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古代法律的實效性差?

讀了一些法律史的書,發現很多事情都是法律這麼規定,但是現實卻與規定相差很大,這是因為什麼呢?我提問還沒有人解答過...求幫助啊


首先糾正題主一個概念,文本與現實之間永遠存在隔閡,理念的制定法到實踐中走樣,是人都會出現這種問題,不獨中國古代,當下的中國也有這種問題,不獨中國有,外國也有。

這是一個法理上的問題,別的不說吧,說人類歷史就是從身份到契約的梅因,在《古代法》提出來法律演進的路徑,一是立法(legislation),二是衡平(equality),三是擬制(fiction),立法不說,衡平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一個問題沒有立法規定,但是又要解決,怎麼辦呢?法官就根據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公平,通過這個來衡量利益大小,從而做出來判決。那麼你能說法律與現實就能統一么?

要說明下,衡平不僅僅是英美法的重要法律淵源,大陸法系也用,《拿破崙法典》說法官不得以法律沒有規定拒絕裁判,就隱含了法律與現實必然存在差異,但是法官必須解決問題,那麼法源在哪裡?顯然就是法官內心的法律理念了。

實際當下很多案件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然而法官仔細衡量進行判決,比如剛剛進行的一個案件飛度網路公司訴諾米多餐飲公司一案,對於網路眾籌實際沒有法律規範,法官還是進行了裁判。

究其原因,是因為社會本身是複雜而變化的,而語言文字本身是抽象而簡練的,以有窮的文字面對無窮的社會生活,當然會出現一個隔閡與距離。

再回到法律史這個問題上來,中國歷史上看到的法律與現實不一的情況,到底有沒有?這就要看集中情況。

囿於材料的限制,現在法律史對於古代司法研究最深入的還是清代,前面我就暫且不論,清代司法有比較明確的分層,就是所謂民間細故和重大刑案,前面的民間細故就是比較輕微的案件,比如田土、借貸、婚姻等案件,這類案件在州縣一級就解決了,不會上去,而後面的案件會一層層轉,一直到刑部審理,甚至更大的案件會在秋天進行秋審。

秋審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這個可以從秋審的記錄中看到。對於每一個案件的細扣,也會非常嚴格,這都屬於大案。例如下面這個案件,(來自於《刑案匯覽》)

廣西撫題:柳作坤因與譚陸氏通姦,被該氏夫叔譚芳撞見喊捕,該犯逃逸。嗣譚芳邀允韋三揚等捉拿,柳作坤用刀先後拒傷韋三揚、韋相、韋通三人身死。查韋三揚等均系同宗無服,亦非同居,系三命而非一家,該犯因奸拒傷捕人,致死三命而非一家,例無專條,若僅按照毆死三人而非一家例擬絞立決,殊覺輕縱,應將柳作坤照殺三人而非一家例擬斬立決。

這個案件就是刑事重案,根據大清律,殺一家三人就要判處凌遲,但是司法官認為,本案中被害三人雖然同姓(同宗),但是已經出五服,不能算一家人,所以也沒有適用凌遲。如果你說不依法,那麼這麼細節的問題,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就很值得推敲原來的觀點了。

而在民間細故審理方面,只在州縣處理,州縣因此也有很大的處理許可權,以往認為州縣官審理不怎麼按照法律來,但是從現在的檔案材料看,並非如此。首先,在許多州縣判牘中都有查例文的解釋,這就表明州縣官在審案的時候還是會嚴格按照法律來。其次,有部分不依法的情況,是州縣官技術性地規避,比如同樣是打人,因為不同的情況,州縣官可以裁量,認定為嚴重或者輕緩,從而規避,這個在許多判牘中都可以看到,手頭暫時沒有,就不列舉了。

也就是說,從司法上看,古代法律的運行還是比較講究的,基本能做到依法辦案,其中更為關鍵的證據在於「斷罪引律令」條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古代的「罪刑法定主義」,這個可以詳見陳新宇博士論文《從比附援引到罪刑法定》。

