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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電影審查制度是怎樣的?

現在有那麼多韓國電影都在吐指責警方和政府無能,例如是河正宇這些年拍的片子簡直是要逆天,「恐怖直播這種片怎麼能在韓國上映還票房不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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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民主化的國家(或地區),就不可能存在電影審查的。

很抱歉,韓國,1984年就廢除審察制度。

(1996年為了應付太多的少兒不宜電影,才出台了分級制度。)

這個問題,是2013年提出來的,換言之,晚問了三十年。

(同場加映:台灣廢止審察的年份比較不明確,大部份都同意,轉捩點是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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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電影一開始的審查是由日本侵略者制定的,意在通過文化更好的控制和奴役朝鮮半島,全力宣揚殖民統治,扼殺反抗侵略的苗頭。

主要內容是1922年的《興行和興行場取締規則》,1926年的《活動寫真和映畫檢閱規則》,1936年的《活動寫真和映畫取締規則》,1940年的《朝鮮映畫令》。

1961年到1997年是韓國的軍政府執政時期,朴正熙時代,四次修訂《電影法》(值得一提的是這個電影法是搜集日本侵佔韓國時所制定的電影審查而拼湊成的,這種法律的奴役性可想而知。),對於電影內容嚴格控制,以反共,維新為「政治正確」。

而全斗煥時代,《電影法》依舊嚴格把控電影內容,檢查重心由「性」和「暴力」轉化為對社會矛盾的揭露,對於反映別國社會矛盾政治壓迫的電影是可以上映的,而涉及本國則一概pass。

盧泰愚時代也是老樣子。

1997年韓國民主時代到來,金大中競選總統成功,1997年釜山電影節金大中公開承諾 「給予支援,不干涉」的原則下,廢除電影審查。

2000年電影振興法修訂,確定以年齡階段分級。

以下是有關韓國電影分級的內容

參考文獻:《電影審查》


套用豆瓣里有人說的一句話,韓國有改變法律的電影,中國有改變電影的制度。

韓國電影里對於政府警察政治家的批判很大,《熔爐》《追擊者》等等都是這樣。

這樣的影片在中國會被殺掉無數次了。。


韓國媒體分級委員會(????????)把電影分為以下幾類:

全部(?????):不限年齡。

12+(12??????):未滿12歲的兒童建議由成人伴隨觀賞。

15+(15??????):未滿15歲的兒童建議由成人伴隨觀賞。

18+(???????):未滿18歲禁止入場。

有限(?????):未滿19歲禁止入場。並限制劇院播映,同時禁止任何形式的廣告。(於2002年增設)

附上韓國電影審查制度的簡史

日本殖民統治時期(1910-1945),各方面控制十分嚴格

1922年,[日]「興行和興行場取締規則」

1926年,[日]「活動寫真和電影檢閱規則」(Motion Picture and Film Censorship Regulation),使韓國電影審查系統化。

1936年,[日]「活動寫真和映畫取締規則」。

美國軍事管制時期(1945-1948),冷戰意識形態

朝鮮戰爭(1950-1953)

李承晚的右翼獨裁政權(1948-1960),電影人被迫遵從執政當局設定的標準。

1955年,文教部制定了「公演物檢細則」。

第二共和國(1960-1961)時期,民間自律機構「映畫倫理委員會」,9個月後解散。

朴正熙和全斗煥的軍人政府(1961-1987),周密的計劃結合著對電影生產本身的嚴格限制性審查實施控制。

1962年之前,韓國沒有電影法,對電影的控制只能通過刑法、反共法和民法中的某些條款來進行。

1962年,韓國最早的電影基本法《電影法》(法律995號)制定,明確指出,韓國電影必須以生產優質影片為促進民族發展做出貢獻。

1963年,第一次修訂,實現1960年代韓國電影政策的核心,企業化政策和外國電影進口配額制具體化。之後又進行了若干次修訂。

1973年,第四次修訂,將韓國電影業完全納入政治機構的控制之下,成立韓國電影促進會(Korean Motion Picture Promotion Corporation),將電影公司的設立由註冊制改變成許可制,只允許了20家電影公司的電影製作和外國電影的進口。而且通過檢閱和優秀電影選定等,不允許製作與現存體制內容相反的電影。每年年初發表電影供求計劃、外國電影進口權補償和優秀電影製作獎勵、電影振興公社和配給協會運營方針等按年度的主要電影措施,由國家直接控制了電影產業。

