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土地是公有制而包括美國在內的絕大部分國家是私有制?

郎咸平說房價過高部分原因是因為中國土地掌握在國家手中,我們是否能仿效美國實行土地私有制?


不就是當年給老農開了個空頭支票嗎?這麼明顯的一個歷史遺留問題,扯什麼中國人均國土面積比美國小,扯什麼私有制沒有作用,你們就不覺得羞恥嗎?

全球人均國土面積從後往前排,中國排第十,換句話說還有九個國家的人口密度比中國大,這九個國家分別是孟加拉、日本、印度、菲律賓、越南、英國、德國、巴基斯坦、尼日尼亞。這九個國家裡面有幾個國家的土地是公有制?日本的人口密度近中國的三倍,怎麼他們不實行公有制?

全球人均耕地面積更不用說了,200多個國家,中國排前150名,怎麼中國後面的那些國家就不施行公有制?

至於@李建秋 的這個說私有制沒有作用的答案李建秋:為什麼中國土地是公有制而包括美國在內的絕大部分國家是私有制? 就更有意思了,典型的「皇帝的金鋤頭」想當然一例,大概是被欺負久了以至於不知道正常的世界長啥樣?

在美國的法律體系里,關於政府徵用私人財產這類問題,有兩個點是非常清晰地:

第一,不管有沒有給予A公平的補償,政府都不能為了將財產轉讓給B這一目的而徵收A的財產;

第二,如果是為了未來的公共利益,美國政府可以徵收A的財產(賦予等值的補償),典型的栗子是釘子戶鐵軌改道這種問題。

李建秋認為政府有對「公正的補償」和「公共使用」的定義權,所以(你懂得?):

第一,什麼叫「公正的補償」?誰來決定「公正的補償」?

第二,什麼叫「公共使用」?誰來決定「公共使用」?

這兩個問題里的「誰」,很明顯的是指美國政府。

對於第一個問題,李建秋想當然的認為當然是政府有決定權。在一個權力決定很多事情的國家呆久了有這種想法無可厚非。然而美國是個市場經濟國家,資產價格可以由市場來明碼標價,所謂公允價值。所以第一個問題很容易回答,誰來決定「公正的補償」?當然是市場。

當然,在非市場經濟體制下這的確是個非常有意思的問題,比如說在朝鮮,誰來決定「公正的補償」,有補償嗎,我覺得不要泥命就不錯了吧,還想要補償?

這第二個問題,「公共」這個詞的內涵的確非常難以界定,美國法律體系里這個詞的內涵的確可能變得更豐富了,特別是在經濟議題方面。事實上,美國相當數量的「強拆案例」,焦點都在於「是否用於公共利益,是否有特定人群獲益」的判定上,當然這個判定權是屬於法官的。

李建秋提到的離現在最近的一個案例是凱洛案,他關於這個案例的論述也是最多的,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到底是怎麼回事(參考KELO V. NEW LONDON和凱洛訴新倫敦市案(組圖)-搜狐滾動):

 新倫敦市是美國東北部康涅狄格州一座小城市。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小城經濟狀況一直不好,財政稅收和城市人口持續下降。1998年,全球著名大製藥商輝瑞公司在新倫敦市附近建了座研發中心。看到機會來了,新倫敦市市政府授權市政府控制下的一家私有實體—新倫敦市開發公司—對城邊一塊地重新進行規劃,希望在輝瑞公司的牽頭下,實現更多招商引資計劃,2000年,市府批准了開發計劃,把地批給了開發公司。

 這片地共計90英畝大小,涉及115戶居民和商家。開發公司打算出價把它們全買下來,但其中15戶不肯賣。15戶中的9戶即本案原告,凱洛是他們的代表,她在這片開發用地上有所小房子。結果,新倫敦市市政府決定動用「徵用權」。市政當局命令開發公司(私有實體)充任市府合法指定代理,強行徵收15家「釘子戶」的地產。

業主把市政當局告上了康涅狄格州法院,控告市政府濫用「徵用權」。這些居民的控告依據,是美國憲法第五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不給予公正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雖然憲法正文沒有述及徵用權,但第五條修正案在對徵用權加以限制性規定的同時肯定了它的存在。其限制在於:(1)這一權力的行使必須是為了「公用」;(2)私有土地被征後要有「公正賠償」。凱洛和其他上訴人上告的理由即他們認為開發公司所陳述的經濟開發目的,與「公用」不符。

(州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同意對部分地區的開發權,同時否定了對部分地區的開發權。雙方對這一結果都不滿意,於是上述聯邦法院。)

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1984年以來接手的首例徵用案。近20年來,美國各州和市政府不斷擴大「徵用權」,而且常常是出於發展經濟的目的。除了「經濟發展」屬否「公用」之辯外,凱洛案另有一個情況,那就是至少在表面上,負責規劃土地的開發公司是一家私有實體。因此,原告爭辯說,政府把私有土地從一個個人或公司手裡奪走,再轉給另一個私人,而僅僅因為後者能使這塊地產出更高的賦稅收入,這是違背美國憲政精神的。

  2005年6月2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數,對本案作出判決,支持新倫敦市市政府。組成多數方的5位大法官分別是約翰·保羅·史蒂文斯、安東尼·肯尼迪、戴維·蘇特、史蒂芬·布雷耶和魯思·金斯伯格。判決意見由大法官史蒂文斯執筆。另外,大法官肯尼迪也同時出具一份配合意見,更詳細地補充說明了對經濟開發的司法審查標準。史蒂文斯在意見書中稱,在有關土地使用的決議里,應給予當地政府較寬的自由裁量權:「該市確已非常仔細地制訂了開發計劃,相信能給社區帶來可評估的利益,這個利益包括,但不局限於提供就業機會和增加稅收。」

(反對派法官也寫了相應的反對意見。)

判決出來後,有多位原告表示他們將進一步尋求其他手段,繼續抗議對他們家園的攫奪。然而,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後,凱洛和其他幾位居民剩下的唯一合法途徑只可能是在市政府賠付時,力爭一個公平的要價—該市已準備花160萬美元收購15戶的地產,有關官員之後宣布了將徵收的土地租回5年的計劃。最終市政府同意將凱洛的房子移到市中心,並且支付了數額巨大的賠償。

