得嚴重點,不想看到同性戀成為一種精神病毒。

有時候看見同性戀遊行的新聞,公開場合同性戀者親吻,心中真是很不舒服。我理解同性戀者受到歧視,用這種方式為自己爭取權益。但是我見過一個孩子問母親:「媽媽為什麼兩個叔叔在親嘴?」母親回答:「別看,他們是壞人。」我一開始覺得母親不該教孩子歧視同性戀者,但仔細想想母親還能怎麼說?祝福他們?孩子的世界太簡單,非黑即白,性取向又跟其他觀念不同,很難在成長過程中自行修正到中立地帶,那麼孩子要麼長大成為同性戀,要麼歧視同性戀。同性戀者撫養的孩子呢?是成為同性戀者還是別的什麼?

同性戀者目前還只佔很少數,而目前地球的人口是過多的。我對同性戀婚姻持保留意見,很想知道當同性戀者數量達到一個什麼比率時才會引起恐慌?又或是為時已晚?

我說的上面這些或許不一定對,或許我高估了同性戀在整體人類中的影響作用,但是我下面要說的卻絕對正確:同性戀遊行我還只是不喜歡,但是對那些拿著歧視的帽子到處扣的同性戀者,我卻是吃了蒼蠅一般噁心。一點反對的言論就要一擁而上給對方扣上歧視的帽子,你們把好不容易從坑裡爬上來一點的隊友又一腳踹了下去。


美國大法官表決認同同性婚姻,這是一個標誌性事件。很多人為之歡呼,奧巴馬甚至說這是「美國的勝利「,但在我看來,這實際上是美國的衰落。美國長期以來被公認為人類文明的榜樣,在國際社會享有崇高的威望。但它帶的這個惡頭,標誌著美國不再能夠為人類文明提供正能量。

贊同同性婚姻的法理是原子化個人的自由平等。的確,如果人是真正原子化的,那就應該承認每個人都有自主選擇婚姻對象的權力。不過,這一原則的邏輯結果,不僅將導致人們無法反對多人間婚姻,甚至也將無法反對人與動、植物間的婚姻!因為我樂意,而且我也不妨害你。

但是,原子化個人的假設完全是虛假的。到目前為止,所有的人首先必然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產物_這裡的婚姻家庭指且僅指由異性結合而導致的婚姻家庭,在這種家庭生活中,原子化個人完全不存在。首先,夫妻並不是兩個獨立的原子個人,而是相互依存或相愛的雙方。更重要的,代際之間更不是原子化的,沒有上一代的愛,下一代的生存完全不可能。任何時候,家庭生活的原則從來就不是自由和平等,而是愛與善。

這種家庭生活一直是所有人類文明共同的堅實基礎,這種家庭生活的原則也構成最具普適性的人類價值觀念。

但工業時代以來,原子化個人基礎上的自由平等思想大行其道,而且與這種思想相伴隨,人類文明取得了極其巨大的成就,這似乎足以表明這種思想的永恆與普適性了。其實不然。這種思想的主要成就,表現在極大地促進了技術進步與財富增長,但它在提升或展現人性的善方面完全乏善可陳。不寧唯是,工業時代所造成的人道主義災難是空前絕後的。這主要表現為工業文明的先鋒即西方文明對世界其他文明的野蠻殺戮與粗暴掠過,以及由此導致的兩次世界大戰。因此可以把這種思想認定為工業時代早期為促進物質生產的技術進步而進行的思想發明,它既不具有永恆性,也不普遍適用於人類生活的全部領域,即不能適用人口生產領域。

物質生產與人口生產各有其規範、目標與理想,前者的理想是技術進步、財富增長,後者的理想是人性善的充分外現。無疑,後者才真正具有至高無上的倫理價值。我們既不能把物質生產的理想當作最高的善,尤其不能把物質生產的規範無原則地引入到人口生產中。比如說,一個人可以為了財富進行各種活動或勞作,但與性有關的活動例外。人類長期一致反對賣淫,賣淫的實質是以人口生產的方式進行物質生產。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錯誤,是把物質生產領域曾經甚至當下仍然行之有效的價值規範即自由平等深度引入人口生產領域,從而顛覆了人口生產的基本規範與價值觀,它不僅將動搖人類最基本的核心價值即家庭生活觀念,尤其將傷害人類的族群繁衍。

