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反歧視的歷史中,有哪些經典的法律判例?

包括: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對少數族群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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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已收入知乎圓桌 ? 偏見、歧視與不公,更多歧視相關話題歡迎關注討論。


我來講一講美國最高法院在關於性別歧視和種族歧視這兩個問題上的經典判例。

一、有關性別歧視和女性權利的經典判例

1. Cleveland Bd. of Ed. V. LaFleur (1974)

本案中原告是幾位公立學校在孕期的女教師,被告是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Cleveland, Ohio)和弗吉尼亞州切斯特菲爾縣(Chesterfield County, Virginia)的教育局。

Cleveland規定懷孕的教師必須(1)在生產前五個月開始休不帶薪產假;(2)在開始休產假前兩周提交申請;(3)孩子三個月大,並且下個學期開始後才可以提交重回崗位的申請。

Chesterfield County規定(1)生產前四個月停止工作;(2)生產前六個月提交申請;(3)想要重回崗位需被重新認證是否合格。兩個法規都要求她們在回歸崗位前提供醫師證明(Physician"s cerificate)來證明自己身體健康,可以重新工作。

原告訴被告的這兩條強制不帶薪產假的法令違憲

美國最高法院判定:

這兩條強制不帶薪產假法令均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因為:(1) 要求必須在生產前四個月或五個月就停止工作過於武斷,與州的保持教育連續性的利益並無正當聯繫。只要要求懷孕女教師告知懷孕的事實,就足以滿足州保持教育連續性的利益。(2)法令違反了憲法正當程序條款,因為它們做出了結論性的推斷,認為只要是四到五個月懷孕的女性就無法繼續工作。而最高法院認為,一個女人在懷孕時是否能夠繼續她的工作存在很大的個體差異,武斷地劃定某個孕期後就不允許繼續工作是違憲的。

2. 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1986)

本案原告是一名銀行女職員,被告是她的上司和她工作的銀行。原告認為被告在她就職過程中對她進行了性騷擾,違反了1964年民權法案的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州地方法院駁回了她的起訴,認為如果她與上司之間的性關係是自願,並對於她能否在銀行繼續工作不構成影響的話,她就不能算是性騷擾的受害者。

上訴法院發回重審,認為民權法案第七條包括了兩種情況的性騷擾:(1)要求以性交換工作機會或經濟利益的性騷擾;(2)沒有涉及經濟利益,但製造了充滿敵意(hostile)和冒犯(offensive)的工作環境的性騷擾

上訴法院因為州地方法院的判決有誤,因為(1)沒有考慮第二種性騷擾的情況;(2)判定原告與被告之間有自願的性關係是基於對她「穿著打扮和個人喜好」的證詞。

最終最高法院判定,(1)「敵意工作環境」的性騷擾是性別歧視的一種表現形式,民權法案第七章並不只保護要求以性交換工作或經濟利益的性騷擾。(2)僱員是否「自願」不應成為法院關注的焦點,正確的做法從女性僱員的行為中觀察被告對她的性要求(sexual advance)是否是不受歡迎的(unwelcome)。

關於這個案子,我想說一句,在國內有很多對女性充滿敵意和冒犯的工作環境,而法律還沒有跟上。但我們可以從自己做起,為身邊的女性創造一個友善尊重的工作環境。如果你的女同事不喜歡黃色笑話,請不要說;如果你的女同事不願意成為你們有關性話題的調侃對象,請你停止。

3. Johnson v. Transportation Agency (1987)

本案原告是一名男性,他認為被告的扶持行動計劃(Affirmative Action Plan)偏心女性,導致在某個升職機會出現時,他因為自己的性別而輸給了一個同樣稱職的女性。

這個計劃提出,在考慮某些女性長期未被充分代表的(underrepresented)領域中的晉陞機會時,性別可以成為其中一個考慮因素。這個計劃沒有設定具體的數量和比例,但長期目標是讓這些工作領域中領導崗位的女性和少數族裔的比例達到該領域中普通員工中女性和少數族裔的比例。

最高法院判定:這個計劃在考慮升職時適當地考慮了性別這個因素。這個計劃提出了一個溫和、靈活、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式來逐漸促進女性和少數族裔的在工作環境中的代表比例,完全合法。而且這個計劃並沒有侵犯男性員工的權利,或者完全排除他們的優勢,因為這個計劃沒有划出某些崗位只給女性。