 由於招商引資失敗,凱洛案判決兩年之後,市政府徵用的土地上並未進行任何開發。2009年11月,在徵收規劃中擔任重要角色的輝瑞公司宣布關閉在新倫敦市的研發中心。

  凱洛案已經塵埃落定,然而它所造成的廣泛影響仍能繼續看到。在判決之前,美國有8個州明確禁止以發展經濟為由(清除枯萎城區例外)使用「徵用權」。截至2007年,美國50州中的42個州立法限制以經濟發展為目的的土地徵用,其中21個州明確禁止了類似凱洛案判決的財產徵用。2005年7月4日,華盛頓時代周刊聲稱,這一判決已經激勵了新澤西州Newark和密蘇里州Arnold兩地的官員有所行動。一份對超過1萬起依其申述為「濫用」徵用權的個案進行研究的報告證實,正如反方意見所預言的,低收入少數族群將最有可能領教凱洛案里所顯示出來的權力,其他可能受影響的還包括住在碼頭區或舊城區等的中下階層居民。

所以整件事真的如李建秋所說?看看凱洛案對美國司法系統的影響?在判決之前,美國有8個州明確禁止以發展經濟為由(清除枯萎城區例外)使用「徵用權」。截至2007年,美國50州中的42個州立法限制以經濟發展為目的的土地徵用,其中21個州明確禁止了類似凱洛案判決的財產徵用。

法律漏洞的存在是非常正常的,問題在於漏洞發生後的處理方式。凱洛案的發生直接影響了美國立法,美國對私有財產的保障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我不知道為什麼,這種良性發展的案例在李建秋眼裡成了反面證據。


紅色是美國聯邦政府擁有的土地。具體點還可以看下面這張圖:

加起來,僅聯邦政府就有28%的土地。州郡市政府控制的土地都算上,差不多要過半。

而中國是單一制政府,各級政府控制的土地都算國有。從法律上說,中國所有建設用地都是國家所有,出讓使用權。其他土地大多數是農民集體所有。中國建設用地有多少呢?6億畝,從寬計算為10億畝,也就是66萬平方公里,怎麼算中國也是集體用地佔多數,國有土地比例連美國聯邦政府的都比不上,更不要說和美國整個政府體系相比了。

當然,中美的「國有」不能簡單地等同。中國的國有土地大多是高價值城市用地,美國聯邦政府的土地以荒地居多。同時,中國城市土地名為國有,中國轉讓使用權實際上等於轉出產權,待房產稅推出後,不意外的話,眼下的70年使用權會自動順延,從而製造事實上的土地私有。總之,從土地所有制和使用權分配來說,很難說中美哪個更「國有」。

最後,針對你的房價評論說一句:在實體經濟規模相當的情況下,美國人口是我們的五分之一,可居住可耕作面積是我們的兩倍,土地和房產價格當然會更低。更何況我們的房價是沒有房產稅的價格,他們的房價是帶著房產稅的價格(即買了不算完),本來就沒有很多可比性。

相關回答:

馬前卒:溫州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自動續期不收費一事對未來的中國將會產生什麼影響?

馬前卒:人們買不起房子是因為房子價格太高,還是因為我們的工資太低?


土地問題的核心不是所有制的問題,而是土地徵收制度,我加粗是生怕你看不見。即便是土地私有的,但是如果政府能夠強制徵收,那你私有制有個J8用?

所以第一點就是,美國土地的徵收制度到底是什麼樣的?是不是傳說中的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翻開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沒有公正的補償,私有財產不得為公共使用而徵收。

現在請告訴我,這句話什麼意思?

第一,什麼叫「公正的補償」?誰來決定「公正的補償」?

第二,什麼叫「公共使用」?誰來決定「公共使用」?

1896年之前,美國的土地徵收確確實實就只有什麼道路,學校,軍隊之類的,但是1896年發生了布拉德利案,從這個案子起,「公共利益」的概念就被擴大化了,然後在1954年的伯爾曼案又一次大大擴張。

而在1981年的波蘭鎮案,1984年的米的基夫案,以及2005年的凱洛案,所謂的「公共利益」的解釋被擴張到了極致。

什麼叫「公共利益」?

為了城市改造徵收了你家土地,算不算公共利益?算

為了城市的美感徵收了你家土地,算不算公共利益?算

為了讓通用汽車公司在這邊建廠,徵收了你家的土地,算不算公共利益?算

為了開發一個商業區,徵收你家的土地,算不算公共利益?算!

這不是我憑空想像的,因為波蘭鎮案本身就是底特律為了通用汽車公司建廠,遷走了波蘭鎮社區的居民,所以才打的官司,而凱洛案,就是因為美國康州新倫敦鎮要規劃一個州立公園,其中有商業區,當事人凱洛女士質疑政府征地目的是否為了公共利益打的官司,這個土地徵收是不折不扣的為了經濟開發為目的的,官司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5:4的裁決駁回拆遷戶上訴,支持政府強拆。

實際上六七十年代,美國政府都不知道強拆了多少黑人住所。當年的美國強拆你以為比中國好的了幾分錢?

所以美國的私有土地是不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是,但是不妨礙政府徵收它啊。

我本來想吐槽某個歷史老師的,想想算了。都吐槽過好多次了。


我們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基礎就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土地就是最大的生產資料。

如果改變這一制度基礎,不僅會動搖,而且會直接顛覆建立在此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

如此大的改變,現階段和可預見的將來內,並不現實。


因為人地關係不同。中國長久以來的核心問題是人地矛盾,也就是勞動力相對於土地的絕對過剩。中國的耕地面積極其狹小,山多,耕地極其零碎,缺少大片優質耕地。農業社會自不必說,即便是如今,中國的主體已經進入到工業社會,中國的農業人口仍然相對於耕地而言絕對過剩,需要繼續降低為如今的1%,才能勉強實現農業的初步現代化。

在這樣的背景下,土地相對於勞動力而言處於絕對稀缺地位,人的勞動作為一種「過剩品」,實質上是經濟學角度上的「負擔」(當然,考慮到社會的進步和工業化過程,這裡的負擔並不是真正的負擔,只是相對於農業生產的負擔,考慮到有些人會惡意摳字眼)。換句話說,只有有人沒地種的問題,不存在有地(這裡的地指的是連成片的優質耕地,不包括山溝里的細碎耕地,考慮到有些人會惡意摳字眼)沒人種的問題。

這時,土地是一種絕對並且有限的資源。在私有制背景下,資源會自然發生集中,而土地的總量又不會擴大,因此土地的兼并會導致非常嚴重的社會後果,就是造成短時間內的大量失業。這樣的失業是城鎮工業所無法迅速吸納的。

