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村民打撈沉木會被國家沒收,而牧民撿到狗頭金卻不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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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相關物權法的意義和對到底什麼東西才算是國家的?兩起事件里不都是撿東西嗎?難道因為價值大了所以要沒收?一塊金子不值錢所以國家不要了?真的給人一種強盜的感覺,雖然也能理解有出於保護國家財產的成分在,也能理解出於對礦產,森林河流等資源的保護需要,否則老百姓都上山搶了,私開礦了,但是這兩起事件里,國家非國家的資源到底如何界定!?按價值嗎?很費解啊!?
9.潘某與劉某相約出遊,潘某在長江邊拾得一塊奇石,愛不釋手,擬帶回家。劉某說,《物權法》規定河流屬於國家所有,這一行為可能屬於侵佔國家財產。關於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權,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11年卷三單選第9題)A.不能,因為石頭是河流的成分,長江屬於國家所有,石頭從河流中分離後仍然屬於國家財產B.可以,因為即使長江屬於國家所有,但石頭是獨立物,經有關部門許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權C.不能,因為即使石頭是獨立物,但長江屬於國家所有,石頭也屬於國家財產
D.可以,因為即使長江屬於國家所有,但石頭是獨立物、無主物,依先佔的習慣可以取得其所有權
這幾個問題涉及先佔制度,我的本科生論文就是寫的先佔。我們國家物權法沒有先佔制度,那麼就缺少一個有效的法律制度來調整這個問題。所以,類似烏木、狗頭金這種無主物的歸屬就只能由各地方政府決定,地方政府如果想收就會有各種各樣的理由,而老百姓即便是懂法也無從尋求法律的保護。多說一句,我國否定先佔制度的原因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先佔制度與我過提倡的「路不拾遺、拾金不昧」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相衝突…這還是當年法律界人士給出的理由,且不說這種道德風尚現在還存不存在、有沒有意義,單是這種法律與道德強行捆綁的說法就讓我實在是無法苟同。
你撿什麼東西不重要,關鍵是你的身份。金子再值錢,那是新疆牧民撿的,人家有刀,政府說了沒有保護的必要。
木頭再怎麼不值錢,
那是漢人撿的,手裡沒有傢伙,需要政府幫忙保護。烏木定為國有,是因為傾向於將烏木定義為一種礦產自然資源,類似於但不限於珍貴的檀香木等資源。如果定義為無主的、獨立的、先佔先得會對國家自然資源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失(可能會過度的無限制的開採),而狗頭金恰恰不屬於資源,因為不具有開採性和它的偶得性,定義為先佔先得比較合適。
看了大家的回答,很好。於是很善意的給想要「挖烏木」的各位一個建議——找一位少民同胞簽個合同當合伙人再干。分一點錢給合伙人比全沒了好。
最嚴重的種族歧視,是五十六個民族五十五個加分。。。
何止沉木,郭嘉三更要你命,絕不留你到五更,大家洗洗睡吧。水表已拆
你講道理就算講贏,你以為有用?
當年很多地主也這麼想的。結果你也看到了。
這都能扯到民族問題……這是社會問題還是心理問題?可以改名叫 知乎吧 了……
一切都是按照法律
有的人,你跟他講道理,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講法制;你跟他講法制,他跟你講政治;你跟他講政治,他跟你講國情;你跟他講國情,他跟你講接軌;你跟他講接軌,他跟你講文化;你跟他講文化,他跟你講老子;你跟他講老子,他跟你裝孫子!你跟他裝孫子,他跟你講道理
所以說,在沒有個人財產的前共產主義社會, 你有什麼,木有什麼, 你必須上交什麼.你可以保留什麼.都是"王法"說的算. 換句話說,你違法不違法,什麼時候違法, 那也就是司法部門皺皺眉頭的小事.
記得以前在知乎上看的:明明打出了粉裝,你偏偏把它賣給npc.
打天下,享天下。TC被一群戰勝不了本性的當了家,能混到現在不錯了。(多虧了世界上最好的老百姓,幸?恥?)
價值大的都是國家的哦
不值錢的就不跟你搶了什麼法律?都是狗屁
心中默念
社會共產主義大法好~社會共產主義大法好~社會共產主義大法好~最後,沒錢沒勢替國家瞎撈什麼玩意兒?運費賺回來沒?具體法律的問題上面大家已經介紹很多了,我就說個「其他視角」。
這是一個當年生物競賽時候聽到的故事:某森林的千年古樹在一次暴雨中被雷劈倒了,森林的看守員剛打算處理這咳樹的時候遇到了一位日本學者(我也不造為什麼是日本人…)學者說,他對樹木有特別的情懷,願意出高價買下這棵死樹。守林員被感動了,就把樹賣給了他。
然後,看守員被判刑了。
泄露國家機密罪因為千年古木中含有的的生物學信息:千年來的氣候信息,空氣信息,水質信息等都是國家機密。
千年古木是有科研價值的,而不僅僅是塊木頭。古木如此,沉木啦,石頭啦想來也會是這樣的。
(這篇故事會一樣的故事到底是不是真的我沒有考證過…不過想來也是合理的)哪來那麼多條條框框、我來告訴你們真理:國家不要臉!
巨大的利益面前,道理不過是塊遮羞布。人皆如此。
中國是實用主義,講法還要講道德。撿和挖是兩個概念,撿到一塊礦石那就是撿了一塊石頭。組織人大規模挖礦挖木那叫採礦。
你和他講道理,他和你講法律,你和他講法律,他和你講政治,你和他講政治,他和你講國情,你和他講國情,他和你講道理。就這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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