1996年美國司法部訴弗吉尼亞軍事學院,認為它只招收男性學院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也是一個很有趣的案例。 @Youlin Yuan的文章對這個案子進行了詳細的討論,我不再贅述,大家可以移步美國憲法的啟示 | 為什麼公辦軍校只招男生是違憲的 - 政見CNPolitics | 靠譜、專業、理性 - 知乎專欄。

我挑選了三個比較支持女性、反對歧視的案例。這並不代表美國不存在歧視,或者美國最高法院就是女性和少數族裔的保護神。大家可以注意到,這四個案例基本都發生在80年代早期,自從保守派大法官Rehnquist在1986年成為首席大法官,幾個自由派大法官退休之後,最高法院雖然保護的原則沒變,但對於性別歧視的態度其實發生了一些變化。具體的變化都比較學術,在此就不展開。

二、有關種族歧視(少數族裔)歧視的經典判例

1、Korematsu v. U.S.(1944)

本案直到現在也充滿爭議,雖然沒有被明確推翻,但在2011年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發布了官方說明,承認本案判決存在錯誤,並由此消除其作為先例的法律價值。

本案發生在二戰快結束時,原告是名叫Fred Korematsu的美籍日本人,被告是美國政府。當時美國政府發布了第9066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9066),要求在二戰期間在集中營關押在美日本人,不論其是否擁有美國國籍。Korematsu認為該行政命令違憲。

最高法院以6-3的比例支持了政府的做法,認為保護國家安全的利益高於Korematsu的個人利益。

之後在考慮政府是否可以以種族為標準制定差別性對待的法律和規定時,最高法院都應用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的標準。Korematsu一案成為了第一個,也是僅有幾個,最高院認為政府達到了此種標準的判例。

2. Shelley v. Kraemer (1948)

這是一個很有趣的案例,既與憲法相關,又和財產法(Property law)相關。

原告Shelley是一個黑人家庭,被告是他們所住的社區。這個社區中住著39戶人家,其中30戶簽訂了一份合同,同意這個社區中誰也不準把房子賣給黑人。原告認為,這個合同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而被告認為,這個合同是私人合同,而憲法只限定美國政府的行為,因此法院沒有權力過問私人是否歧視。

州法院因為這個私人合同沒有違反平等保護條款,因為憲法中規定的不可歧視對於私人行為並不適用,因此法院應當執行該合同。

但最高法院認為,雖然這個私人合同本身並不違反十四號修正案所賦予的權利,但是州法院參與了該合同的執行,所以有政府的積極行動(active action),因此違憲。

3.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這就是非常著名的布朗訴教育局一案,我想大部分人了解到的第一個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例應該都是它吧。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宣布,規定在學校系統中隔離白人和黑人的州法律違憲,推翻了之前在Plessy v. Ferguson一案中建立的「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判例。

如果仔細看這個判例的意見書可以發現,因為當時的九位大法官想要達到9-0全體一致的判決,雖然結論是跨時代性的,但其中的論理過程做出了許多的妥協。有興趣的可以讀一讀弗吉尼亞法學院新晉院長、我十分熱愛的Prof. Goluboff的著作《The Lost Promise of Civil Rights》,其中專門有一章講這個案例。

4.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II (1955)

這是布朗訴教育局一案的繼續。1954年布朗訴教育局一案結束後,南方几大州都拒絕執行最高法院的判例。這個案子就是最高法院決定該以何種方式來確保學校誠意(in good faith)執行了該判例。

最高法院判定,法院應當要求被告學校應當儘快併合理地開始(prompt and reasonable start)朝著服從判決的方向前進。一旦法院認為進程已經開始,就可以給予學校額外時間(additional time is necessary)來執行。

這個判例其實也存在爭議,許多學者認為該判例其實是最高法院對於南方州抗議的妥協,並弱化了第一個布朗訴教育局案的效力——因為只要學校「儘快併合理地開始」了,法院就可以給予它額外的時間,其實是極大地給了學校拖延的可能性。

5. Loving v. Virginia (1967)

本案原告是一對夫妻,丈夫是白人,妻子是黑人。他們因為與彼此結婚而被弗吉尼亞州判定入獄一年。弗吉尼亞州法律禁止白人和有色人種結婚。

最高法院以9-0全體一致判決州的這個法律違憲,並推翻了美國所有以種族為基礎限制婚姻的法律。

在2015年最高法院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判例,Obergefell v. Hodges中,這個案例也作為先例被引用了。