1978年,成立公演倫理委員會(PPEC)以監督電影、視聽傳媒和其他表演藝術。此前,一直是文化藝術部負責審查電影和其他文化產品。

1984年,第五次修訂,許可制的電影製作和進口業改變成了註冊制,並把檢閱制改成公演倫理委員會審議制,但事實上,電影從業者依然認為,審議制跟註冊制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公演倫理委員會是由文化公報部所管理的半官方半民間的一所機構,負責審議的人員主要由各機關推薦,依然保留許多審查制度所遺留下來的規定。

1987年以前,公演倫理委員會可以在兩個階段審查影片:投拍前和影片完成之後。

1987年底,政府姿態性允諾停止在影片投拍前審查,但影片上映前,需向政府提交兩個拷貝,一旦影片中出現「有害」或者難以被接受的東西,影片仍然要返回製作者修改。儘管《電影法》第13款、《電影法實施條例》18款和《電影法實施細則》第6款對什麼樣的影片需要接受審查都有詳細的規定。公演倫理委員會仍對韓國國產影片做出強制性的規定:(1)當一部影片違背憲法精神或有損於國家尊嚴時;(2)當一部影片擾亂社會秩序和道德觀念時;(3)當一部影片有害於韓國與另一國的友好關係時;(4)當一部影片損害韓國人民的健康時。這樣的規定寬泛和模糊使得公演倫理委員會可以隨心隨欲地進行解釋。政府強調公演倫理委員會作為民間團體發揮作用,聲稱這樣的機構是不受控制的,但文化藝術部管理著這個團體,文化藝術部為其選定主席,公演倫理委員會每月要向部里提交工作報告,負責審查的11名委員中有4位是政府官員。

1987-1992,韓國逐漸過渡到新自由主義市場競爭體系,韓國政府也逐漸完成了從軍政到民主的轉化。

1995年,韓國《電影法》更名為《電影振興法》,並引入了電影義務納本制度,電影公司義務向韓國映像資料院提供電影拷貝以收集、保存韓國電影。

1996年,韓國憲法法院就「長山串鷹」對公演倫理委員會執行的電影審查制度的違憲申訴作出了違憲判決,宣布《電影法》所規定的電影上映前必須接受公演倫理委員會審查的規定,違背《韓國憲法》第121條第一款「所有國民享有言論、出版的自由和集會、結社的自由」所賦予的公民權利,認為電影審判是違法的:「從憲法精神出發,對完成片的刪砍是非法的。」之後類似的判決案件不斷積累,與此同時,韓國憲法法院還明確有必要禁止青少年接觸色情、暴力電影,提齣電影界建立自律的「分級制」。同年,韓國修訂了《電影振興法》,成立了韓國公演藝術振興協會(Korea Performing Art Promotion Commission)用於取替原有的公演倫理委員會,並對電影實行全體可觀看、12歲以上可觀看、15歲以上可觀看、18歲以上可觀看四個等級分類制度。

「長山串鷹」的電影人柳寅澤、洪基善因以光州事件為題材的電影《啊!夢之國》(Oh, Dream Naiton, 1988)未經審查上映被韓國當局拘留起訴。兩人在1991年5月向憲法法院提出了申訴。1992年,「長山串鷹」代表姜憲因反映教育改革的影片《打開緊閉的校門》未經審查擅自上映而被拘留。1993年,姜憲以公演倫理委員會電影審查制度違背憲法保障國民言論、出版自由和創作自由為名向韓國憲法法院提交了違憲申訴。

1998年,取消電影剪閱制度,以電影等級制度代替。每部電影的等級由民間組成的媒體分級委員會(Korea Media Rating Board)進行評級,對色情、恐怖、政治等題材也原則上不再限制。

