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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死刑?為什麼有的國家沒有死刑而有的國家有?


鑒於很多人關於這個問題有些疑問要講,我就把另外一個類似問題下的答案貼上來把

這是我在另外一個回答(知乎問題,你為什麼支持死刑)下的答案:

最早的平權主義者也是這麼認為的,「如果連犯罪分子的人權都能得到保障,那麼守法者的人權就會得到更多的保障。」邏輯上看似沒有錯,但是,守法者人權保護與違法者人權保障應該存在一個平衡點,一旦越界,反倒會出現守法者人權不受重視甚至會被侵犯的可能。舉一個類似的例子,少數族裔和非法移民的權利保障與多數族裔的權利保護之間的問題,就需要一個平衡點,之前的美國大選就反映出,白左的理論已經完全破壞了這一平衡,而過渡看重少數族裔和非法移民的權利保障,甚至到了多數族裔主張正當權利都被認為是種族歧視的地步。現在的很多刑事理論觀點已經有了這種苗頭,過渡追求對違法人員的權利保障,而我認為死刑在制度上的存在就是維繫這兩者的一個平衡點。

其實關於為什麼會存在死刑,即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憑什麼社會能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的問題,我曾經以思考民主的產生及民主決定為何能得以適用於每一個人的問題時,有過一些綜合的不成熟思考,這些文字存在我電腦里,等我下午出差回家後再發上來,大家一起來討論討論

討論死刑問題時,我們往往從個案,或者人權保障,或者生命權的特殊性角度入手,但我覺得,首先任何個案都不應成為死刑存廢的理由,而人權保障,我在上面說過,這需要一個平衡,關於這點,我在下面還會說。我不否認生命權具有特殊性,但如果認為生命權過於特殊而否認死刑合理性,我並不認同,死刑作為一種單獨的刑罰種類,與同樣作為刑罰種類的終身監禁、有期徒刑之見沒有太大的區別,如果能用生命權的特殊性來否定死刑存在的合理性的話,那麼我同樣可以用生命權的特殊性來否定終身監禁的合理性,如果你說死刑不合理是因為任何人不能決定他人生死,那麼 終審監禁同樣不合理,因為它的實際結果也是在決定他人的生死,如果你覺得,死刑不應由人來判決,那麼放心,我們可以修改死刑為判決被告人在八達嶺野生動物園乘坐敞篷車一日游,相信我,效果是一樣的。我覺得,想要正確看待死刑問題,我們需要更深入的思考,現代國家為什麼會存在死刑這一法律規定,它存在的本質是什麼?

我在上面說過,關於死刑本質問題的思考其實是我關於民主問題思考的一個副產物,所以,我先表達一下我對民主問題的思考。

民主是現代國家建立的基石,一個民主的國家,她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有權選擇國家機關、他們的代表。任何非選舉形式的強力和強力代表都會受到人民的反對,為了推翻這些,人民願意付出其一切,甚至包括他們的生命,來維護民主的構建。但是,當我們認為民主是我們國家建立的基石,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基礎,是可以用我們的生命去保護它的存在時,我們是否考慮過,我們為什麼要接受民主凌駕於我們之上,是什麼賦予了民主有這種力量?

在現代國家,我們通過民主的方式選舉出執政者,但是如果在選舉時,我所贊成並選舉的人未能成為執政者,而我所反對的候選人因為獲得多數選票成為執政者(參考川普和希拉里),那麼這個時候,我是否可以這樣表示:「我在選舉時並未選擇這個我所反對的候選人,雖然他成為了執政者,但是他所做出的政策並非我授意給他的,因此對我沒有效力,我不應遵守。」顯然,如果我這樣說,人們會反對我,他們會說:「法律規定,這就是民主制度,民主選舉的執政者做出的政令我們必須遵守」。那麼同樣存在一個問題:法律為什麼對我有效?如果法律是在我有生之年制定的,而在其制定之前,我就反對他的制定,在她制定後,為什麼仍然對我有效?如果在法律制定時,我尚未出生,那麼這部法律對於出生後的我為什麼有效?如果這些效力是基於這部法律是在我祖先生活的年代獲得了通過,為了繼承並維護祖先的榮光和尊嚴,我需要遵守,那麼,如果我祖先在法律制定時就反對這部法律的制定和通過,那麼這部法律對我有效嗎?

當然,如果有人認為:「因為我們的祖先在這個國家誕生初始,就同意了這個國家以這樣的方式存在,那麼基於這樣一個同意,我們就必須遵守這個國家在成立後所制定的法律」,或者按照社會契約的觀點,國家在建立之初,人們通過讓與一部分權利從而形成了國家,而由國家通過接受這些權利來制定法律規範行為,因此,這種讓與行為基於國家的公民,那麼,如果我們的祖先在國家成立之日,就反對這個國家以這種形式存在,反對這種讓與,也就是說,這個國家在成立的第一天起,我的祖先就反對她的存在,或她的成立我的祖先並不贊同,也不願意接受這種讓與,而由於我在這個國家以這種形式成立之前,我的祖先就已經生活在這塊土地上了,那麼我依然有權繼續生活下去,但是此時,這個未經過我祖先肯定而成立的國家,她的法律為什麼對我有效?

如果說,當我們的祖先在決定成立這個國家的時候,是通過民主的投票決定的,而作為少數派的我的祖先,必須要遵守民主選舉的結果,那麼這種遵守有什麼合乎正義的原因嗎?我們是否可以從這樣的民主形式中提煉出關於民主的本質的問題:

①以多數人的決議決定全體民眾——包括少數意見的民眾——的命運,甚至是他們的後代的命運,這是正義嗎?如果是正義的,那麼作為平等的每個人,有時卻要將自己那無價的命運交給我們所反對的那些人手裡,由他們的決定來主宰我們的命運,這難道不是我們的民主對於我們人權的一種剝奪嗎?這難道不是民主的暴動嗎?