如果大家對Obergefell有興趣,可以去看看我和 @Youlin Yuan,還有其他幾位JD一起翻譯的意見全文——美國同性婚姻法案全本 | 多數意見:憲法對自由的神聖承諾、美國同性婚姻法案全本 | 異議意見:最高法院的失敗和墮落、全文翻譯 | 首席大法官對同性婚姻法案的憤怒。

6. Lau v. Nichols (1974)

本案原告是一群生活在舊金山、但英文水平有限的美國籍華人。他們認為學校不給他們提供特殊的幫助,而導致他們因為不懂因為而不能得到充分的教育,構成了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下的歧視。民權法案第六章禁止因為某人的民族血統而對他進行教育上的歧視。

最高法院判原告勝訴,認為由於缺少適當的對於他們語言上的幫助,這些中國學生沒有得到平等的受教育權利。而這一判例也擴大了全國英文水平不足的學生受到教育的權利。

7.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Regents v. Bakke (1978)

這個案子和在性別歧視下的Johnson v. Transportation Agency有點像,也是關於扶持行動計劃(affirmative action)。最高法院判定種族可以成為大學招生時的一個考慮因素,雖然不能有具體的配額(比如說不能說招100個人中有20個名額就是留給黑人的),但種族作為其中的一個考慮因素是被允許的。

關於這個判例的現實影響,請看在美國,華人上大學在錄取上會受歧視嗎? - 社會、如何看待 64 個亞裔組織控告哈佛大學招生歧視亞裔學生? - 法律。

8. Batson v. Kentucky (1986)

大家都知道美國法院中有陪審團制度,12個陪審員是由原告和被告的律師一起選出來的。在挑選陪審員的過程中有一個制度叫做絕對迴避(peremptory challenge), 也就是一方律師有幾個機會可以不給出任何理由排除一些陪審員候選人。

Batson是個黑人,他被檢察官起訴偷盜,在挑選陪審員的過程中,檢察官用上述制度排除了陪審員候選人中的全部四個黑人。Batson最終被定罪。

最高法院判定在絕對迴避的過程中,檢察官不可以用該制度,純粹基於陪審員的種族,而將他排除在12個陪審員之外。

之後在J.E.B. v. Alabama ex rel. T.B.中,該原則延伸到了性別上,即即便是在絕對迴避的原則下,也不能單純因為性別而排除某個陪審員。

寫了好多,但其實對於到底什麼算是歧視,保護到什麼程度才是平等,對於人個體生理上的差異到底應不應當補償、補償多少,這一系列的問題我都還在思考。

說到最底,每個人生來就是不平等的。我們的社會應不應該遵循幸運平均主義(luck egalitarianism),認為每個人過得多好應當由自己有意識的選擇,而不是他們無法選擇的境遇環境決定?又是否真的存在真正完全「有意識的選擇」這麼一回事?

希望多學一些,能再多想透徹一些吧。

歡迎關注我和 @Youlin Yuan共同的專欄——在亞美利加做律師 - 知乎專欄,討論關於美國法律、女性主義、政治哲學等問題。


來說一個自己親身經歷過的反歧視歷史。

同性婚姻這個話題是在90年代才逐漸開始成為美國政治的熱點話題的。它從一開始就是一個從下往上的活動——都是由各州立法或者宣判,最後到最高法院判決。1996年柯林頓在任時,國會通過了Defense of Marriage Act (DOMA), 在聯邦層面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

我第一次去美國是1998年的夏天,當時50個州沒有一個承認同性婚姻或者同性民事婚姻。

其後的兩年,形式變成了這樣

1998年年末,夏威夷和阿拉斯加州修改了州憲法,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 2000年,內布拉斯加州也通過的相應的法律。同一年,佛蒙特州成為第一個承認同性民事婚姻的州。

2004年,馬薩諸塞成為美國第一個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州。

圖中黃色的州在州憲法中通過了禁止同性婚姻條例。

隨後的幾年中各州也出台或者更新了相關法律,2008年時地圖是這樣的

08年發生了一些有重要意義的事情。

康乃狄克成為了第三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州。

不過當年的主「戰場」在加州。

2008年5月,加州最高法院在In re Marriage Cases中判決婚姻是同性伴侶的一項基本權利,加州數條禁止同性結婚的法例違憲,性取向是一個suspect classification。這是美國第一個將性取向列為suspect classification的判決。 判決下達後同性婚姻在加州合法。

