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實報道湘潭婦幼產婦死亡事件的華聲在線記者張建平、陳莎有沒有觸犯法律?
很疑惑為什麼造成惡劣影響的媒體,犯錯成本如此之低?
既然個人造謠要判刑,那麼媒體造謠是否更該嚴懲?從法律上,這二人嚴重失實的報道,有沒有觸犯法律?如果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若無違法,媒體行業內部有無自律委員會或者類似的機構,能否對二人進行處罰甚至封殺?------------------------------------------------------------------------------------------背景:
最初報道此事的媒體是華聲在線,記者張建平、陳莎,後被其他媒體大量轉載引起轟動。湘潭產婦死在手術台醫生護士不知去向 醫院稱已盡全力現在華聲在線的微博下已經有一些憤怒的網友評論要求道歉,Sina Visitor System 不過由於不少媒體轉載最初報道時沒有註明新聞源,很多人還不知道華聲在線是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並且到現在為止,華聲在線官博一直在持續更新,卻沒有絲毫道歉的意思,對網友的道歉要求充耳不聞。
由於現階段事實真相尚不明朗,該篇新聞報道是否客觀、是否真實,這裡不便評論,僅就新聞報道內容缺乏客觀性、真實性的認定及可能引起的民事侵權責任進行分析。
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將新聞報道的「客觀性、真實性」確定為作者和媒體的法定義務,也即是說,新聞報道的「客觀性、真實性」並非一個法律概念。
我國新聞工作者自律性文件——《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1997年修訂)要求新聞工作者「維護新聞的真實性」,「力求全面地看問題,防止主觀性、片面性,努力做到從總體上、本質上把握事物的真實性。采寫和發表新聞要客觀公正。不得從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出發,利用自己掌握的輿論工具發泄私憤,或作不公正的報道。」
如果新聞報道的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話,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發布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第7條第4款規定,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也即是說,「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是認定名譽侵權的主要條件。
對於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我國現行法律並未予以明確規定,審判實務中仍套用一般侵權責任的四個要件,《解答》第7條第1款也給出了明確的解釋,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下面針對新聞報道失實的侵權構成進行分析。
1. 失實新聞報道給相關民事主體的名譽造成了損害
應當注意,名譽是一種社會評價,因此在認定行為人對他人名譽的損害時並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覺為判斷依據。考量失實新聞報道給相關民事主體的名譽所造成的損害,要看失實新聞報道是否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是否因此導致了相關民事主體社會評價的下降。
2. 新聞報道明顯失實,違反有關新聞出版總署規範性文件里的禁止性規定
如上文所述,新聞報道的「客觀性、真實性」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這裡參考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二中院」)「張彥訴《京華時報》社新聞報道侵犯名譽權案」(下稱「張彥案」)的案例分析,判斷新聞報道是否明顯失實。
首先,要看報道人是否對新聞來源的真實性進行了符合常人理性的判斷,不苛求像專家或業內人士那樣對事實的把握不差毫釐。
其次,新聞從業人員應當盡到必要的審慎核查義務,一旦發現破綻和疑點就應多方調查、核實,否則,即使具有明確的來源和依據,但從通常人的理性角度就能夠判斷出是虛構的,仍然應認定是失實。
再次,由於事件發展本身帶有過程性,所以新聞報道也經常具有過程性、階段性,新聞報道的真實性是以階段性的真實為基礎,不要求與最終結果一致。
如果新聞報道明顯失實,是違反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所印發的《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的,「新聞記者開展新聞採訪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編髮虛假新聞和失實報道。」
3. 失實新聞報道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在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案件中,被侵權人名譽受損的結果必須是因為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造成的,這要求新聞報道內容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如果損害結果並不是侵權行為造成的,也就沒有理由讓行為人承擔責任。
4. 媒體及報道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根據北京二中院在張彥案的案例分析中所述,
「隨著表達自由的發展,在判斷新聞報道失實問題時,應當考慮被報道者和被報道事件的公共性,如果報道內容涉及公眾關係的話題和事件,則除非報道者存在主觀上的重大過錯,否則不宜判決構成侵權。」
其中「重大過錯」究竟如何定義,北京二中院並未進一步予以明確,只是認為不能對新聞工作者予以苛求,即使存在錯誤,也應當看其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而且要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否則,重大社會事件就會成為新聞報道的禁區,不利於社會的整體發展。
綜上,如果報道人符合上述侵犯名譽權的四個法律構成要件,那麼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包括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責任追究需要過程,法律制裁尚未到位並不代表侵權人的犯錯成本低。
至於提問者所提及的「個人造謠要判刑」的情形,是針對刑法中的「誹謗罪」、「侮辱罪」。需要注意的是,這兩則罪名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縱覽報道全文,並不能看出該報道所針對的具體的特定的人,而本案中湘潭縣婦幼保健醫院作為單位法人,亦不構成誹謗罪、侮辱罪的犯罪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訂)第221條,
「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果媒體故意在社會公眾中散布捏造的虛偽事實,詆毀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且達到「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程度的,即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另外,根據行政法規《新聞出版管理條例》第28條,
「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呵呵。
728後的報道有媒體出來道歉么?不管你的稿子寫得讓易怒的讀者覺得醫護該死,還是產婦家屬該死,實際該死的都是記者。
別的領域不多說,只說我了解的鐵路行業。九成以上的外媒(也就是非鐵路專業媒體)報道的鐵路相關或多或少存在內容偏頗、擅自臆測、斷章取義之類問題。
至少有三成以上(包括許多門戶網站熱點新聞部門置頂內容),作為業內人士根本理解不了媒體怎麼就能意淫出來那種東西。舉個簡單的例子,K7034列車脫線事故以後央視報道是採訪某某交通大學經管學院副院長趙某,脫線和脫軌有什麼區別?