②我們要問,為什麼民主可以這麼做,為什麼民主有能力這樣做?

③多數人的決議是否正義?

④民主行為是否應該犧牲正義,抑或是民主與正義的優先性,亦或是民主即是正義。少數人是否有不接受多數人決議的權利,抑或是多數人決議對少數人效力的問題。

這些問題從產生之日起,就隱藏在民主的外殼之下。民主的結果大部分時候是公平正義的,但是有時民主卻又在踐踏著公平正義,蘇格拉底的死,就是民主的結果,這次民主的決議,摧毀了一個偉大的哲學家,也摧毀了一個偉大的國家,而審判耶穌的羅馬總督面對法力賽民眾時,也只能無奈的說:「流這義人的血,罪不在我,你們當承當罷」 (《聖經·新約全書·馬太福音》)。但是,當蘇格拉底有能力擺脫這這種不公正的決議對他生命的剝奪,有能力逃脫時,他卻選擇了接受,接受這一決定;當耶穌面對世人的憤恨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時,知曉他無罪的羅馬總督也只能無奈嘆息。後世在描繪這一歷史時,都在歌頌蘇格拉底的犧牲精神,而耶穌的死,卻是成為耶穌神化的源頭。但是我想說的是,屈從於不公正的暴力之下本生就是一種違背良知的行為,屈從於不公正的暴力而使用自己的權力本生就是對權力的一種濫用。反抗不公正的待遇這是世間萬物都有的本能,正如自然界中,狼吃羊是自然規律,但是我從沒見過狼捕食羊時,羊會乖乖的站在那不去反抗,羊尤如此,那麼作為萬物之靈的人類,蘇格拉底為什麼不反抗?明知耶穌無罪的總督為什麼不反對民眾的決定?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想先討論一下集體與民主關係的問題。

按照社會契約論的觀點,當人們以契約的形式成立自己的國家之日起,人們就交出他們的一部分權利,以獲取集體對其的保護。當人脫離了動物,成為人的那一刻起,集體(或叫部落,族群等等)這個概念就在人類的內心中出現,並且隨著人類的進化史的發展,集體兩個字已經深入人類的血液中,刻在人類的靈魂中。人的本性促使人們必須生活在集體之中,天性中每個人都對集體生活有傾向性,希望接近集體,融入集體。而在現代生活中,每個人的行為,每個需要,都要從集體中獲取,沒有集體的提供,人無法成長。在原始的自然環境中,失去群體的人很難獨自的存活下來,即使少數人能夠存活下來,也將會失去人類進化產生的各種能力。現實中的確存在少數從小就脫離人類集體而被野獸收養的孩子,但是要注意到的是,即使這些孩子脫離的人類集體,他們仍然生活在另一個集體中,也許是狼類的集體,也許是其他的動物集體。人從出生直至長大成人的每一個階段都有集體的參與,集體撫養他們成長,教育他們知識和生存的能力,因此人從出生起就是具有集體性的。集體性決定了人們必須要融入集體,適應集體,必須要遵守集體的規定保證集體的運轉。而一旦集體的運轉受到了侵犯,集體為了保護自身的存在,為了維護集體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必須制止或制裁這些侵犯集體權威的行為,同樣的,一些為保證集體運轉的規定也是需要遵守的,因為沒有這些,集體將不復存在。

集體不是獨立於個人而存在的,集體所包含的關係或行為是人與人之間的,而無論是脫胎於羅馬法的大陸法系還是源於日耳曼法的英美法系,他們對於法律的認定,都是以人與人這一前提而存在的。羅斯科.龐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中就說:「羅馬法的法律中心觀念是法律行為,英美法則是關係」,無論是行為還是關係,都不是個人所能產生的,它必須基於集體的存在而存在,法律規定了集體的行為和關係,是維護集體得以存在和完善運轉的準則,這些法律規定了集體的形式和集體內部的關係,當然並非每個人都認可這些規定,但是當大多數人都認可時,人們要想繼續在集體中生活時,就必須遵守這些由多數人制定的規定,否則他們將不被集體接受。集體關係中多數人認可的制度決定了多數人將遵守並實踐這些制度,而如果有人以暴力反對,不遵守這些制度時,集體的穩定和運轉將被打破,集體可能將不復存在。基於上面說過的人的集體性,人必須遵守這些法律,包括最初確定國家產生的法律,以及決定民主決議效力的法律。這就是為什麼民主可以以多數人的決議決定全體民眾的命運的原因,這是人類在集體性面前的妥協,以生存為前提的妥協。

基於上面的內容,我認為,集體應當存在一種權力,同時也是社會成員迫於生存而向集體妥協所賦予集體的一種權力,即對於一些簡單違背集體運行規則的個體時,除以必要的處罰,而對於任何可能破壞集體穩定運轉根基的個體,享有毀滅,而不是繼續將他留在集體內部的權力,這個權力背後的本質,就是人類的集體性的要求,也是人類全體生存與個人生命之間的平衡,這一平衡穩定和保障的集體的運轉。也許有的人認為,我這是功利主義,其本質和為了救五個人而動扳手使得火車開向另一個人一樣,但我覺得,個人更像是一個個微分,集體卻像是統一的積分,集體與個人之見更像無數微分後的積分,不再是簡單的5大於1,而是宏觀和微觀之見巨大的差別。

編輯於 2016-11-22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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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又和同事討論到一個問題

關於聶樹斌案

他認為,司法機關在辦案中,存在一定過錯,導致聶樹斌冤死,如果廢除死刑,那麼聶樹斌起碼還活著,還有得補救

我說「首先,聶案,在法律上,最高院只是提審,還沒有做最終判定,你說聶冤死,不正確;其次,你犯了本末倒置的錯誤,為了防止死刑錯用,導致無罪人被判死刑,所以應該廢除死刑,那麼是不是可以這樣認為,為了防止有期徒刑錯用,導致無罪的人被判有期徒刑,所以應該廢除有期徒刑?防止錯案的關鍵在於規範司法行為,而不是廢除司法處罰」

他說「死刑和有期徒刑不一樣,有期徒刑剝奪的是自由,死刑剝奪的是生命」

我「呵呵,我來給你念首詩吧:愛情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你告訴我,那個更珍貴?」

瀉藥

作為一個堅定的死刑支持者,一直不明白為什麼難么多人要求廢除死刑

死刑犯有人權嗎?有,但是刑法所需要保護的普通大眾,那些善良的,兢兢業業為全社會創造價值的普通大眾難道就沒有人權了嗎!

