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和新約對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解釋是矛盾的,我該怎麼理解學習呢?

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利未記 24:19-20 和合本)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馬太福音 5:38-39 和合本)


我並不覺得這兩者矛盾啊。

舊約里講的是國家的法律,是講當一個人犯了罪之後,司法機構應當如何進行處罰,而不是說受害者如何回應的問題。

新約里講的是人和人的關係,是說一個人被他人如何如何對待之後,應該如果回應的問題。

簡單的說,就是人和人應當彼此相愛,不應該因為被傷害而挾怨報復,仍然應該去愛對方,但加害人的也應該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而不是因為被害人原諒就萬事大吉。


如果你覺得矛盾是因為你沒有明白。舊約的神和新約的神是同一個神,他們給人的教導是一致的。

舊約教導人,在對待犯罪的問題上要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請問是被害人對罪犯使用私刑嗎?當然不是。 首先要有兩三個證人,還要交給審判者,確定無誤之後才能刑罰,這是最早的律法程序。律法誰賜下來的?是神賜給人的,律法就是神的義,不是人的義。因此從古至今的法律背後都是神的主權,而不是人的主權。

新約教導人不要與惡人為敵,說的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新約出來沒有教導人犯罪不用接受法律制裁,而且一直在教導人犯罪不管有沒有逃過法律的審判,一定會有神的審判在等著。

人作惡是因為罪,審判罪的權柄在神,法律是神將審判罪的權柄其中一部分屬世的範圍賜給人,任何法律的背後都有神的權威。


第一節利未記的 可以用聖經的另一處章節意思解釋:凡用刀殺人的,必被刀殺 說的是我們用什麼惡去對待別人 我們以後這個惡也會臨到我們自己頭上 就算我們是基督徒 認罪悔改 有赦免的恩典 但也要自己承受這惡的果子

第二乃是叫我們以善勝惡 拿一事件來講:

因為浙江這邊政府拆十字架事件,溫州泰順雅陽教堂 政府逼迫教會強迫拆十字架 我們基督徒沒有做出對政府有什麼傷害的事情這代表右臉給你打 弟兄們用車堵在門外不讓拆十字架的人進來 政府安排人民子弟兵在教堂周圍守著 那天下雨 我們教堂的弟兄姐妹 就給他們撐傘 還做飯給他們吃 人民子弟兵也挺感動的 這代表著左臉也轉過來由你打 最後十字架未拆成功

兩種意思

以馬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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