趙院長直接講,脫線就是脫軌。隨後絕大多數媒體都採用了此說法。
呵呵,鐵路部門閑得慌,事故定性都可以換個詞來種新玩法?請問記者朋友們、編輯朋友們,你們的腦子都被人下了火鍋了么?鐵路交通事故採訪相關專家,找不到業內從業專家,您可以找北交交通運輸學院的教授么?經管學院,呵呵。運輸學院的研究生也比他經管院的領導更權威吧?至於某某TV的萬能特約評論員楊某,更值得呵呵。楊某有梁宏達通才么?梁宏達敢大言不慚地在國家媒體上對時政社會軍事文化什麼新聞都點評上一番么?
不要講什麼內部考核,不要講什麼經營壓力,共謀和群體犯罪就不是犯罪了么?民不舉官不究相關人員就可以心安理得不該死了么?
新聞從業者的職業操守就不說了。傳媒學院的老師沒教你觀眾聽眾想要什麼,你就給他們傳達什麼吧?
個人的道德才怪倫理盡失天良喪盡和群體的醬缸蛆屎化有關係,但絕不是同一回事兒。
至於朝說東暮言西的事情,自己出恭自己吃的事情,有多少媒體習以為常?
媒體?呵呵。記者?呵呵。我是個口腔醫生
我早就想吐槽 現在讓媒體帶的節奏 這年頭醫生真沒法幹了 醫患關係真的真的已經沒法處了
患者不相信大夫 他們認為大夫是神仙 出問題就是大夫的責任 是大夫品德問題 醫生行醫也很保守謹慎不敢旦風險
呵呵 個羊水栓塞你讓大夫去預防去治療甚至說讓大夫旦這個責任 我只想說這世界太甜了 這已經超越普通人類的範疇 學醫不如修仙 成仙就能用仙術醫救此人了
年後已經多少起打護士殺大夫的新聞了??關鍵新聞後面還跟著一堆看病貴打的好之類的評論 這世界太甜了 我醫人 人傷我 怎麼破??學醫就是賤?? 低人一等??為什麼我們的勞動成果就這麼卑微 做好了應該的 出問題不管責任在不在你 就是你道德問題
媒體一直默默塑造醫護人員的負面形象 惡劣的後果只有醫患雙方承擔 媒體沒有負過一次責任我覺得!必須嚴懲這兩名記者 不能縱容媒體繼續歪曲醫務人員形象
我只想說這樣下去 妥妥的學醫的越來越少 執業的越來越少 就等著天價看病吧 活該的
總之 逝者安息吧個人觀點:作為新聞報道,當然要求盡量客觀、公正,但是如果以此作為法律要求,恐怕將「動輒得咎,大凶」.......新聞求快、求博眼球,沒有錯,關鍵是後續要有糾錯機制。如果真的自由競爭,自然會有其他媒體出來駁斥它(當然也是為了收視,為了博眼球)。這樣在多家媒體反覆博弈、辯論過程中,自然也就把事實的多個面向呈現在讀者眼前了(呈現真相不敢說,真相往往難明)。最怕的是所有媒體都以什麼為導向,對於一個事件的報道都是一面倒,那就失去新聞的意義了。現在不是「疏而不漏」,而是「法網太密」啊,題主!......補充:本人曾經學醫,曾經從醫,當然也很痛恨這種嘩眾取寵的報道,甚至也許是「收費」的報道。但是,如果連這種報道都不能容忍,甚至就此將記者「繩之以法」,我恐怕以後我們都只能看新聞聯播了.......