當犯罪嫌疑人侵犯了普通大眾的人權時,還有什麼比剝奪他的人權更為合適的法律呢?

你說我是同態復仇?哦,那就是吧。

你說沒有人有權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除了上帝。

對不起,我們不信仰上帝,我認為,人的本質是社會性,只有社會穩定,人才有存活下去的可能,而所有被法律規定為死刑的行為都因為其從根本上破壞了社會的穩定,所以,人群的集合------社會,才會滅絕他

的確,對於有的人來說,關起來剝奪自由,比殺了他更令他恐怖,但是我相信,對於更多的人來說,死刑,才是最恐怖的

你說,不要以暴制暴

我說,不要以暴制暴,那以什麼,愛心發電嗎?

孔夫子都在問,以徳抱怨,何以報德?

什麼,國外沒有死刑?

要不你去問問剛跑完馬拉松的波士頓群眾唄

PS:喝了點酒,看到這個邀請,想起前兩天和同事爭論死刑廢止問題,吵的很激烈,借著酒精,有的東西不吐不快。

我支持死刑,我也支持限制死刑。


你沒辦法證明死刑就一定有利於我們的國家,因為我們沒有廢除死刑,就不知道死刑廢除後對法治的好處。

你更沒法證明廢除死刑對我們國家法治有利,也是因為我們沒有廢除。

從理性邏輯得出的結論總是欠著些真實性。只有嘗試後,才能得到結論。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有時暗合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


因為殺人者死。

正義的最古老含義,就是復仇,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血還血,正義是血紅色的。

但是在沒有法律之前,這種正義一般都是人類個體和小家族自己施行的,於是你之正義,就是別人之邪惡,家族之間,復仇的連鎖不斷。為免復仇,就得趕盡殺絕。

而國王建立法律的辦法,就是通過國家暴力和審判者的公信力,將復仇權從私人那裡徵收,然後由國家機關代行,通過將復仇行為第三者化,法律化,強大化,來阻斷復仇的連鎖——這樣就成功地止住了家族仇殺,建立了國家範圍的秩序和和平,從而構建了更加強大的人類集團。

正因為我明白歷史,所以我是反對廢除死刑的,因為從法理上來講,這個正義復仇權,本來就不是國家的,而是在代國民行使,你有什麼資格隨便把代替別人管理的東西給廢除了?

而更進一步地講,代行復仇,為的是增加秩序和團結,從而也增強王國律法的公信力,可是如果極惡之徒不但得不到嚴懲,反而終生可以活在法律的避難所里,還由納稅人交錢供養,這簡直就是滑稽而不可容忍的醜行。這隻會削弱司法的公信和威嚴,並鼓勵民眾重新回到過去的依靠私刑和仇殺解決問題的無政府時代。你想想,要是把殺你全家的仇人交給司法機關的結果,是他下半輩子會在空調房裡看電視打遊戲中悠哉度過,生了病還有你拿稅金給他交醫療保險,你能忍嗎?

呼籲廢除死刑者提的那些理由,大都十分幼稚可笑——

1、生命都是神聖珍貴的——那受害者的生命就不珍貴啦,正是因為生命神聖珍貴,所以殺人者才需要等價償還,廢除死刑的結果就是殺人犯的生命比被害者的還要珍貴。

2、死刑一旦執行不可逆轉,萬一有誤判,追悔莫及——所以要為了避免萬一的誤判,讓另外9999個惡徒繼續逍遙?

所以死刑,可以慎用,以避免暴政,但絕不能廢除。


謝邀。

好巨大的問題,能寫論文了……

偷懶成一句話吧:因為執行死刑也是一種正義的體現。不同的國家,對正義的理解不同,追求正義的方式不同。


謝邀。作為本質上的動物,人類這個物種是非常不完善的。天生邪惡的人,以及先天品性一般但做出特別邪惡之事的人,非常多。人類為懲罰罪惡、威懾犯罪、凈化基因,設立了死刑制度,以盡量護佑人類這個物種和人類社會的健康發展。

但龐大複雜的人類社會是分為不同利益集團的。文人精英利益集團、法律專業利益集團恰恰是死刑制度的利益受損者:死刑制度或使本性自私的他們倍感恐懼,或成為他們以人文規則而非更剛性的軍事/暴力實力或創造財富的做蛋糕能力獲取統治利益的政治隱患,或有礙於他們實現專業利益的最大化。

二戰後,西方文人利益集團開始全面取代軍事集團執政,法律專業利益集團在和平時期漸漸得勢,白左意識形態在歐洲瘋長,最終以「文明進步」的名義在歐洲暫時廢除了死刑。美國由於右翼意識形態的相對強大以及自身國情、體量的需要,仍在部分地區堅持死刑,儘管不斷面對歐美世界的文人精英利益集團、法律專業利益集團的猛烈攻擊。

人的社會,決定立場的,是利益,而非利益集團標稱的「文明進步,法治情懷」。


正好看到某個匿名用戶仗著自己看過點法律書就發表謬論還選擇性刪除別人的評論,不吐不快。

死刑存廢問題,從來很多爭論。這是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如果展開,這個問題太大,而且也並不是僅僅憑坐在電腦前的想當然和寫幾個字可以得出結論的。

