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在院外搶救突發病人是否算非法行醫?有沒有相關法律保護?
相似問題:醫師在火車上或者路邊對路人進行搶救是否算是非法行醫?
被好幾位醫生問過相同的問題,我認為法律規定還是有漏洞的。
《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這兩條實際是存在矛盾的。根據前一條,醫師在註冊執業地點以外進行的醫療活動也是「非法行醫」;而根據後一條,對待急危患者,醫師又應該採取搶救等緊急措施。如果嚴格解釋,立法原意是醫師在註冊的醫療機構和執業類別內對病人進行搶救。所以醫生在院外搶救危重病人,僅從法律條文上來說是有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的。
但醫生的搶救行為同一般為了謀利的「非法行醫」有很大區別,情況緊急,也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所以也不致於構成刑事或行政責任。我們檢索法律資料庫,公開的案例中,也從未有醫生因此被定罪或處罰。
但搶救就有可能失敗,為了避免家屬事後糾纏,最好在搶救前明確是應家屬的要求施救,至少要有旁人作證,作為自我保護。
更新:
感謝 @DD RR 的指正,衛生部《關於對非法行醫罪犯罪條件徵詢意見函的復函》指出:
三、關於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問題
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其中,「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是指沒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場所。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非法行醫:(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采血車出車采血的;(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這對非法行醫罪的認定來說是很重要的參考。不過嚴格說起來,由衛生部來解釋《刑法》和《執業醫師法》的適用本身也是有一定問題的。
作為一名醫學生,表示儘力去做,不然良心上過不去。
一個夏天傍晚和母上在江邊散步 沒有多遠背後一聲巨響 回頭看兩個人躺在大馬路中間 車禍

大概一刻鐘以後救護車和警車來了 把傷者護送上車 我還叨逼叨逼的跟120護士陳述傷情 人家嗯嗯幾聲把我推下車了…
看著救護車走遠了 找個地方洗了滿手的血 就沒有然後了至於照片 是母上拍的 我後來問她你拍照幹什麼 她說怕你救人被訛上 這種事太多了當時真沒想這麼多啊說到這裡有點感慨出這事的時候還是醫學生 執醫證都沒拿 如果肇事者或者傷者險惡一點 可能我會吃不了兜著走確實路口監控可能會給我證明 但情感上的衝擊當時的我肯定沒法接受到現在 臨床上生生死死見得多了 搶救也經歷多了 遇到同樣的事 問問自己還會第一時間站出來幫忙嗎?我也不知道普通人在院外強求病人算不算非法行醫?
不夠成非法行醫,醫生執業地點並非構成非法行醫罪的要素,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只有在超出專業範圍行醫才有可能判定為非法行醫,我國法律鼓勵醫生救死扶傷,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拒絕對危重病人的救治,所以,在遇到緊急情況救人時,只要醫生急救措施沒有明顯失當,醫生就不用擔責任。
不認為是非法行醫。非法行醫其內涵應當是指以非法提供醫療服務為較為穩定的職業的,只有這樣才能構成社會危害性。而遇險救急顯然不應當被理解為「非法行醫」。但是正如 @lushark所說,「不必為行醫行為本身負責,但(且多數情況下)要為行醫後果負責。」
法律有衝突是正常的。為解決這樣問題,有些法律運用原則,比如「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不得非法行醫,是一般法;緊急情況下實施急救,是特別法條;如果有衝突,特別法優先。同時,依據「緊急避險」原則,為搶救生命,即使違背法律,也不必承擔法律責任。法律其實都是講理的。要不,誰那麼傻,會制定這樣的法?
按照這種邏輯普通人街上看到有人暈倒去幫忙給口水或者掐掐人中算不算沒有醫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路上遇到歹徒行兇制服歹徒過程中為了嚇唬歹徒說一句我是警察算不算假冒國家公務人員。。
屬於非法行醫,但是如果搶救成功不會有人來追究的,搶救失敗則有可能會成為被告。
搶救成功了,皆大歡喜;搶救不成功,就有可能吃官司。法律目前對這一塊的認定是不清不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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