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正當防衛的判決嗎?

如題,我印象里,中國就沒幾個正兒八經的正當防衛判決,自己知道的好像只有一個吧。 請問諸位法官怎麼看? 請問面對犯罪我們如何保護自己? 請問法律到底在打擊犯罪還是縱容犯罪? 請問否有政治因素?


先亮明一下觀點:題主,你問了一個好問題。不要去理睬上邊那些抖機靈的回答。
我在基層法院刑庭工作了四年了,兩年書記員,兩年助理審判員,我自己記錄或者判決的案子不下六百件,我們庭這四年估計總共出去了五千份判決書,可是我沒有看見過一份因為正當防衛判決了無罪的判決書。

詳細闡明自己的觀點之前,我們先重新審視一下題主的問題,題主問的是正當防衛的判決,所以我們討論的就是「法院因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而判決了無罪」這件事,那麼什麼防衛過當之類的也不是我們今天需要去討論的。

我看見樓上有備註是法官的人說了這麼一句話「正當防衛的判決多如牛毛。」 @艾法抱歉,我估計這位法官應該沒有在刑庭工作過,或者說這位法官工作的地方真的很有特殊性。但是就我個人以及我身邊的同事的審判經歷,包括我們外出的學習經歷,多如牛毛這四個字的使用,絕對是不恰當的。正當防衛的判決絕對不止一件,這個是肯定的,但是絕對數量稀少,這個少怎麼判斷。兩方面:一、所佔我國判決書中的比例。二、同法治發展相對完善的國家相比。要看我國判決書的比例,最簡單的最準確的辦法不是用百度去查,是在裁判文書公開網上去查詢。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我國這幾年來幾乎所有的刑事判決書都能在上邊找到,可是剛才我查了一會,抱歉,即便我輸入關鍵字「正當防衛+無罪」,我也沒有找到這樣的判決,當然我就翻了幾面,大家可以去查查。從現在我查到的資料來看,我國判決書中「法院因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而判決了無罪」的,基本可以說是鳳毛麟角。在讓我們和國外比比看,因為我自己手頭沒有這方面的資料,我們只能引用一下張明楷老師給我們上課時說過的觀點,據他自己調查的數據他發現,故意傷害在我國判決書中的比例橫向對比後遠遠高於其他國家,為什麼,就是因為很多國外當做正當防衛去處理的事情,在我們這兒都是故意傷害了。
所以說「正當防衛的判決鳳毛麟角」才是比較恰當的說法。

看完了客觀數據讓我們看看數據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一、從訴訟程序來看,相當一部分確實是正當防衛的案子根本到不了法院,我國現階段對於公檢法三家的考核是極其嚴格的,在這種嚴格的考核方式下,絕大部分無可爭議的正當防衛案件是不會起訴的,因為檢察院承擔不起無罪的結果
二、我國對於正當防衛的要求是極其嚴格的,這種嚴格不僅僅是立法層面,更是司法層面。
立法上「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實踐中,我國對於正當防衛的「正在進行時、不法侵害、必要限度、乃至當時的主管心態都有著嚴格的要求。」在德國一個人偷了你五十歐元,你發現了讓他站住,他卻跑了,你開槍打死他都可以構成正當防衛,這在我國不可能。在美國一個人闖進了你的院子,你讓他退出,他不退出,你打死他構成正當防衛,這在我國不可能。因為字數原因,我們暫時不去展開討論。
三、從公檢法三家關係來看,現階段,公檢法三家配合的成分多餘制約的成分,對於有爭議的案件,公檢法三家會提前聯繫,相互探討,雖然有違程序正義,但確實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這也就攔截住了一部分案子。其次,確實有部分案子到了法院之後發現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的,怎麼辦,直接判決無罪?不,法院會給檢察院補正的機會,甚至可以說是多次補正的機會。這也會使得證明犯罪的一方有著更多的機會。
四、現實司法環境來看,我國法制環境現在尚不成熟,大量纏訪纏訴,一旦出了問題,法官就面臨極大的風險,讓一個法官個體去完全推翻之前的偵查起訴環節,得罪完公權力機關再得罪被害人家屬,這需要給法官以職業保證。否則,法官在對於案件的把握上更加願意採取和稀泥的方式。

在這裡跳躍一下,先回答題主問這一切是否有政治因素的問題?說實話,哪國的司法都有問題,哪國司法的問題又都和政治有關。這裡的政治是一個中性詞,不帶有任何褒義或者貶義的色彩。拋開政治去談司法是不現實的,你看看美國,這兩年也有些法學界人事在呼籲給予檢察官的權利太大了,以至於所謂的辯訴交易變成了檢察官的地盤,這看起來是司法問題,可是又何嘗不是政治問題。日本和台灣也是一樣。

