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制度設計是否存在問題?
大三學生,通過網路片面地了解了一下環評制度,有些困惑,希望業內人士幫忙糾正認知,隨帶談談錢景。
環評是為了防止建設項目可能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但交環評費的卻是項目投資方,如果環評機構或工程師完全按照技術規範來評價,最後發現這項目實在是不能開工,再回頭向項目投資方要那大幾萬的評價費,合適嗎?項目投資方不會打人嗎?照國情來說有很大可能性會改數據,那這樣是不是違背了環評制度的初衷?這已經不是環評工程師個人道德的事了,而是制度不合理,制度逼的。
有啊,很多
一、審批制度
比如環評法、
第十九條
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後,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範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並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係。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了編製環評報告的機構需要有環評資質,需要由註冊環評工程師進行編製,但是相對應的,審批環評報告的機構和人員則不需要有任何技術要求,只要你能做到審批科室的位置上,就算你是臨時工、實習生,就算你對環評半懂不懂,也可以提任何意見(對不起,專家是能為所欲為的.jpg),就算是不合理的意見,你也只能乖乖照著修改,什麼?你想投訴,你想打官司?你還想不想讓項目通過了,效能辦是什麼,能吃嗎?
二、掛靠
任何行業都有的現象,在此就不過多贅述了,簡單來說就是因為環評作為一個準入門檻,全國每年都有很多項目都需要做環評,但是具有環評資質的單位及註冊環評工程師只有少數,於是市場自動調節衍生出來的一種現象,這種現象不能說好,也不能說壞,全國只有1萬多名註冊環評工程師,1個市全年就有成千上萬個項目,哪可能忙得過來,算是頂層設計的不合理吧,但是也因為準入門檻高,導致的環評費用高,對企業來說是壞事,對從業人員來說是好事,有好有壞吧
另外要批評一下環評考試製度,這東西往往只要具備有工作年限就能考,因此出現了很多不是幹這一行,只是通過了考試拿到證的註冊環評工程師新手,經常出現的畸形一幕就是環評熟手幫註冊環評工程師新手審報告的現象,只要這制度不改,這種現象就會一直持續下去,這些撈錢佬就會跟我們真正干環評的環評佬搶飯吃,也是常見的中國特色了
三、環境標準
我來列舉幾個常用的標準使用問題
1.質量標準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衛生部1979年制定,已廢止,環保部仍沿用)
《前蘇聯居民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大允許濃度》(CH245-71)(常用)《以色列大氣質量標準》(由於NMCH無質量標準,因此常作為NMHC參照執行的質量標準,見&<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1996年)&>)《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2002)(推薦性標準,但由於三苯、VOCs均無質量標準,因此常作為參照執行的室外質量標準,實際上跟強制性標準差不多)《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 -2017)(推薦性標準,國土部制定,由於環保部無制定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實質上為強制性標準)
2、排放標準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96年至今未修訂,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標準,非常難用,然而環保部一直未修訂)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GB 12348-2008)(適用範圍為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但是也經常被環保部門要求對不屬於工業企業的項目也執行該標準,例如某些房地產項目的固定設備)
3、地方標準
例如廣東省《傢具製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適用範圍應該為廣東省,但是由於我國缺乏VOCs相關的標準,例如福建省要求你執行廣東省的排放標準,那這樣合不合理?
4、沒有的標準
例如:
a.低頻噪音的標準(環保投訴常常遇到)b.多介質環境保護目標值(按照製藥環評導則沒有的標準可依據此制定)c.依據《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13201-91)制定的標準像這些國內國外都沒有參照標準只能依據技術文件制定的標準,不屬於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在法律上應該如何定義
5、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衛生部制定的標準,而且現在也改為了推薦性標準,環保部門卻要求強制執行,這樣合不合理?
例如一個小小的電焊,按照《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13201-91)(推薦性標準,1991年制定),可以理解為不需要制定衛生防護距離,也可以理解為只要無組織排放就要提及制定50m衛生防護距離,這樣子的標準合不合理
我國的環境標準體系目前尚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實際操作起來也容易出現一頭亂麻的情況,有許多標準老舊沒有更新,有許多標準缺乏污染物控制因子,有許多標準污染物控制因子根本沒有智能參考國外的或自己制定,有許多根本就不屬於環保部門該管的標準卻要求你執行,總之總結起來就一句話:MEP your mom explosion!