當年11月,加州選民通過了第八號提案,修改了加州憲法將婚姻限定於異性之間。 當時在美國的小夥伴應該對這場選舉印象深刻——幾乎所有有關係和沒關係的個人和組織紛紛站隊,各路人馬集資捐款,支持和反對的雙方的口水戰演變為了全國上下關注的熱門話題。這次選舉總花費6000+萬美元,是迄今為止除總統選舉之外美國最花錢的一次投票。

八號提案的通過引發了一系列連鎖反應。2009年,兩對加州的同性伴侶在加州北區聯邦法案上訴,挑戰八號提案的合法性。有趣的是,當時上訴方的代理律師是David Boies和Theodore Olson,分別是2000年Bush vs Gore案件中兩位候選人的律師。當時一些著名的同性平權組織,比如Lambda legal,認為時機不成熟還反對過這起訴訟。2010年,北區聯邦法院的法官判決八號提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禁止了法案的執行。經過層層上訴和判決,這起案子於2013年被最高法院受理,最高法對Hollingsworth vs Perry的判決實際上承認了加州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2011年我第二次去美國。當時的形式是這樣的

黃色是州憲法中禁止同性婚姻的州,藍色是允許的州,綠色是允許民事結婚的州。

當年我大一,一個在本科生中流傳的笑話是一個NYC的中國小哥向美國室友吐槽美國有多難留下來,室友表示震驚,頓了頓進而表示如果哪天聯邦承認同性婚姻了可以和他結婚留在美國····這笑話版本不一,可是當時聽笑話的我們真心沒想到,當我們大四畢業時,美國全國都會承認同性婚姻。

2013年,最高法院判決了United States vs Windsor.

紐約州的Edith Windsor和Thea Spyer是一對相伴40年後在加拿大結婚的couple,2009年,Spyer去世,此時紐約州也已承認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中結成的同性婚姻。Spyer去世後,繼承其妻房產的Windsor被要求支付363,000美元的聯邦遺產稅,而同樣情況下如果是一對異性戀夫妻,則可以獲得無最高限額的配偶稅收減免,而不必支付任何聯邦遺產稅。由於在聯邦層面不享受配偶的待遇,Windsor繼承來的財產只有350萬美元的免稅額,超過部分則要支付聯邦遺產稅。2010年,Windsor在紐約州南區法案上訴,質疑1996通過的DOMA法案。

最高法院判決DOMA將婚姻限定於異性之間的條款違背了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從此同性夫夫或者妻妻可以享受美國聯邦法律所有對結婚者的優待,從移民上講也和異性夫妻等同。祝紐約小哥和他萌萌噠的室友快樂 ^_^

2014年的時候形式變成了這樣

2015年6月,聯邦法院判決了Obergefell vs Hodges, 判定了同性結婚的權利受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護,各州應該對有需求同性伴侶發放結婚證並且承認在其他州舉辦的同性婚姻。至此,同性婚姻在美國全境合法。

一個在我開始念小學時完全沒有同性婚姻立法的國家,於我大學畢業時走完了反對,討論,和最終全境通過的過程。11年開始念書的時候,真的完全沒有想像過畢業的時候同性可以在這個國家結婚。這就是傳說中的親眼見證歷史的車輪前進吧~


說到種族歧視,美國最高法院是有黑歷史的:

在1869年Plessy v. Ferguson中,最高法院認為在火車上強制黑人和白人分開不同車廂是不違反憲法的。法官說,把黑人和白人分隔起來有什麼不好呢?就像是人們走在馬路的兩邊,只要兩邊的風景一樣好,有何歧視可言?這就是臭名昭著的「隔離而平等」理論(Separate but equal)

值得一提的是,這一個案子的起因是徹徹底底的一次釣魚執法,當事人普萊西僅僅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統,從外邊來看根本不是個「黑」人,只有翻「戶口本」才能知道他的血統,偏偏鐵道公司卻一眼就認出他坐錯地方了。而最高法院這一判決,不但從法律上確保了了長達近一個世紀的種族隔離,還無形中鞏固了當時「只要有一滴黑色的血。這個人就是黑人」的價值觀。

那麼,隔離了,黑人和白人去各自的餐館,各自的電影院,各自的酒店,洗手間除了分男女還分黑白,這到底平等了嗎?人行道兩邊的風景真的一樣好嘛?

在「隔離而平等」的日子裡,大部份黑人手裡都有這樣一本書:

這是給黑人遊客的「綠寶書」,詳細介紹了主要道路沿線有哪些餐館和旅店是給黑人開設的。試想,如果不是因為這樣的場所非常少,又何必專門出本書介紹呢?