至於題主問面對犯罪我們如何保護自己? 請問法律到底在打擊犯罪還是縱容犯罪?」這兩個問題,容我歇息一下,下次看看有沒有贊再來回答啦。

最近事情有點多,所以拖到現在才繼續寫這個答案。先來回答一下評論上面聽到幾個主要問題。
一,為什麼我說檢察院承擔不起無罪的結果
從法律層面上無罪的案件不僅僅導致被告人無罪釋放,還牽扯到國家賠償的問題,一個被告人被關了半年之久最後被無罪釋放了,請問國家賠償要不要?要,那麼這個錢誰出,出了之後要不要追責,要不要處理承辦人,要不要處理對應的領導,一些列的後續問題都會產生,負面效果實在太差。
從現行制度上來看,考核機制的存在,對於一個檢察院來說一旦發生一個無罪案件,在全省範圍內估計該院排名都要倒數,舉個例子,現行制度上一般檢察院追訴一個被告人是可以加分0.5,糾違一次可以加分0.1,但是無罪哪?扣十分。這意味著一旦發生一起無罪,一年的工作就是白做了,對應的升職、獎勵全部化為烏有,而且不是承辦人自己,是整個單位一起跟著遭殃。換成哪個單位能夠坦然的承擔這樣的結果?
我這麼說不是想去證明檢察院有多麼的希望判被告人有罪,恰恰相反,就像 @霍浩 與 @霍sir 說的,檢察院對於自己認為構成正當防衛的案件是絕對不會去起訴的。可是任何制度都有正反兩個方面,現行的制度一方面確實讓很大一部分的正當防衛案件都不會進入到審判的環節,但是另一方面,一個案件一旦進入了審判環節,即便後續可能發現存在瑕疵,檢察機關都不可能輕易放手了,有進無退。這也就是為什麼正當防衛的判決很少的原因之一。
二、有人說正當防衛的案件在公安檢察院環節都已經終止了,不錯,但是要注意,那是公安檢察院認為構成正當防衛的,可是這並不等於所有公安檢察院認為不構成正當防衛的案件就真的不是正當防衛,這種案子是確實存在的。
三、問我具體案子的同學,抱歉,我沒法回答,因為在沒有看完所有證據聽完雙方辯論之前,我覺得自己無法對任何案子下判斷。因為實踐中的案子說簡單挺簡單可是說複雜也很複雜,有些你自己覺得可有可無的細節其實很多時候真的挺重要的。有些你吹毛求疵在說的事情,其實有時候實踐中根本就不會成為案件焦點。
四、也是我最想說的一點,有些同學看了我的答案在評論裡面抱怨道中國的法治是兒戲,中國的法官在扯淡,中國的制度是惡法之類的,如果真的是我的回答讓你感覺到了這樣的存在,我覺得是自己的失敗。毋庸置疑,我們的法治還很不完善,甚至有時候屁股決定腦袋,法官檢察官公安都會有不願意承認自己錯誤的時候。但是,請你相信,就我自己看到的,聽到的,學到的,我覺得這個國家的法律有不足的地方,但是確實想要維護公平正義,這個國家的司法有不足的地方,但是確實在進步,這個國家的制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它絕對是想完善自己的。

(先更這些,我整理一下思路,繼續碼字。)

2016年8月6日更新:

感謝 @Sehr Dank等各位同學提出德國的例子不恰當,老實說,因為我自己並沒有系統學習過德國刑法,所以對於這個例子,我是完全轉述張明楷老師的觀點的,後來我自己也查了相關的資料,西田典之《刑法總論》第六版130頁舉出了一個例子,我引用一下「在德國早起的判例中就曾有過這樣的例子:只是為了從盜竊水果的犯人手中奪回水果,而向其開槍並致其受傷的,也屬於正當防衛。」當然,隨後,作者也指出這個案例屬於早期案例。

2017年3月28日更新:

沒有想到因為於歡案件,這個答案又紅火了,但這並不是我想看到的。秉著自己說過的話要負責的態度,我更新幾點內容:

1、這個回答並不適用于于歡案件。刑事案件的審判,一是查明案件事實,二是解讀運用法律條文。現階段來看,於歡案的案件事實是什麼並不能確定。起碼我個人認為媒體的報道與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是有矛盾的。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去談如何解讀法條是空中樓閣。

2、這些年我們習慣了不去相信政府,但是媒體是否值得相信希望大家也去思考一下。這個世界沒有誰是純粹的。

2010年我讀大學的時候,葯家鑫案件發生,當初的我也看到了媒體上「軍二代」「富二代」的標題。我也認為葯家鑫不死不足以平民憤。我還記得當初網上有人這麼說,「即便要廢除死刑也要在葯家鑫之後。」回頭來看,媒體有沒有誇大?葯家鑫是富二代嗎?激情殺人真的就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嗎?

世界上最高明的謊話不是全部都是假的,而是捂住一半只說一半。

3、制度就像硬幣,都有雙面性。考核制度確實造成了不好的地方,這點我在答案里說了。可是同時也要看到,對於案件質量的提高,公安隊伍立案破案率有著顯著的提高。一個制度有了問題,不要想著去全盤否定它,而是想想有沒有可能改進讓它更好。


這是被某位大V點贊了么?為什麼這篇好久之前的回答,忽然又多了幾十個贊???好惶恐,求指點迷津

呵呵,作為前檢察人員(公訴),在2007-2011年間,經我過手的公安送過來的故意傷害或過失致人重傷案件,最後由於是正當防衛而讓退回讓公安撤案的,就至少有4宗。事實上在實踐中,大多數的正當防衛在偵查階段、逮捕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就已經認定了放人了,少有用得著上法庭的(上了法庭的基本都是帶有一定爭議的)——通過新聞判斷世事,太不科學了

對於一名知乎小透明來說有50個贊已經很難得了,更何況破百,第一次啊……十分感謝各位。

在此把評論中和其他知友的一些討論也貼上來,供各位參考:

恰好我離開檢察機關後現在也算是一名新聞工作者(雖然不是采編人員),關於新聞報道的問題也可以稍微答一下:事實上現在媒體對於司法機關通報案件的報道已經非常多了。我曾聽公安某處長提過,2014年全年,當地紙媒(僅僅是紙媒)對他們所通報案件的報道篇次就達1500多篇次,當地主流紙媒一共六家,你算算吧,平均下來每家報紙刊了250多篇。

市級以上的公安機關一般都有宣傳處,部分較發達地區的區縣級公安機關也有,宣傳處的主要職能之一就包括向公眾和媒體通報重大、典型、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以及製作警訊節目。

而檢、法機關在這方面雖然比不上公安系統(工作性質以及在案件辦理流程中的順位決定的,並非檢法兩家不重視),但也會有部門和人員負責這個通報工作,此外所有非涉密的法律文書現在都要求掛網公開(大部分較發達地區已經實現),所有公開審理的庭審也都允許記者旁聽。

媒體方面,每家媒體的內部設置不同,但只要是綜合性媒體就一定都會有專門跑政法線的記者(通常是資深記者),跑突發的記者也常常會參與到案件的報道中來(案發階段)。

所以你看到了,公檢法(其實還包括政法委,司法局,民政局等)以及媒體對於案件的宣傳報道都還是重視的,報道的量也很不少,但是為什麼像正當防衛這類型的案子你覺得很少報道呢?在我個人看來是這樣的:

首先,媒體的版面(以紙媒為例)是有限的,不可能每次都對案件作連篇累牘的鋪天蓋地的報道,媒體會優先選擇社會關注度高的(如公交車縱火案等),有眼球價值的(如女大學生遇害案,專車司機強姦案等),或者有話題價值的(如鄧玉嬌案,葯家鑫案,復旦投毒案)進行重點報道,至於其他日常的一般性的即便重大但不抓眼球的案件,可能就只報一個豆腐塊或根本不見報。換言之,他們需要報道有新聞價值的案件,而非根據司法機關的普法願望進行報道——某人正當防衛打傷了小偷或劫匪,公安把他放了,這還真沒啥新聞價值。

其次,你習慣看的是手機和顯示器,一年會翻幾次報紙?網路承包了你吸收社會資訊的視野,而上述說的豆腐塊報道根本不會出現在各大網媒的推送中,且網媒的眼球傾向和標題黨傾向要比普通媒體還嚴重十倍。

第三,正當防衛案件本來就不多(相比案件總量而言),打死打殘人的更少,形成案件的更加少,同時公安機關在通報之前還需要考慮當事人的意願(老子既然無罪,你憑什麼向媒體通報老子的事情!),這進一步導致了此類案件無法產生新聞價值,有也是個別案例。同時,人都放了,媒體採訪誰去?

以上。

歡迎補充,歡迎討論。


有無罪的、防衛過當免於處罰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

朱曉紅正當防衛案(1995年第1期)

被告人朱曉紅在本人及其母親劉振玲生命遭到嚴重威脅時,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過程中,持刀刺傷李志文致死,行為的性質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屬於防衛行為,且防衛的程度適當。
朱曉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妥么爾防衛過當案(1992年第2期)

妥么爾在受言語威脅和拳打腳踢的情況下,明知用刀在人體要害部位連刺數力,可能發生將人刺死的危害後果,但為了擺脫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而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使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後果,顯屬防衛過當。
對妥么爾以故意殺人罪改判免予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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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判決全文:

朱曉紅正當防衛案

被告人:朱曉紅,女,29歲,原系吉林省長春市蛋禽公司儲蓄所儲蓄員,因故意傷害他人於1993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曉紅故意傷害一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檢察院於1994年1月25日向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993年9月9日20時許,被告人朱曉紅與其妹朱曉梅拎水回家,正遇被害人李志文與朱曉紅的母親劉振玲撕打。李志文看見朱曉梅後,上前一腳將其踹倒,並手持水果刀聲稱:你不跟我談戀愛,我就挑斷你的腳筋。劉振玲見狀,手持手電筒打李志文頭部,並叫朱曉梅快跑。朱曉梅趁機跑出室外。此時,李志文轉身用水果刀將劉振玲左前臂劃中3刀。朱曉紅見狀上前制止,李志文沖向朱曉紅,將其右手扎破。這時,劉振玲用手電筒將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掉,朱曉紅搶先將刀拿到手,刺中李志文胸部、腹部數刀。經法醫鑒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臟受銳器刺創,造成血氣胸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案發後,朱曉紅投案自首。朱曉紅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構成傷害罪,應依法判處刑罰。

南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害人李志文要與朱曉梅談戀愛,多次對朱曉梅進行糾纏和攔截,遭拒絕後竟進行威脅恐嚇,並伺機報復。1993年9月9日20時許,李志文攜刀強行進入朱曉梅家,與朱曉梅的母親劉振玲口角撕打起來。李志文揚言:找你算帳來了,我今天就挑朱曉梅的腳筋。正在撕打時,朱曉梅進屋。李志文見到朱曉梅後,用腳將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談戀愛,就挑斷你的腳筋。說著就持刀向朱曉梅刺去。劉振玲見李志文用刀刺朱曉梅,便用手電筒打李志文的頭部,李志文又返身同劉振玲撕打,朱曉梅得以逃出門外。此時,被告人朱曉紅進入屋內,見李志文正用刀刺向其母親,便上前制止。李志文又持刀將朱曉紅的右手扎破。劉振玲用手電筒將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曉紅搶刀在手,李志文又與朱曉紅奪刀、撕打。在撕打過程中,朱曉紅刺中李志文的胸部和腹部多處。經法醫鑒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臟受銳器刺傷,造成血氣胸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案發後,朱曉紅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流氓、調戲婦女被拘留,因打架鬥毆被勞動教養,因盜竊被判有期徒刑;被害前因盜竊正被公安機關通緝。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法醫鑒定和現場勘驗筆錄證實,被告人朱曉紅也供述,證據確實充分。

南關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流氓、調戲婦女、打架鬥毆被拘留和勞動教養,因盜竊被判刑,後又因盜竊被公安機關通緝。在此期間,李志文用糾纏和威脅的方法要朱曉梅與其談戀愛。當遭到朱曉梅拒絕後,李志文持刀對朱曉紅和朱曉梅、劉振玲三人實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朱曉紅在本人及其母親劉振玲生命遭到嚴重威脅時,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過程中,持刀刺傷李志文致死,行為的性質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屬於防衛行為,且防衛的程度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關於「……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朱曉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據此,南關區人民法院於1994年3月5日判決:被告人朱曉紅無罪。

第一審宣判後,南關區人民檢察院以南關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定性不準,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足,被告人朱曉紅的行為構成傷害罪,系防衛過當為由,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該案在二審期間,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南關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於1994年5月6日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撤銷抗訴決定書,撤回抗訴。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妥么爾防衛過當案

