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可能實現一個人選擇死亡的權利的自由?

一些人在選擇自己死亡的時候外界一般都是予以拯救的援手。目前臨終關懷也存在很大的爭議。但是有人的選擇是好死不如賴活著,即便痛苦也要撐下去。但是也有人更是注重生存質量,與其沒有一點生活質量的活著為什麼不能選擇死亡。

選擇死亡能成為一項自由嗎?或者說如何規範選擇死亡這項自由。

感謝@盧彥宗 提到的生前預囑(尊嚴死),學習了。


選擇死亡不就是自殺嗎?我國法律並不禁止自殺,確切地說不認為自殺是一種犯罪,所以中國公民有選擇自殺的權利(這麼說有點怪)。

需要注意的兩點是,一不能讓別人給你實施安樂死,即不得承諾被人殺。二是自殺請不要帶給別人和社會損失,更不要拖別人墊背。


大多數人的自殺其實會間接損害路人的利益

比如他可能上有老下有小,自殺了就只能路人繳稅來養他家人了

可能沒當場死亡,送到醫院還要耗費醫療資源

從精神方面說,突然死在路人面前也會嚇路人一跳

至於跳樓砸死路人、卧軌影響交通營運之類的直接損害就更不用說了

所以一般對於自殺者還是能勸則勸


比較困難。
因為你的存在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一大堆社會關係相連。
你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責任,你需要對你的父母家庭親朋好友等周圍的人際關係盡該進的社會義務。你隨便就死了,這些義務沒有人去盡,就會給別人和社會帶來麻煩。也就是說,其實你不可能完全做到「為自己而活」,你還是得一定程度上「為他人而活」。就算你是舉目無親的流漢, 你死了別人還得收拾你的屍體,還得調查你的死因,對吧? 你仍然有不給別人添這種麻煩的義務。所以實際上社會很難允許一個人想死就去死。

自殺是非法的,安樂死合法化也很謹慎。在安樂死合法的國家地區,也要求死者最重要的社會關係人同意才可以,就是這個道理。


有可能的啊,人口出生率下降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指不定哪天郭嘉給你立法通過退休後免費提供安樂死服務。當然殯葬服務和墓地還是要自己出錢的,越早進行安樂死的殯葬和墓地越便宜,越晚越貴,不進行安樂死的人墓地按北京房價乘以(1+年齡係數)乘以墓地面積收取,殯葬費用按相對應停車位費用收取。

這樣一來炎黃子孫們都實現了選擇死亡的權利和自由。


我想我大概是懂你的意思了。

選擇死亡的權利分為安樂死(Euthanasia)和生前預囑(Living will)兩個

1,安樂死(Euthanasia)

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由於受到的痛苦難以忍受,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選擇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這個別想了,我國的國情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不可能實現的。

安樂死僅有極少數的國家有相應的支持法律法規,並就這一問題在世界範圍內的立法和倫理等範疇引發了數之不清的爭論。

僅有的幾個如荷蘭,這樣的允許安樂死的國家也因為這個問題引起過不少法律糾紛,涉嫌利用安樂死而起到「故意殺人」的目的。

在發達國家,安樂死的主要目的是用於,避免難以忍受的病痛

而在我國一旦實施,很大一部分選擇安樂死的,原因成了,為了不再承擔難以負擔的醫療費用

這樣會引起的犯罪、法律、社會問題是非常得不償失的。

2,生前預囑(Living will)

指人們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識清楚時簽署的,說明在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

這個在我看來是非常有可能推廣的。事實上,在大多數發達國家已經有了非常完善的living will體系,美帝也是這項制度的推行者之一。

讓患者擁有依照自己意願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選擇自然死亡的權利(親屬和醫生不能剝奪這一權利)。是一種選擇「尊嚴死」的權利。

生前預囑不僅在國內已經擁有了支持推行的,生前預囑協會。並且其與中國的法律並不相違。

中國《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的意思表示可以反推:如果患者或其近親屬有明確的「意見」,即法律上所說的意思表示,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尊重其意願。此為立法的立法本意,即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儘管這種對意願的尊重有時可能會引發與倫理、道德、傳統習慣等的衝突。

對於生前預囑的大面積推廣,應該是值得肯定的。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我國也能對於這個問題也有自己的相關立法,政策來保障實施醫生和自主選擇的患者的權利。


選擇活著可能有時候需要付出很多 並且不一定能夠實現

但是如果人連放棄繼續活著 也就是選擇死亡的權利都沒有 活著也就變成了一件強制而不情願的事情 這豈不是很可悲


經濟槓桿選擇活下去。死去有獎勵,活下去付費遞增。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人權,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害


一個人靜靜地離開這個世界,人們有這個自由。

但通常是沒辦法給予一個人選擇死亡的權利的自由,因為他的身邊總會有各種存在的社會因素,而一個人如果死了,是無論如何不可能承擔起他應付的可能由於死亡帶來的社會責任的。

簡而言之,權利義務不對等,不應享有此自由。


死亡,是人類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最重要權力。


存心想死的人,攔是攔不住的。

但是,一旦法律上承認這樣做,就很難阻止有人被自願死亡(當然即使是現在,也無法杜絕被自殺,但好歹多一道阻塞)。


有個電影叫做freewill自由意志 (豆瓣)

講一個 性慾亢進的精神病患者不停地強姦女性,最終選擇自殺的故事。

也許,只有死是人類最終唯一能做出的,自由選擇的事吧。

即便當上帝不允許每一個他的信徒自殺,

人還是有很多情景,選擇死亡是更慈悲的選擇。

而正是有了這種選擇的自由,我們才更明白生命的意義。

才會獲得勇氣,更好地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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