再深入說,為什麼會如此,實際因為中國古代治理的主要思想,究竟是儒家還是法家?應該來說,在儒法合流的基調下,對於規則保持重視,還是古代統治者的共識,這可以詳見李貴連著《法治是什麼——從貴族法治到民主法治》其中對於官僚法治的論述,內容太多就不贅言了。

最後回到題主的困惑,為什麼看了法律史的書,反而覺得有差距,我想可能有以下一個原因。

第一,對於法律史的研究本身不足。比如研究真正深入到司法環節的還是比較少,大部分都是浮光掠影地看了下幾個法典,就拿出來解釋,具體的司法運作具體怎樣,很多人還是不理解,這樣就造成了對法律史的研究還只是浮在表面,沒有深入到真正法律之中。

第二,題主對於古代的了解是否還停留在文藝作品層面?古代人真正具備法律知識的不多,很多人進行文藝創作,雖然有法律內容,但是沒有法律知識,所以在文藝作品中曾呈現的法律運行只是作者概念中的。現在有研究,《三言二拍》中的司法案件,大部分與現存的真司法判決是相違的。

第三,題主可能在法理上還沒有解決法律運行這樣一個概念,建議看下霍姆斯之類的介紹,這樣可能在根本上解決這樣一些問題。


讓我從頭到尾捋一遍吧。

首先,我把古代法律史以公元前536年為界先切一刀。之前的法律史是「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時代,在鄭國子產將律文公布出來,鑄於鼎上之前,我這樣的一介屁民都不知道法律是公是母。在這種情況下,討論法律和實效的關係意義並不大。 我們從秦律開始吧。

一.秦律

秦律在商鞅手上基本成形,始皇統一之後又修訂,頒行全國。秦律的特點就是嚴刑峻法,你走路都要管,倒垃圾都管,稍不留意就是割鼻子啦,臉上刺個字啦,割jj啦什麼的。這樣的律法配合上秦朝嚴格的從上到下集權化的統治制度,應該是行之有效的。

but,剛安定下來的時候你厲害,大家不得不服從你的律法,但是心裡都壓著一股氣呢。蘇皖地區的劉邦到了咸陽,跟父老鄉親們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大家紛紛點贊。可見大家用戶體驗都一樣,每個人頭上都懸著一把劍,保甲制度下,自己的鄰居都是國家派來監督自己的間諜,一點安全感都沒有。 這樣的法律確實實效性很好,現實照著律文演。然而,照著壞編導的劇本演出來的劇能好到哪去?影評人不會去鑒賞一部爛劇(忍住了沒黑小時代),我也不想過多去說秦律。我有一種感覺,秦朝的警察蜀黍們也很難過,這麼嚴格的律法,好麻煩的說,某人走路邁大胯我都得出警真是嗶狗了。

但是補一句,秦律地位很重要,後代的法律多多少少都有秦律的影子。

二.漢律

漢律時間一分為二。武帝以前,主要就是蕭何的九章律和叔孫通制朝儀的傍章律。蕭何主要就是在秦律基礎上加了三章,刪掉了一些嚴苛的秦法,當成基本法湊合著用。漢初休養生息,就是要搞亞當斯密那一套,自由放任,與民休息。張釋之在文帝時做廷尉,一個屁民驚了皇帝車駕,判決罰金四兩。(今天如果驚了車駕會怎麼辦→_→不敢想……)理由是律法明白寫著呢,皇帝再angry也不能不按照基本法啊。 另外一個事例就是周亞夫在細柳營練兵,皇帝車駕去了,也得按軍法規矩行進。

我總感覺漢初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年代,皇帝帶頭遵守基本法,有忠於職守的司法官,而且法律也比較清緩,容易遵守。某種程度上,這是我在法律史上最喜歡的一個時代。 然而,弊端就是法律太少了。劉邦入關時可以約法三章就夠了,漢朝建立了可以兩部法典治天下,但是人越來越多,經濟發展越來越繁榮,社會關係越來越複雜,新情況越來越多,還靠那兩部法?顯然不夠。所以漢初是簡陋的法律配簡陋的社會,實效性不算差。但是法律當然是越健全越好。