上訴人:妥么爾,男,28歲,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農民。
抗訴機關: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妥么爾因防衛過當故意殺人一案,被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上訴人妥么爾以「為了保護自己和同伴的安全被迫用刀自衛,沒有殺人的故意,應當從輕判處」為由,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也以「妥么爾殺人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原判量刑畸重」為由,提出抗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0年2月8日,上訴人妥么爾與同鄉馬十二布去甘肅省永登縣收購皮毛。下午6時許,天已傍晚,妥么爾和馬十二布途經永登縣河橋鎮東山村便道時,被祁玉俊、楊萬林擋住去路,以「我們有刀有槍,你們是給錢還是要命」等言語相威脅,索要錢財。妥么爾向其求情,要求讓路。祁玉俊見妥么爾、馬十二布不給錢,突然對妥么爾拳打腳踢,致其鼻子流血。妥么爾在與祁玉俊扭打中,順手掏出隨身攜帶的割皮毛用的單面刃刀,在祁玉俊身上連刺數刀,將其刺倒。接著,妥么爾見楊萬林與馬十二布正在撕打,便上前相助,在楊萬林身上連刺數刀。祁玉俊、楊萬林被刺後,均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祁玉俊系被他人用單面刃刀刺破肺臟及股動、靜脈致大失血而死亡;楊萬林系被他人用單面刃刀刺穿肝臟致大失血而死亡。

還查明:祁玉俊、楊萬林在當日攔截妥么爾、馬十二布之前,曾將拉車上山裝草的岳某兩姐妹攔住,要強行坐車上山。岳某姐妹不允,祁玉俊、楊萬林就破口漫罵,還擋住去路。岳某姐妹無奈,只得拉車回村。隨後,祁玉俊、楊萬林又將路經此處的一對老夫婦王福林、巴鳳蓮攔住,聲稱他們是「馬路上的小龍頭」,搶奪王福林騎的自行車。巴鳳蓮上前阻止,被祁玉俊、楊萬林3次摔倒在地。正在糾纏之際,祁玉俊、楊萬林看見妥么爾、馬十二布走過來,才放走王福林、巴鳳蓮夫婦,去攔截妥么爾和馬十二布。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物證單面刃刀子1把和法醫鑒定結論證實。上訴人妥么爾亦供認不諱。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妥么爾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有權實施防衛行為。但是,防衛的行為必須與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適應,才是正當的。妥么爾在受言語威脅和拳打腳踢的情況下,明知用刀在人體要害部位連刺數力,可能發生將人刺死的危害後果,但為了擺脫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而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使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後果,顯屬防衛過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妥么爾在防衛過程中故意刺死2人,其行為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妥么爾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據此,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0年8月2日判決:妥么爾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準確,但量刑不當。妥么爾所犯的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與此罪相適應的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量刑幅度。在這個法定刑中,「十年有期徒刑」是法定最低刑,只有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判處刑罰才是減輕處罰,判處無期徒刑只是從輕處罰。因此,原判妥么爾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顯屬不當。上訴人妥么爾的上訴理由應予採納;蘭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有理。據此,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於1991年4月12日判決:
撤銷原審判決中對妥么爾的量刑部分,對妥么爾以故意殺人罪改判免予刑事處分。


新聞里判為正當防衛的案例較少,難得找到幾個:

1、漳州市區8人酒後飛車毆打他人 被人正當防衛打傷

飛車黨酒後滋事,無故追逐毆打他人,被害人奮起反擊,將8個嫌疑人中一人打輕傷一人打輕微傷,被害人的行為屬正當防衛,而其中一滋事者汪某構成尋釁滋事罪,經薌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12月9日,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斷舌一吻」案一審判決 她咬掉男方舌頭屬於正當防衛

2010年7月6日凌晨1點過,在五桂橋附近一條沒有路燈的小巷,一對青年男女酒後「擁吻」,19歲的男主角張強的舌頭被對方咬掉三分之一。

  因無法接續,張強將劉倩起訴到成華區法院,索賠近12萬元。前日,成華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倩「咬人」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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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個案例個人覺得應該判為正當防衛:

男子殺死入室醉漢再審改判

2010年除夕夜,張福林陪著已經身懷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歡度除夕,武青的前夫王君在醉酒後不請自來。王君持刀闖入卧室,張福林和妻子雙雙受傷。被王君壓在身下毆打的張福林奪刀後向王君連刺三刀。隨後,張福林感覺到王君打他的力量越來越小,於是便掙脫開王君。此時,張福林看到王君的身上有血,便趕緊進行搶救,並讓妻子趕快撥打120急救電話,但這一切沒能挽回王君的生命。此後,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並存在防衛過當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對於這個結果,張福林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不應該有罪,提出了上訴。


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了100份刑事案二審的判決書,這100份里有4起判定「正當防衛」:

1、 編號:(2014)岳中刑一終字第73-1號

案情概要:為方便描述,把原告人稱為「小李」,被告人稱為「小紅」。判決書里稱馬某甲馬某乙張某1張某某看著太奔潰了。

小紅和小李因爭執相互毆打,小紅躲回家關上房門;

小李和其妻強行入室(小紅家過道),二人用木質工具毆打小紅;

小紅被打後摸出碗櫃的菜刀砍向小李夫婦頭部;

小紅丈夫見狀奪下菜刀;

之後小李親屬趕來打砸小紅家部分財物

傷情:小李經鑒定輕傷;小李妻子經鑒定輕微傷;小紅經鑒定輕傷

二審判決結果:判定正當防衛,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原告因身體傷害所致經濟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判決書鏈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4953bce-6571-4f43-a67925e6bbf7c12famp;KeyWord=%E6%AD%A3%E5%BD%93%E9%98%B2%E5%8D%AB|%E6%AD%A3%E5%BD%93%E9%98%B2%E5%8D%AB

2、 編號:(2016)粵06刑終583號

案情概要:為方便描述,把原告人稱為「小李」,被告人稱為「小明」「小張」

小明和小張在某農莊吃飯;

小李來農莊後看到小明,走近隨即毆打小明臉部。(看了後面的證詞知道小明是小李的舅舅,想了解他們的狗血恩怨可移步判決書)

小明和小李扭打,小張上前勸架被打遂回擊一拳;

小明拿起椅子砸向小李,後和小張一起與小李對打;