而美國則不然。美國有極其大量的優質耕地,耕地是絕對過剩的,制約美國農業產出的核心要素是勞動力。對於歷史上的美國農業,只要多投入勞動力,就能有多產出。而更多的土地則意義不大——已經有太多的地沒人種,或者沒人認真種了。

在這種背景下,美國的土地私有根本就不是什麼太大的問題,因為土地根本不是生產的核心要素。即使我當真因為馬太效應失去土地,你想獲得農業產出,就必須雇我。而由於勞動力的稀缺性,你不可能像在中國一樣,只用一個生存工資就僱到我。總賬算下來,土地兼并的收益遠遠不如中國高,而土地兼并的成本則大大提高(這並不會徹底避免土地兼并,但讓土地兼并變得不會動搖社會根基,考慮到有些人會惡意摳字眼)。

中美都是從農業時代過渡而來,農業時代的邏輯必定會代入工業時代。這不僅僅是一個心態問題,更是一個實際存在的問題。對城市的規劃來說,一個城市的資源,包括水、交通、物資運輸,以及廣義的就業崗位,所能容納的人員都是有限的。並不是像我們幻想的那樣,只要有土地,那就大可以對城市進行擴張。這就使得城市中的土地,雖然看起來有得是——人居住開工廠寫字樓用得了多少地?但其實仍然是稀缺的。在城鎮化及准城鎮化人員絕對過剩的基礎上,這種稀缺不直接表現為土地,但會間接反映在土地上。因此,中國的城市表現出了與中國這個國家相似的特徵,那就是——擁擠,極其的擁擠。雖然城外仍有不少的空地和農田,但這座城市本身是無比擁擠的,因為城市的資源無法容納人口了。至於美國同樣也有擁擠的大都市像紐約,但它遠遠無法構成美國的主旋律,因為整個國家層面的土地並不稀缺。美國絕大多數城市的容納量也足以容納城鎮及潛在的城鎮人口。比如典型的大城市舊金山,洛杉磯等,城鎮容納量的高很自然地就體現為城鎮可以以比較扁平的姿態進行擴張,而中國不可以——即使我們城市邊上有土地,那也仍然不行。

這個一以貫之的邏輯使得中國的土地仍然不能私有化,否則,兼并所帶來的社會負面效果是我們所無法承擔的,即便這樣兼并背後暗藏著可能的效率提升。

而對於美國,土地的私有化實在算不得什麼大事。反倒是人——美國最無法承擔的,是人的劣化。


郎咸平要一切私有化,茅於軾要一切靠外國。還總有人說這倆人是特別愛國特別高瞻遠矚。

說來說去還是共黨原罪論。

別人是全民選舉制,別人富有;中國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中國貧窮。

結論:選票才是一切的根源。

別人是土地私有制,別人都買得起房;中國是土地公有制,我買不起北上廣深市區的房子。

結論:私有制才是一切的根源。

別人都不說中文,別人都有創造力;中國說中文,中國人都沒有創造力。

結論:英語才是一切的根源。

總結:如果外國有什麼而中國(可能)沒有,一定是中國做錯了;如果中國有什麼而外國沒有,那麼這件事一定是錯的。

最後說回來:非要談什麼私有制,我且不說私有了以後你搶不搶得過那些巨富,你知道西方年輕人解決住房問題的主要方式是什麼嗎?


其實我們國家的土地就是私有制啊……

連這個問題都看不清,還混毛線啊。

在過去舊中國封建社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皇帝是不是就可以把土地全收上來?那些地主老財的土地又是誰的?其實皇帝可以擁有的土地,就只有皇莊啊,

而在新中國,土地都是人民的,國家的,但是呢,人民,國家又只是一個抽象的事物,具體落實下來,其實土地還是自己的,只是就是將所有權變成了使用權。

現階段,按照現在的土地流轉政策,土地使用權是誰的,土地就是誰的。

中國特色的土地私有制,相對於其他國家的土地私有制相比,我們對於權利與義務做了一些修改,就是輕權利輕義務~例如說土地稅。

說實話,把土地證上的使用權改為所有權,只是字面改了,但是要加土地稅,你們誰干?

以明朝為例,如果農戶收成不好,為了繳納田稅,不得不拋售土地,長此以往,土地都集中在少部份人手裡,就是風險抵抗能力較強的士紳階級。

也有農戶為了逃避稅收,就把土地掛在同宗士紳名下避稅,只交租,不繳稅,而士紳根據功名和官職是有一定的免稅額度的(不同時期政策不同額度不同)。

發展到最後,國家收不上稅,GG~

中國現階段的土地政策其實就是借鑒了中國過去的歷史經驗教訓與現成的資本主義國家土地私有制度而 發展出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政策~

(這一句好長,哈哈哈~)

新中國在不同時期,會有不同的矛盾,也就會有不同的應對法規與政策,法規與政策永遠不是一成不變的,包括土地、外交等政策~

建國初期,一窮二白,農業基礎設施幾乎沒有,為了應對天災,農戶聯合起來搞合作社生產大隊什麼的,增強風險抵抗能力。

待農業基礎設施起來了,生產工具相對好一些了,生產有富餘了,於是便搞家庭聯產承包,激發農戶生產的積極性。

可是離現代農業路子還長著呢,為了提高生產,農業現代化是必須的,而現代化勢必需要更多的投入,前期投入高,回報周期長,這是以家庭為生產個體的散戶無法承受的,於是便需要引進新的生產單位(集團)來建設現代農業,這個時候,於是,更適合現在農業發展的土地流轉政策出來了

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


如果美國土地是公有制,則沒辦法解決土地原所有人是印第安政權的事實。只有私有化才能徹底從印第安人手中奪取土地,開始資本主義歷史。

如果中國土地是私有的,則沒法解決對整個社會每個人的動員管理。擁有資產財務自由的人可以不為五斗米折腰,可以輕易抵制一切行政命令,顯然這樣的環境是不適合建設社會主義的。