雖然在1954年知名的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最高法院規定黑人和白人兒童可以上同樣的學校,隨後出台的「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也在努力打破公共場所中基於膚色的壁壘,但各州依然在千方百計阻撓這一法案,但「隔離而平等「很多公共場所的明文規則。

1964年,通過憲法中一條無關種族的條文,」隔離而平等「的終結又臨近了一步,民權法案得到了出台以來最有效的支持,這一條就是"貿易條款」(Commerce Clause),

美國憲法規定,國會有權立法管理各州之間的商業活動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an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 the Indian tribes.」),也就是說,只要國會的立法是在維護跨州商貿,就是符合憲法的。

在Heart of Atlanta Motel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酒店如果不接待黑人,那麼會給黑人跨州旅行及從事商貿造成不便,

在Katzenbach v. McClung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如果餐館不服務黑人,導致黑人在不熟悉的環境中容易餓肚子,不利於跨州貿易進行,

甚至在Daniel v. Paul一案中,最高法院以同樣的理由論證到,如果一家夜總會不接待黑人,那麼黑人到了別的州沒法洗腳桑拿按摩找樂子,也是不利於州際貿易的。

經過這一系列流氓的邏輯,最高法院決定了:民權法案是個好法案,國會完全有權推行這樣的法案,因為它符合貿易條款的要求,能夠促進跨州貿易。從Plessy v. Ferguson,到後來基於貿易條款的一系列反隔離訴訟,最高法院的邏輯硬傷從未停止:從一開始的「隔離即平等」,」一滴血是黑的就是黑人「,到後來態度轉了180度的」拒絕接待黑人就是破壞州際貿易「,這樣的論證別說讓法律工作者服氣了,就算體育館門外賣熱狗的,恐怕聽了都會連連搖頭。

但他們是大法官,他們並不是因為」正確「才具有權威,而是因為有了權威,才始終是」正確「的。這九個腦洞好比星辰大海的人,用自己所理解的方式解釋著法律,為不同時代的價值觀賦予正當性。這樣任性的制度卻始終被堅持,恐怕世界上也沒有第二個國家能做到了吧...


Parents Involved in Community Schools v. Seattle School District No. 1

Schuette v. Coalition to Defend Affirmative Action

以及還未宣判的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第二季」


1957年阿肯色州法院裁定黑人不讓上白人學校。聯邦法院裁定違法。黑人學生執意要去上課,州長下令州國民警衛隊堵住學校所有大門不讓進入。總統艾森豪威爾最終決定出兵,52架飛機帶著1000多101空降師士兵帶自動步槍和重武器空降小石城護送9名黑人學生進教室。

101空降師不但強行控制學校,甚至接管了整個小石城

後來護送黑人學生進入學校時,仍然有白人學生老師在後面咒罵。

(圖片來自網路但是已經過了保護期)


書不在手邊,不記得了具體案名。

有一個案子可能不重要但我也是深深被法官大人的邏輯震驚。

黑人家長狀告IRS給予社區有施行種族隔離的私立學校免稅政策。這一免稅政策規定是只能給予沒有種族歧視的學校的,但IRS選擇視而不見。最後法官給出了原告不適格這種判決迴避掉了這個案子…理由之一居然是就演算法院判原告贏,不給採取種族歧視的學校免稅政策了,學費變貴了,那些白人父母可能還是會選擇把自己的孩子送進這種學校…所以法院沒法好好救濟他們的權利。法院能夠救濟當事人的權利是憲法訴訟能夠進行下去的必備條件之一。

看到這裡真的覺得法官夠任性的。給私立學校加上稅讓他們學費變貴到底能不能改善這種種族隔離的情況也不是想當然的,法官也沒有給出任何靠譜的數據。

更重要的是,當事人適格這個東西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根本沒有提及,沒有給予法院任何司法審查是否合憲的限制。但當事人適格這個卻是法院後面給自己加上的限制,對於是否適格的判定又無比任性,也會迫於政治壓力而藉此規避掉一些敏感的案子。

如果看看他們的Quora,你更會發現,種族歧視這個問題現在仍然很嚴重,在1991年靠近芝加哥地區,白人比例頗高的地區,社區如果搬進一戶黑人家庭,這個社區的白人居民會責怪中介為什麼,會,把,房子,買給,一個,nigger。