傷情:小李經鑒定輕傷,小明經鑒定輕微傷

二審判決結果:屬於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無罪

PS根據我看的其他類似案件的判決,這個案子被判互毆,故意傷害罪,原告過錯方可從輕判罰的可能性應該比被判「正當防衛」要大,此案一審判故意傷害罪,二審認定正當防衛,改判無罪。

判決書鏈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2abbcf3-514f-49c2-91be-cbe1b348bb96amp;KeyWord=%E6%AD%A3%E5%BD%93%E9%98%B2%E5%8D%AB|%E6%AD%A3%E5%BD%93%E9%98%B2%E5%8D%AB

3、 編號:(2016)豫07刑終252號

案情概要:為方便描述,把原告人稱為「小李」,被告人稱為「小紅」

小紅懷疑小李和自己丈夫有不正當關係,雙方已生矛盾;

某天,小李、小李丈夫小張及幾個狐朋狗友追至小紅宿舍門口;(小李丈夫居然也參加了)

小張等人踹開宿舍門進入,雙方爭執中小張被小紅丟來一個暖瓶砸中,暖瓶爆破;

為妻譽維權的小張左耳爆震性耳聾、聽力下降,經鑒定輕傷;

二審判決結果:正當防衛,宣告無罪

PS:被告作案時患雙相情感障礙(和鄧玉嬌一樣),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判決書鏈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da13998-6599-4eaa-86e5-6d4f724afe25amp;KeyWord=%E6%AD%A3%E5%BD%93%E9%98%B2%E5%8D%AB|%E6%AD%A3%E5%BD%93%E9%98%B2%E5%8D%AB

4、 編號:(2015)楚中刑終字第144號

案情概要:為方便描述,把原告人稱為「小李」,被告人稱為「小明」

小明兩人在燒烤店和小李兩人發生爭執,經他人勸解小明兩人離開;

小李二人各持菜刀追上小明兩人,小明兩人受傷;

小明用腳將小李踢倒在地(有證人稱小明方有人穿著迷彩服,剛退伍,哭);

小李倒地後小明繼續踢小李,將其打為輕傷

二審判決結果:小明二人「正當防衛」無罪,但因為小李被踢倒後,小明還繼續踢打,被判承擔民事賠償。

判決書鏈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b819a3e8-1a8f-4f31-b82e-f9bcf91fa289amp;KeyWord=%E6%AD%A3%E5%BD%93%E9%98%B2%E5%8D%AB|%E6%AD%A3%E5%BD%93%E9%98%B2%E5%8D%AB

因為於歡案要做選題,我在裁判文書網用「正當防衛」做關鍵詞搜索,搜出3600多個結果,加了限定詞「二審」、「判決書」、「刑事事由」後縮小為167個,因為時間限制最終只看了前100(時間2014-2017年),考慮到搜索關鍵詞的匹配問題,實際被判案例應該更多一些。


正當防衛的問題,在今天被搞的不清不楚的。但是,上世紀90年代,正當防衛的認定並不困難,而是清晰有力的。我記得93年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頒發的《法制教育讀本》中,對正當防衛的三種情況有明確的規定,並且舉例說明了:

1、反抗型正當防衛,造成當事人死亡的。

某甲是一個十六歲的男孩,其哥哥不學無術,橫行鄉里。某日,其哥大量飲酒後,出現嚴重的酒精中毒狀態,在對男孩多次進行毆打、虐待後,男孩掙脫逃離,其哥操起菜刀追趕。由於毆打時的傷害,男孩行動不快,眼看就要被其哥追上殘殺了,情急之下,搬起一塊大石頭正中其哥面部,血流如注,倒地身亡。

此案在當時被當場認定為正當防衛,不過,換在今天,我懷疑會認為是防衛過當。因為某些「法學家」會激辯,說男孩完全可以逃脫啊,或者呼救啊,或者……。

總之,面對犯罪,法學家很少去指責罪犯的責任和後果承擔,卻總是苛求良民。這不是法律精神,而是一種類似宗教的道德苛求。

2、保護型正當防衛,造成當事人傷亡的。

某甲是倉庫保管員,某日深夜巡視,遇到一個竊賊。某甲警告後,竊賊先動手,二人搏鬥後某甲抽出防身刀將竊賊捅倒,後不治身亡。

此案在當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理由是在搏鬥過程中的死傷,竊賊未停止侵犯。但放在今天,恐怕不是這麼簡單了,至少會賠錢了,說不定還會判刑。

3、互毆型正當防衛,造成當事人死亡的。

理髮店有師徒二人,平日關係不睦。某日,二人口角後,師傅操起椅子砸向徒弟,徒弟躲開後,慌忙之中也操起椅子砸向師傅。師傅到底後,徒弟又衝上去用凳子亂砸,打死了師傅。

此案在當時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理由是:徒弟砸倒了師傅後,就應該停止防衛行為。但徒弟因為擔心,而採取了過當的防衛行為,以致死亡。這算是防衛過當。

在今天,我懷疑此案會被認為是「互毆」+「故意殺人」,可能理由會是:徒弟完全可以選擇躲避,而不是對抗。

壞人可以殺人放火,好人卻無權保護自己,只能躲避,躲避,再躲避。只要有一絲躲避的可能性,你都無權保護自己。


這裡有一個


我覺得防衛正當的事件比被法院判為防衛過當的事件要多。大部分正當防衛的情況都沒上法庭,上法庭的大多是防衛過當。

題主在說」我印象里,中國就沒幾個正兒八經的正當防衛判決,自己知道的好像只有一個吧「的時候,忽略掉了一個」是否選擇走法律程序「的篩選過程,所以我覺得題主的認知可能存在偏差。

解釋忽略篩選過程對結果判斷的影響: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大部分正當防衛,律師會告訴當事人,別告了,打不贏的。而律師主張告的,很多是告他防衛過當能打贏的。

題主的」我印象里,中國就沒幾個正兒八經的正當防衛判決,自己知道的好像只有一個吧「,在統計學中有一個大名鼎鼎的名詞叫做倖存者偏差

空戰的例子這樣解釋:簡單來說,專家根據返航飛機翼部和尾部等位置中彈最多的特點,判斷出,如果要強化飛機裝甲,應該強化翼部和尾部。但如果僅僅根據返航的飛機上的彈孔分布,來研究該加強飛機的哪部分時,就忽略掉了「飛機被擊落」這個篩選的過程。