因為美國是一個地廣人稀的大農村,土地不值錢,值錢的是人

重複一遍,美國是一個地廣人稀的大農村,土地不值錢,值錢的是人。

什麼叫地廣人稀?現在美國有3億人,人口是中國的1/4不到,領土面積與中國相仿,可耕地面積比中國還要多。

這還是發展了兩百多年的美國,200年前,1800年美國人口大概只有500萬,500萬人,只夠開發很小一塊土地,剩下的呢?都是荒地,都是印第安人和野獸的土地。

跟中國不一樣,中國土地非常緊,土地是非常寶貴的資源。美國呢?美國土地不值錢,值錢的是人。

所以美國不遺餘力的吸引歐洲移民,甚至去非洲購買黑奴,都是因為地太多了,種不完。

一部美國的發展史,就是一部移民的開荒史,19世紀,只要你去美國,美國就自動贈送土地給你,你去開荒,開出來的地就是你的。為什麼?因為除了土地,美國沒有可以給移民的東西了。對美國政府來說,土地荒著也是荒著,不如拿來吸引移民,這樣還能增強美國的國力。

這就可以理解美國的兩個核心制度:

1,為什麼只要出生在美國就有美國國籍?因為要人口。

2,為什麼美國可以持槍?因為開荒要面對野獸和印第安人,必須有武器保護自己,消滅敵人。

而且,在新開荒的地方,政府是不太有資源去管你的死活的,所以美國人一直強調靠自己,有很強的自治傳統,政府一直都不大,這都是開荒的遺存。

中國不一樣,中國最遲到西漢,地就開荒得差不多了,出現人口過剩,需要周期性的朝代變革,去大規模死人,降低環境的人口承載壓力,大部分的王朝崩潰本質原因都是地太少,人太多,我們已經經歷了上十個這種循環,美國的第一個人口-土地周期的峰值還沒到,這怎麼能比?

再說了,美國雖然土地私有,但是人家是有不動產稅的,按1.5%的不動產稅計算,100萬美元的土地每年要給政府交1.5萬美元的稅,1.5%*70=105%,這跟我們的70年產權有什麼本質區別?


實名反對 @馬前卒

首先,是數據錯誤。

在國土資源部於2017年4月發布的《2016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上,明確截至2015年末,建設用地3859.33萬公頃,含城鎮村及工礦用地3142.98萬公頃。

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全國城鎮土地利用數據匯總成果分析報告》全國城鎮土地利用數據匯總成果分析報告,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全國城鎮土地總面積:890.0萬公頃(13350萬畝)。其中,城市面積佔46.8%,建制鎮面積佔53.2%。

無論是廣義上的建設用地,還是狹義上的建設用地,都與 @馬前卒 的數據不符。

第二、關於哪些土地是國有、哪些是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寫的很詳細。(1)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2)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從這裡可以看出,並非如 @馬前卒 所講的「從法律上說,中國所有建設用地都是國家所有。「

第三、偷換概念,用「國有制」代替「公有制」。

這一點,在其評論區里的 @平原君 已經指出。上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里已經寫明,我國的土地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國有的土地為全民所有。

題主問的是「為什麼中國土地是公有制」,具體指的應該是為什麼土地是「社會主義公有制」。


接下來談談我認為為啥土地是公有制?據《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土地,顯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生產資料,因此,土地也應該是社會主義公有制。

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和改造民族資本,建立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通過改造個體農業、個體手工業,建立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說白了一點呢,我認同@Esdeath的回答 -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1891665/answer/263962719


因為美國並沒有在長達兩千年時間裡一直發生這種循環:

土地私有自由買賣――土地兼并,破產農民人身依附――豪強坐大,割據一方,皇權不下縣――中央集權崩潰――(遇到天災)農民起義,豪強趁機起兵――國家滅亡,消滅幾千萬人口,經濟政治重新洗牌――新政權建立,均田――土地私有自由買賣――……

毛爺爺的土地公有,如果將來沒有被顛覆,可以說從根上杜絕了這種循環。哪怕是現在推行的三權分置,也沒有將農民的承包權奪走。只要公有制不改,那麼只要你有農村戶口,土地承包權就是你的。承包全是你的,使用權是你的(可轉讓,收益歸農民),不能買賣,公有是對農民有益的,但是不利於資產階級。

雖然我是一個小市民,早已失去農村戶口,可也要喊:毛主席萬歲!


拿土地私有制在中國說事的,不是蠢就是壞。

如果我問大家,中國為什麼是社會主義?很多人會回答我,因為中國是國有經濟為主體啊。

大錯特錯。說到國有經濟為主體,奧地利的國有經濟佔gdp比重還是百分之八十以上呢,奧地利是社會主義么?

不僅不是,而且人家1995年就加入了wto,根正苗紅的資本主義國家,也沒什麼國家挑刺奧地利不具備市場經濟地位這個說法。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才是中國做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本源?

那就是,無產階級政黨領導下的土地公有制,才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特徵(我知道你們想吐槽無產階級,別急,一會兒會解釋)。

從政治學的方面解釋,那就是土地,這個最基礎也是最關鍵的生產資料由無產階級政黨組成的政府控制,這是與資本主義最為根本性的不同。

至於幾位大V說的美國照樣有強拆,跟中國半斤八兩——其實只是表現形式上的半斤八兩而已。而在最終土地的屬性和歸屬上區別還是很大的,畢竟法理解釋都不一樣。

但是畢竟亨廷頓老爺子也說過,政府間最大的政治分野在於執政的有效性。強拆能夠順利推進恰恰印證了亨老爺子的理論——中國美國一般流氓,政治的有效性方面來說中美都太像了。

扯遠了,我們回到題目上來,土地私有化是不是解決房價的利器?

在這裡,我希望充分地論證一下我的結論,這個結論比較複雜,我盡量簡化希望大家看得懂,那就是

提出這個理論的人,您好。你個ZZSB放NTNND狗屁。

土地公有制根本就跟土地是否能夠有效供給沒有一毛錢關係。

跟土地有效供給有關係的,我恰恰要用我最不喜歡的芝加哥學派中的我最喜歡的理論來解釋:科斯定理。

土地價格要控制,根據科斯定理有幾個前提:1,市場信息最大化透明,2,土地產權最大化清晰,3,交易成本最大化透明(定理裡面是無交易成本,但我個人理解是交易成本透明且可接受,畢竟無交易成本不太可能)。根據我的人生經驗還有一個前提:房屋具有持有成本。

重慶,曾經房價炒不起來,很多人都說是黃奇帆牛逼。其實經濟學早就告訴過我們,行政力量是無法絕對戰勝市場的。那麼為什麼重慶控制房價控制得這麼好?