但我並不因此而擔心人類的未來。美國並不是人類文明永恆的表率,其他人尤其是中國人從來不是其盲目的追隨者。美國的這一法案是西方自由主義思想的最後瘋狂,因而標誌著西方文明的沒落。


在這一點上我站在政府一邊,你的選擇是你的自由,但是國家不能支持。


我是你們口中的同性戀。其實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只是想和他在一起,光明正大地在一起就這麼難。我正常工作,依法納稅,沒有害人,勤勤懇懇地充當這社會的一顆小小的螺絲釘。

誒,不說了,淚倒沒有,無奈成海。

I just wanna be myself


這裡有美國舊金山同性戀遊行的一些過程圖片。看過這些可能會對這個問題有所幫助。

六月第四個星期日,美西時間周日上午10:30, 天氣晴。

通過伴米(chummy)平台約上了斯坦福心理研究者Halley一起來到舊金山。果然,從Beale Street沿Market Street一直行進到8th Street,幾十萬人淹沒在彩虹色的海洋里!

今天,是第45屆舊金山年度同志驕傲遊行。上周五,同性戀婚姻在全美合法,將這次遊行推上了歡樂的頂峰。

轟鳴的摩托車聲呼嘯而來。遊行開始,人群歡呼!尖叫!

他們用音樂、舞蹈、花車,鮮艷的服飾,誇張的肢體語言,來一場自由的狂歡,表達對LGBT群體的支持,也在表達愛與自由的權利!

他們牽著心愛的人,昂首挺胸接受世界的歡呼,驕傲地親吻著,熱淚盈眶。

奇裝異服怎樣,喜歡同性又怎樣。誰說人生只有一種色調!人生那麼短,我選擇綻放鮮艷的色彩。

快看,他們用旗幟標語,向世界展示著他們的驕傲:

「I proposed! He
said yes!Love is love!」

「我們在一起49年了。」

「我今天結婚啦!」

「我90歲了。我是Gay。」

隨後,240餘支隊伍組成的遊行隊歡呼而至,最惹眼的是矽谷各大科技公司。Facebook,Apple,Google,Airbnb,Uber,Chummy, 以他們的方式,一起狂歡,一起慶祝著勝利!

Airbnb是第一支出現在遊行隊伍里的科技公司,「Host with Pride」,他們鼓勵房主接納LGBT群體。花車上,衣著鮮艷的舞者和樂手勁歌熱舞、火辣耀眼,人群中激起一陣陣狂歡。

Apple聲勢最為浩大,CEO庫克和8000員工一起遊行,方陣長達約8個街區,走了近十分鐘!現場還發放iTunes store優惠卡,可以免費領取iTunes歌曲。庫克作為財富500強公司的首位同性戀CEO,一直積極支持同性戀群體。

Google超長花車上的液晶屏幕,顯示著不同的Android小人。Google員工們拿著黃綠藍彩色的氣球,和人群一起歡呼。Google還在遊行中搬上了炫酷的無人駕駛車,駕駛車中雖然有人,但沒人觸碰方向盤!

Uber一片紅黑色,炫酷冷靜。他們宣揚「Ride
with Pride」,花車上搭建著鐵紅色的金門大橋。Uber,這個以「共享經濟」挑戰傳統出行方式的公司,選擇與LGBT群體一起,挑戰傳統,活出自我。

Chummy(伴米),這家剛剛誕生於矽谷的科技公司,以個性旅遊的方式參與到遊行中來。伴米和游米結合,由好玩的人利用業餘時間帶旅遊者玩,在體驗當地文化的同時,也結識了世界各地的朋友。

這是一場狂歡,它充滿愛,它歡快、明亮。

Cheers SF! Love wins!

全世界的人們,此後,請驕傲地、自信地,Be Yourself!


我覺得這件事情意義挺大的,美國身為世界強國(表噴我)承認同性戀合法化,最起碼代表同性戀不是異類,在醫學界,曾經同性戀被認為是精神病呢……所以,這起碼是認可這一批人的存在。同性戀者再和父母談起這件事的時候,父母會相對不那麼難接受吧(說人家外國人和我們中國人思想觀念不一樣這個就無視吧,汗= =b),畢竟那麼大的國家都認同了,(哦,對了整個北美都認同了),不可能人家一大洲的人都有病吧。

至於中國嘛,我覺得不說中國,整個亞洲都對同性戀都……(自行腦補),就算是新加坡gay這麼多的國家對於同性戀都是敏感話題。舉個例子,阿妹的『彩虹』是在新加坡禁播的,嗯。所以呢,我覺得亞洲人還是挺保守的,更何況本身在國內異性戀都不順暢,你還說同性戀,我暈……

當然啦,不要悲觀,同性戀合法化這個是個趨勢,只不過現在中國需要有個人有影響力的人去挑動這根敏感神經,這個不僅僅是蔡康永一個人能做到的,畢竟香港對於這個挺開放的嘛~ 而且他在內地影響力也不夠(康熙粉表噴我啊……)。榜樣的力量是很大的!

