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後,房產肯定屬於獨生女兒嗎?

父母去世後,房產肯定屬於獨生女兒嗎

如此微博所述,實際情況有這麼坑嗎?


坑?坑誰呢?

父親死亡的時候奶奶還在世,奶奶不能繼承父親的遺產?等到奶奶死亡了,她的子女(也就是父親的兄弟姐妹)都不能繼承奶奶的遺產?

既然父親死亡多年,為何死亡時不立即辦理遺產繼承呢?要是能夠立即辦理,奶奶說一句「這房子我不要了留給孫子吧」,那以後就沒有這麼多幺蛾子了么。

好吧,父親死亡時沒想到,奶奶死亡時總該想到了吧。奶奶死亡時肯定還有其他遺產要處理,奶奶的葬禮她的子女會不參加?到時跟叔伯商量一下怎麼妥善處理這房子就行啦。

好吧,就算你忘了,現在你去辦繼承的時候發現需要叔伯或者堂兄弟幫忙,你可以跟他們聯繫啊,他們只要在當地做個放棄繼承的公證就可以啦。

什麼?你沒有你叔伯或者堂兄弟的聯繫方式?你的叔伯或者堂兄弟不願意放棄繼承?那就沒辦法了,只能對簿公堂了。一件涉外繼承案件,涉外公告什麼的,兩年都不知道能不能搞定呢。

以我這幾年處理的上百件繼承糾紛案件來看,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幾個道理:

第一,要及時立遺囑。有遺囑還來打官司的少之又少,而且基本上屬於那些胡攪難纏的。也就是說上百件繼承案件基本都是沒有遺囑的。你看,沒有遺囑就麻煩了,就父子反目兄弟鬩牆了。

不要以為遺囑是老人家的事情,不少案件的死者都是猝死或者意外生亡,誰知道自己明天會不會死呢。特別是夫家父母都在世的丈夫突然死亡後,剩下孤兒寡母可可憐了,還要對抗想取回自己孩子財產的夫家父母...所以,大家趕緊去立遺囑吧。

第二,要注重家庭和睦維持親戚關係。我不否認有不合格的父母和忤逆的子女,事實上這些人大都出現在繼承案件當中。但如果親戚間關係良好,聯繫緊密,對繼承事宜有商有量,那就約好時間一起辦手續就是。

相信我,民一庭的案件中吵得最凶的肯定是繼承案件。就算是離婚案也只是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矛盾,而且畢竟愛過;繼承案的當事人可能從出生開始就看對方不順眼,幾十年的怨氣積起來是很要命的,況且親屬關係不像婚姻關係可以解除,夫妻倆吵得再凶離婚後也就各自瀟洒了,但是親屬關係是終身的無法擺脫的。庭審中我已經很多次需要叫法警制止當庭打架的繼承案當事人了。

第三,要了解清楚你父母的過去。有的父親或母親會選擇某一天深吸一口煙,仰望蔚藍的天空,向你緩緩陳述他/她過往璀璨的歲月,但也有的父母會選擇把之前的記憶深埋心底。所以你可能不知道,你可能在某地有一個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

我同事有一件案件,兩年內通過多方查詢發現死者在福建、廣東、海南先後有三個妻子五個子女。費了老大的功夫把他們都追加進當事人開完庭出了判決,這時候第四個妻子跳出來了,案件就發回重審了。真是慘痛的教訓啊。

第四,如果繼承人中有精神殘疾的,儘早去法院提起宣告其無民事行為能力之訴。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後同時會確定其監護人,然後監護人就可以代其簽署繼承的文件了。

嗯...偷偷說一句,法院對繼承案件所收的訴訟費是少於公證處收取的繼承公證費噢。

對了,雖然以職業道德我不能推薦律師,但是我歡迎各位律師在評論區打廣告哦。

早上好,結衣醬。


這是法律嚴謹的體現,這不叫坑,坑當事人的正是他自己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為什麼當事人到父親死了10年之後才想起這個問題?

早在父親去世時,如果積極主張權利,我想是可以完整繼承該套房產的,事情也不會發酵到這個份上。


沒有遺囑就是法定繼承,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為其配偶、父母與子女,因為不能只考慮自己的子女,也要考慮自己的父母和配偶今後的生活。可以看出法定繼承第一順位都是血緣關係最近且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法律做一般規定肯定是基於最常見的情況的,我們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輩有自己收入來源不擔心養老的也不多吧?夫妻之間相互扶持,現在一方不在了,另一方生活也會受到很大影響,既然如此,考慮老人與配偶今後的生活不是順理成章的嗎?別老覺得自己是下一代就了不起,就要在法律上佔據優勢地位,就要獨佔財產。如果想要特殊的安排,立遺囑啊,法律又沒說不允許自行安排。