一個非常大的原因就是重慶實施了地票制度。跟股票一樣,達到收儲條件的土地也會拿到一個地票交易所裡面去交易。這樣交易成本最大化透明,且交割時產權清晰,且市場信息高度透明對稱。

我們繼續下去之前,先請大家想一個問題,農村人均佔用土地面積肯定是比城市多的,為什麼反而農村人進城越多,耕地紅線越守不住?難道不是土地利用效率會提升么?

不是因為沒人種地,而是因為,農村人進城,本質上是一种放棄了生產資料,要頂著從有產者變成無產者的風險的過程。

那麼,在過去,為了最大化避免這個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把土地閑置。因為只要租出去,土地的使用權就說不清歸誰了。

而在地票制度乃至後來的土地三權分置制度出來以後,農民對土地承包權的長期承諾有了國家背書。這時候,農民對於土地的租用沒有了後顧之憂,土地的利用率可以大大提升。所以,土地三權分置是一個不通過土地產權兼并而提升土地利用價值的良方,這一做法最大化地保證了農民的利益,也是tg仍然是屬於無產階級政黨的重要表現。

通過地票制度,有效的市場化出讓土地在重慶成為了一個房價的穩定基礎,極大地豐富了重慶的土地供給。在相當的時間裡,沒人敢輕易地去重慶炒房。

然而為什麼重慶房價又被炒起來了?就因為黃奇帆這個房價閻王一走,全國上下投機的衝動被調動起來了。這時由於房子沒有持有成本,大量投機者衝到重慶買房,導致重慶的供需關係整體從供大於求倒了過來。

所以,中國房價高的主要矛盾在於,發達地區相對高漲的房地產剛性需求和投資需求,與相對有限的建設用地及政府土地財政刺激下需要依靠維持高房價之間的矛盾。

這句話比較長,說人話就是,

需求側:一,中國人口過度集中在發達地區導致需求集中;二,中國人口過多導致需求量大;所以需求太高的問題和

供給側:一,中國發達地區建設用地相對少;二,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要通過高房價來維持財政收入,所以不按照市場需求而是按照政府財政需求來放地,所以供給過少的問題之間的矛盾。

總得來說就是求大於供。

所以解決中國高房價,路徑有很多,但是私有化絕對不是一條,或者說是最糟糕的一條。

第一,私有化動搖國本。這一點開篇就說過了。

第二,私有化會導致土地兼并,最終的結果就是土地集中度大大增加,失地農民大量上升,最終在城市周邊形成真正意義上的貧民窟。

第三,重新經歷一次從無效執政到有效執政的痛苦變化。退一萬步假設土地私有化後,中國社會仍然整體穩定,這時候需要大規模建設,那麼法理上就不能按照現在的因為土地是國家的所以聽話這個老路走了,需要重新接受新的轉變,具體流程請參照 @李建秋 的回答。

而正確的具體解決路徑不論怎麼變,在我看來,產權,交易成本,市場信息,持有成本這四者缺一不可。

就這樣。手機打字一個多小時,想到哪兒發到哪兒,邏輯不可避免會混亂。

能有耐心看到這裡的都是真愛。

最後祝我不會被刪。


如果郎咸平是化學家,我們會把公有制則房價高,私有制則房價低稱為郎咸平規則。

然後上海北京符合郎咸平規則;

美國農村符合郎咸平規則;

這些地方就叫郎咸平規則地區。

香港不符合郎咸平規則;

紐約不符合郎咸平規則;

這些地方就叫反郎咸平規則地區。

【提個規則出來不說預言未知,已知的都解釋不全,這規則有沒有卵用心裡就沒有點B數嗎


資源不夠,啥都公有;

資源足夠,分光私有


美國的土地私有,但美國人應該也沒有隨意把自己的土地賣給俄羅斯,成為俄羅斯領土的權利吧?


描述不準確,公有制和國有制可不一樣


這種說法最大的一個漏洞就是,所謂「國家」並不是一個個人概念,「國家」受益,「國家」對房屋的控制擠佔了公民的權利。那麼問題來了,誰是國家?國家是一個集合概念,國家受益相當於全體受益,那麼個人權利依然可以在集體受益中得到補償。

我想這種說法里的國家實際上意指的是官僚。那麼如果官僚憑藉著公權之便而獲取了私利,那麼請問此時官僚對房屋的佔有是公權佔有呢還是私權佔有呢?這種私權佔有是否合法呢?

私有化也不必然能夠推出一個國家較之前有更大的比例的公民獲益。如果將一個國家簡單的分為官僚和普通公民,那麼官僚讓利於普通公民使得公民較之前獲得更多的利益這個邏輯是成立的。但是現實是,任何一個官僚,他首先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其次才能成為官僚。換句話說任何一個官僚都有公民和官僚的雙重屬性,如果所謂的私有化是把一個人在官僚身份下才能獲取的公權力轉換成公民在任何情況下都享有的神聖不可侵犯的私權利,這實際上只涉及到少數人權利的擴大,與其他公民無關,而且這種擴大實際上是以其他公民喪失對前公權力的監督權所有權為前提的。

最後

這是公民

這也是公民

如果前者是一個官僚,那麼他手中的社會化的房屋支配權屬於全體公民,他有義務依法將其分配給其他公民並接受監督。但是如果他只是一個公民,對不起,不論其財產社會化到何種地步,牽扯到多少家庭的生死存亡,都只是他的私事,換句話說,毀滅你,和你有何相干?


中國的農業不是小農經濟,而是低保行業,也就是福利行業。但凡一個行業是為了福利而存在,那就跟經濟無關了,而和政治有關。只有一個擁有全部土地定奪權的強大中央政府才能保證這種福利的正常分配。

中國人默認的事實是這樣的:但凡一個男子下娘胎,長大成人,政府,朝廷或者皇帝,或者管它什麼玩意的東西,都要給這個男子一份足夠能糊口的田。這就是中國老百姓的期望,你也只有迎合這種期望才能獲得權力。如果你不迎合它,你的統治基礎就不牢固。至於你怎麼辦到,那就只有天知道了。反正老百姓幾十年里一億變兩億,兩億變四億,熵值越來越高,你看著辦吧。

那麼西方是怎麼做的呢?西方政府有沒有保證每個成年男性都有田(或者有一份穩定工作)?沒有,不僅西方政府沒有,全世界其他任何政府也不會有這麼荒謬的保證。那麼他們是怎麼做的呢?很簡單,長子繼承,不抑兼并,廣開工商,武裝拓殖。你要臭,臭到外面去,不要臭在自己家,自己家要永遠保證熵減。沒有田/工作的,請自覺帶著混亂因子臭到外面去,你在外面是暴斃,還是搖身一變混成皇帝我都不管。

