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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一套婚前全款房,婚後戀人要求房產證填上ta的名字,你會怎麼辦?

既然是婚前全款房,那麼就是關於房子對方分文未出.

背景:儘管新婚姻法,對類似的情形做了解釋,但這種情況,被視作贈與的一種,也就是說即便是一方婚前全款,婚後已無貸款的房子,如果房產證上有對方的名字,視為對對方的一種贈與,如果有一天婚姻不幸終結,凡房產證上的人有權進行財產的分割.只是比例會考慮諸多因素,比如結婚年限等.


現在這類問題也來邀我了啊,謝一個吧……

說一下我的現實情況吧。

結婚N年的中年大叔了,不是知乎孩子們自稱的中年,是聯合國標準中年。

我和愛人結婚前都各自有房產,我們都沒有向對方提出任何財產要求。她只要求我的商業保險受益人應該改成她,毫無疑義。

她理想中的婚姻生活是夫妻一起面對柴米油鹽的困境並一起去克服和享受,所以她為了愛情放棄了北美綠卡即將可以轉公民的資格,回國了,而彼時的我除了房子幾乎一無所有。

所以我發誓要照顧她一輩子,要不要孩子,想不想工作都隨意。

這些年我們一起面對生活的困難,我收入還可以,衣食無憂,她被我嬌寵得越來越「大小姐」了,不過也經常吵吵鬧鬧,有時候特別生氣的時候,想想我許下的誓言,什麼都能過得去。

這麼多年了,只要她躺在身邊,無論在哪裡,我都能睡得特別好,一個人出差時,一定很難入眠。

回過頭去看,當年如果她提出財產要求,作為一種安全保障,用通常的婚姻價值觀看也無可厚非,畢竟人家犧牲這麼大來跟你生活,把下半生託付給你,我除了口頭誓言還能給什麼?

所以我也會答應,然而我們的愛情用什麼來衡量呢?日後當出現矛盾時我們各自會怎麼想?我還會像現在這麼寵她嗎?她不工作還整天買買買的時候我還會樂在其中嗎?她名下的房子裝修時我還會毫不猶豫掏錢裝修嗎?她家拆遷補償房子超面積需要貼錢時我還會毫不猶豫掏錢嗎(拆遷房也同樣沒我名字)?

現在知乎這類問題下充斥著等價交換的價值衡量,還沒結婚就想著風險回報、退出交易保險,唯獨少人談論兩個相愛的人要怎麼去經營愛情和婚姻……

有人有這樣的想法我不奇怪,然而當大量年輕人對此津津樂道,當我在這種問題下問「愛情」的時候居然被大部分人嘲諷的時候,我不知道這社會價值觀到底怎麼了,為什麼這麼缺乏安全感,

想想這倒是可以成為一個問題的,我還沒在知乎正經提過幾個問題呢……


我就是全款買的房子,我領證之前填上了老婆的名字。不為別的,就怕萬一有天我倆分開了,我老婆不至於到處租房住。我一個離婚男人,租房買房無所謂的。女人可不行。所以即使以後離婚,給老婆這個房子也是我的承諾。

題主不填名字也無所謂,就看你心裡老婆和財產孰輕孰重了。在我心裡老婆比財產重要一萬倍。這輩子就她了。


在執行上,房本上給配偶加名字,這種行為確實被視作有條件的贈予,所謂的有條件就是結婚,不結婚則贈予無效,結婚則贈予有效。

我覺得題主對於這個前提應該已經清楚明白了。

題目問的是「如果你有一套婚前全款房,婚後戀人要求房產證填上ta的名字,你會怎麼辦」,我覺得這套就寫自己名吧別瞎弄了,加名字影響滿五唯一的認定,賣也不好賣,手續還複雜,可能還要多交稅。

自己繼續持有這套,再買一套寫配偶的名字然後結婚,這就結了。

好處呢,第一產權清晰,這套全款買的房子還是你的,也不涉及共同還貸的問題。第二,不浪費購房指標,貸款利率上還能享受一次首套打折。第三,婚後共同還貸,相當於你也有份額,這波不虧。


問態度的話,我應該不會跟一個要求我房子加他名字的男人結婚,也不會要求對方加我的。

來說下一種婚前商量婚後才生效的加名,和婚後直接執行的加名。

第一種是婚前協議公證,如果談朋友掰了那份協議也就無效,注意公證處會要求你們結了婚後自行到國土局辦理加名,財產按書面比例分配,不寫比例默認各自50%。

如果還沒去更名就想離婚怎麼辦?——要麼強制對方執行完過戶再離婚,要麼協議財產分配。

另一種婚後加名,也是需要手續費,我就在國土局碰到一位大媽,他老公什麼都不管,自個兒拿著簽字來加名。

以上加名對賣房的影響是一致的,買方會加多顧忌和手續,尤其在限購城市。


我會再買一套夫妻共同的


就算離婚了 夫妻財產是共有的呀(如有相關房產業務可以諮詢我159-1878-3557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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