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被判死刑的犯人在執行死刑之前因為意外造成永久性失憶,他還會不會被繼續執行死刑?

假設說這個犯人失憶後並不知道之前做過的任何事情,失憶為永久性的。

如果執行死刑是否道義?

如果不執行死刑是否合法?———————————————————————

題主是個堅定的死刑支持者啊,只是上課的時候突然想到這個問題感覺有點意思才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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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好多答主答偏了

1. 有答主說殺人犯的性格是不會變的,就算忘了以後也可能會殺人。首先煩請貼出「記憶」不是決定性格的來源;其次,題主沒說是什麼形式造成殺人。假設是過失殺人,而後失憶,那麼此時判刑是否正義?

2. 有答主說做過的事情,就算失憶了也理應承擔,我認為這是沒有理解題主的意思。題主想問的應該類似於雙重人格的人如何判刑才符合道德。如果人格A犯罪,人格B是否應該承受刑法?本題中失憶前後可以看作兩個人格,如果懲罰的是不記得任何犯罪過程的人格,是不是有失公允?


刑法有一個特點是,罪名決定於犯罪嫌疑人正在實行犯罪行為時的狀態

類比以下兩個例子:

如果一個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是未成年,即使抓獲審判的時候已經成為中年大叔,那依然按照未成年人犯罪進行處罰。

如果一個人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只要他進行犯罪行為的時候是正常清醒狀態,那一定要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

只要這個人才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那麼就構成故意殺人既遂。這個問題之所以讓你產生困惑,是因為你混淆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界限:認定他構成犯罪事實,判什麼刑是實體法的內容;至於後來出了什麼勞什子,失憶也好,沒執行就得病死了也好,這是程序法的內容。


判處死刑,是因為他觸犯了法律,犯下了足以判處死刑的罪行。

而他現在得了失憶,並不代表他此前的罪行就消失了。

你不記得你犯過罪,沒關係,法律記得。


如果這樣規定,以後死刑犯的座右銘是:「人生如戲,全憑演技」

ps:就個人所知,世界上還沒哪國法律規定失憶能免除刑罰的。


謝邀。

我只舉例。

大川裝瘋逃脫

  1946年5月3日上午8點42分,押送日本戰犯的車來到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門口。在《朝日新聞》記者眼裡,「這群戰犯就像一支匆匆送葬的隊伍。」

  衛勃讀完開庭詞,首席檢察官季南開始宣讀起訴書。一個日本記者對開庭第一天曾作

過比喻:「每一幕都恰似觀看莎士比亞的名劇!」

  在季南宣讀起訴書的時候,法庭突然出事了:坐在被告席最上面的大川周明突然朝他前面的東條英機的禿頭就是一巴掌。表情僵硬的東條苦笑了一下。而這之前,大川周明已打過東條一巴掌了。

  大川周明在日本投降後據說受了刺激,開庭前,他的辯護律師曾請求對他做精神鑒定,但被駁回。

  當庭長下令把大川周明帶出法庭時,他一邊掙扎一邊高喊:「我要殺死東條!」

  第二天,法庭准許大川周明退庭去進行精神鑒定,醫學專家最後認定他患有精神病。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最終宣判後不到兩個月,大川周明被釋放。奇怪的是,他的瘋病居然好了,從此逍遙法外。

  據說,他在臨死前向記者透露:「我是裝的。」梅汝璈對他曾這樣評述道:「這是對法律正義的嘲弄。」


東野圭吾的小說《變身》里就談到了這麼一個事情,一個醫生為了拯救一個大腦受到重創的傷者,將一個殺人犯的部分腦葉移植到了傷者身上。

遊戲《9人9小時9扇門》里也談到了類似的事情,將B的器官一點一點移植到A身體中,移植的器官數量到達多少的時候,我們可以認為A不再是A,而是B?

回到題主的問題上,死刑在什麼情況下算是執行完畢,肉體的消滅或是精神的消滅,還是二者都有呢?

如果對死刑執行的限定嚴格在執行肉體本身,那麼D.I.D.患者為什麼又能在副人格行動的時候免除刑事責任呢?


法律方面的問題排名第一的答案已經說清楚了。

但是我覺得這個問題挺好的,可以換個角度,展開討論一下。

我覺得題主的疑惑可能是在於:

當一個人沒有了自己的記憶,那這個人還是不是這個人?