這就是為什麼中國的國家主義右翼會鼓吹開拓全世界,因為他們從直覺上感覺這是熵減的好方法。而立場敵對的一方則揣著明白裝糊塗把這種傾向和納粹昭和相提並論。某種程度上,這也沒錯,因為你鼓勵混亂因素擴散到「文明世界」,當然會引起「文明人士」的不滿啦。


現有大多數的答案都在嘗試解釋為何我國土地要實行公有制,但是沒有系統的介紹我國土地是怎樣從私有制變遷為公有制的。事實上,如果不從歷史和文化的角度去解釋,很難全面客觀的理解問什麼中國會實行公有制。不僅僅是因為TG和GC主義,土地公有制在中國一直是有傳承的。剖析這一段歷史,可以更深刻的理解中國當前的土地制度以及未來的改革方向。

1. 土地公有制在中國有很深遠的傳統。「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西周井田制這一土地公有制度正是這一思想的體現。連孔孟這兩位儒學大聖也為井田制站台,這導致了後世儒生對土地公有制有著由衷的好感以及強烈的傾向性。但遺憾的是,以封建社會的生產力水平難以支撐這樣的生產關係。

2.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如果詩經中還只是半遮半掩的表達了先民們對自己私有財產的關心和重視,那麼從戰國時起,迫於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和增加國庫賦稅的需要,已經開始從政府層面廢除井田制。秦孝公開始用商鞅改革土地制度,「開阡陌,除井田」,其後實行田賦制度。秦統一中國後以設定賦稅義務來承認佔有財產合法性的方式,被後世朝代長期沿襲。自此土地可以公開買賣,私有土地成為中國歷史上最主要的土地產權制度。

3. 但因大一統政治需求和儒家天下為公的道德要求,中國官方一直排斥法律上的私有概念,而是以徵收國家稅收的方式半遮半掩變相承認土地私人產權,歷史上也有幾次短暫的土地公有制復辟。如北魏的「均田法」,均田制的基礎是土地國有化,以適當的土地數量去配合勞動力,但也保有了部分的私有土地。均田法一直沿襲之唐初,唐初以後均田法崩潰,回到了土地私有制。唐代均田法崩漬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國內全部耕地面積追不上人口的增長,另一原因是長期的均田制導致了農田被分割成零星小塊,不利效率,所以到唐德宗時期均田制已徹底破產,依照宰相楊炎之議進行兩稅法課稅,再次承認土地私有制。

4. 從宋代開始,地權分配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就在南宋繼續堅持「限田」的同時,入主北方的金朝則已經取消了這項傳統的制度,規定「民田業各從其便,賣質於人無禁,但令隨地輸租而已」,放棄了傳統的對私有土地進行控制、干預的立法原則,從而對後世的立法產生長遠的影響。

5. 元明清三朝都沒有傳統的「限田」的制度,儘管有不少思想家仍有時實行「限田」甚至「均田」、恢復「井田制」的主張,但影響統治者的立法思想則是不再主動積極干預土地私有權。土地市場自由開放後,統治者著重於完善與土地相關的全國賦役制度。

6. 19世紀清代土地私有權不受任何限制的觀念已成為「人情士俗」,得到民間的普遍尊重和維護,更得到統治者的確認。但中國歷史上一直沒有像歐美諸國在19世紀明確通過各項法律和法官判例在立法層面確定或正式承認私有的土地產權。

7. 從上面的歷史變遷可以看出,自秦漢後直至清末,中國的土地產權同美國一樣是趨向私有化和分散的,土地產權的分散是中國的主流運動方向。但中國的產權主體比較虛化,轉化在公私之間的界線模糊,在私與私之間的轉化也多採用不徹底的永佃權、典權、賣而不絕等方式轉化,並受到身份和等級制度的在同程度上的制約和影響(目前的承包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私模糊的)

8. 土地產權的分散帶來了土地兼并的盛行。土地產權分散並不意味著農民都可以得到土地,而是解決了土地流轉和兼并的必要條件:土地是可以買賣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公有制是土地兼并的終極階段,此時政府成了最大的地主,一切土地所有權層面上的交易都被禁止了。

9. 土地兼并,歷代皆然,但一般模式是建國之初兼并緩和,朝代末期大量兼并,不可遏制,少部分地主佔據了全國大量的土地。但是清代卻反其道而行:建國初兼并嚴重,後期相對於前期有所緩和。

10. 清初八旗貴族大肆圈佔民田,漢族的顯官豪紳,也上行下效的憑藉財勢,廣置田產。這樣的結果,自然是「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無田者什九。」(雍正二年)

11. 但是19世紀時迫於人口加速增長的壓力,加上受均分思想影響,子弟平均繼承的遺產分配製度、大家庭制度,戰亂、官僚軍隊和土匪掠奪,自然災害等因素的共同作用,限制了土地兼并的劇烈發生。在這個時段農村土地分配變化最快,大地主消失,土地分配曲線的平均值快速下降。如同治時期《黃縣誌》所載「地寡人眾,惜地如金,雖有豪強,無由兼并」。這導致了清末大地主逐漸消失,地主平均佔有土地的規模變得很小,並最終導致進入清末的「均貧」狀態中。

12. 太平天國重新提出了土地國有,但是沒有貫徹執行。1853年3月,39歲的洪秀全率軍攻陷了南京城並在此建都,11月,洪頒布了《天朝田畝制度》。其中根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則,把每畝土地按每年產量的多少,分等定級,然後好田壞田互相搭配,好壞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歲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數量的土地,15歲以下的減半。

13.但是,太平天國並未實行過《天朝田畝制度》中的關於土地分配的國有政策、平均分配田地的政策,相反執行保護原有土地所有權以及租賃關係的政策。

14.但是耕者有其田的思想並未隨著太平天國的滅亡而消逝。一直把洪秀全視為偶像的孫中山在其革命的早期便在其「三民生義」中提出了「平均地權」的口號,並在其後的革命生涯中加以發展,提出了「耕者有其田」是「平均地權」的最終目的。《中華民國土地法》就是依據孫中山的土地改革的設想制定的。

15.《中華民國土地法》(又稱為民國19年土地法)是在1930年公布,在1936年開始得以進行正式的實施,隨著1937年抗日戰爭的全面爆發而無法在全國範圍內推廣。1949年國民黨敗退至台灣,《中華民國土地法》在中國大陸也被新中國的土地政策所取代,而在台灣這部法典的精神得到延續、推廣和施行。

