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做算不算看盜版書?

我在讀書時遇到這樣兩種情況,不知道算不算是看盜版書?謝謝回答。

1.我在某手機閱讀APP付費購買了幾本書,沒看完。

入手了kindle後,由於兩個平台資源不通用,就在網上找到對應書籍的免費資源在kindle上看,我這算是盜版嗎?我曾經為這些書付過費。

2.家裡買過實體書,我在網上下載對應的電子書到閱讀設備上,算是看盜版嗎?還是需要再次付費?


如果你要深究的話,算!

就像你買火車票,你只能搭乘你買的那個時間的那個車次,你也只能看你買的實體書或者那份電子書。


只要沒付錢就算


1/你網購了一包零食,啃了一半,能去超市啃另一半嗎?

2/今年生日送了份禮物給女朋友,情人節就送個祝福行嗎?


是盜版。

很多時候我們在為軟體或者書籍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付費的時候,我們多數情況下買的是一種「許可」,而不是這份「作品」。這也是知識產權制度與物權制度差別最大的地方。

在電子閱讀出現之前,我們買到一本書,我們可能會理解為我們買到的是「書」這種有體物,是一種實體的商品;但是電子閱讀出現之後,我們買到的是什麼呢?是買到了數據嗎?很明顯數據本身是不可能賣到一本書的價格的;那麼是在買作者的勞動嗎?如果是,當我們支付了對價之後,作者的勞動難道可以歸屬於我們嗎?

既然都不是,那我們支付的費用是什麼?其實我們支付費用,獲得的是一種以特定方式得到作品的方式,我們支付的錢也就是獲得這份作品的對價。但是包含在這個對價中的作品特定獲得方式,又是嚴格限定的。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內容,其中前三項分別是: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

雖然我們購買一本kindle電子書籍的時候,並沒有成文的合同來約束以上各項,但是依照交易習慣,我們可以認為,我們付款的時候,獲得的是關於在指定的購買者賬戶中,在不限時間和地點,對該電子內容複製一份或者多份(例如你有多個關聯到你的賬戶的kindle或者kindle app)的非專有使用許可

這一點也許有點難以理解。拿電視台賣節目做個比較。浙江衛視將跑男「賣給」愛奇藝播出,愛奇藝買到的並不是節目本身。他們雙方的合同一定會明確約定愛奇藝能夠將該節目放在什麼樣的媒體上,在什麼範圍內播出,能夠播出多久。實際上愛奇藝買到的,就是浙江衛視對愛奇藝在一定時間範圍內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跑男節目的「許可」。

回到作者的例子中來,買到一本書,無論是電子的還是實體書,買到的都不是這本書的內容,而是一種獲得作品的許可,這種許可又是受到各種條件限制的。如果你之前購買電子書的手機閱讀app不是kindle app,那麼你購買的就是在那個app平台上獲得(複製)作品的許可。如果你又從別的地方下載了同樣的一本電子書,由於下載的時候涉及到將電子數據複製,因此就是未獲許可的複製行為,自然就是盜版。同理,買到一本實體書,並沒有當然地買到在閱讀設備上獲得同樣一份作品的許可。因此也是盜版。


算「盜版」,因為你並為未獲得相應的版本付費。

但可以算作「並未侵權」,因為原作者已從你第一份付費版本中獲得了相應收益。你的行為對原作者的利益沒有造成事實損害。


算的。電子版權這點東西,實在讓人無語。


我認為算的。

Kindle還沒進入中國的時候,我買了個美亞的Kindle4,後來發現那個Kindle不能登錄中國亞馬遜,我在亞馬遜買的電子書都沒法推送到它上面。那時候我也做過類似的事情。就是買了正版的電子書,然後去找了一個盜版的電子書下載到我的Kindle上看。


我想說,看的肯定是盜版書,但因為平台不通暢,所以也是無奈之舉,看就看,不必給自己太大的道德壓力


算,

但這種站在道德制高點評判他人的感覺真爽!