四、污染源強
列舉幾個現在還常用的污染源強計算依據(至今還在用的):
1、《環境統計手冊》(1985年)
2、《空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手冊》(1989年)3、《環境保護實用數據手冊》(1990年)4、《逸散性工業粉塵控制技術》(1989年)5、《大氣環境工程師實用手冊》(2003年)6、《環境保護計算手冊》(1990年)8、不知道從哪裡找來的但很好用的論文7、《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業污染源-產排污係數手冊》(2007年)9、類比法(有環評制度以來至今)
10、瞎編(例如固廢的產生量計算)11、中試生產監測報告(可信,只見過省部級報告有)12、專家說多少就是多少
每一個環評佬寫報告時最頭疼的,就是污染源強要從哪裡找,項目又趕,又找不到相關的技術文件,能怎麼辦,只能抄別人的,只能類比瞎編數據
我國對污染物產生源強相關的研究是非常落後的,落後到要用幾十年前的技術文件,例如最常見的塑料受熱熔融揮發產生NMHC的源強:0.35kg/t.原料,如果你看過這本書,就會發現裡面講的只是聚丙烯,並且人家書裡面說的數據可信度是E(最低),但是目前全國都是只要有塑料就都是用的這個源強,管他呢只要好用只要審批部門認可就行,這也是我們這一行難以向外人啟齒的一面,或者說也是許多環評佬們意識不到的問題
因此常常出現的場景就是搞工程的、環監的拿環評一看,怎麼跟實際相差那麼多,然後痛罵環評單位無恥辣雞,但是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環評人員不知道要去哪裡找源強,哪些數據是可信的,怎麼論證數據的可信度,但是也沒有這個機會、沒有這個金錢也沒有這個時間去論證,因此我國環評污染源強這一塊,還處於十分落後,或者說十分原始的時期,這也是因為我國對環保長期的研究不足所導致的,只能隨著時間、隨著科研投入的增加慢慢改進
五、法律法規、政策、部門規章、技術規範
1、例如「建設項目」的定義,環保法和環評法有提到建設項目需要做環評,但是什麼是屬於建設項目,環保部門卻沒有解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徵求意見稿)》本來有提到一個含糊不清的解釋,但是正式稿發布後又刪去了,新出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釋義》(環評司、法規司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解讀與釋義》(環評司、政策司、法工委相關領導主編)將皮球踢給了相關部門不再解釋
例如,多大規模、多大污染的項目屬於建設項目,一間五金店配了幾台切割機算不算、公民開的個人餐館算不算、農民養幾頭豬幾頭鴨算不算雖然這些在實際工作中很少遇到,但是也聽聞過一些環保部門基層執法人員,將本該不屬於建設項目不歸環保部門管的情況亂開罰單導致民怨四起的現象2、例如4S店,名錄上規定的是5000平米以下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做登記表,但是許多基層環保部門不管達不達到這個要求只要有噴漆的就需要做報告表,而有的基層環保部門卻不要求,這就導致企業和環評單位很難辦,到底是做登記表還是做報告表,萬一這時候說只要做登記表,到以後換了領導又要求你做報告表並質問你為何只做登記表讓先交罰款補報告表……
基層環保部門的亂提級也是相當普遍的一件事3、例如某些地市政策要求部分行業使用水性漆的比例要達到百分之幾,但是以行業的現狀來說根本就不可能使用這麼高比例的水性漆,因為技術要求達不到,然而環保局領導還是這樣要求,因為怕擔責而且何謂水性塗料,何謂低VOCs含量的塗料,含量多少以下才為低VOCs,這些目前都沒有相關的標準或技術文件規範作為支撐,還是環保部門一句話說了算
環評這一行,吃的是規則飯,國家和地方制定的規則,有許多合理的,有許多不合理,坑很多,陷阱很多,因此如果不清楚各種雜七雜八的規則,很容易踩到各種各樣的陷阱下去
六、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
目前這制度污染物總量的核算一團亂,有很多就是直接把環評上的量給抄進去,數據完全不可信,國家目前強推國版排污許可證,總之靜觀如何發展,如果國版排污許可證能搞起來,對環評人來說又是一條新出路
七、貪污腐敗
你懂得,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紅包.jpg
暫時只想到這麼多,趕報告去,想到再補充
所以聰明的環評公司知道不去接那些環評通不過的企業的環評項目。
環評制度實際上是一種諮詢制度,是從專業角度幫助企業合規的一個制度設計。
只要是諮詢,就存在潛在的作假風險,比如最近爆出來的樂視IPO作假。