16.《中華民國土地法》在制定的過程中關於土地所有權有下兩個核心要素。①對土地私有權的承認。解決土地問題最核心的鑰匙是土地所有權。承認並維持現有的土地私有制是《土地法》所承認的,被明確的寫在《土地法》上。②對土地集中的程度進行最高限額。

17.《中華民國土地法》在大陸農村的實踐現在看來是失敗的。原因主要有三點:其一是解放區 TG實行的土改比較成功;其二是當時中國社會的客觀情況不可能使土地法得到徹底執行;其三也是更重要的是國統區的國民黨既得利益群體對土地法的阻撓。

18.國民黨內軍政要員擁有大量土地。1930年春,江蘇省民政廳調查全省514個佔有土地千畝至6萬畝的大地主,其中374人均有主要職業,其餘140人,雖未確知其所操職業,但純粹收租生活者為數不多。在374個地主中44.39%為各級軍政官吏。

19.「乃視四境,地以悉入豪右之手。檢其主名,則附近軍閥也,遠省權貴也,京師地主也,滬津富商也,類皆知名之人也。」常凱申不是不想改變這樣的情況,但是他的掣肘實在太多,放不開手腳。

20.正如美國《時代》周刊對常凱申的評價:「這位三軍統帥從未使自己從軍人和封建地主們的糾纏中擺脫出來,這些人阻撓進行根本性的改革,而共產主義者們恰恰相反,他們徹底的摒棄了過去。

21.但常凱申有個好兒子,他是知道這點的,並對他寄予了很大的期望。

22.蔣經國 1925 年留學蘇聯,1927年國共兩黨合作破裂,中蘇關係隨即惡化,斯大林將其視為政治籌碼。直到1937年中蘇兩國因為抗日合作需要關係轉暖,蔣經國才回到國內。1938年1月蔣經國任江西省政府保安處副處長。一年半後又調任至贛南,任贛南行政督察專員併兼任贛南縣長。

23.1939年4月27日,剛擔任贛南縣長的蔣經國很想想干一番事業。據蔣經國留蘇同學,也是其在贛南的得力助手陳君虎回憶,小蔣正式主政贛南前,蔣介石對蔣經國說:「毛澤東在地瘠民窮的延安,弄得天下馳名。贛南物產豐富,地廣民眾,你要搞不出名堂來就不是我的崽」。

24.蔣經國在贛南的土地政策,本質上和陳誠在湖北是一樣的,都是按照中華民國土地法的邏輯,以改良的方式逐漸達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其具體方式,包括督促地主減租,扶植自耕農,設立合作農場等。他按照中華民國土地法的邏輯,以改良的方式逐漸達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

25.小蔣的改革卓有成效。兩年之內,贛南的農業生產上升20%。贛南原本是糧食嚴重短缺的地區,現在的產量卻可供應10個月的消耗量,預期到了1944年就可以完全自給自足。

26.但是他遇到了後來在上海改革時也同樣遇到的難題:利益糾纏,派系鬥爭。

27.主政江西的熊式輝把贛南交給蔣經國也並不寄希望他能把贛南治理好。「反正這是江西的化外地區,弄成的話,也是他的光榮,可以賣好於上頭;弄不成的話,再壞也不過是這麼一回事。」而蔣經國主政贛南初見成效時熊式輝卻「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是:可以對蔣介石有個交代;憂是:「新贛南」成了氣候,豈不是取熊家天下而代之。

28.當 cc 系的媒體在看到蔣經國在贛南開展「新政」,大肆宣揚「蔣經國是道地共產黨,贛南快被赤化了。」

http://29.cc系,政學系與在江西的新興勢力「太子派」這些國民黨的內耗,致使「國法不張」。土地法就算有像蔣經國之類的實力派人物的推行也難以實施。至於各地實力派軍閥專政對中央政令更是置若罔聞。在中央推行土地法之際,閻錫山卻搞出「土地村公有政策」,國民黨中央還不得不「批准」其試行。

30. 當《中華民國土地法》在執行方面遇到諸多麻煩時,TG在農村的土地改革卻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儘管過程很是曲折,土地政策總是一變再變。

31. 對於中國共產黨的土地政策,前蘇聯學者A·B·梅利克謝托夫在所著的《中國革命的勝利(1945-1949)》中做出如下論斷:二戰後TG的土地政策經歷了一系列複雜的變化,包括減租減息、部分沒收地主的土地、平分土地,再回到減租減息,以及最後實行逐步土地改革等環節,TG之所以一再修改土地政策,主要原因在於建立廣泛的民族統一戰線,目的是為了團結更多的人群。

32. 1928年在TG土地改革史上是極為重要的一年,TG制定了第一部成文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然而這部土地法實施的結果卻不盡如人意。

34. 《井岡山土地法》共有9條主要的法規,簡要的規定了沒收土地的範圍和歸屬、分配土地的數量標準和區域標準、土地稅的徵收和支配等一系列具體政策。該法實施後當地農民從事生產、參軍參戰的積極性並沒有被調動起來,甚至存在不滿情緒。

35. 「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意味著農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這對於土地私有觀念很深的中國農民是難以接受的,歷史的慣性就是這麼強大。當然歷史慣性更多的時候只是借口,本質還是利益。畢竟土地在地主手裡,總還有贖回的盼頭;可是要是全部收歸朝廷,豈不是子子孫孫都要做朝廷的佃戶。

36.同時規定「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土地。這不僅地主不接受,連很大一部分中農都難以接受。

37.「分配土地之後,除老幼疾病沒有耕種能力及服公眾勤務者以外,其餘的人均須強制勞動。」這條雖然是馬克思主義中對勞動重視的體現,但是農民不都是勞模,好逸惡勞是人類的通病,強制勞動更是激起了大量的不滿情緒。

38.1929年4月,毛在贛南的興國縣總結了《井岡山土地法》的經驗和教訓, 起草制定了《興國土地法》。這部土地法最大的貢獻是將《井岡山土地法》中「沒收一切土地」的規定,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這是符合當時農村實際的。

39. 毛曾將《興國土地法》油印成冊,以紅四軍政治部名義公開發布,並在贛南、閩西各縣散發和張貼,這說明他對《興國土地法》是比較滿意和重視的。

40. 毛根據在井岡山和興國開展土地革命的實踐,在 TG 內部最早明確提出田地歸耕種的農民所有,糾正了從土地革命開始以來不符合中國革命實際情況的「土地國有」的主張。土地國有不符合中國當時的國情,必須首先變地主土地私有為農民土地私有,最後達到土地國有,這是中國土地運動發展的規律。