所以往深了說這其實是一個哲學問題。

比「特休斯之船」和「我的細胞全部都更新了那我還是不是我?」稍微加了一點東西。

即記憶該不該作為判斷一個人是否是這個人的依據之一。

這樣直接討論可能有些複雜,我們再退一步:

假設,我們這個人不是失憶,而是多重人格,犯罪的是其中一個人格,而另一個人格是無辜的。

由於不是專業人士,希望能有專業人士補充一下對於多重人格犯罪的定罪及刑法條款。

但目前我所了解到的這類罪犯會被認為是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處罰會從輕或免除。

那麼問題就有意思了,完全的永久性失憶(假設真的會出現這種情況)該如何認定?

如果一個人完全失去之前的記憶,算是完全喪失了一個人格嗎?

他算是一個新的人嗎?

我們對於一個人「消亡」的認定,僅僅該局限於肉體,還是也考慮精神?

我個人比較傾向把所謂的「靈魂」和「肉體」分開考慮,即肉體是A1-An,靈魂是B1-An,一個人是A1B1,當肉體不變,靈魂變化成為A1B2時,應該被認為是另外一個人了。在確定B1以及不存在的情況下,應該認定A1B1也不存在了,針對A1B1的死刑,也不應當再施加在A1B2身上。

當然,對於失憶算不算人格替換,這個個人有個人不同的觀點,同時,在目前的社會制度下和文明程度下,這一系列的認定是難以實現的,也會存在很大的漏洞,所以基於現階段人類的自我認知,我贊同應該繼續執行死刑——說句不負責任的話,即使不執行,這個人能夠重新融入社會和被接納的可能也是極其微小的。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說,當我們解決了以上的問題,回到法律本身是為了「威懾」而存在的這個立足點上來說,去考慮這樣的問題無疑是有利於法制和人類文明水平的提高的。


請先舉出目前依然保留了死刑的國家。

再進行分析在該公家內如果被行刑人在行刑前出現了不可逆轉的精神問題而被免於刑罰的案例。


這個要看死刑的目的是什麼。。

(好吧教科書說一切刑罰的最重要目的是教育)

實際在司法實踐中,刑罰的最重要作用在於威懾。所以死刑不是針對犯罪人的,是一切還沒犯罪的人(你看,犯罪的下場是這樣,所以不要犯罪哦)

所以,死刑針對的是你的肉體,而非精神層面上的東西。

刑罰也有一個重要作用,撫慰受害者及其家屬,所以如果以失憶為理由即刻免除罪罰,那麼受害者的權益將無以保障。

刑罰針對的不是你個人,嗯,是針對你過往的行為。


更新一下,很多人在回答時混淆了判處死刑和執行死刑的區別。本題目的前提是已經判處死刑,證明犯人的罪行足以判處死刑。但是否執行是另外一個問題。例如印度,雖然也有死刑判決,但很多年都沒有實際執行。

美國的赦免制度很大程度上就是解決人道主義的問題,題主的假設正屬於特赦的範疇。大家不熟悉法律,但應該看過很多美劇,經常會有州長糾結於是否赦免的情景設計。

至於假裝失憶的事情,那又是另外一個範疇,是應然與實然的區別,是立法和司法的區別,不能因為有人可能偽裝就不去立法。

當然這個問題和死刑存廢也是有聯繫的。

一個人完全失憶,他便意識不到自己曾經犯下過極大的罪孽,這時用國家機器之名去殺了他,就如同殺一個無辜的人。

但是,如果僅因為失憶就可以逃脫死刑的執行,未免讓人感覺正義無法得到伸張。

所以,在思辨過程中討論這些極端的事例,便可對死刑存廢討論的更加深入。

可以確定,如果一個社會群體認為對一個永久失憶的人執行死刑不會有任何不安,不會有任何人道主義上的愧疚感,那麼,死刑便不會被廢除。如果反之,則是死刑廢除的一個理由,因為那樣的話同樣的犯罪行為就不能得到同等的刑罰,這便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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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問題。正是因為有這樣的思辨,人們才會越來越質疑死刑在法理上的合理性。

當然,當人民群眾痛恨死刑犯時,這種思辨又是極其微弱的。

在現狀下,對於是否應該判處死刑以及是否執行死刑,最好的辦法應該是拉長時間,從慢而不是從快處理,並給與死刑犯尋求赦免的機會。

題主的問題如果真的現實發生,在美國估計會被赦免,在中國,如同另一位答友回答的,會被認為是裝瘋賣傻,照殺不誤。


刑罰有兩個功能,一個叫一般預防,另一個叫特殊預防,換成人話就是一個殺雞儆猴,一個矯正教育。死刑剛好兩個結果全部達成(死怕不怕啊;人都死了,還教育個啥)。失憶了,當然矯正教育的功能沒有了,但是不要忘了,還有殺雞儆猴的功能。在國家面前,一兩個人的生命真的是微不足道的。