其實挺希望有生之年能看到中國同性戀合法化,不是因為自己是gay,是因為這真的是種進步,社會 文化和思想的進步。


我覺得現在在中國考慮同性婚姻,不如考慮如何提高國民素質來的實在。


well you can want who you want…看到有明星發出這樣的評論…意味深長啊…

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注意!是同性戀婚姻!對於我來說,覺得於情於理還是應該支持的,因為

一:同性戀就是存在的,沒辦法消滅的…這裡不討論它是否它的存在意義…但看情形,既然必然要存在,還不如給予婚姻的期望,畢竟有一個合理的生存空間比沒有期望結果的濫交,相愛不能相守好…

二:我並不認可結婚就要繁衍後代…事實上,婚姻的誓言在現在更多已經變得敷衍了…只是一種形式…如果更多是為了形式,在乎別人的眼光,為了結婚而結婚,何必?!!!!!

對於中國…婚姻看法都不能改變:父母干預「我媽說」,形式婚姻,女過30不好嫁,二奶小三,先結婚過不好再離之類的…婚姻已經失去了本身的神聖,失去了尊重自由,最重要的是忠貞的愛的這些基礎……別說同性戀婚姻了……估計也要好久吧…

最後補充下,這不是討論同性戀能不能合法化……性向這東西法律又控制不了…有規定異性戀是合法化嗎??…不規定同性戀不合法就ok了

對於我自己來說,我是異性戀,所以我不希望以後的世界全是彎男…就像是我不反對同性戀原因,也是不希望看到他們世界裡全是直男一樣……畫面太美…不能承受……


晚上打開微博被美國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事情刷屏奧巴馬也在推特更新了聲明然後前兩天一直是康永哥提起出櫃在節目里淚奔的視頻無數次分享和點讚他說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向爸爸媽媽證明我們不是妖怪

我想大概是到目前為止我都沒有接觸到和復雜的社會和很壞的朋友所以也沒有多少感受到身邊的人對性取向的偏頗而我自己也從來都覺得這是正常並且自由的事情你愛誰與性別無關也無須求得他人理解所以性取向讓人們陷入那樣痛苦的境地唯一的原因就是他們本身太善良即便我堅信我的愛和性很乾淨很健康我也不忍心因此傷害其他人尤其是父母與朋友

有生之年也許中國也會在法律上稱之為合法權益但過這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歧視


結婚是應有的權利 選擇不選擇是自由!


從此刻起,每一個爭取自己應有權利的同性戀者,也應該明白,你們不再是弱勢群體,你們擁有了同樣的權利,同時,你們負擔著同樣的責任


我想作下區分(其實是常識): 是否合法屬於法律問題,是否支持屬於道德正義問題,是否存在屬於社會現象問題。

政府有權不讓同性婚姻合法,但它不能說「選擇是你們的自由,但我不能支持」,因為這是在搶佔道德制高點,在對同性戀人群進行道德審判。至於同性戀的存在,這是社會現象,與政府無視與否無關。

補充: 異性戀婚姻大多程度上是基於法律有帶商榷,也許它根本就不是合不合法的問題,只是——社會上那麼多人要結婚,要成家,要生養孩子,所以就寫進了法律;而且大多數是男女之間,所以法律附帶了「男女」。而現在的情況是,社會上想結婚的不止男女了,男男、女女都想結婚,因為它們又是少數,所以法律一時間眼花繚亂反應不過來……

我的意思是說,我們現有的婚姻法主要是基於習俗,基於主流社會現象,它也許從未真正用「腦子」思考過,作為愛情前提的性取向也從未真正進入過它的視野,而同性婚姻合法化需要它面對性取向差異性和多樣性這個問題,它對這個問題的態度(迴避或面對)、認知程度,都將對同性婚姻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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