作為死刑存置支持者,我談一下死刑存置的理由。網上的討論,我以為立場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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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廢死的主要理由,在人道主義、人權方面,認為死刑是殘酷、非人道的刑罰,基於生命的絕對價值,國家不能剝奪犯罪者的生命。

另一個刑事司法方面,死刑判決如果錯誤,那麼無辜喪命者得不到救濟機會。

在被害者家屬方面,結合國情的話,如果達成諒解,犯罪者家庭一般會幫助犯罪者對被害者家庭作出更多補償。

對於刑法的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方面,這是需要嚴密的大規模的調查取證才能得到一個相對靠譜的結論的,略過(台灣地區的調查,過去二十年累犯再犯率超過50%,有認為刑罰不具特別預防功能,即不具教育、改造功能,或者防止犯罪者有再犯可能;一般預防,即震懾功能,同樣需要嚴密設計的調查才能得出結論,不是我憑想當然可以判斷的)。也有不少廢死支持者認為死刑不具震懾功能,或終身的監禁具有同等或更高的震懾功能。

下面是支持死刑存置的理由:

因為國家追訴犯罪,現代一般是國家的檢察機關與犯罪嫌疑人的對抗,基於現代人權理念,注重嫌疑人在與檢察機關對抗中的權利本沒有錯,但是別忘了,刑事案件中還有一個重要的主體,被害人。

一般來說,可能被判處死刑的,都是比較嚴重的暴力犯罪,並且通常有被害者死亡。「殺人償命」的觀念倍受廢死支持者詬病,以為是不尊重生命。然而這恰恰是對被害者生命的尊重(公眾對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殺人不應死刑是有判斷力的,公眾輿論所說殺人償命一般都是惡性殺人案件;並不局限於故意殺人罪里的殺人)。死刑正是為了彰顯被害者的生命同樣神聖,金錢或自由都不能等同。

舉個簡單的例子,A、B兩人互相仇恨,恨不得對方死掉,但A什麼也沒做,B殺死了A,如果法律甚至不能判處B的死刑,最終的結果就是:遵守法律的A死了,殺人犯B活下來了。

前述死刑的預防功能我難以判斷,但即便死刑在預防犯罪上並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或不必要),難道廢死就能讓人間從此沒有殺戮么?人類社會從來也沒有,將來估計也不能消滅犯罪,難道也可以據此廢除一切刑罰么。僅僅談死刑存置在報應方面的理由,並不是不尊重生命,相反是尊重受害者的生命。另外也是對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價值的體現。死刑並不是為了因為人們畏懼死刑而保衛正義,死刑就是正義本身。

殺人犯殺死了受害者,然後旁觀者原諒了他,以人道和寬容的名義給了他自新的機會,於是皆大歡喜。除了受害者的冤魂在孤獨的遊盪。——我認為這決不是所謂的人道,也不是寬容,也不是對生命的尊重。

廢除死刑並不能終結殺戮。如果法律不能殺人,那就只剩下殺人犯可以殺人。實際上,殺人犯因此相對於其他人擁有了生命特權。

實際上,如果刑法過於寬大,犯罪者因此產生對於被害者的特權感(兩者不會得到同等對待)——參考福田孝行殺人案——這種特權感難道就不會催生罪惡么?這將與所謂的寬容和改過自新南轅北轍。

福田孝行甚至在獄中給自己的朋友的信中寫道(後來成為他被改判死刑的理由之一):「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7、8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 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福田孝行一審被判終身監禁,根據日本法律,他只需要坐牢七八年,即可出獄,受害者(一對母女,包括一個嬰兒)家屬本村洋說:「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我引用這段,是想說明,即使刑罰權歸於國家,其報復屬性從來也沒有改變。國家刑罰作為私力復仇的替代,是不能無視報復屬性的,否則不但不能達到寬容的效果,只會催生新的仇恨甚至犯罪。(我希望不會看到對本村洋的指責,如果沒有福田孝行的殺人行為在先,就不會有後面的仇恨)

在本村洋及檢察官的堅持奮鬥從而使本案改判死刑之後,本村洋說了這樣一段話:「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 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 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在刑事司法方面,死刑一旦誤判,並無救濟機會,這個問題,可以由完善嚴格的訴訟程序和證據制度來避免。(當然談這個問題,只好脫離當前國情,因為當前法律制度方面,我們說了不管用,不論是死刑存廢,還是刑訴法應該保障人權。)謹守無罪推定原則,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訴訟權利,應可將誤判(尤其是不應死刑的誤判死刑)降至最低。

對於受害者家屬的賠償補償方面,實際上這應該是由被害者家屬自己作出處分,已決定是否達成諒解(以獲取更多賠償,或者單純的諒解)。最好當然是建立刑事受害人國家賠償制度(還是不由我們說了算),那麼有更大的可能,讓生命的尊嚴僅僅關乎生命的尊嚴,而不關乎金錢。然而不論怎樣,這應該在個案中由被害者家屬決定,而非廢死。

以上。我支持死刑存置,也支持取消所有經濟犯罪的死刑,也支持少殺慎殺的理念(且慎殺不應只是理念,必須有程序保障)。另外貪污受賄並不是單純的經濟犯罪,公權力對一般人有著廣泛深刻的影響,貪污受賄直接影響眾多人的生命和健康,例如豆腐渣工程一死就成百上千,例如食品藥品安全對複數人生命及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等等,貪污受賄應保留死刑。

死刑存廢在理念上,是個需要討論的問題,真理並不在某個人或一些人的手中,當然也不在我的手中,因此我僅僅說出自己支持死刑存置的理由,並不對此事下出結論,也並不強求別人接受我的立場。網上討論,立場從不重要,重要的是理由,如果能從彼此的理由中發現對自己有用的東西,就是討論的意義所在。

