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程的「重要條款」竟然是隱藏起來的,大家說說這個有「欺詐」嫌疑嗎?

在攜程上預訂了2.20號的酒店加常州恐龍園的門票,但是21號過去恐龍園卻無法使用,而恐龍園現場買的票都是兩天有效的,白跑一趟常州,三張門票也打水漂了,而且現在攜程客服說網頁上有說只限出行當天使用,找了半天總算找到了這個所謂的「重要條款」,看圖:

請問懂法律的朋友,這種把「重要條款」隱藏起來的行為是否合理合法?


一、網路交易經營者將限制消費者權益、減輕自身責任的「重要條款」,在網頁顯示時有意摺疊隱藏在「更多」按鍵下,不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的要求,也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有關「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九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據此,消費者可主張攜程網將涉案「重要條款」摺疊隱藏在網頁的「更多」按鍵下導致其未能注意相關條款,從而要求撤銷該格式條款。消費者可向法院起訴,也可向攜程網經營者註冊地的工商機關投訴。

三、如果消費者為恐龍園門票單獨支付了費用(或者說攜程網對該門票單獨計價),酒店入住時間限定在下午兩點以後,且涉案恐龍園正常遊玩時間均在四個小時以上,恐龍園現場購票有效期均為兩天。那麼,無論門票價格優惠力度多大,攜程網限定消費者必須在出行當天(酒店入住當天)瀏覽恐龍園,都應認定為以格式條款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十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消費者可主張該格式條款無效,而不僅是撤銷該格式條款了。

主張撤銷格式條款,具有相對性和時間性,一般要求一年內行使。而格式條款無效,依法具有絕對性,力度更大。


我覺得一個負責的企業應該是把這種 重要條款 大字紅色標識而不是隱藏起來 就從這點 看來攜程還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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