這個黑人家庭的孩子從小到大也在白人居多的學校上學,面對的居然都是赤裸裸種族歧視性的侮辱。

至於華人在美國,只說一點,在美國為什麼會有唐人街?那也只是中國人無法融入他們主流社會的一個標誌而已,只能群聚和他們隔離居住才會形成唐人街。為什麼美國沒有印度街呢?因為其實印度人的人種和他們其實是一種不過就是黑了點,所以更容易融入。

人種歧視問題,我們把他們寫進人權問題白皮書,在我看來並沒有寫錯。


Scott v. Sandford, more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Dred Scott (為什麼不提被告?我猜是因為被告原名Sanford,clerk在登被告名字的時候拼錯了,就算是這麼一個嚴肅的案子,美國人都少不了逗個逼。), 少見的對原告指名道姓的一個case。

一般被認為是美國憲法史上最糟糕(或者說邪惡)的一個判決,嚴重加劇美國南北對立,可能是最高法搞出來的最大的新聞,最終導致美國走向了南北戰爭。

以下引用維基百科:

黑人奴隸德雷德·斯科特隨主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和自由准州(Territory)

威斯康星,並居住了兩年,隨後回到蓄奴州密蘇里。主人死後,斯科特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自由,案件在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被駁回後,斯科特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由於《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Kansas-Nebraska Act)和「流血的堪薩斯」(Bleeding Kansas)的影響,此案被廣泛關注,當選總統詹姆斯·布坎南和後來的總統亞伯拉罕·林肯都在公眾場合表示將等待並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經過兩次法庭辯論,最終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數維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撰寫了判決意見,長達55頁,主要論述以下3點:

  1. 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國憲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無權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No jurisdiction)。
  2. 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所謂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就獲得自由,因為在威斯康星准州排除奴隸制的是《密蘇里妥協案》,而制定《密蘇里妥協案》超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Declare unconstitutionality of Missouri Compromise)。
  3. 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就獲得自由,因為他一旦回到密蘇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蘇里法律支配。

簡單總結一下其實就兩句話:

1. 不論是自由民還是奴隸,黑人都不屬於美國公民。

2. 國會沒有權利在new territory(即新獲得的領土,還沒有升格成州)廢除奴隸制。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自馬布里訴麥迪遜案以來,美國最高法第二次宣布國會的法令違憲(第一次就是馬布里訴麥迪遜)。這個案子出來的時候還沒有judicial activism這詞,但其本身就成為了judicial activism的最佳註腳(百來年後Kennedy搞了個Obergefell,保守派又跳出來直跺腳,高呼Scott又回來了。只能說,美國人也是想得多)。

這也是美國憲法史上第一次用substantive due process保護人民的權利(雖然保護的是白人奴隸主的財產權,宣稱奴隸不是公民,而是財產)。你永遠沒法想像,保護個人權利的大殺器Due Process Clause在司法實踐中的開端會壞成這樣。


將會寫到幾個經典案件,分別有關於:性別歧視,性取向歧視和種族歧視。

1. Reed v. Reed

1971的案子。一個男孩自殺後,他已經離婚的養父母都想要監護他的財產。因為財產糾紛太多,當地的法院沒有時間一一審核,所以當地的法律條例是:越近的親人越有監護權,如果有兩個人有一樣的監護權,那麼男性優先,因為男性更適合財產管理。

Excuse me? !

所以女方上訴了,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律判定:

不能因為沒有時間一一審核就把財產管理的權利給一方。性別不足以是這樣一個案例的唯一衡量標準。

美國第十四條修正案說,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但是從獨立以來女性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平等權利,Reed v. Reed是第一例按照第十四條修正案為女性平等作出判決的。

這列案件對未來的很多女性平權案件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在1896的Plessy v. Ferguson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允許了「隔離但平等」這種說法。Plessy v. Ferguson一個因為Plessy,一個擁有7/8歐洲血統和1/8黑人血統(也自認為是黑人)的男性故意乘坐專門給白人的火車而引發的案件。路易桑拿州當時法律上來講,哪怕有1/8的黑人血統,也只能乘坐專門給有色人種提供的火車。這件事告到最高法院之後,法院認為既然黑人與白人都有「實質上"條件相等(substantially equal)的火車,哪怕他們是隔離開的,也沒有違背憲法和第十四條修正案。