死刑在制度上的存廢是另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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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台灣地區的死刑存廢意見調查:2001年的一項調查中在「是否贊成廢除死刑」的問題,一般民眾、司法官、刑事司法學者分別有13.5 %、17.6 %和48.2 % 的比例表示贊成或非常贊成廢除死刑;而有82.5 %、81.3 % 和50.0 % 的受訪者表示反對廢除死刑。有超過八成的司法官不同意廢除死刑。民眾在歷次調查中所展現的長期趨勢,基本上反對廢除死刑的人占上風;根據歷次調查,1990年有75%、1994年有69%,2001年有79%,2006年有76%的民眾表示不贊成廢除死刑。以2006年的社會意項調查顯示,有將近七成六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僅有二成四的民眾贊成廢除死刑;但再進一步詢問,贊成廢除死刑改採終身監禁的比例則為五成四 。

PS2:德國(西德)自1949年廢除死刑,當時的理由主要是第三帝國期間被判處死刑的大多是反對納粹的人士。以後歷年對此進行調查。西德1950年有55%的一般人民贊成死刑。直至1971年首次反對死刑者高於贊成死刑者,分別為46%和43%。這個數字一直維持到90年代中期。在1977年因恐怖主義頻發,贊成死刑者為44%,高於反對死刑者39%。1996年反對死刑者45,贊成死刑者35%,因多起兒童遭性虐致死案件,1996年11月的問卷調查中,有超過60%的受訪者贊成對性虐兒童致死案件適用死刑;50%的受訪者贊成對綁架後謀殺的犯罪適用死刑。

另外根據對德國的法律系第一學期學生的一個調查,從七十年代中期到2001年,贊成死刑的男學生從5%增加到21%,女學生從6%起伏,2001年為10%;反對死刑的男學生從74%降至41%,女生同。

若針對法律系不同學期的學生,可以看到贊成死刑的比例明顯下降,男學生部分從24%下降為12%;女學生的部分從9%下降為6%。若進一步詢問,僅針對最嚴重的犯罪,始得處以死刑,贊成死刑的比例的部分則大幅增加,以法律系第一學期的學生為例,男學生的部分從24%增加到46%;女學生的部分從9%增加到27%。若針對不同學期的法律系學生也可以看出增加的趨勢,但深入研究可以發現,增加的比例是來自於對於死刑存不置可否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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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旁觀者的角度,只希望罪犯不會有新的犯罪可能(潛在的對自己傷害的可能)。然而對於受害者及家屬來說,之前的犯罪是不能當做沒發生過的,這是仇恨產生的根源,僅僅沒收犯罪工具(或對殺人者終身監禁已使其不能再犯)很可能不能消弭仇恨。

另外如果犯罪受到的刑罰總是小於他所給予受害者的傷害,那麼某種程度上是鼓勵犯罪的。制度立法方面當下我們都只能空談,這個一段時期內或某種形勢下沒辦法。

wiki百科裡說死刑存廢被認為是一個沒有對錯的純粹價值觀爭論,我也認同這種看法。死刑在制度上的存廢實際上受到更多政治和偶然因素的影響,是另外個問題。

我不想對賀衛方等廢死學者發表任何意見。我認為死刑存與廢本來是一個更傾向於價值觀念上的問題(因為其現實的效用,尤其是犯罪預防方面的效用及必要性殊多爭議,並無定論,難以成為存與廢任何一方的理由。因此我支持死刑存置的理由,更多的在犯罪預防方面以外的原因)。一個法學學者,不論他本人多麼專業,學識多麼淵博(我不是指賀衛方),他自己的意見也決不是一種定論。只要還有人,只要還有人類社會,我想「殺人」這種行為本身(不論是犯罪還是刑罰)就永遠不會消失。那麼死刑存廢註定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在國情下有一些死刑的執行伴隨著深刻的罪惡,與死刑本身作為一種刑罰是否應當存在是兩回事。

埃利希在《法社會學原理》中說:「在當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時代,法的發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學或司法判決,而在於社會本身。」法學精英並不是律法的天然代表,法學精英的個人道德價值取向,也絕不是律法的取向。

賀衛方及匿名用戶之流當然有權推動廢死,但他並不一定就比我們更正確。甚至,法學精英更有可能產生某種傲慢,影響他靠近真理。而大眾受這種影響更小。

司法腐敗對法律和人權的傷害,與死刑本身是否應該存在,是兩件事。國情如此,有些事情的討論,註定在當下目前現在,只能是討論。杜絕司法腐敗,是無論死刑存廢都應該做的事情。

另外說點算是題外的話,為什麼法律要求程序正義?因為我們已經預先且不得不承認,我們只是人,不是神,註定不能發現全部的、絕對的真相,因此才以正當程序來保障公正。我們也永遠無法抵達真理,我們只是嘗試不斷的靠近真理而已。因此不論是法律內的,還是法律外的,既然我們只是人,就註定不可能對事情得出絕對正確或錯誤的判斷(尤其是事關價值觀念的,甚至很多純粹事實的)。因此對事物正誤的判斷保持謙卑和保守(尤其是不將自己的判斷強加於人),應是討論法律問題以及一個法學者的基本要求。

實際上我對廢死還有一些不滿的地方沒有寫出來,因為可能引起廢死支持者的不快引發嘴仗,這並不是我想看到的。

如果沒有死刑,生命權當然就不平等。前貼中我已舉例:A、B兩人互相仇恨,恨不得對方死掉,但A什麼也沒做,B殺死了A,如果法律甚至不能判處B的死刑,最終的結果就是:遵守法律的A死了,殺人犯B活下來了。

廢死的結果就是:只有殺人犯能殺人,因此殺人者相對被殺者擁有了生命特權。

並不是說,殺人就一定要償命,而是說,殺人這種行為必須面臨可能(而非一定,視罪之輕重)被殺的懲罰。

其實廢死支持者其中一個令人厭惡的地方,就是總以「世界潮流」「普世價值」「文明標準」自居。真是去他嘛的。實際上那些人根本不懂普世價值是什麼。

一邊說別人的鏈接沒有說服力,一邊選擇性刪除別人的鏈接和回復,廢死精蠅們的素質大抵就是這樣吧。


死刑是人類社會通過法律維持社會和諧的產物之一,在現代法律出現之前的死刑也是要由當政當權者公開下達命令後才應該執行的,中國歷史上通常用「王法」來形容這種命令,同類命令還有軍法、家規,甚至是原始社會時期的酋長命令。