武帝之後,漢律加了xxxx各種各樣的律文,什麼越宮律啦,什麼沈命法啦,法治事業一下子繁榮昌盛起來了。這個時期新的變化就是春秋決獄。 董仲舒,這個形而上學唯心主義者,開了用春秋大義去審案子的先河。後面就出現了法律沒有明文時就用春秋的經義去判案,甚至法律和春秋不一樣時以春秋為準的現象。當然,後面發展成了引經決獄,只要是儒家五經,都可以像法律一樣被援引。

這裡就出現了一個點:不確定性。法律需要是確定的,但是春秋大義這種東西是見仁見智啊,誰說的對?於是一群經學家開始撕逼,許多家族幾代人相傳,靠用五經注釋律文討生活。最後到東漢快玩完了,皇帝說,大家別吵啦,你們寫的東西太特么多了誰看的完?我覺得鄭玄姿勢水平最高,以後我就欽定鄭玄的注釋為準啦。這時候劉備都出生了!

所以,有漢一代,這種不確定的「引經決獄」很大程度上侵蝕了成文法的實效性,而其內部的撕逼進一步使法律適用七上八下。

而且老先生們特別能寫,漢朝的警察蜀黍也不幸福,幾百萬字的注釋,誰願意看吶。

三.魏晉南北朝

法律在繼續儒家化,原來適用於親屬家族內部的五服制被當作法律要素寫入律文中。

這是一個分裂的時代,也是士族的時代。衣冠南渡之後,南北方的法律差別分野越來越大,南方開始靡靡之音,輕歌曼舞,六朝法律基本都是延續著晉律的範式內容,社會上佛學玄學能量極大,這種情況下,原來那種世代相傳研究法律的士人都不屑於搞本行了,吃五石散,坐而論道才是大家追求的幸福,這種情況下南方法律發展遲滯,而社會是在發展的,二者不能搭配,實效性當然差。加之不重視法律,法的實效性更是雪上加霜了。

「時帝方任刑法,以《韓子》賜皇太子,亮諫以申韓 刻薄傷化,不足留聖心,太子甚納焉。」——庾亮傳

四. 隋

我看到問題之後第一反應就是隋朝。雖然短,但是法律實效性問題最明顯的體現就是隋。

隋文帝不說,律法挺好的,大部分時間實行起來也可以。

隋煬帝繼承乃父江山之後搞了一個《大業律》。這部律法設置很科學,一般評價都是說一部輕鬆的法典。但是,請看圖:

明明是一個要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君主,卻搞出一個和漢初那種風格類似的法典,最後只能法外造法,靠開會,靠政策,靠紅頭文件辦事。

隋朝真的是集前代法律之大成的王朝,但是文帝前期寬簡用刑,晚年「用法益峻」,煬帝則從一開始就沒想著用輕典治國,法律也就成了擺設,最後一個被弒,一個亡國。

「蓋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虛器而已。」——沈家本《歷代刑法考》

對比我們今天看看吧,我們有憲法,有港澳基本法,有刑事訴訟法,有各種各樣疏而不漏的法律。實行的又怎麼樣呢?

很多人氣呼呼地喊,這個要入刑,那個要立法,要制定新的法律去規制。

然而我們的根本問題並不在這些立法本身上。

五.唐

唐朝是中國古代法律巔峰。越南,日本,朝鮮都借鑒乃至照抄唐律。

這裡要表揚唐太宗了,一個能納諫的君主,理所應當是尊重律法的,進而鼓勵嚴格執法。這應該是吸取了隋煬帝的教訓。我忘了名字,反正是他一個舊部,犯了罪之後去求情說自己原來怎麼怎麼立功,皇帝說你立功已經賞過了,現在犯罪了就不能徇私,不能功過相抵,然後嚴格執行了刑罰。

現在看來理所當然,但是在專制社會看著就稀罕。

唐朝皇帝對律法的穩定性很看重,高宗時長孫無忌重修貞觀律,也沒有怎麼改動律文,而是集中做注釋(律疏)。從之前的諸代可見,法律不穩定,皇帝陰晴不定喜歡亂改,亂下詔令,以權壓法,最後法律的效果當然會被削弱。

