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號召人民武裝推翻聯邦政府,是否會受到美國法律制裁?


既然冷哲說了詳細解釋,儘管還沒有進入法學院,為了消除誤解也還是單獨寫一個回答好了。

這是一個經典的第一修正案問題,換句話說,是一個憲法問題。

由於最高法院釋法的制度和普通法傳統,美國言論自由的適用範圍的擴大是隨著美國社會思潮和最高法院人員組成的變化而變化的。要理解今天的情況,我們必須回顧一系列的案例。

在一戰期間,拒買政府公債就足以被入獄監禁因為反對政府的戰爭準備。實質性對反對政府徵兵/推翻政府這一問題的討論開始於申克訴合眾國/艾布拉姆斯訴合眾國兩案。

此事上的重要角色Justice Oliver Wendall Holmes Jr早年由於其當過兵的身份,在言論自由問題上其實偏向嚴苛。「不保護在劇院謊稱起火」的說法即出自於其在申克案的司法意見。

但隨著他和漢德法官的溝通以及布蘭代斯在惠特尼訴合眾國案里異議對他的影響的增加,他最終變為一名言論自由的捍衛者,並和布蘭代斯寫下了諸多著名異議,包括著名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標準。後來在布蘭代斯的意見下惠特尼亦獲得赦免。同時霍姆斯與布蘭代斯亦在此案中支持「壞傾向」判定方法。此案結果在1969年Brandenburg v. Ohio中被推翻。

最高法院在1951丹尼斯訴合眾國中再次判定美共領導人有罪。1957年yates案中,確定了抽象概念和理論的推翻政府宣傳言論不能以冷哲所提到的史密斯法案入罪。煽動實際行動才會不被第一修正案保護。接下來,cohen案(徵兵站穿寫著fuck the draft的t-shirt事件)和o『brien(燒毀徵兵卡事件)的爭議和對比進一步在最高法院確立了對純言論的堅決保護原則。如果是「表達性行為」即conduct of speech也不會有很大問題,但在適用審查標準上優先順序較純言論為低。o"brien案維持了支持政府方的原判,儘管其未被推翻,但此後也再未被認真使用過。

接下來的1969年Brandenburg案是最後一次使用明顯且即刻危險標準。

此後最高法院開始使用逐案審查的不同standard of review.在各種情況下規定了政府方需要證明何等重要的國家利益存在才能贏。

這又牽扯到carolene product案的第四footnote。在這一腳註里最高法院確立了權利法案中財產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的適用review標準為最高,換句話說只有政府方能證明存在極端重要的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才可能贏。加上最高法院在沃倫期間的liberalism,(後來的倫奎斯特等保守派在這一問題上其實也是繼承了自由派的大體結論的)這基本等於宣告了政治言論的全面豁免。

我們可以看到,美國人如果50年前有互聯網,說這種話也是可能出問題的,但是現在不會了。獨立的最高法院持續在擴大和鞏固言論自由的邊界。

所以結論是,說這種話本身的言論,不會有問題。也許FBI會關注你,但有人真的帶槍起事之前他們沒有理由拘捕你,更不能給你定罪量刑或者讓你消失。美國最起碼是一個講due process的國家。


原則上是會的。實際上這也是要看該人是不是說說而已,還是要玩真的。

美國法律中有一個史密斯法案(Smith Act)

(Anyone) with intent to cause the overthrow or destruction of any such government, prints, publishes, edits, issues, circulates, sells, distributes, or publicly displays any written or printed matter advocating, advising, or teaching the duty, necessity, desirability, or propriety of overthrowing or destroying any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attempts to do so; or...organizes or helps or attempts to organize any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who teach, advocate, or encourage the overthrow or destruction of any such government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becomes or is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s with, any such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knowing the purposes thereof.

理論上可以判罰款和最高20年監禁,以及5年內不得在聯邦政府任職。

當年美國政府就使用這條法律判處美共的主要成員有期徒刑和罰金(不過後來一部分判決被最高法院推翻了)。

這條法律後來還經過多次修訂。原則上,號召武力推翻美國聯邦政府才會獲刑,號召和平推翻的不會。1957-1958年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依照史密斯法案的一些判決,使得司法人員對該法律的應用更為謹慎。最後一個被以史密斯法案起訴的人是北卡來羅納州美共成員Junius Scales,因為宣揚暴力推翻美國政府並傳授武術,於1958被起訴。他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於1961年被駁回。 自1961年以後史密斯法案沒有再被使用過。在此後,雖然原則上仍然可以使用該法案來進行起訴,但由於有最高法院的不確定性因素在,檢查官一般會用一些其他的罪名。而且史密斯法案有個問題,如果骨幹成員宣揚暴力推翻美國政府,但沒有證據證明其他成員也宣揚這種做法,那麼其他成員就不能判刑。

如果宣揚暴力推翻政府的人玩真的,檢察官會傾向於使用其他罪名,諸如犯罪集團、非法持槍、非法持有爆炸物等等。這些可以將一個團伙的大部分成員一網打盡。所以,FBI和檢察官一般會放長線釣大魚。這就是為什麼FBI對很多美國民兵組織都進行了長期監控。


美國民兵團體與FBI激烈槍戰 1人被擊斃


這方面中美兩國的差距真的不大。

在中國,你可以說「跪求王師返大陸,我抄傢伙你帶路」之類的話,不會惹什麼麻煩。

在美國,你發布「這麼邪惡的政府,應該用暴力手段推翻才對」。屬於言論自由保護領域。

如果你說:「勇敢正直的喬治亞人民怎麼能夠忍受那些同性戀、猶太人....等等的統治,讓我們運用憲法第二修正案賦予我們的權利,把那些聯邦執法的渣滓和聯邦政府一起趕出去。」一類的話,根據你這種言論的發布場合,可能會有麻煩。

如果你在有影響力的媒體上發布說:「明晚八點,鳴槍三聲為號,我正義之師兵分三路,左路自密西西比河沿河而上,攻城略地,右路走海路,直搗華盛頓,中路大軍沿海進發,招兵買馬,有志之士請自備武器,沿鐵路線進軍,一周後於亞特蘭大匯合。」一類能引發即刻危險的言論,你也就進去了。


1978年以來,美國先後出台了《電信法》等130多項涉及互聯網管理的法律法規,包括聯邦立法和各州立法,將互聯網世界定性為「與真實世界一樣需要進行管控」的領域。

《罵人有風險 美國一少年玩LOL爆粗被逮捕入獄》

至於你要找反政府的案例,我前段時間看到一個新聞,是說一個15歲少女在臉譜髮狀態什麼的,反正說自己是恐怖份子,被警察傳喚了,然後她嚇慘了- -可是我搜不到這個新聞了

FBI是會釣魚的:

左翼反戰革命團體被FBI盯上,卧底兩年循循善誘都沒有突破。可2010年FBI還是逮捕傳喚了23人,他們上庭聽證不能帶律師且無權保持沉默,否則就會被關一年半。四年過去無一人被指控。FBI證詞中最大的罪名就是發表反政府言論,去巴勒斯坦扶貧也成了支持恐怖組織

至於反政府的……說實話,他敢那樣做,第二天FBI和當地警察就能來堵門了,你信么


這個是言論自由,且根據即時的危險原則,這一言論的表達不會引起即刻的危險,所以沒有問題。

如果是一般的了解下,可以看下《林達:為什麼「散布謠言」不能輕易入罪》。


不會。反抗聯邦政府是民權……辱罵身邊的警察才是死罪


你隨便說,不會有人干涉你。。。只要你別真干。。一旦你開始實施,踏出第一步就意味著你要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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