當然,有人可能會問:那為什麼精神病人不能執行刑罰啊?也能殺雞儆猴啊?還真不能,最大的原因在於精神病不是想得就得的,想好就能好的,不可能為了執行犯罪行為,事先先得上精神病,然後犯罪完後,立刻就恢復正常。注意:能夠得上免於處罰的精神病,往往都是精神分裂症,那是不治之症。這也是為什麼,酒後意識不清引起的犯罪,我們也要處罰的原因。


題主覺得我們懲罰一個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罪的人是不對的。

但是我們必須懲罰一個的確犯了罪的人。

刑罰的作用很大程度不是為了贖罪,滅絕所有可能性的死刑更沒有什麼對於死刑犯的教化作用。刑罰最重要的目的還是社會效應,滿足社會對於邪惡的報復心理。這種社會需求是是建立在犯罪事實的基礎之上的,所以我們會要判死刑以大快人心。

他的失憶可能會引起我們的同情,我們可能會認為一個人自己莫名其妙地就被處死了很可悲,但是我們知道這事出有因,我們知道他的死刑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他也理應知道,應該為自己的罪負責。


這是一個「死刑應該消滅的是思想還是人「的問題。目前應該是通過消滅人的手段來達到消滅思想的目的。


失憶了的我依然是我啊


很少有人失憶,但有無數人喝多過,題主肯定沒喝多過,唯一一次我喝多了,醒來發現我在家裡躺著,最後的記憶是在ktv里,其它的什麼都不記得了,請問如果這個不記得的時間我殺了人,就沒有責任了嗎。


會.

因為死刑是根據罪犯實施犯罪行為時的精神狀態評定的,只要他實施犯罪之時頭腦清醒,那他一定會被判刑。但有些案例犯人被抓之後瘋了(或者裝得騙過專業醫生),然後律師有可能以此來脫罪。但罪犯實施犯罪之時精神狀態如何,那就無法判定了。


知道他犯死罪的所有有關係的人全失憶,可以。


問題很有意思,可否轉換一下理解為記憶是否能代表一個人的意識?

舉個例子,如果把A君的記憶植入到B君的身體里,那麼B君是不是就成為了另一個A君呢?答案是否定的。

記憶只是人體通過時間積累的經驗刻畫在大腦皮層表面的過程。一個人的意識除了記憶之外應該是具有更多的東西融合在一起構成的。記憶不會改變人的性格,不會改變人的潛意識,不會改變人的身體構造,那麼怎麼能說記憶能代表一個人呢?

換回來說,死刑犯之所以殺人,有太多的原因。光是記憶喪失並不能塗改掉他作為一個殺人者的身份。身體上有研究也說明血脂的黏稠度可能決定人的性格脾氣,潛意識可能仍然具有殺人的衝動。記憶雖然沒有了,他的確自我認知上不應該對犯過的罪負責,但誰也不敢保證他會不會再犯!

在現階段不能論證記憶就是人意識的時候,死刑是對這名犯人最理性的處置方式。唯一一種可能改變結果的方式就是有人利用輿論的導向引導普通大眾的同情心,給政府法院施加壓力。


人是社會性動物,法律是社會契約。

雖然他的曾經的人格消失了,但是他的殺人犯的社會身份還在,這一社會身份來自於社會上其他人對他的身份認同。而刑法的本質實際就是懲罰犯罪者身份擁有者來實現社會效應的社會契約。

就好比你失憶了,你的家人還會把你當家人,即使你的精神已不是他們曾經的家人。而很可能,失去記憶後的你也會重新接受你失憶前的社會關係。

社會關係的認同實際上並沒有什麼道理可講,就好比問為什麼人會親近和自己有血緣關係的人,血緣關係只不過是表象,這種社會關係可能是來自於社會的習慣、法律憑證也可能來自於人的基因。

正因為社會關係不會輕易隨著死刑犯的失憶而改變,所以失憶後的死刑犯還是死刑犯,你把他釋放了,那就是在挑戰這些社會關係。

除非,那個死刑犯不僅失憶了,社會上的所有人也都不知道或者忘記了曾經的那個他,那麼也許可以真的認為這是一個新的人了吧,不過,也必然會認為這是一個新的人了。

因為,我們對他人的認知,實際都不過是一種社會關係罷了。


消滅人格是目的,消滅肉體是手段

目前來看只能執行,因為無法鑒別犯人是否是裝的

如果未來有條件了,死刑大概會以強制永久洗腦代替槍決。


如果一個被判死刑的犯人在行刑前真心悔過並保證永不再犯,他還會不會被執行死刑?

認為失憶是被動、悔過是主動,有本質區別的同學,請思考,如何判斷失憶的真假?如何判斷悔過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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