1999年,金大中政府根據《電影振興法》成立了法定民間機構電影振興委員會,並將電影業選為政府重點扶植的對象。

2000年,電影振興法第二次修訂,完全刪除了「保留電影上映等級」的條款,並廢除了公演藝術振興協議會,由媒體分級委員會負責電影上映等級的分類審核,按照年齡將電影(包括預告片和廣告片)分為:適合全民觀看、適合12歲以上觀眾觀看、適合15歲以上觀眾觀看、適合18歲以上觀眾觀看以及限制反映等五個等級,並充分考慮到了在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未到某一年齡段的觀眾可觀看影片的範圍浮動。

不當之處,還望各位知友批評指正。


從審查到分級 韓國電影的騰飛

韓國於1998年建立電影分級制度。規定電影分為5個等級:全民、12歲以上、15歲以上、18歲以上可以觀看和限制放映。每部電影的等級由民間組成的"影像物等級委員會"進行評級。另外,對於網上的色情資訊,年齡限制提高至19歲或以下不能觀覽。這種分類只出現於不能在戲院上映,而只能以錄像帶或影碟發行的電影。——維基百科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國觀眾是看不到韓國電影的,在今日,或許觀眾和電影研究者對近十年來的韓國電影相當熟悉,但是如果把眼光放長遠一些,產生隔膜是毋庸置疑的,這也是我們需要《韓國電影史》這樣一本書的原因。它的功能簡單明確,以編年史的線路來梳理韓國電影,向韓國以外的讀者介紹韓國電影(書的幕後推手是「韓國電影振興委員會」,你大致可以看出此書的官方色彩)。但這本書的奇特之處在於,它的實際編撰者有三十餘位,從而在編年體的框架內有自由跳躍的寫作方式,這種方式或許使書的結構存在某種混亂,卻也能讓韓國電影史有了前後響應的連貫性。

  如果我們全面審視這本電影史,會發現一個名曰「審查」的幽靈一直居住其間,是這本書的許多撰寫者都很難規避的一個問題。這個「幽靈」具有非常強烈的政治色彩,一直影隨身動,緊跟韓國的政治時局變化。電影初傳入朝鮮半島時,朝鮮王朝根本就沒有什麼審查的概念,最多派個警察去看場子,因為「眾多觀眾聚集在黑暗場所,難免會發生點小摩擦」。隨著日本對朝鮮的殖民入侵,電影審查制度的建立是自然而然的事情。這種審查很明顯是為了限制民主主義言論的表達,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日本更是在韓國強化了電影審查,在1940年制定了「韓國映畫令」,把「褻瀆皇室尊嚴和損害帝國威信」作為法令的基礎。此時對於拍攝電影的限制完全是一種政治上的需要,是對確立日本「宗主國」地位的意識的強調,如果我們把目光從朝鮮拉回到日本,就會看出兩處審查政策的不同,黑澤明在他的《蛤蟆的油》里曾經說過:「我認為,那時內務省的檢查官們一個個全是神經不健全者。他們都是迫害妄想狂,都有虐待狂、受虐狂和色情狂的性格特徵……他們把外國電影里的接吻鏡頭全部剪掉,凡是女人光著腳或露膝的畫面,也一律剪掉。」他所要爭取的自由表達顯然與韓國的電影創作者們是有區別的。到1948年韓國政府成立,審查依舊陰魂不錯,軍人掌握政權時期,審查只是換了個基調而已,「不許攻擊政府」肯定是必需的,反共意識形態更是審查者的普遍共識。軍政府搞出了事前審查制度,並且為此不惜在1962年修改了憲法,以保證這種審查制度不違憲。

  當然,如同任何一種醜陋的制度一樣,苛刻的、自利性質的政府審查行為不會永遠存在。從1984年開始,韓國政府開始廢除事前審查制度,政治鉗制大為減少。令人意想不到然而又在情理之中的是,審查的鬆綁帶來的是一股色情影片的熱潮。這或許也是重視保護青少年的中國廣電部門遲遲不願意推行電影分級制度的一個原因。而韓國的電影分級制度在1996年開始推行,這一回憲法沒有扮演絆腳石的角色,憲法裁判所多次認為電影振興委員會推行的分級制度所含有的對電影的分級審查是違反憲法的,甚至認為給電影分級的機構都是「屬於憲法禁止的審查機關」。