說繼承法坑的,法定繼承基本是國際通行的,人類這麼多年下來產生的規定一般來說都是很合理的,除非人類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如果發生法定繼承,獨生子女想要獨自取得房產,可以讓同順位其他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請不要自己不懂就隨便說一項法律規定很坑,法律有自己的邏輯、演化路徑而且我相信立法者大部分時候都比你聰明、比你懂。


法律制定的時候,我國的醫療水平比較差,父母一定比子女先死,所以這麼多年來都沒什麼問題,直到大家的壽命變長了……

我外婆沒有比英女王小多少歲,身體那麼差都還在,可見我國的醫療制度裡面,廉價部分的質量排全球前列。目前看來有望比卡斯特羅長壽(逃


評論區好多人沒說到點子上,什麼有遺囑權利是躺在權利上不行使站不住腳。其實內在邏輯就是物權變動而已:

1.不知道遺囑,那麼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第一繼承人繼承財產沒問題吧?

2.繼承財產後物權完成變動,財產成了法定繼承人的沒問題吧?(這不是廢話)

3.一個人對自己的財產可以處分沒問題吧?(這也不是廢話)

4.他死了沒有遺囑,財產被配偶子女父母法定繼承人繼承也沒有問題吧?(咦怎麼和第一條有點像?)

所以說,法律規定沒有問題。有的人想不通是因為你腦子瞎轉,因為物權變動了物權已經不是死去的兒女的了,所以所有權人怎麼處分這恰恰是民法的意思自治。而不是你們想的,「子女的財產怎麼就成了其他子女的了」,因為這個邏輯和程序都是錯誤的啦。

補充一句,如果父母把東西送了或者賣了還有沒有疑問?是不是就沒了

民法不設立這樣的規則,那麼任何人在交易的時候還要去審查物權的前一次變動,這才會讓生活寸步難行,你買個房房產證上有房主名字就行了(頂多注意下夫妻共同財產),房子是買過來的還是繼承過來的還是拆遷安置的跟合同效力無關。至於動產買賣就更坑了,你去超市買東西還得搞清楚要買的東西從哪進的,供貨商有沒有權利處分這些東西,這樣不麻煩死了嗎?

至於有評論區說什麼舅舅強迫爺爺把財產給他的事,這個本來就是違反意思自治的行為,這個鍋制度不背謝謝


這怎麼是坑…所謂的七大姑八大姨繼承的不是父親的遺產,是奶奶的遺產。母親繼承兒子很合理、孩子繼承母親也很合理啊。


不算太坑。遺囑很重要。


個人認為 繼承法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不是坑。

國人固有的家族觀念其實也沒有問題,這個符合大家的直覺。

我覺得,問題出在我們國家沒有取得時效這個制度。

取得時效指財產的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義),自主地、善意地、公開地、和平地、持續地佔有他人財產達到法定期間,即依法取得對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制度。例如,基於某種原因,甲將乙的某項財產當作自己的財產進行佔有、使用,而乙對此不聞不問,這種狀況持續到一定期間,甲就依法取得了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取得時效又稱為佔有時效。

如果該獨生子女自主、善意、公開、和平、持續的佔有其父母留下的房產達到一定時期,其叔伯姑舅以及堂(表)兄弟姐妹沒有提出異議,這個房產就是該獨生子女的了。法律也能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了。


坐標無錫。

我爸比我爺爺先去世,我奶奶比我爺爺先去世。我爺爺在我奶奶去世後存在了事實婚姻。我爸和我母親離婚後和另一個女子同居。然後我父親有姐妹供三人。去世前未立遺囑。為合法繼承我父親的房產開立了如下證明:

1.父子關係證明

2.我父親和我爺爺的父子關係證明,我親生奶奶的死亡證明。

3.父母的離婚判決書

4.爺爺的原始檔案複印件加蓋公司公章,也虧得是上海電力的有存檔。證明我爺爺和亡妻的生育子女數量。

5.父親離婚後未再婚育的證明。這個需要跑三個區的檔案館和婚姻登記處,因為搬過家

6.爺爺居住地開具的證明,證明兩人事實婚姻未有子女生育。

7.我父親中途改名,赴派出所開具改名證明。

8.召集所有有資格繼承的人。去公證處宣布放棄對我爸的遺產繼承,費用一千起。

到了公證處,問題來了。我非親生奶奶已經年滿80周歲,這種事情需要他親生子女在場才可決定。

然後就是

9.赴上海提檔,開證明,證明我爺爺在我奶奶死後一直未婚。

然後帶齊1到9的所有人員和資料,赴房產所在法院。起訴我爸的親戚,然後當庭和解。順利拿到房產。至今我父親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還是沒法拿,因為不知道密碼且是在他去世後打進卡的………因此也變成了共同繼承的遺產。

覺得簡單么?