41.就像在英國革命中,自耕農為了捍衛自己的土地權利,積極參軍,拿起武器與國王鬥爭一樣,TG深知土地對於中國農民的重要性,並深信:受地主剝削的他們同樣會拿起武器與剝削階級進行鬥爭,以獲得土地。當時TG把此項土地政策作為贏得農民支持、匯聚革命力量的手段。從農民的角度來看,參加革命便可以獲得土地。

42. 在抗日戰爭時期,中共中央將「耕者有其田」改為減租減息,作為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基本政策。實行減租減息,是在團結國民黨抗日的情況下,共產黨對地主階級所作的必要的讓步。正如毛在《論聯合政府》中所說:「這個讓步是正確的,推動了國民党參加抗日,又使解放區的地主減少了其對我們發動農民抗日的阻力。」減租減息既減輕了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又調動了農民的抗日積極性,為奪取抗戰勝利奠定了群眾基礎。

43. 在解放戰爭時期,國內階級矛盾重新上升為主要矛盾。為適應國內革命戰爭的需要和廣大農民對土地的要求,TG及時調整了土地政策。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決定將減租減息政策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實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由於受歷史條件的限制,《五四指示》還有不徹底的地方,沒有提出徹底消滅封建半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對地主和富農照顧過多。

44. 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召開全國土地工作會議,由劉少奇主持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大綱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鄉村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按鄉村全部人口平均分配,並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和財產,分給農民及其他貧民。這些規定改變了《五四指示》中的不徹底性,成為徹底消滅封建土地制度的戰鬥綱領。

45. 同年12月,中共中央又制定了土地改革的方針:「依靠貧農,鞏固地聯合中農,消滅地主階級和舊式富農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剝削制度。」還規定在土改中要注意兩條原則:「第一,必須滿足貧農和僱農的要求,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務;第二,必須堅決地團結中農,不要損害中農的利益。」這條路線和原則,保證了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勝利進行。

46. 到1949年6月,在解放區中已有1億多農民獲得了3億多畝土地。

47.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新解放區尚未進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共中央向全國政協一屆二次會議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土地改革的路線,即:依靠貧僱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根據全國解放後的新情況,中共中央決定將過去徵收富農多餘土地財產的政策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這樣做有利於孤立地主階級,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穩定民族資產階級,也有利於推動土地改革的順利完成,發展農業生產,恢復國民經濟。

48.到1953年春,除新疆、西藏等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外,全國3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共分得7億多畝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免除了過去每年要向地主繳納的700億斤糧食的苛重地租。

49.到1953年早期為止,全國農村基本上確立了農民所有的土地制度。但是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沒有維持多久,中共中央對農村的政策就發生了變化。

50.社會主義思想是農村土地所有制變遷的主要原因。無產階級取得政權後,在農村土地所有制方面,實行土地公有制,這是馬克思主義理論的一項根本原則。TG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就有著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土地公有制、消滅私有制的理想信念。但是革命形勢以及具體國情使之改變了最初的土地策略。現在終於取得了全國性的政權,是時候把路線轉到社會主義正確的軌道上了。

51.1953 年毛就已經意識到,農民個人土地所有的生產關係與大城市的供應存在矛盾。也就是說,當時農業的生產狀況已經跟不上實際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受蘇聯工業化建設以及西方國家對新中國實行孤立政策的影響,國家進行經濟建設,實現大工業化成為當務之急。當時的中國國情要求社會主義工業化建設必須依靠農業的輔助。因此,問題又回到農業發展的問題上來。

52.毛把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完成與農業的合作化掛鉤,認為必須走農業合作化之路才能避免社會主義工業化事業遭遇困難。因此,改造小農經濟,無論從理論還是邏輯上,都是當時緊要的任務。

53.1953 年中央做出《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明確規定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要採取農民自願原則,從互助組到初級社再到高級社,平穩進行。

54.1955 通過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社員的土地由農業生產合作社統一使用;逐步改變土地的所有性質,完成土地的公有化。這時,土地等生產資料還是歸入社的農民所有。

55.土地的歸屬發生本質變化的標誌是在 1956 年 6 月 30 日《高級農業合作社示範章程》的通過,該示範章程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不再是社員,而是合作社集體。1956 年底,土地的個體私有制被改造成了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所有制從性質上發生了根本變化。

56.農民把土地證交到高級社,就意味著把土地歸屬權交給了高級社。農民只是一個勞動主體,而不是經營主體。高級社階段,農民被允許保留少量自留地的使用權,人民公社初期,又失去了這一權利。1962 年,自留地重新恢復,自留地歸社員家庭使用,長期不變。儘管農民擁有對自留地的使用權,但是這種使用也只是有限制的使用。

57.1962 年 9 出台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調整了人民公社的規模,把生產隊作為基本核算單位;人民公社可以由公社和生產隊組成,也可以由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組成;生產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組織收益的分配;生產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至此,我國農村形成「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

58.農村耕地的所有權主要歸生產隊所有,但是所有權的安排又幾乎不具有排他性,這也意味著農村土地所有權失去了明確的責任主體、權利主體和利益主體。集體產權中的「集體」指的是誰?誰支配集體的財產?

59.不清楚。農村土地產權主體的不明晰也深深影響著改革開放以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

60.農民的離心傾向在土地所有制方面,表現在自留地經營、對集體土地侵佔,以及被中央禁止後又秘密興起的包產到戶。1978 年安徽鳳陽小崗村農民又一次舉起了包產到戶的大旗。1978 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政治環境開始發生變化。農民不斷衝擊政治底線,從包產到戶,再到包干到戶便隨著中央政策也從否定到肯定的演變過程。

61.1983 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正式確立。以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土地所有制形式開啟了新的時代。

62.目前農村土地經營出現了很多新變化,但是堅持集體所有的公有制性質是不變的,而且中央是絕不可能同意土地所有權實行私有制的,因為這違背了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

63.未來農村土地制度的發展方向是「三權分置」,即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分離,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承包權以家庭為單位歸農戶所有,經營權由農戶自行決定,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流轉給別人。(但土地用途限定為農業)


但是他無法解釋香港的房價高。

對了,香港房價高可不是因為那裡地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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