但是,這是制度設計的問題嗎?政府掏錢是不是就能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要政府掏錢,實際上就是廣大勞動人民對創業者的隱性補貼,搞不好還會變成一種套利/尋租。
至於作假問題。 @饒冰青 說了環評單位的視角。
從企業方面來說,雖然短期有審批通過的「造假」需求,但長期來說,運營主體畢竟是企業而不是環評單位。如果造假太過分,在實際運營方面一定會出問題,那麼企業長期經營的風險很大,是得不償失的。樂視玩了這麼久,終於要把自己玩跨了。
從政府的視角來說,作為一個審批人員,環評審批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看要件是否齊全;實質審查是要看環評內容的,作假做的太過是看得出來的。
從技術層面上來說,環評包括一系列標準、規範,以及環評單位和環評人員雙持證制度、編寫者負責制度、全文公示制度、公眾參與制度、技術評審制度,來約束環評的質量。
因此,從長期來看,環評作為一個諮詢制度,還是要由企業掏錢的。這方面沒有太大問題,因為沒有更好的方案。
我認為,環評制度的主要問題,在於靜態的預測體系與動態的經濟運行之間的必然矛盾。
不請自來,作為環評狗嘮叨幾句。
1、環評制度現狀首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由環保法、環評法確定的。出身沒有任何問題。實際上環評制度已經三十多年,經過這麼多年的發展,環評制度缺失完善了很多,尤其是在為項目初期選址方面,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浪費及不合理投資(產業結構調整、產能過剩行業的限批),尤其是在這兩年的環境問題突出地級市一把手,確實讓地方政府在環保方面投入大很多。這些方面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2、環評的實質說白了,環評行業屬於諮詢服務業,作為第三方獨立的機構承擔評估企業行為對環境的影響(污染及生態影響),這個在當年財政收入不高的背景下,由企業付費購買環評諮詢服務也是無可厚非的;為了保證這項專業工作的專業性引入了環評資質入門、環評上崗證和註冊環評工程師;為了防止環評機構及環評工作人員串通企業弄虛作假也頒發了《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試行)》和《關於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但是話又說回來哪個行業沒有腐敗?制度設計得再好實施環節或者監管環節沒有跟上一樣問題叢生。之前出現過由政府購買服務來解決環評的公正廉潔問題,但是這樣也會衍生出一堆問題來。其實我個人覺得還是權利集中的問題。3、改革正在進行中近一兩年環評制度已經在重大變革中,隨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總綱的修訂,確實剝離了很多不屬於或者是與其他部門職責重疊的內容(產業政策、規劃及土地),逐漸回歸環境影響評價的本質。
評估制度逐步改為政府買單(拿雙份唄),形式上更加獨立公正。4、關於環評錢途的問題第一、做環評沒有任何成就感;第二、環評技術員永遠是壓力最大的,因為你是評價不是設計,你的對象是別人設計的,但是在環評沒有批複前企業不能開工。所有人都在等你的報告。設計單位給了初稿讓你先做,過一兩天等你把項目建設內容理順了,突然來個修改稿,還不告訴你改了哪些內容。等企業拍板後,立馬讓你拿本子,恨不得第二天拿批文好開工。但是環保局沒有一個月怎麼可能給你批複?光兩次公示就過去一個月了。第三、環評費用低不知道當年收費標準是誰定的!價格低得離譜。別跟我說已經取消了,市政項目沒有收費標準,審計能過?關係戶就別說了。第四、技術員天花板低,沒有太大的晉陞空間。小公司做個三五年成為企業骨幹,拚命店的年薪可能有十多二十萬。考得環評工程師證書再加五六萬,然後就是分股份,拿分紅的啦,往管理層發展,這個恁有幾人?再就是往業務發展,積累個幾年人脈,自己去接幾個小項目來做,滿滿發展小團隊,這個看個人能力。以上就是個人對環評行業的觀點,或許抱怨居多,但實則無奈,繼續深耕。匿了寫環評的能不能不瞎寫!最近做一個方案,按照生產工藝,COD也就3000左右,氨氮300左右。環評報告寫的cod20000,氨氮1500,SS10000。出水一級A。這你讓我怎麼做,怎麼報價,運營費怎麼算。按報告數據做出來,業主能幹嗎?
沒啥問題,眼下最好。
制度冇問題,人有。
頂戴有問題已經改了。
多重審批也快了。環評全稱環境影響評價,翻開一本報告書你會發現很多內容和這個沒啥關係…
推薦閱讀:
※政府要在離我家一公里內建一個垃圾焚燒場合法嗎?
※關於氣候變化問題,IPCC 的模型有哪些問題,反駁者的依據是什麼?
※如何看待環科院環評業務改制?
※如何評價環保部註銷掛靠環評工程師?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為什麼不能直接進行土地利用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