你的行為屬於知識產權中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雖輕微,或者你並不自知,但下載盜版的電子書籍資源,由於產生了在網路意義上的複製,故而一方面侵犯著作權人的複製權利,另一方面基於使用亦然應當支付合理對價而未支付。故而汝之行為應當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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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註:相關條文將用斜體粗字標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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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這個讓我想起了當初買了育碧的正版結果被playu逼得不得不去玩盜版的我。。。。。


不用懺悔,以後注意了就是。

多掌握幾個電子書軟體,多看啊kindle啊什麼的,書資源可以互補一下的。

實在沒有電子書的,買實體書啊,好多書店也是有折扣的,亞馬遜、京東、噹噹…

幾年前還在網上下txt 或者mobi之類的免費(盜版)書看,但是排版、錯字等問題挺多,後來用多看用kindle,買書也不貴,一年一兩百塊錢加上特價和限免的就夠了。同時實體書一年也花三四百,相對來看電子書真便宜啊!

所以現在一直看正版書,習慣了也挺好的。

PS:學生沒收入的話,看盜版我覺得沒什麼,工作了賺錢了,有錢喝酒沒錢買正版書就挺操蛋的。


算,因為app和kindle分別是作者的兩個授權方,授權的範圍是有邊界的,就像你買過電影票沒去看,但回家下載來看,一樣是看盜版


這種要看著作者的聲明吧,沒有通用的法則。

好像微軟就是只要你買了正版,你就隨便用什麼地方弄來的資源安裝都行。


首先我強調我說的是書籍和電子書籍,不是計算機軟體或其它情況。

都算是看盜版。「盜版」指的是沒有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版本。

1.不同發行商發行的並不是同一版本,即使他們內容相似。你所支付的費用並不是只給作者一人,還有環節上其他的人和單位。

2.即便買了實體,你從網上下來看的還是盜版書籍(除非通過指定方式獲得官方正式發行的電子版本)。因為這個副本是其他人未經授權複製的,只要官方不授權、不洗白,這個電子版本就是盜版。

不過,如果你不用來向外交流或者傳播,可以在&<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現有的&>未授權的副本。當然,除了在有限制的用途下不需要支付報酬這一點,你什麼都沒有,所以不要以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像擁有正版一樣辦事。

如果閱讀APP沒有禁止你在APP以外平台使用,而在kindle是以通用格式來使用的話,你使用APP的版本是合理的。你只是對硬體設備「權利用盡」罷了,同時也並沒有使用kindle的版本。


感覺你問這個問題有一種不放過自己的感覺。不要上升的過高的道德層面去束縛自己


各個平台不能互通資源確實很無奈,我們為什麼要為同一份資源買單?


實體書和電子書這個版權分開,妥妥的盜版。至於kindle,當然也算。除非作者或者出版社特別允許,否則你這樣肯定盜版(如果你夠買的電子書是不加密的文件的話除外),順便告訴你 kindle有多個平台的app。當然是否盜版你不發出來還真沒人管,只回答是不是盜版


為什麼大家都說算呢?

不過我截至現在看到前面的答案都說的不算確定。

我只是想到遊戲的買賣了。

單機遊戲以前賣軟體,現在賣CDkey

買了cdkey不就可以隨意下載客戶端來玩了嗎?

那我為這本書付費了就相當於得到了這部作品的拷貝吧?

拷貝形式是有限的?

希望資深法律從業者來解答一下買一本書到底是買了這本書的什麼?

同理其他的媒體呢?


買了飛機票,不代表你上火車就可以不買票了。

當然算啊。。


算,不過盜版本來就沒什麼法律上的約束,都是道德上的,自己心安就夠了。


應該算

但是我有時又會想,既然我們買了書,不能同平台就是盜版,那麼我們買不就是服務了?書本身好像沒價值了。

上面看到微軟系統是一次付費,從哪裡下的系統都能認證為正版。感覺這樣賣的才是內容啊!像電子書這種東西,好像什麼都沒買到。書不是你的,服務也不是隨著付費不付費而改變(不花錢客戶端照樣用)。

所以我就是認為如今這種版權制度是有問題的,由作者直接賣出去的才是書,才是版權。書商只是在賣殼,賣他們自己的服務,生態。

然後我就心安理得地一次付費,到處看盜版啦


那些說慈禧幫我們給過盜版錢的就大概是用這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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