  可以明確的一點是,審查與人類的自由表達權利一直是相生相伴的,分級制度並非審查的完全終結,之所以在分級制度確立後,韓國電影的題材呈現多元化的格局,過去不能碰的敏感問題也出現了重大突破,完全在於創作人員的自由表達權得到了放大。過去的審查制度(無論是日佔時期還是軍政府統治時期)充滿黑箱操作,並且還有惡法保護,它不僅讓一部電影無法上映,成為了禁片,而且事前審查制讓許多電影創作早早就胎死腹中,連拍攝都不可能。分級制度同樣也保證了觀眾的選擇權利,一個文明社會的成年公民有權利選擇他想觀看的任何電影,對青少年的保護並不意味著對成年人意志的限制與踐踏。當然,任何「好」的制度不可能一日促成。韓國電影審查制度不僅依附於電影工業本身,更多的是韓國政局的縮影,當軍人政府下台之日,電影的蓬勃發展已經勢不可擋。第一部給韓國電影帶來國際聲譽的《生死諜變》,直接觸及了韓國與朝鮮之間的間諜戰,這種題材的開發在過去是不可想像的,電影不僅在韓國本土取得了票房成功,而且還打開了韓片在日本與香港的市場,成為了韓國電影興起的標誌。不僅南北問題不再成為禁區(《義兄弟》也受惠於此),而且韓國電影創作者也有了可以反思自己國家的歷史問題的可能,無論這種嘗試是否成功。李滄東和奉俊昊都在自己的電影中對光州事件做了微妙的表達,而金志勛導演的《華麗的假期》更是直接展示了光州事件中政府軍隊對民眾的鎮壓。審查的鬆綁讓電影的類型創作有了巨大的空間,韓國已經成為了一個恐怖片生產的大國,這在過去是無法想像的,金知雲的《薔花紅蓮》甚至讓好萊塢買去了改編權。林常樹導演的《那時候那些人》將朴正熙總統被刺事件加以戲劇化,結果引起了軒然大波,漢城地方法院要求電影刪除開頭和結尾的片斷,引起了電影公司的不滿,做出了在判決之前提前公映的舉動,這次對電影的干涉與審查沒有多大關係(否則影片決無上映的可能),而是影片涉及的事主親屬告到了法院。像這樣的爭議反而是一種進步,所有問題可以公開討論,而不是像過去那樣黑箱操作,無聲無息。

  韓國電影在21世紀的飛躍,從苛刻審查轉向分級制度是一個關鍵性的因素,我們看完《韓國電影史》,就會明白書的編者序中的那句話的分量,當人們探究韓國電影何以成功時,作者的回答是———「舊制度和審查,首先必須廢除」。

原文參考從審查到分級 韓國電影的騰飛


韓國政府對本國影視產業實行的是「援助但不干涉」的原則。

1997年廢除電影審查,積極開展電影振興政策。1999年成立韓國電影振興委員會,電影被選為重點扶持對象。2000年取消了電影審查機構,由影像物等級委員會負責電影上映等級的分類審核。於此,韓國電影法發生了重大改革,廢除審查制度,確立電影分級制。


覺得中國的審查制度跟明清的文字獄相比 也好不到哪去了


個人認為真正民主化的國家是不應有電影審查制度的,因為對電影進行絕對的審查必然涉及價值觀的選擇以及以何種價值觀作為主導的問題,而把某種價值觀強加於文化創作領域無疑是對公民言論自由的侵犯,所以現今民主國家一般都已廢除了電影審查制度。

但個人覺得真正讓人棘手的問題不在於電影審查亦或是電影分級制度本身,而在於背後的電影創作的言論自由及其與公共利益之間界限的把握。個人存在三點疑問,大家可以思考思考:1、首先,言論自由的界限是在哪裡?2、對於以某些不為社會傳統觀點所接納的新思維、新觀念為指導製作的電影,我們是否有足夠充分的理由進行干預或限制?如果進行干預或限制,如何確保過程的透明度與程序的公正性?3、如何避免公共利益淪為侵犯表達自由的工具?

本人是讀法律專業的,從開始學第一門課時,老師恰好也是以電影審查為例引導我們思考的,對於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問題,自己其實也無法給出一個令自己真正信服的答案,以上我提出的問題僅供大家參考!!!


記不太清了,但是電視節目都是先播、再審


請問一下,大陸的電影在韓國上映,有沒有什麼公文或是硬性的要求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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