死刑作為一種法規,首先是屬於統治階層的統治權,幾個原始人為了食物你殺我我殺你的情況肯定不是死刑,至少也要是一個部落的酋長下令執行才算是死刑。古代君主制、封建制等其他制度的死刑也是一樣,都是隨著時代的進展,將處死成員的權利收歸統治階層,並輔助以合法的包裝來宣揚統治階層的正當合理性。

比如當政當權者對起義者處以個人乃至起義者全家的死刑,就是為了維護該政權的權益。並且為了更好的維護當政當權者的權益,將死刑等統治階層的權力下放或稱授予中下層的被統治者,比如文職政府授權國民軍隊的高級將領可以通過軍事法庭或戰地法庭的形式處決軍隊成員乃至戰時平民,又或者是古代的王侯授權臣子家奴可以在維護君主權益的名義下執行死刑。

在這個過程中,原本是用於美化統治階層的被統治者從中下階層與時俱進的成為了統治階層,比如立法會、法官這兩個我們如今習以為常的西方事物其實在歷史上都是被統治者。同樣的事物在中國古代歷史上通常以不同稱呼的官吏、官僚作為對應的存在。美利堅合眾國的大法官甚至是終身制的,如同梵蒂岡教皇一般神聖不可侵犯,除非自己主動提出辭職或是被監督方指正存在嚴重的問題方可被取締。

所以有的國家沒有死刑而有的國家有,其實質還是不同的政治階級爭權奪利。用時髦的話說就是爭奪領導權。有的國家沒有死刑,是統治階層和被統治階層的妥協。有的國家有死刑,一樣是統治階層和被統治階層的妥協。其差異在於死刑是否適用於該國的社會環境,比如2011年7月22日在挪威首都奧斯陸及於特島屠殺77人的冷血殺人魔,安德斯·貝林·布雷維克。

打死68人,打傷66人,共造成77人死亡,其中過半屬於青少年。能在知乎註冊的人或多或少都應該聽說過這位帶來的荒謬故事——被法庭以謀殺罪判處21年監禁,但關7年就可外出度周末不受監控,關14年便可假釋。

我對挪威的這個事件只有一個評價:媽的智障

但這不代表我是對的,因為我是中國人,挪威人民有自己引以為豪的文明歷史和法律體系,現有的法律體系對挪威王國來說滿足其實際需要,所以不應該為了安德斯·貝林·布雷維克做出改動。

這也許是對的。

今年6月2日,在美國俄亥俄州庭審連環殺手麥克·曼迪森的現場上演了一幕令人撕心裂肺的打鬥。受害者父親一度情緒失控,飛撲向殺害自己女兒的兇手,現場一片混亂。然而,兇手面對悲痛欲絕的受害者父親,竟露出了笑容。

當時,法官已對曼迪森做出死刑的判決,隨後受害者雪瑞爾達·泰瑞的父親凡·泰瑞上前,開始講述愛女之死對自己和家庭造成的巨大打擊。

老泰瑞說:「我想我們應該發自內心地,饒恕這名小丑,他影響了我的家庭,奪走了我的孩子。」

話音未落,老泰瑞轉頭怒視被告席上的殺人兇手。幾秒之後,老泰瑞飛身撲向兇手,試圖痛毆這名冷血殺手。

現場的警員、工作人員和受害者家屬一擁而上,拉開了情緒失控的老泰瑞。現場傳來其他受害者家屬撕心裂肺的哭泣聲。然而,兇手曼迪森竟仍穩坐在座位上,對老泰瑞露出嘲諷的笑容。

視頻封面悲痛欲絕的父親飛撲過去 兇手笑了……視頻

這他媽當然是對的,美利堅合眾國是人類的希望,每一個美國人都有著自己的美國夢,外來移民當然也是帶著自己的夢想來到美國的。

所以我一直夢想著美國哪一個州能夠推出血親復仇的死刑執行辦法。

如我上面所說,死刑作為一種法規,首先是屬於統治階層的統治權。但是現在,死刑在絕大多數由人民做主的國家中,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最後手段。這是一個統治與被統治階層已經極大的混淆了的現代社會能夠和諧的最後手段。很多人其實都沒搞明白,現在的死刑不是懲罰手段,不是報復手段,而是社會和諧的最後手段,因為只有這樣一個手段才能在關鍵時刻維持住社會最終的和諧。

比如某軍事論壇開創的「吊電線杆」「吊路燈」,其實就是將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義大利反抗者將大獨裁者墨索里尼處以死刑的延伸。這種延伸表達了該軍事論壇中,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不屑和對論壇規則的遵守,畢竟只是說說而已,不是真的把對方吊起來嘛。

但是一旦社會和諧面臨崩潰,該論壇的人們有了機會彼此攻擊,那麼把對方「吊電線杆」「吊路燈」幾乎就是必然會發生的事情。知乎上的各位也可以想一下,是不是有那麼幾個知乎用戶是你很想「吊電線杆」「吊路燈」的人。

同樣的道理適用於那些希望廢死的人,比如日本奇聞之艱難的正義 中一文就將日本法律界乃至整個日本社會的不和諧總結為兩種法律思想的鬥爭日本奇聞之艱難的正義 補。日本輿論對福田的律師們的憤怒,並不在於他們試圖中止死刑,而是因為他們偏離了律師工作的原則。律師工作的原則是對於法庭公正審判的追求,是實事求是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不應該試圖遮掩或扭曲其違法行為,來使其獲得非法的利益。福田律師們追求的,是一種由法律專業人士操縱法庭的權力。也就是說,他們的理想是案件的判決不取決於事實,而取決於律師對於案情的解釋。沒有律師的法庭是可怕的,因為法官沒有遵循事實判決的監督,由法律界人士決定判決的法庭同樣可怕,因為由此衍生出的是這些法律界的專家凌駕於受害者之上,即便律師中的後輩敢於冒犯前輩的尊嚴,也會遭到懲戒。