以上轉自人民網。我之前有看到這個案子,去搜到複製給大家。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海南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此次發布十大典型案例,涵蓋了立案登記改革、電信網路詐騙、食品安全、非法集資、禁毒、環境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多個群眾關注較高的領域,具有典型教育意義及警示意義。

這是其中一個典型案例。

三亞市陳某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2日18時許,陳某某和妻子孫某等人在三亞市某工地吃飯,同工地的容某、周某烈、周某明、紀某練等人也在隔壁不遠處吃飯喝酒。陳某某和妻子吃完飯後,繼續到建築工地加班。當晚22時許,容某、周某烈和紀某練等人酒後準備出去玩,在經過工地一輛水泥攪拌機時,看到孫某一個人在卸混凝土,便趁著酒勁對其言語調戲。從不遠處過來的陳某某見狀讓容某等人離開,此時周某烈用手摸了一下孫某大腿並問陳某某是不是想打架,隨後雙方發生爭吵。周某烈從工地上拿起一把鐵鏟沖向陳某某,容某和紀某練對陳某某拳打腳踢,接著又撿起鋼管追打陳某某。陳某某在被圍毆的過程中, 其妻子倒地,陳某某半蹲著用一隻手護住妻子,另一隻手拿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小刀亂揮、亂捅,刺中容某腿部,致其失血過多死亡,另外2人受傷。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陳某某是在被圍毆的狀態下實施的防衛,在其防衛中孤身一人,且面對的是三名手持足以嚴重威脅其生命安全的器械之人,其是在生命安全受到現實、急迫及嚴重威脅的侵害下,採取防衛,造成一名侵害人死亡、兩名受傷的結果,無論從手段和強度均沒有超出必要限度,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屬於正當防衛,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宣判被告人陳某某無罪。


有!

我高中同學的二哥,上的是某個煤礦職業學校,那種學校就是煤礦子弟學校,一群不務正業的不穩定分子,由於是大型煤礦,所以子女一般上學不好都會進入這類學校然後進入煤礦當礦工。某天,一群學校的混子拿著砍刀棍棒朝他衝過來就砍,這二哥莫名其妙就被砍了幾刀,二哥長的高大威猛近一米九,受了幾刀卻沒有失去反抗的意識,憑自己的強壯搶了其中一個混子的砍刀朝那群混子砍了幾刀!這幾刀不得了,一個混子被放倒,另外一個臉被砍到了,剩餘的混子看這情況嚇尿了,抓緊跑,二哥這時候也失血過多不行了,然後二哥和幾個混子被送到醫院搶救。搶救之後二哥沒什麼大事,差幾厘米砍到腰部神經,雖說傷重但修養幾個月就生龍活虎了!但是被二哥反手砍了的幾個混子就沒那麼好運了,一個人直接癱瘓了,那個被砍到臉的傢伙下頜都快掉了!倒霉的兩個傢伙??

事後,二哥才知道,這群混子認錯人了,砍錯了??自己長的和那人有點像,領頭的混子知道自己砍錯人了而自己又折了兩個兄弟怒髮衝冠,跑到正主寢室捅了好幾刀,扎到心臟,死了??這混子估計也是一死刑。

最後二哥除了醫藥費之外又得了十幾萬的賠償,癱了的和毀容的只能自己哭吧。這是正當防衛了吧


謝邀。

題主翻翻刑法、刑訴法看看嘛,先。

實體上,正當防衛成立的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程序上,既然不負刑事責任,那偵查部門就不會立案,因為立案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便一開始沒查清立案了,查明之後也要撤案處理的。

偵查部門硬要任性的立案也行,但是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發現是正當防衛的,會不予起訴,這是法定的不起訴。

訴訟還是講求個不告不理的,即便是刑事訴訟,沒有國家公訴把案件訴到法院,法院是不會啟動審判程序的。這也是法院消極審判的一個分支。

那麼檢察院會不會也任性的要訴呢,就算是會,但是法院絕不會陪著他抽風,會判無罪的,那麼檢察院就要擔負一個錯捕、錯訴的司法賠償責任,板子要打在承辦人身上的。

所以啊,別把檢察院想的那麼傻。

另外,公安也好,檢察院也好,承辦人可以呈請各種措施和處理意見,但是決定人卻不是他,要經過其直接領導和分管局領導和檢察長的多級審批決定的。當然,如果你覺得整個單位都沒有明白人存在嘛,那你贏了,我不辯了。


我朋友圈下處女座表哥的評論。。。


在國內,普通的正當防衛案件確實很多,只不過如同幾位答主所說,大多數本事案件事實清晰,而且造成的防衛後果一般也並不大,在偵查起訴階段就可以確定了。因為正當防衛屬於無責條款,也就是既不成立罪名,也沒有刑事責任。

比如在街上被飛車搶奪,結果失敗後轉為搶劫,在爭搶過程中致犯罪分子重傷;比如盜竊分子逃跑中,飛身撲倒,致犯罪分子輕傷等等,這些案件都不會進去審判程序。

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幾種:

最常見的就是事後打擊的,當事人把正當防衛理解成了犯罪後的合理私罰,在犯罪人已經失去繼續行兇的能力後,依然繼續進行打擊,比如把小偷抓獲以後,綁起來吊打;比如把搶劫的案犯打翻在地後,又補了幾刀。這樣的案件,肯定是要經過審判程序的。

再有就是事實不清楚的爭議案件,這裡可能說得不對,希望有大神可以補充@霍sir@霍浩,我再進行修改。在我的感覺里,正當防衛是具有舉證責任的,就是防衛的一方,需要證據來證明是正當防衛,否則的話就會變成爭議案件,需要通過審判進行。不知道這樣的說法恰不恰當。

最後就是造成犯罪分子死亡的案件,一般都要通過審判。這在中國是很突出的現象,也很好理解,公訴機關在出現死亡的事件中,繼續更加謹慎,很難直接在本機關環節定為正當防衛。