1954年,五樁從包括堪薩斯州、北卡羅來納州、維吉尼亞州等有關公共教育不平等事件一起告到了最高法庭。在「隔離但平等」被法院允許後,美國很多州都採取了公校中的強制性種族隔離政策。所謂這種政策,就是提供給白人和有色人種不同的學校,但是學校設施教學條件等都」平等「,只是被分開了而已。用支持這種法律的人的話來說,美國第十四條修正案只是要求所有人都收到」平等「待遇,並沒有說所有人都要一起收到平等待遇。這其實是一種想要將種族隔離合法化的政策。

下圖中,紅色區域代表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之前強制提供白人學校和有色人種學校的省份,而綠色區域代表不允許隔離的省份。

圖片來自維基百科

法院發現雖然有些學校真的做到了給予白色人種和有色人種無論是學校設施、教師資歷還是其他硬條件「實質上"條件相等的學校,將白人和有色人種區分的這個問題本身就就影響到了學生。黑人學生雖然得到了幾乎相等的教育,但是將黑白兩族分開本身就帶給了他們種族自卑感。這種自卑感影響了他們學習的動力,導致跳出貧困循環的困難加大。

最高法院從而得出結論:就算被種族隔離的學校提供了「實質上"條件相等的學校,法律允許種族分開這件事情本身就影響了黑人。案件的結尾,是所有法官一邊倒,都支持強制公立學校接受所有種族的學生。首席法官Warren在判決時聲明,「"隔離但平等"的原則沒有它的位置。」

3. US v. Virginia

維吉尼亞軍校是一所以培養「公民軍人「為目標高等公立學府。雖然這所學校接受了政府補貼,但一直拒絕接收女學員。維吉尼亞軍校培養學生的方法十分特殊,以訓練他們擁有強大的體能、智能及崇高的道德觀念聞名。在維吉尼亞州內,維吉尼亞軍校是唯一一所擁有如此條件的學校。

1996年,美國政府將維吉尼亞州政府與維吉尼亞軍校告上法庭,原因是因為維吉尼亞軍校(以下簡稱VMI)違反了美國第十四條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地方法院判VMI無罪,但是美國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美國的13個聯邦上訴法院之一)判VMI違反了憲法,並要求VMI做出相關補救措施。

Mary Baldwin College是維吉尼亞州一個私立女校。VMI決定在這裡開一個與他們男生課程相應地女生課程,名叫Virginia Women"s Institute for Leadership (維吉尼亞女性領導學院,以下簡稱VWIL)。但是美國最高法院發現,除了培訓理念之外,VWIL無論從課程、師資、學院名譽等都落後於VMI。VWIL只是VMI因為希望保住VMI在不違反憲法的情況下保住只有男性學員的現狀而打出來的幌子。

雖然上訴法院認為VWIL的出現可以允許VMI繼續只接收男性,美國最高法院推出了一套新的違憲審查標準。原先,違憲審查標準分為三個檔次:合理性基礎檢驗法(rational basis),中等程度審查(intermediate scrutiny)和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

圖片來自nationalparalegal.edu

合理性基礎檢驗法檢查的案件包括:年齡歧視(age discrimination)、殘疾歧視(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等

中等程度審查的案件包括:性別歧視、性取向歧視等。

嚴格審查的案件包括:種族歧視等。

可以看出,性別歧視只屬於中等程度審查。中等程度審查的條理是:「substantial relationship to important governmental objectives」(與政府的重要目標有實質性的關係)但是最高法院開闢了一種新的審查程度,介於中等程度與嚴格審查中間。

懷疑審查(skeptical scrutiny)下的案件則需要 "exceedingly persuasive justification" (非常有說服力的理由)。懷疑審查的案件相對於中等程度審查更接近嚴格審查。VMI提供的理由沒有通過,所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VWIL不足以讓VMI擁有繼續只接收男生的權利。

鐵鎚落下,維吉尼亞州最後一座只收男性的公立高等學府消失。這所高等學府將被兩性聯合教育年代的到來改革一新。

4. Obergefell v. Hod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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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後的彩蛋(這個看臉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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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 (1954) (USSC )."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Web. 18 Dec. 2015. &.

2. "History of Equal Protection and the Levels of Review." National Paralegal College. Web. 18 Dec. 2015.

3. "Levels of Scrutiny Under 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Exploring Constitutional Conflicts. Web. 18 Dec. 2015.

4. "Reed v. Reed - Significance." - Richard, Court, Custody, and Sally. Web. 17 Dec. 2015.

5. "Transcript of 14th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 Civil Rights (1868)." Our Documents. Web. 17 Dec. 2015.

6.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REED v. REED, (1971)." FindLaw"s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 and Opinions. Web. 17 Dec. 2015.

