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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的法律制度是否應該廢除死刑?

修改了題目,這樣描述更加準確


成熟的法律制度,應當包含死刑,有明確的方法來約束死刑的使用。


成熟的刑事法律制度就是適合本國國情的,能最大程度保護國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非犯罪分子利益的(儘管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也需要保護),能實現公平、正義、秩序而非「人道、悲憫、法律精英專政」的刑事法律制度。

在經濟、社會、文明、宗教、國民素質高度發達,人口可能只相當於北京市一個朝陽區的一些歐洲國家,【暫時】廢除死刑,不會對本國正常的社會生活帶來很大負面影響。但在人口眾多、幅員遼闊、國民素質低下、經濟社會發展相當落後的國家廢除死刑,只會天下大亂。

道德快感、自我實現、職業利益、專業價值、社會名望、政治博弈。。。人生有不少利益,但在【是非善惡,大眾福祉】這條紅線面前,希望中國的死刑廢除派心中能有敬仰,有所懼。


我認為即使到了所謂的「成熟的法律」也是不應該廢除死刑的,而是只將其限定在侵害生命權法益的犯罪中。比方說故意殺人,法律的懲罰應是等價法益的懲罰或超出。侵害他人生命的懲罰只應該是剝奪侵害人的生命。當然還要將主觀態度考慮進去,先確定其所侵犯的法益屬於哪種法益,然後在將其主觀態度考慮,看是否有減輕處罰情節。


讀casebook累趴,逛知乎正好遇到這個我很有「回答欲」回答起來也不是特別麻煩的問題。

直接正面回答您的問題,我覺得成熟的法律制度與廢除死刑與否沒有必然聯繫,但是標誌一個法律制度的成熟與否,的確可以從它怎樣處理死刑來管中窺豹。

衡量一個法律制度的成熟與否,我認為標準不在於這個法律制度所規定的具體內容,因為不同的社會因為文化傳統、政治制度及其他情況的不同,利用法律這個工具,所希望捍衛的社會根本道德價值也會不同。然而,這個標準應當放在對於該法律制度形式、程序上的要求,譬如司法相對於行政、立法權的獨立,司法結果與審判準則對於社會的公開透明度等。許多時候我們對某條法律本身或它在某個案例中的應用表示不解或不滿,本質上是由這條法律在立法過程中的不公正或者司法體系在執法過程中的不公正導致的。如果它的立法和執法都具有程序上的正當性,那麼我們其實只能從倫理學、哲學層面上去批判,沒有資格再去責怪司法人員本身。

從這個角度上說,我所能想到的,成熟的法律制度在死刑議題上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法律明確的規定了哪些刑事罪行可能導致死刑,並對此有必要詳細的討論(如果沒有全面廢除死刑的話);

二是出於避免法律的僵化和武斷,對於所有涉及死刑的案件,應當根據具體案情應用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不應當出現:只要某個人做了某某行為,他/她就一定要被判處死刑的情況(在事實上可能出現,在形式上不應當出現);

三是法律系統對於判處的死刑的人數,罪行,行刑的日期等重要信息應當做到對全社會開放,這一點中國目前做的非常不到位。

一句瑣屑的題外話:雖然我的結論是成熟的法律制度和廢除死刑之間沒有必然聯繫,但目前廢除死刑或擱置死刑的使用已經成為了世界上的潮流,而巧合的是,率先廢除死刑的一些法律系統確實是相對完備成熟的。關於死刑在倫理層面上的辯論,可以在其他題下面再探討。


任何一個文明國家,即使其適用死刑,也不應當鼓勵適用死刑。


在生命面前,人權真的不算什麼。人權高於一切的定義本身就是錯誤的。


我認為任何刑罰的存在有著它的社會性,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就將法律與社會上的人文,環境,天氣,地理等客觀因素結合分析,所以,死刑是否應當廢除,有它社會需求的一面。

我覺得,對於現在的社會環境,廢除死刑是很有必要的,而非法律成熟的結果。同樣是孟德斯鳩,他說過這樣一句話,當人們對於失去安逸生活的恐懼大於失去生命,那麼死刑就應該廢除,而當人們對於失去生命的恐懼大於失去安逸的生活,那麼,就不應該廢除死刑,這句話,我想,應該可以作為答案。


成熟的法律制度會更多約束種種可能,死刑不再成為最有可能的懲罰方式——首先需要一個成熟的社會,應社會而生的法律才有約束力。


只要歷史仍在繼續前進,「成熟」就不存在。

我建議中國可以採用類似自願捐獻器官一樣的「自願放棄向加害者求刑(死刑)的權利)」選擇權,

這樣支持廢除死刑的人可以滿足自我的精神需求,

不支持廢除死刑的人仍可以保有最後的欣慰感,

互不侵防對方的選擇權,

一舉兩得。


是否廢除死刑,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態有關。在戰爭時期或者剛剛結束戰爭或者動蕩時期,人們對於死亡是多見不怪,此時保留死刑才足夠震懾犯罪。但在社會和平且經濟繁榮時期,死亡率大大降低,人們對於自由的追求卻大大增加,此時只需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即可產生足夠的震懾,也就是說此時適用死刑就會有失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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