所以在中國的正當防衛案件會經歷層層的篩子,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會直接排除如制服搶劫犯造成輕傷這樣最為明顯的正當防衛,而到了檢察院,會在起訴前,排除另一部份通過取證,調查可以確定正當防衛的案件,所以為什麼最後被判正當防衛的案子少,是因為本身到了審判階段的案子,就有通過公安檢察機關篩選後的極大定罪可能。

高票答主說"檢察院承擔不起無罪的後果"以及"法院承擔著巨大的責任壓力",這本身是極為正確的,但是其結果卻不是評論區所解讀出來的"司法不公",這種壓力本身的存在,恰恰是司法發展想要的結果。

很多人會解讀出"司法不公",是因為普遍都有非黑即白的正義觀,大致可以表達為"犯罪分子不是人","犯罪分子寧殺勿濫","傷害犯罪分子的人比犯罪分子更應該保護"。

在檢察機關,承擔巨大的無罪起訴壓力,其實是法律"有利被告人"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的延伸。這也是個人和強大的國家機關之間不平等的弊端下的一種調節。因為一個案子一旦提起公訴,其被判無罪的可能就很小了,個人和檢察機關便處於一種名義平等的地位。所以才要通過風險,予以約束。

而在法院,防衛者和犯罪者道德上的優劣,並不會影響他們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也不會影響法律對他們的保護。所以我們不能先入為主的,認為法律一定要偏向防衛者。如果法院只要道德正確地支持防衛者就可以完全沒有責任和壓力,那麼犯罪分子和每一個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我們的利益,又有誰來保證。

舉一個案例,2013年,瀋陽市小販夏俊峰在擺攤期間遭遇城管暴力執法,爭執中夏俊峰用尖刀多次猛刺執法者胸部,背部,腹部,造成兩死一傷,最後提起正當防衛,辯護失敗,執行了注射死刑。

當時媒體和天涯都炮轟瀋陽中院,認為瀋陽中院和城管部門官官相護。可是真的是這樣嗎?中國暴力執法的城管可惡嗎,毫無疑問。那中國暴力執法的城管的利益還要保護嗎。法律的回答也是毫無疑問的。所以在這個案件中,法院確實可以得出夏俊峰使用了十分不恰當的防衛手段,他侵犯的利益,遠遠大於他所保護的。

那麼在中國,只要防衛致死就一定要承擔責任嗎?其實也不是的。有的答主也說的很清楚了,中國的法律也在進步和改善,對於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的暴力犯罪,防衛者享有無限制的防衛權利。這是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底線,不容踐踏。

那麼為什麼在那起的強姦殺人案中,防衛者不適用正當防衛。有的答主也說的很清楚,因為是事後防衛,補刀。很多人雖然一直在提正當防衛,卻不知道正當防衛意味著什麼。正當防衛是一項給予公民阻止犯罪被侵害的權利,而不是給予公民懲罰犯罪的權利。

這才是為什麼那麼多媒體報道的案件最後都不是正當防衛,更多的時候,防衛者都是在施行懲罰而非防衛。道德上或許正確,但法律上卻無法容忍。

不得不說,中國的正當防衛案件,判處該是偏於保守,但是中國的法治和司法在確實一直在進步和改善,確實依然有些落後,卻也擔不起一句不堪。

而對於題主所問的政治,是有些想多了。法律中的政治因素的確有,從對公權力的保留,對結社遊行的限制等等,都會有。而正當防衛根本不是公權和私人之間的問題,把這個硬靠在政治上面,腦洞開得有些太大。

最後,有@WarMonkey引用了強世功教授的&<法律共同體宣言&>,而且還將原文中抨擊"貪污腐敗的官吏和既得利益者"不知有意還是無意地"改為利益集團的統治",將其中呼籲民眾使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附會為法律本身就是惡源。這是多麼的諷刺。

那我也用強世功教授的話作為結尾吧

"因此,我們主張:妓女、流氓、同性戀、殺人犯和聖人、領袖、君子、活雷鋒一樣都有自己的權利,他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當我們可敬的道德先生們依賴所謂的道德正當理由,隨心所欲地敲詐勒索妓女,毆打、折磨流氓、同性戀和殺人犯的時候,能不對法律共同體的上述主張勃然大怒?「不打好人,難道不打壞人」,這就他們文革中得到強化的道德邏輯,而道德往往是權力的丫環,這已經不算什麼秘密了。 "

抵制專斷和特權,抵制暴力和混亂,維持穩定與秩序,捍衛公道和正義,現實改良與發展。這正是我們今天的歷史使命。


要考慮一個實際啊,如果法院最終判無罪,不管是什麼理由,檢察院就要吃大棒了。

所以,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正當防衛,在檢察階段就過去了。


其實很簡單。正當防衛一般在公安或檢察院的偵查階段就查清了。不用經過法院。所以會判例少。僅此而已


學點刑事訴訟法就知道了,公安、檢察院如果認定正當防衛,就可以直接放人了,無需到法院,真到法院了,法院如果認為是正當防衛,會退回補充偵查。


沒有人提鄧玉嬌案嗎?這個是當年鬧的很大,全國新聞報道。

鄧玉嬌事件,亦稱「鄧玉嬌殺人案」、「鄧玉嬌刺官案」、「鄧玉嬌殺淫官案

這個案子是按有罪判決的,但是免於刑事處罰。

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被告人鄧玉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經法醫鑒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依法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

鄧玉嬌案總回顧:被稱為標本展示底層社會生態_新聞中心_新浪網

鄧玉嬌案件專題--揭開鄧玉嬌案件的迷霧--荊楚網製作

2009年5月10日下午6點左右,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的政府人員鄧貴大、黃德智、鄧中佳等人到雄風賓館休閑中心夢幻城消費,其間三位官員要求服務員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但遭鄧玉嬌拒絕,三位官員惱羞成怒之下便試圖強姦鄧