7. "United States v. Virginia Et Al., 518 U.S. 515 (1996)."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6 June 1996. Web. 18 Dec. 2015.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


1890 年,美國通過了《路易斯安那法規》,要求將白人和黑人的列車車廂分隔開來,而普萊西案的判決為這部法規提供了合憲性。

霍默·普萊西是一個淺膚色的非裔美國人,他和一組非裔美國人在新奧爾良以現場音樂演出為生。1892 年,他想要測試這條法規的合憲性,坐上了一節「僅供白人」乘坐的車廂,立即遭到逮捕。下級聯邦法院不斷地判決普萊西敗訴,到1896 年,最高法院同意審理此案。

在一名法官缺席的情況下,最高法院以七比一的比例,駁回了普萊西關於列車車廂上的種族隔離違反了第14 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的訴求。亨利·畢林思·布朗法官撰寫了主要意見,堅稱「將兩個種族分隔開來」並不一定是「給有色人種打上低等的標籤」。他的話揭示了這一判決中暗含的種族思想的深廣度:

在消滅種族本能或者消除基於不同體質的差異方面,法律機制無能為力,企圖這樣做只會增加目前情況下的困難。如果兩個種族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平等的,那麼其中一個也就不會在公民權利或政治權利上低於另一個。但如果一個種族在社會層面上低於另一個,美國憲法也不能將它們置於同一個層面。

約翰·馬歇爾·哈蘭是唯一站在普萊西一邊的法官,他撰寫了一個充滿激情的異議意見。他充滿諷刺地反駁支持兩個種族「隔離但平等」一方的觀點,然後斷言道,

在憲法的範疇內,以法律觀點來看,這個國家沒有高一等的支配性的統治等級。這裡沒有種姓。我們的憲法沒有膚色偏見,不了解也不能容忍公民中存在不同等級。就公民權利而言,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儘管哈蘭的異議意見非常有力,但普萊西一案的判決仍然使得「隔離但平等」原則付諸實踐,在廣大的區域內,從餐館到公共設施到公立學校,它將州推行的以及私人設置的種族隔離正當化了。

——引自《the penguin guide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企鵝版美國憲法導讀)


排華法案


很多牛人都回答了,我匿名加一點。。。

Dred Scott v. Sanford 是歷史上很重要的案例,主角Scott曾從密蘇里(奴隸制)跟原主人到過伊利諾伊(非奴隸州),據此他聲稱自己是自由人,並一路訴訟到最高法院。和我們想的不一樣,最高法院判決黑人和白人物種有別,不受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的憲法保護。有很多人認為這個判決導致了南北戰爭,或者至少激化了南北衝突。當然有很多其它的細節被我忽略了,但比起60年代那些非常抽象的平權案例這個案例淺顯易懂而且直接指出了平權在法律角度的一些難點。

此外,要看美國反歧視的案例,更好的辦法是追隨一個人,我的偶像Justice Thurgood Marshall。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例都是文字遊戲,拐彎抹角很難讀,而且也看不到當時社會背景和故事。讀讀這個歷史上第一個黑人最高法院法官的傳記肯定獲益更多。

他律師時代簡直是神一般的存在,利用NAACP,他精心謀劃,選擇公眾容易產生共鳴並可以推動法理髮展的原告,設計訴訟策略,前後數十年兢兢業業。他不僅是聰明絕頂的律師,也是公關天才,他同時也逐漸使法院接受社會科學及統計學數據作為證據。

很多人都知道Brown這個小姑娘,可大家都不知道在這個小姑娘之前已經有過一步步案例的鋪墊,在Brown成為原告之前之後都有很多公關和法律上的精彩對決。在Brown之前,一位叫LLoyd Gaines 的黑人在被密蘇里唯一的法學院拒絕之後(不允許黑人入學)在NAACP的幫助下一路上訴,他的情況比Brown細節多很多,因為他爭取的是1. 學習的權利,2. 做律師的權利,之後才是平權,於是也更容易被法院接受,在這之後還過了17年才有了Brown,平權根本不是普世價值一聲高呼。


個人覺得如果討論反歧視的話,還應該增加討論關於憲法十三修正案和十四修正案第五款這兩條分別的管轄權問題。


對中國人來說,哪部法案能比排華法案更經典?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先佔了


華人洗衣店案


teddy bear


感覺laworder里很多案子的原型都涉及反歧視,也很精彩


案例很多


Here"s to you ,nicola and b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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