這明顯是不合理的。

法官和律師都應該是法律的奴隸,而不是主人。

薩蘇這段話非常有道理,因為日本的內里無論如何黑暗,其表在仍然是一個人民做主的民主體制。日本首相小淵惠三在看過本村的電視發言後表示:「法律對於受害者的支援和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其情境與訴求不能坐視。」在他的推動 下,《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和《改正檢察審査會法》等三個法案在國會得到全數通過,為被害者及其家屬在法庭上提供了更多的權利。這就是統治階層和被統治階層的妥協,也是死刑的功能體現。

然而福田孝行為何仍未被執行死刑? - 法律


也是一直不明白有的國家為什麼沒有死刑和有很多人廢除死刑?一些犯下滔天罪行的人有人權和生命權,難道被害的良善者的人就沒有人權了?!

我個人覺得,對邪惡者的縱容,就是對良善者的迫害。

我想起《金牌女王》有一段精彩的台詞:出身如何如何 缺少關愛 被社會拋棄了之類的 都是些讓人厭煩的借口 自欺欺人 我話說在前面 就算在和你們同樣的環境里 不 就算是命運再殘酷 大多數人也絕對不會去犯罪 絕對不會去傷害別人 去欺騙 去掠奪 去殺人 絕對不會


謝邀笑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不能說有的國家廢除死刑這個國家就是文明進步的,我國不廢死刑我覺得太正確了!想想看,有的人殺了你,連命都不用賠給你,撐死判個無期還能減刑。你能踏踏實實地活在這個社會裡?嗯?


支持死刑,但是盡量少殺,整個流程也要極其嚴格。我一直無法理解主張廢除死刑的什麼心態,又不是廢除了死刑就不會有窮凶極惡的人出現,彷彿罪犯的產生是因為刑法中有死刑的原因似的,一個社會沒有達摩克里斯之劍,怎麼穩定運行?


謝邀,死刑可以說是作為剝奪犯罪主體資格的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如果說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那麼死刑就可以讓犯罪人連以後犯罪的資格都沒有了。。。

為什麼會有死刑。。。從原始社會開始就有死刑了啊,當時可能還是一種很樸素的想法,以牙還牙,以血還血,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啥的,然後就延續下來了。。。

有的國家的確是沒有了死刑,可以算是一種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吧,但是也帶來了一些問題,比如,那些罪大惡極的罪犯的處理就很麻煩了,殺了幾十個人,居然只能判十幾年,你想想受害者家屬會怎麼想?會有多少人去質疑法律的作用?法律到底還是不是保護最廣大的人民權利的?法律的權威還能不能存在於人們心中?

我國之前因為受到蘇聯法律體系和習慣的影響,做出判決的時間太快了,對於被告人權利的保障遠遠不夠,所以也導致一些冤假錯案,不過社會和法制的進步也是需要時間的,畢竟我們重視法制也就是二十年左右的,更別說法治了,跟西方几百年的法治社會來說,那是真的沒法比的,總的來說現在法制環境是更好了的,我們也應該有信心。。。

個人認為應該慎之又慎的使用死刑,也可以增加一些程序的保障,也就是給予並保障犯罪嫌疑人更多的訴訟權利,但是從目前來說,真的還不適合廢除死刑的。。。


有一種死刑叫做老死


謝邀。

中國自古就有死刑,而中國是個傳承的國家。

刑不上大夫,也是。


簡單來說,思想基礎不一樣。

西方國家崇尚人權和自由,死刑自然很少運用;

而我國古代以來就是一個重刑罰的國家,各種酷刑歷代沿襲,近現代受西方思想,才開始有了減少死刑刑罰的相關立法改革,但死刑的觀念在百姓腦海里仍根深蒂固。因此,在我國,取消死刑任重而道遠。


首先說說死刑是怎麼來的。死刑自古就有固然沒錯,然而自古就有的東西也是有來歷的。在人類最初的原始社會,由於沒有階級,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於是人們自然而然地產生了一種樸素的認知,即生命權相等——你殺了人,那麼你應該被殺。不過那時候是沒有法律和執法機關的,自己的親人、朋友被他人殺害,相關人就會產生殺害殺人者的動機,從而實踐生命權相等的原則,這就是同態復仇。但是隨著人類的進步,同態復仇產生了一些困境,諸如:

1.實踐困難(強者殺死弱者後,弱者的相關人不具備復仇能力);

2.有失公允(正當防衛或其他特殊情況殺人,會被不公平記仇);

3.錯誤判斷(比如A殺死B,B的相關人卻認為是C殺死的,因而找C復仇)。

這一系列的問題,最終成為生產關係的桎梏之一,阻礙了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進步(古人云「冤冤相報何時了」,為何不好好去種地?^_^)。於是很多人族精英開始探索更好的解決方案,例如中國的商鞅變法,就明確提出「禁止私鬥」,其實質就是將私權中的同態復仇向公權轉移。表面上看,商鞅作為統治階級,是在強制剝奪私權加強公權,而實際上商鞅變法能夠成功並被後世繼承,本質仍然是整個人類社會對私權向公權讓渡的認同。所以說,死刑作為一種刑罰,是私權的同態復仇向政府公權讓渡的結果。這種讓渡基本解決了同態復仇上述3種困境(公權力足夠強大復仇容易;通過訂立標準確保公允;公權力專業的刑偵能力降低誤判可能),因而促進社會進步。

再來說說為什麼有些國家沒有死刑。沒有死刑的國家,主流的原因是這些:

1.宗教動機(生命是上帝賜予的,任何人都不是上帝,怎麼能剝奪生命?)