起初鄧玉嬌力求和平妥協,希望雙方各讓一步,但對方作風惡霸無恥糾纏,其後鄧玉嬌在幾人衝突中,出於正當防衛目的慌亂場地抓起水果刀,刺傷鄧貴大和黃德智,隨後主動將對方送醫急救,撥打110自首。而鄧貴大則搶救無效死亡。其中過程,爭議頗多。 當晚,鄧玉嬌被羈押在野三關派出所。

5月11日,鄧玉嬌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巴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偵查中,偵技人員發現鄧玉嬌隨身攜帶的包內有治療失眠症的藥物,並決定將鄧送往湖北恩施優撫醫院檢查鑒定。

5月12日,巴東公安局將鄧玉嬌送進了湖北恩施優撫醫院,優撫醫院對其採取了「約束性保護」措施:其手腕、踝、膝等部位被約束固定,活動能力及範圍受到限制。基於未收到委託鑒定書,院方並未對其進行精神鑒定。在院期間,鄧玉嬌在病床上呼喊「爸爸,爸爸,他們打我」

5月12日,巴東警方首次通報案情:「5月10日晚,野三關鎮招商項目協調辦3名幹部陪同客人在鎮上一娛樂場所消費時,與一名服務員發生爭端,爭執中該服務員用水果刀刺破一名幹部的頸部動脈血管及胸部,致其不治身亡,另一幹部臂部受傷。

5月13日,巴東警方再次通報案情:「5月10日晚7時30分左右,鄧貴大和同事鄧某與黃德智一起吃晚飯並飲酒後,前往該鎮雄風賓館夢幻城休閑。黃德智進門後,發現夢幻城員工鄧玉嬌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詢問她是否可為其提供特殊服務。鄧玉嬌說,不提供特殊服務。黃德智聽後很氣憤,質問鄧玉嬌這是服務場所,你不是「服務」的,在這裡做什麼?雙方遂發生爭執。爭執中,鄧玉嬌欲起身離開,此時,跟在身後的鄧貴大說:「怕我們沒有錢嗎?」便隨手從衣袋裡抽出一沓錢在鄧玉嬌面前顯擺。鄧玉嬌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離開時,被鄧貴大按在休息室沙發上。鄧玉嬌欲起身,卻被再次按倒在沙發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鄧貴大連刺三刀,黃德智見狀欲上前阻攔,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隨後,鄧貴大不治身亡。

5月18日,巴東縣公安局第三次通報案情:「2009年5月10日20時許,鄧貴大、黃德智酒後陪他人到野三關鎮「雄風」賓館休閑中心「夢幻城」消費。黃德智進入水療區一包房,黃誤認為鄧玉嬌是水療區服務員,遂要求鄧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鄧以自己不是水療區服務員為由拒絕,雙方為此發生口角,鄧走出包房進入隔壁服務員休息室。黃認為鄧態度不好,尾隨其進入休息室並繼續與之爭吵。此時鄧貴大聞聲進入該房,亦與鄧玉嬌爭吵。鄧貴大稱自己有錢,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同時拿出一疊錢炫耀並朝鄧玉嬌頭、肩部搧擊。鄧玉嬌稱有錢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務。爭吵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鄧玉嬌即欲離開休息室,鄧貴大將其攔住並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又欲起身離開,鄧貴大再次將鄧玉嬌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黃德智見狀上前阻攔,鄧玉嬌又刺傷黃右大臂。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5月20日下午,鄧玉嬌辦理出院手續,被送回巴東縣看守所。

公安機關最初認為她涉嫌故意殺人,最直接的依據是:

  1. 造成了鄧貴大的死亡結果;
  2. 鄧貴大身中兩處致命傷,並且這個過程當中,黃德智上去阻攔還中了一刀。

該案件中的黃德智、鄧貴大要求的交易未發生,只能定為「異性洗浴」。 其他的證據尚在鑒別中,現在並不宜做出判定。「基本確認,前期爭執過程中,鄧玉嬌處在一個相對被動過程。」對鄧貴大行為的定性,警方表示,「黃德智與鄧玉嬌發生爭吵,鄧貴大過去,跟他的同伴共同表達一種不滿吧。」當記者問到鄧玉嬌感到了可能遭遇到的威脅,所以拔刀自衛的情況,警方指出,「這裡有個假想防衛問題,假想防衛是不會發生這種侵害,而是想像的」。

5月28日上午11點左右,《新京報》女記者孔璞和《南方人物周刊》記者衛毅正在巴東縣野三關鎮採訪鄧玉嬌的外婆。被當地不明身份的人圍攻毆打,並被強制寫下「未經當地批准不得擅自到此採訪」的書面材料,採訪獲得的錄音及照片也被強行刪除。

5月28日開始,當地政府便以「防雷擊」為由,截斷巴東市野三關鎮全鎮的電視廣播,寬頻上網亦被中斷。並且中斷連接宜昌至巴東的長江航運,所有長江船隻不能停靠巴東港。巴東市廣布便衣公安,嚴查車站、碼頭等有外地人進出點,並以「打擊違法犯罪,整頓治安環境」為由,把市內的外地人全部送到特定賓館監視。

巴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被告人鄧玉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經法醫鑒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依法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


有,並且多和慎重,覺得很多案子應該判正當防衛沒有判是因為,正當防衛的法律界限非常嚴格,而法盲或者故意法盲的人混淆視聽,企圖干擾法律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我不管判刑怎麼判,被威脅了我就正當防衛,也許我會被判刑。但如果我不防衛呢?我會死傷,二者選一。如果法律沒法做到公正,我也不需要奉為原則。在這個世界生存就是目的,如果法律保護不了我,我只能自己保護自己。

如何判是法院的事,如何生存是我的事。

某種意義上來說法律維護的是社會的利益,而不是個人,有人說沒個人利益那來社會利益。如果有了側重就必然不會公平。


如果樓主真的想了解此類信息,鄧玉嬌案一定要去了解一下。這個案件在法學界整體非常大,但是在民間卻幾乎是一邊倒。涉及到的就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和故意殺人傷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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