第一繼承人是父母和子女,也就是說如果爺爺奶奶健在的話,是和獨女共有的。

舉個例子,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某一天父母同時去世,則遺產由獨女和爺爺奶奶姥爺姥姥,共五人繼承,份額是獨女佔1/3,爺爺奶奶姥爺姥姥各佔1/6。隨即爺爺奶奶去世後,你的10個姑父姑姑大爺大娘叔叔嬸嬸各繼承1/30。10個姑父姑姑大爺大娘叔叔嬸嬸都死了,你的30個堂兄弟姐妹各繼承1/90。


我是獨生女兒。媽媽在多年前因病去世,幾年後,爸爸也突發疾病離開了我。

爸媽去世前,我只是個不諳世事的孩子。他們很寵我,在他們的保護下,我只需要開心地成長、認真地學習,其他任何事情都不需要我費心。所以可想而知,父母去世時,我對房產繼承財產繼承之類沒有絲毫了解。況且當時也小,法律知識也不完備。

後來發生了很多事。直至因為一些原因想要將房產轉到我的名下時,才發現並非那麼簡單。房產是爸媽的共同財產,如果從頭算起,在媽媽去世後,應由我、爸爸、外公外婆作為第一繼承人各繼承1/3。爸爸去世後,他的那份又由我、爺爺奶奶各繼承1/2。如果爺爺奶奶都不在人世,那麼爺爺奶奶那份再由我的大伯姑姑平分繼承。同理,如果外公外婆去世,他們那份由我的舅舅姨媽平分繼承。

所以,爸媽的房產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並不完全是屬於我的。除非,我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甚至可能是舅舅姨媽大伯姑姑,都同意放棄繼承,併到公證處去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但是,他們願意放棄嗎?我自認為還算幸運,因為親戚們都同意放棄。但是,並不是隨口說一句「我同意放棄」就可以了,大家需要一起到公證處簽署聲明書。當時爺爺已經去世幾十年了,還需要村裡開證明信,村委會蓋章,再到派出所補開死亡證明,證明爺爺不在了。另外還有很多很多材料。公證程序之複雜,真的是未經歷之人難以想像的。這裡不贅述,願大家今後都不會走這樣的程序。

最後,想給大家幾點建議:

一.如果已經為人父母,有一定的資產,且親戚中有些人人品不算好,建議關注一下遺囑方面的內容。個人認為,立遺囑並非是咒自己。誰都無法預料明天會發生什麼,有效的遺囑有時可能會幫助家人減少很多麻煩,同時也是以另一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

二.最好不要用存摺、存單進行存款。因為存摺或者存單在提取現金時,必須要本人持身份證到場。也就是說,即便你的親人知道密碼,也無法隨便提取你存摺或者存單中的錢。雖然這體現出存摺或者存單具有更高的安全指數,但是一旦自己出現什麼意外,會造成很大麻煩。例如我爸爸生前在交通銀行的存摺里存了一筆錢,數額不算大,我也知道密碼,但是還是要走一整套公證程序,最後拿著公證書到銀行,銀行核實後才能提錢。如果當時爸爸把錢存入的是銀行卡,我通過atm+密碼就可以提出來,這樣就會容易很多。

三.把密碼告訴值得信賴的親人。這個理由不贅述。

最後,我想說,爸爸媽媽,我很想你們。你們辛辛苦苦掙下的家產,我保護得很好。我會好好利用它們,完成學業,繼續努力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因為,這才是值得你們疼愛的那個寶貝女兒呀。


這叫嚴謹,不叫坑。


為什麼要說「坑」呢?

父母,子女,配偶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爺爺奶奶繼承一部分小麗父母的遺產,小麗的其他親戚繼承的是爺爺奶奶的遺產(繼承自小麗父母)。

父母繼承兒女遺產,這不是理所當然嗎?

如果父母想把遺產留給女兒,最好事先做好遺囑,否則只能按法定繼承來了。


比較想知道找不齊所有有繼承權的人怎麼辦?

房產上交給國家?


這好像說的是代位繼承。


父母去世後,房產不一定就屬於獨生女兒。

1、如果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都在父母去世前就已經去世了,且父母只有一個獨生子女,沒有養子女的話,房子就屬於獨生女兒的。

2、但現實中的情況各種各樣的,只要上面的條件有一個不滿足,就可能會衍生出七大姑八大姨出來分房子的情況,到時候獨生子女能分到的份額就不是100%了。


那要是存在債務怎麼算?


初二政治課本。

第一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合法不合情唄


不絕對,要按照個例具體分析。

以下是例外的必要條件:

至少遺囑繼承(有公證,內容合法合理)優先於其它方式。

另外,老人生前合法的贈予行為也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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