唐代後期地方勢力強大,政治的觸角很難及於地方,但是大部分法律卻仍然被地方適用,定分止爭效果就是好。

六.宋

法律倒退得厲害。

最要批判的是假聖母式的執法制度。

一方面法律在慢慢加重,一方面又通過恩宥來緩解,動不動就大赦天下,動不動就曲赦,還有德音等等,兩宋赦囚力度於古未有,結果「有罪者寬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無怨」(廿二史札記)。

司法官也有病。朱熹就批評過,司法官審案時,原本應該適用死刑的,但是司法官想積陰德啦什麼的,網開一面。可見當時法律適用上太寬鬆,這就不能有好的效果。

另外,凌遲是宋代正式入律的死刑方式。

七.明

以史為鑒真是說得好,歷史照進現實可以揭破很多凜然而幼稚的空想。

大一統王朝的開國者中,完完全全出自草根的就兩位,一個劉邦,一個朱元璋。看看朱元璋是怎麼立法的,就可以知道現在網上的嘴炮們真當上立法者之後的熊樣。

大明律沒得說,李善長執筆的。這裡需要說一句,明朝以前,法律是「德主刑輔」,看重道德教化。明朝開始是「明刑弼教」,看重刑罰。

我在另一個問題的回答中說,下層喜歡重刑主義,看來是這樣的。

朱元璋的重刑主義代表是《大誥》,在明朝初年,大誥是世界上發行量最高的書,每家每戶都有一本,因為犯的不是死罪的話,犯罪之後可以減刑,沒有大誥就得加刑。對貪官污吏的懲罰那叫一個嚴,剝皮實草不說,駙馬犯事也得死。殺了一批又一批,朱元璋也是痛心疾首啊,朕是屁民的時候就想著殺貪官,殺殺殺,天下烏鴉一般黑,都得殺!怎麼越殺越多!

看著這個老頭無奈的樣子,真是心酸。這還不算,他一死,大誥就被束之高閣不用了。到明末,這本曾經世界發行量第一的書,已經找不到多少本了。

為什麼大誥的實效性這麼差?隋煬帝是因為不嚴格執法,所以大業律沒什麼實效性,朱元璋明明很努力地在執行啊,為什麼?

很多人把法律當工具,殊不知法律歸根到底就是人情世故!

強人所難辦不好事,水至清則無魚,這道理大家都懂,但是一立法,就忘了。

大家都是人,你要求我們一步只能走多少米,超了就犯罪,誰能受得了?所以秦律是惡法。

你讓我一個月拿一千塊工資(明朝官員工資有這種購買力嗎?反正不高),還得養師爺,家兒老小,迎來送往,你還不讓我貪,可能嗎?!你讓我像海瑞那樣提前結束女兒的生命?不好意思,這種清官我不做!反正大家都貪,不差我一個!貪唄。

於是,大誥的實效性大家可以看到。

再說一遍,法律歸根到底就是人情世故,但不完全是人情世故,它必須有理性、超越一般人思考能力的成分。但是卻不可以不顧人情世故。二者缺一不可。二者缺一,實效性都不可能好。

我又想到一點,瞿同祖書里有這麼一個說法,有的朝代,國家立法禁止表親結婚,發現了就杖刑。然而民間還是表親盛行沒人管,最後法律條文形同虛設。在古代社會,人情世故這個東西非常突出,國家法律想強人所難,最後都免不了潰敗而歸。不得不說鄉黨的力量強大。

清朝就不說了。一般。

總結一下:

一.法律沒有穩定性。

二.法律沒有可行性(強人所難)

三.法律得不到嚴格執行。

四.統治者不能帶頭守法。

五.立法本身就有問題,體系簡陋,不能自洽。

六.社會文化對於法律輕視。

當然,原因還有很多,這裡只是說個人感受,算不上學術討論。更多的癥結是,我們今天的法律實效性如何?當歷史照進現實,我常有驚悚之感,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但是我們常常不吸取教訓,拚命往死胡同里鑽。


法律分三種,一種怨聲載道,揭竿而起;一種是怨聲載道,敢怒不敢言;最後一種就是心悅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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