看過柴靜在廣州方所的讀者見面會視頻。裡面人有問到類似問題。遂搬運。
讀者:我問的是我對於記者的一個疑惑,背景我舉一個例子。南方報系有一個叫周小韻(音)的記者,他最近差不多有半年的時間都一直在批判華山商會吳主席這件事情,可能您也在微博上有多多少少接觸過。同時也有經濟學家出來說,這位記者可能是因為不懂一些經濟學知識而導致批判錯誤。我舉這個例子想說明,記者有可能是看見,也有可能是看錯,看錯之後再奔跑呼告,這樣子其實也對當事人造成了很多不好的影響。當一個記者有看見的可能,也有看錯的可能,那我們有沒有什麼樣的機制去限制記者這樣本身的一種看錯,怎麼去彌補看錯後的影響?同時作為記者本身,你怎麼防止自己看錯,謝謝。
柴靜:謝謝。具體的案例我就不加評論了,因為我沒有報道此事,所以我覺得做任何結論性意見可能都是不公正的,我只是抽象地來回答你這個問題,來說我的原則。柴靜:新聞報道中的偏見或者謬誤,在任何意識形態、在任何新聞機構當中都存在,沒有任何一家能夠規避,這也是我們這個職業為什麼需要專業主義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我在書裡面寫到過丹·拉瑟的新聞際遇給我的感慨是非常深的,因為在電視主播當中他曾經給過我一個蠻深的影響,就是他的評論說,電視的魅力就在於戲劇化的瞬間。我也曾經追求過戲劇化,追求過採訪當中那種交鋒、刀光四射、火光四濺的那種痛快淋漓的感覺。因為我覺得那樣場合你會覺得很迷人,你的腎上腺素會分泌,人們在戰鬥或者攻擊的時候總是有一種快感。但是後來丹·拉瑟在將近七十歲的時候,離開他在CBS工作了將近24年的新聞主播(的職位),就是因為他自己在關於小布希這個服兵役的事情上做了一個完全錯誤的報道,因為他出道的時候就以挑戰尼克松總統而出名,後來又跟老布希採訪的時候,幾乎演變為紙上揪斗,所以那種戰鬥的快感對成為一個新聞人會成為一種極大的誘惑。他說他自己對於詮釋人物有一種好鬥的傾向,也是同樣這樣的這樣一個傾向讓一位非常優秀的新聞前輩在已近暮年,將要成功隱退的時候犯了一個致命的錯誤。當中有一句話我看了之後身上汗毛直豎。我原來想過,他也是一個主持人,我也是一個主持人,為什麼出了這麼大的事情之後是丹·拉瑟辭職?你既然有審片人、製片人、主編,但為什麼是他,這樣公平嗎?但是美國的同行說了一句話,說如果這條新聞得獎,得獎的也是你丹·拉瑟。所以這就是一個人你身上的責任,他只能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我到現在都只能提醒我自己,對待任何一方,都不能輕易站在一個立場上,不能定義某一方強某一方弱、某一方黑某一方白,因為這個世界原本就是非常複雜的狀態,那麼你應該如何處理,我覺得是事件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存在偏見,因為自己立場或者利益的左右。你要做的是,讓這些偏見之間互相毆鬥、相互博弈,在這個認識的過程當中使它們達到平衡。所以沒有真相,但是有通往真相的一個探尋。謝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醫院作為一個法人主體,是擁有名譽權的。而記者進行與事實不符的報道已經侵犯了醫院的名譽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首先事情還沒有個定論,醫院是否有過錯,尚不得而知。當然家屬肯定是有打砸醫院的過錯的。2、現在犯錯成本已經不低了,至少輿論的監督已經令當事媒體和當事記者名譽掃地,對媒體和媒體從業者來說已經是重大打擊了。3、新聞工作者的相關法律肯定是觸犯了,因為那篇報道確實故意誇大並且嚴重失實。但能不能定性為造謠這要看到時候法院怎麼判了,造謠必須是主觀故意的,當事記者和媒體完全可以說自己是因為專業素質差所以沒搞清楚什麼是羊水栓塞,沒搞清楚手術台上不能穿衣服,沒搞清楚羊水栓塞的後果,等等。就看司法機關是否採納這個說法了。4、就算圈內不封殺,由於2的理由,這個媒體以及這兩個記者肯定在圈內是混不下去了,因為記者發報道是要求實名的。
新聞媒體應該客觀公正。報道事件應斟詞酌句,不帶個人傾向性,否則就有煽動性輿論的嫌疑!名為張建平、陳莎的記者關於產婦死亡的不實報道,引起極壞的社會影響,造成社會不安定,而且沒有糾偏的後續報道,激化了社會矛盾。作為記者失去了最起碼的職業操守,而且有利用公共媒體造謠傳謠的嫌疑,誤導公眾,觸犯刑法。建議1.加強行業道德教育,提高媒體人群體素養;2.建議司法部門介入,追究其刑事責任;3.加強新聞報道的監督,讓不真實,僅為博取眼球的虛假報道付出代價,讓某些無知、無恥、無良的媒體人無處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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