2.司法實踐中的誤判(即便是美國這種民主與法制典範的國家,仍然有大量的誤判死刑案例);

3.理性原則(犯罪心理學的發展讓很多法學家認識到,很多時候罪犯殺人並非因為天然的殘忍,而是一時衝動或認知不健全,而法律作為人類理性的結晶,應該表現出超越任何具體個人的理性。如果一個人因某種動機殺了人,法律就立刻幹掉TA,那法律的理性豈不是和罪犯相差無幾?)

由於上述3個原因,加之部分生產力水平較高的國家,其民眾願意為廢除死刑產生的社會成本買單(死刑的實踐成本遠低於廢除死刑)。因而很多國家逐步廢除了死刑。

關於死刑存廢的探討,請參考我在另一個問題中的回答:

為什麼在越來越多人支持廢除死刑和美國的死刑率不斷下降的情況下還有一定數量上的美國人強烈支持死刑? - 水手的回答


死刑是古老的刑罰,現代社會只對那些罪大惡極民憤極大的罪犯施行之。但是中國在八十年代期間的的嚴打,普通強姦罪搶劫罪等都濫用死刑,並且要求從快,從立案到判決居然不到一個月,中國的冤獄率本來就高,已經快到了草菅人命的程度!中國的死刑罪名也太多,連盜竊罪都有死刑。天朝一直不承認自己治下沒有人權,僅從死刑設置上就可見一斑。

後來迫於國際社會的壓力,才逐步放鬆了對死刑的濫用。

所以慎用死刑不僅是一種人文主義的關懷,更因為就連西方成熟縝密的刑事審判體系也不能杜絕冤獄,其他錯誤判決都有機會被糾正,而只有死刑判決無法挽回錯判的後果,所以慎用死刑也是預防冤案的手段。


這個討論是建立在中國的司法體系之下的。中國是世界上死刑判決最多,死刑執行最多的國家。 中國人會認為這是因為中國有自漢朝劉邦約法三章中殺人者死的樸素的法律傳統,而認為其它國家取消死刑是因為人道主義和尊重生命是婦人之仁,是對罪犯的縱容。但是在西方國家取消死刑主要是從經濟成本角度和社會公平角度考慮,是因為在一個獨立公平的司法體系里判決和執行死刑將是一個成本極高的事情。所以中國要不要取消死刑不應該先談什麼人道主義,而根本的問題恰恰就是完善司法體系和規範。

首先說經濟成本,在西方司法體系里,如果控方以死刑判決為標的,則任何認罪協議都不成立,辯方將抗辯到底。同時在陪審團體系下,法官會強制陪審團必須做出一致裁決而不接受任何多數裁決,並強調陪審團必須排除任何可疑的證據。這時候辯方的策略就是在所有控方的證據中只要找出一個疑點就可以推翻全案,或只要打動一個陪審員就可以導致全案崩潰。典型案件是辛普森案,辯方無視控方提出的所有有力證據,只提出手套型號大小不一致一點打動了陪審團中的黑人陪審員導致無罪判決。一旦無罪判決成立,則控方將失去再次控告的機會。即使陪審團沒有做出無罪判決,只要有一名陪審員不同意有罪判決,法官就不得不解散陪審團重審。那就算陪審團一致裁定有罪,法官做出了死刑判決,那也是萬里長征第一步,距離死刑執行還差著十萬八千里。控方將走完所有法律允許的上訴程序和憲法賦予的所有赦免程序,案件會經過上訴法院,最高法院,國會,司法部長,直至總統和首相,之後才能執行。而所有這些過程將產生巨大的經濟成本,所有這些成本都是由納稅人來承擔,所以判決和執行死刑是高成本的事情。而一旦在這個上訴過程中,被告翻案成果,那被告人立刻就會開始司法賠償訴訟,賠償金額又將是天文數字,而這些也都是納稅人承擔。由於這個巨大成本所以控方和法官往往會選擇讓被告承認較輕的罪行而換取不上訴的協議。

其次是社會公平,由於上面說的原因,司法審判是一個高消費的活動,同樣的一個案子,被告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條件往往決定了庭審的結果。有錢人就可以有好的律師,有更多媒體關注,對陪審團的影響就大,而弱勢群體就可能成為犧牲品。所以在有死刑的國家裡被判處和執行死刑的大多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和少數族裔。

在西方國家的社會中是有很多人同樣支持死刑的,尤其是當有重大惡性案件發生後,但是堅決反對死刑的是司法機關,因為死刑判決將導致巨大的經濟成本,而殺了一個弱勢群體的罪犯是不是就能起到警示作用呢?這些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他們的經濟社會地位造成的。在中國我們要討論的不是要不要取消死刑,而是要實現司法獨立,要減少行政權力對司法的干預,要完善司法尤其死刑判決的規範,要給予死刑犯充分有效的上訴程序。中國的死刑中存在有的犯人會被速判速殺,而這個社會裡還有些人不管他們犯了什麼罪都有免死的權利,這才是需要關注的問題。如果司法獨立和公正沒有確立,死刑是不是要廢除根本就是本末倒置的問題。


死刑,本質上是一種徹底的否定和放棄,

否定了犯罪者繼續生存的人格,放棄了一切挽救和期待的可能,

因此,死刑是殘虐的,因為抹殺了肉體,也抹殺了靈魂,

但是,這種殘虐在一定的文明程度中又是必須的,

尤其是這個文明中的人除了死,並不懼怕其他的報應的時候。

我認為死刑最終會廢除,但我也認為今天的中國,死刑無法廢除

因為,今天的中國,我們確實找不到一個更好的方式來替代

能夠同時達到評價、懲戒、隔離、防範的作用


被賦予死刑的人沒有權利活著


「如果你見過那些屠殺者,就知道有些人必須被判死刑,廢除死刑意味著人命的不平等。殺人犯有權奪走別人的生命,而他的生命無人能夠褫奪,除了另一個殺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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